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集下载

(财务知识)国际收支申报最全版

(财务知识)国际收支申报最全版

(财务知识)国际收支申报国际收支申报1.业务简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际收支数据,配合政府完成国际收支数据统计的工作。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壹切经济交易。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人)申报的原则。

间接申报是指申报人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交易和资金的跨境交易的行为。

2.相关规定2.1.国际收支申报原则(1)准确性:外汇管理部门汇总的国际收支数据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经办行应保证申报单填写的内容和电子数据的准确性。

(2)及时性:数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输,纸质单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3)政策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外汇管理制度,申报人和经办行要严格遵照执行。

(4)完整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壹切经济交易,申报人应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2.国际收支申报单证种类和基本要求2.2.1.国际收支申报单证种类(1)国际收支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承兑通知书、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可使用境外汇款申请书加盖“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字样代替)。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承兑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壹制定、修改,经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印制使用。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作为办理付汇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纳入我行制式合同文本文书管理。

(2)国际收支统计表包括:涉外收入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

2.2.2.国际收支申报号码(1)除查复性申报单的申报号码外,申报号码由我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编制,用以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代码,共计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然后2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后6位为该笔申报的汇入日期或汇出日期,最后4位为业务流水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国际收支申报有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国际收支申报有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国际收支
申报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法规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外汇监管
【发文字号】汇国复[2002]15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09.11
【实施日期】2002.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汇国复[2002]15号2002年9月11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你行进出银计发[2002]328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外优惠贷款的申报
对于对外优惠贷款的提供,无论其形式如何(向国内企业支付人民币或向境外支付外币),你行均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根据贷款期限(长期/短期)和借款人(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境外其他部门),归属在相应的项目下,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5]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8日
附件1: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2: 附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结束——。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考试题库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考试题库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考试题库、单选题1、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 _________ 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C)A、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 B.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C、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C.试点企业的结算账户2、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 ____ 的交易基础。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D)A、合法B、真实C、有效、真实D、真实、合法3、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 _____ 制定。

(B)A、商务部门B、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C、中国人民银行D、海关总署4、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 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A)A、大额支付系统B、国际收支申报系统C、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D、信息基础数据库5、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 ____ 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

(A)A、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B、大额支付系统C国际收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6、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始执行。

答:BA. 2009 年2 月B .2009 年7 月C .2009 年9 月D .2009 年10 月7、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制定的。

答:DA.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B.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C.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规定D.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融资期限不得超过()答:AA.上年末余额的1% ; 1个月B.上年末余额的8%; 3个月C.上月末余额的1%; 1个月D.上月末余额的8% ; 3个月9、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期限不得超过()答:BA •上年末余额的1% ; 1个月B •上年末余额的8%; 3个月C •上月末余额的1% ; 1个月D •上月末余额的8%; 3个月10、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的,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答:CA .35%B .30%C .25%D .20%11、境内结算银行向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内容不含:答:CA .同业往来账户的收支和余额、拆借及人民币购售业务B .当日拆借发生额、余额等C .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D .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12、自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之日起( C )个月内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内机构应当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12.21•【文号】[1995]汇国函字第206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发布日期:2006年实施日期:2006年)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5年12月21日〔1995〕汇国函字第2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经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意见和全国分局长会议讨论,进行了修改、补充,现下发你们,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将此文转发给其辖内的外资银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类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修改申报表。

3.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都应按月从同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领取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应交验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本或影印件。

4.银行应将申报单置于营业柜台显著位置,由其客户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自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申报单。

5.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客户,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时,在付款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申报。

汇发【2011】34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1】34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业务人员更好地了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现对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其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同时,对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调整及具体要求(一)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为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

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二)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OSA账户),应区别由居民开立还是非居民开立,居民开立的OSA账户不应视为非居民。

2.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的申报。

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OSAPAYMENT”或“NRAPAYMENT”字样。

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OSA/NRA非居民款项”字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1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1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1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汇综合处:你处《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汇综[2010]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相关金额的填写问题根据《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申报主体留存联”背后的填报说明,“付款币种及金额”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可能包含境内银行费用;“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指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币种及金额,不包含境内银行的费用。

