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讲解及实务操作

合集下载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权益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解决老年人员的养老问题,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设计、实施效果等方面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在中国经济转型期和快速城市化的背景下产生的。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中国面临着庞大的养老压力。

此外,农民工的养老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于2024年开始推行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包括参保和缴费、待遇计发和监管机制等方面。

首先,参保对象包括城乡居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等,其主要特点是覆盖面广泛、参保门槛较低。

其次,缴费方式采取了个人和政府共同缴费的模式,个人缴费水平较低,政府负责补贴差额。

再次,待遇计发方式采取了按月计发、线性调整的原则,根据参保年限和个人缴费金额,给予相应的养老金。

最后,建立了监管机制,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和程序,保障基金安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得到了广泛认可。

一方面,该制度有效地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通过发放养老金,使得老年人的经济状况得到了改善,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另一方面,该制度提升了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

老年人可以通过养老保险缴费参保,体现了其主人公地位和社会责任感。

此外,该制度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了老年人员的养老压力,缓解了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

尽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制度的参保覆盖率相对较低,有一部分城乡居民没有参保,导致贫困老人的养老需求得不到满足。

其次,制度的待遇水平还不够高,无法完全覆盖老年人的各种需求,尤其是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的养老需求。

最后,基金运营和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值得关注,包括基金的投资决策、运营成本的控制等。

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是指焦作市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实施细则:
1. 参保范围: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在焦作市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的居民均可参保。

2. 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参保登记,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和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3. 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居民实际收入确定,一般为收入的一定比例。

缴费单位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个人所得税后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4. 养老金发放:参保城乡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规定的养老金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金额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

5. 社会统筹:焦作市设立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和相关费用。

基金的筹集方式包括政府补贴、参保人员缴费等。

6. 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焦作市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定期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确保养老金与物价水平基本持平。

以上是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基本实施细则,具体细则还需根据当地政策法规进行详细解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ppt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ppt

四、城乡居保社会养老保险源自办规程(八)城乡居民缴费是否封顶?
由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是否封顶,涉及 政府是否多出钱和长寿风险的问题。个人缴费由档次 来封顶,集体补助多少涉及今后的长寿风险问题。政府 补贴应按照相对固定的标准,给予不同的参保补贴。
Company Logo
1 2
1、经办规程的定位 2、制定经办规程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3
4
3.多样性——兼顾区域发展不平衡,多种手段并举
4.便捷性——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以“为城 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为落脚点
Company Logo

四、城乡居保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四)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八、业务流程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变更业务流程
参保人员需要办理信息变更的,应在当地规 定时限内,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 印件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服务所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填写《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 更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 参保人员填写的《变更表》和提供的材料进 行审核。 Concept Concept
Company Logo

四、城乡居保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七)城乡居民选择某一缴费档次并履行缴费义务以后, 是否可以改变缴费档次?
由于缴费涉及政府缴费补贴,随意改变缴费档次给经办带来许 多困难,所以经办规程规定,当年选择某一缴费档次缴费后, 不得改变。
Company Logo
Company Logo

四、城乡居保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一)为什么要制定城乡居保经办规程?
一是规范经办程序,防止随意操作 二是规范经办内容,增强针对性 三是规范权利义务,避免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培训课件(最新稿)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培训课件(最新稿)

