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24日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进我省经济发展迈入质量时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闽政〔2015〕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企业或组织。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分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
第三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市企业和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全力推动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政府质量奖,作为我市经济领域的最高质量荣誉,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结构、技术、质量、市场、管理和效益各方面应适应我市发展需求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建立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经营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决策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可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和小企业等分类分别进行评审,每次评审所有类别授奖总数不超过五家。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
市质评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政府办公厅、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上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挂靠在福州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质评办主任由福州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市质评办具体职责是:(一)制订(修订)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闽政办[2014]75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4]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0日福建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为推动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4〕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进一步明确2014年全省质量工作重点,大力推动提质增效升级,打造福建经济升级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一)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农兽药残留地方标准。
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监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
开展食品和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有机污染物、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
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措施。
加强进口食品农产品监管,全面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生产企业注册,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探索进口注册的“前置监管”措施与口岸查验手段的结合应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1d66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c2.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二月十日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服务绩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市质量奖是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
厦门市质量奖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自愿申请,严格标准,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评定,通过大力推行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为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涉及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
评定标准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条厦门市辖区内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均可参加厦门市质量奖评定。
第五条厦门市质量奖为年度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总数不超过三家。
第二章评定机构、职责第六条厦门市质量奖通过组织专家评定,由厦门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下属的厦门市品牌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日常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闽政文[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9〕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不断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批复》(闽政〔1992〕综12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在全省范围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或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较原有产品有显著改进或提高,并已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民用工业产品(含软件产品)。
第三条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审一次。
由福建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成立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
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福建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会委员。
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挂靠福建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和奖励工作日常事务。
评审条件与奖励第四条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审条件分别为:(一)特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经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年创利税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800万元以上;能创造市场需求或带动产业技术跨越式提升,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对我省工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激励在本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XXXXX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质量法和《XXXXX市产品质量条例》《XXXXX 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XXXXX市政府质量奖,包括“XXXXX市市长质量奖”和“XXXXX市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一)XXXXX市市长质量奖是本市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全国和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XXXXX市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第三条(奖项内容)XXXXX市政府质量奖为省级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XXXXX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XXXXX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XXXXX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每次XXXXX市市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总数均不超过4个,XXXXX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20个、XXXXX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不超过10个。
第四条(评定原则)XXXXX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自下而上”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标准)XXXXX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
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XXXXX市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通报-闽政文[2010]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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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通报
正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通报
(闽政文〔2010〕2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激励我省广大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绩效,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根据《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企业自愿申请、资格审查、指标公示、社会满意度测评、专家评审和监督抽查等程序,并经福建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和社会公示,省政府研究决定,授予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ABB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和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三家企业为2009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并按有关规定分别颁发证书、奖杯、奖金,以资鼓励。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倍加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持续提升质量,不断追求卓越,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我省质量事业作出新贡献。
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持续实施以质取胜战略,积极推行科学管理方法,为全面提升我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福建跨越发展和海西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一○年八月九日
——结束——。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综[2011]243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综[2011]2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ae059c71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16.png)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综〔2011〕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闽北质量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南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平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平市政府质量奖(下称南平市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推动我市企业参与国家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的评审。
南平市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南平市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南平市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个,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南平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平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
市质评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研究提出,上报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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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进我省经济发展迈入质量时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闽政〔2015〕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企业或组织。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分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
第三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第四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年度授奖总数均不超过五个。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政府建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成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确定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设在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具体工作。
省质评办由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省发改、经信、财政、农业、环保、商务、地税、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国税等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
省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办法组织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细化评审工作。
(二)组织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组织制订(修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省质评办下设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
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抽取组成。
监督检查组由相关部门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从来自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学(协)会和中介机构等组织的有关专家中考核产生,同时吸收省外质量领域的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
第三章申报范围及条件第八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已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五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已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可继续提出申请,但五年内不再授予提名奖称号。
已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尚未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可以申报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按本办法获奖的,不占当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名额。
第九条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完善的以质量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申报主体其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制造业申报主体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其出口的主导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连续三年合格,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三)各项节能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四)经济效益指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发展趋势良好。
(五)连续三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
(六)依法纳税,三年内无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所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章评审标准第十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一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注重企业或组织的高层领导的作用、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绩效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持续改进和创新驱动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申报、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符合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纳税额证明,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同)质量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设区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当地环保、国税、地税、安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食品药品企业或组织申报时,下同)和检验检疫部门的意见,并会同当地经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报送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
已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优先推荐上报。
第十四条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上报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书面征求相关省直部门意见,各相关省直部门应及时书面反馈并就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提出明确意见。
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申报企业或组织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自身发现或发生不符合申报条件情形的,应自发现或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主动向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六条省质评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七条省质评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公示情况、社会满意度测评结果和材料评审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社会满意度测评得分和材料评审得分按2﹕8计算得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
参加审议人员由省质评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评审组成员组成。
监督检查组人员对集体审议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省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
评审组一般由五名以上(含五名)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组现场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组按照20%左右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省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省质评办组织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的高管(管理层代表)进行高层答辩,答辩分值作为评奖的加分项,计入评审最终得分。
第二十二条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完成现场评审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再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省质评办组织省质评办成员、材料评审组组长、现场评审组组长和监督检查组组长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监督抽查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
按照评审最终得分排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候选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并将相关的全部材料汇总报送省政府。
评审最终得分由专家评审得分与高层答辩得分相加,材料评审得分与现场评审得分按2﹕8计算专家评审得分。
第二十四条联席会议对获奖候选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投票数与评审最终得分按5﹕5计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前五位且投票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未进入获奖建议名单的候选企业或组织按综合得分排前五位的为提名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五条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获奖(含提名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省政府提请召开联席会议按第二十四条再次评议。
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省政府批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颁奖。
第二十七条授予获奖企业或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奖牌、证书并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获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从第三次获奖起,除奖励200万元外,由省政府授予当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卓越奖,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八条对我省荣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荣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同一家企业或组织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按最高奖金标准奖励;如已按较低奖金标准奖励的,差额补齐。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应结合实际,制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自身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条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证书和奖杯。
伪造或冒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申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经联席会议同意后由省质评办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十二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展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并注明获奖年度。
被撤销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
第三十三条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事件和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和称号,并在15日内向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发生上述情形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