因此,《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付款金额”大于或等于“实际付款金额”。

《境外汇款申请书》中“汇款币种及金额”的填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8]5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应急现金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汇丰银行应急现金业务是向在汇丰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拥有账户的个人客户提供境内紧急现金支付,为境内现钞存取,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三、关于出口假远期信用证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境外银行开来假远期信用证,指示境内代付银行即期支付给境内出口商(出口商的解付银行与代付银行不是同一家),融资到期后,境外开证行将代付款本金及利息划给境内代付银行。

在这种情况下,境内出口商应在境外开证行将代付款本金划给境内代付行时,通过其解付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境内出口商和境外进口商之间基础交易的性质。

对于境内代付银行收取的代付利息,应由境内代付银行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相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相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相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02•【文号】汇综函[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相关问题的复函(汇综函[2008]4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协助解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函》(邮银函[2008]11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的处理同意你行暂时维持现行做法,即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七(三)”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同时你行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包括西联汇款),同时应当妥善留存客户涉外收付款逐笔信息,并做好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上线的相关准备工作,待外汇局新版系统上线后将你行成立以来的涉外收付款数据导入新版系统。

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汇总报表你行在安装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之前,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的需要加工、提供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汇总报表(见附件1、2)。

三、关于金融机构标识码你行分支机构因办理相关业务需要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提交相应材料。

对于前期因急需办理结售汇统计业务而在缺乏相应材料的情况下获得赋码的,应及时补办并提交相应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发文字号】汇发[2011]34号【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业务人员更好地了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现对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其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同时,对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调整及具体要求(一)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为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

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二)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OSA账户),应区别由居民开立还是非居民开立,居民开立的OSA账户不应视为非居民。

2.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的申报。

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OSA PAYMENT”或“NRA PAYMENT”字样。

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OSA/NRA非居民款项”字样。

3.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的申报。

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

如对方收款人为非居民,则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OSA/NRA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三)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22号文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非居民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具体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1.经办银行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

2.经办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无需打印相关凭证。

3.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4.驻华使领馆、驻华国际组织和外交官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其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四)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境内居民应在收付款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其中,境内居民收到境外居民汇入的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境内居民向境外居民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其既涉及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也涉及境外居民与境外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

境内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7号)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的有关规定申报以下数据:境内企业的出口收入存放在境外账户时,应按照出口收入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企业将境外账户中存放的出口收入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时,应按照支出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此外,当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出口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五)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之间的交易,例如因支付境内银行费用或者归还境内银行贷款等导致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内银行的境外账户支付款项等属于国内交易,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96)汇国发字第13号,以下简称13 号文)申报其境外账户变动及余额情况。

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涉及的概念(一)关于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认定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个人的认定依据是其是否在我国居住一年(含)以上,一年(含)以上的视为中国居民。

实践中,在缺乏相关辅助信息的情况下,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中国居民。

(二)关于币种和金额的确定1.《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

其中,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而非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

鉴于银行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从自身计算机系统中提取数据时,“汇款金额”可能为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不包含境内银行已扣除费用),因此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可与汇款人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存在差异。

2.《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币种及金额”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可能包含境内银行费用。

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指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币种及金额,不包括境内银行已扣除的费用。

因此《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金额”可能大于或等于实际付款金额。

(三)关于国别的确定1.对于涉外收付款中对方收款人或付款人的国别,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支出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

2.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暂申报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3.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为反映我国对外负债的变动情况,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三、关于部分特殊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一)关于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1.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

境内银行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并根据贷款期限和借款人分类(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境外其他部门)归属在相应项目下。

如果境外借款人使用该笔优惠贷款或买方信贷从境内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资金由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内企业支付,则境内解付行/结汇行应通知境内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借款人之间的交易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使用境内银行对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字样。

2.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

对于境内企业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或者买方信贷,如果资金汇入境内,则在境内企业收到款项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获得买方信贷本金”,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4”。

如果贷款未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或服务,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则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的同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出口商之间的交易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接受境外优惠贷款/买方信贷”字样。

如果贷款未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向境内供货商购买货物,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汇入境内供货商在境内银行的账户,则由境内供货商在收到款项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获得买方信贷本金”,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4”。

(二)关于QFII、QDII 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1.对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仍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托管人应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QFII项下的资金自境外汇入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资金汇入”。

资金汇出境外时,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申报:本金汇出境外时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本金汇出”;利息汇出境外时,若能够区分,则将投资股票所得收益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 项下股息等汇出”;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得收益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支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2”,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出”。

2.合格境内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