九、注销登记办理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 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 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 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 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死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 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 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 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三、缴费年限
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 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 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 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 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补缴中断年度 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个人账户管理
待遇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 人每月65元,其中:国家财政支付55元, 省财政支付1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 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 人账户中支付。
限定条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 在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 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 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①基本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老年人,参保时不用缴费,并可以按月领取基 础养老金。 ②限定条件: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子女参保、父母 享受是在社会保障中体现子女家庭赡养责任的一种形式,有利于扩大参保覆 盖和促进家庭和睦。子女参保缴费全部记入其本人的个人账户,也是为自己 未来领取更高的养老金而积累,而不是为父母缴费,也不是用于支付父母的 养老金。 ③对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 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5年。即46-59岁人员,在制度 实施时,应按年缴,也可以往前补缴。 误区:等59岁再参保缴费一年或等 到60周不缴费就可领了养老金。注:到59岁时才参保缴费也必须从制度实施 时开始缴费,即从2012年缴,但不再享受政府补贴。若城乡居民制度实施时 不参保缴费,到60周时不能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④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即45岁以 下人员必须按年缴费,到满60岁时最少缴费不少于15年才能按月享受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需填写《补缴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并加盖村委(社区)公章后,及时将 《补缴表》上报乡镇社保办,审核后将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于15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解决城乡居民养老问题,我国制定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该方案以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权益为核心,建立了全面、普惠、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以下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1.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全民参保政策,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权益。

2.明确养老保险的政策范围、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3.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和运营机制,确保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二、建立养老金调整机制1.制定养老金调整方案,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变化,合理调整养老金水平。

2.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反映养老金的实际需求,确保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三、优化养老保险服务3.加大对参保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养老保险知识普及率。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1.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机制,加强对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和统计分析。

2.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制,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确保基金安全运营。

3.建立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建立基金储备机制,确保养老保险金的持续支付能力。

五、加强政府的责任和监管1.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政策落实监管,确保养老保险工作有效开展。

2.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规范基金管理行为,杜绝违规操作和贪污腐败现象。

3.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履职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问责。

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1.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各国养老保险机构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养老保险经验。

2.积极参与国际养老保险论坛和研讨会,分享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经验和成果。

七、加强监督和评估1.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监督机制,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定期评估和研究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制度措施。

3.建立养老保险服务满意度评价机制,听取参保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质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详细解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详细解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详细解读引言社会养老保险是保障老年人生活的重要保险制度,它在我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得到了广泛的推行和实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旨在为城乡居民提供养老金和其他相关保障。

本文将详细解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包括政策背景、参保范围、缴费办法、养老金计发等内容。

政策背景中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起源于2009年,是国家统一制定并推行的社会保险制度。

旨在解决我国城乡居民普遍面临的养老问题,保障他们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是国家层面为城乡居民提供养老金和其他相关保障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政策。

参保范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农民工、个体劳动者等。

具体来说,参保对象包括在农村户籍、城镇户籍或无户籍的居民、从事农业、非农业个体工商户的自雇人员等。

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未达到60周岁的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缴费办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

具体来说,参保居民需要按照一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政府也会对参保居民进行相应的财政补贴。

缴费办法主要分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部分。

个人缴费的方式主要包括自愿缴费和按月缴费两种形式。

自愿缴费是指参保居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缴纳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费用。

按月缴费是指参保居民按照一定的缴费比例,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等情况每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政府补贴是指政府对参保居民的养老保险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财政资助,以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

政府补贴金额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可以根据居民的收入水平、地区经济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养老金计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核心是提供养老金。

参保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享受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计发主要根据参保居民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和个人账户余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精选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精选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精选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障需求,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满足老年人养老保障需求,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能够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充分体现社会对于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

其次,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加老年人的收入来源,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最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老年人的参与社会活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参保范围、缴费方式、待遇标准和领取方式等。

1. 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民工、农民、城市居民等。

2. 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3. 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标准依照个人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等因素来确定,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4. 领取方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应当及时有效地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1. 加强政府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政府应该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参保意识。

2. 完善制度设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制度设计的完善和改进,包括参保范围的拓宽、缴费方式的灵活性、待遇标准的公平性等方面的改进。

《社会保险法》要点解读及操作实务培训讲义

《社会保险法》要点解读及操作实务培训讲义

五、《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制 度的覆盖范围
•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我国城乡 全体居民; •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 单位及其职工; • 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 简要介绍目前实践状况,以我市为例,所有涉及失去全部或 大部分土地的失地农民都要解决培训就业和养老保险问题, 重点说明农民有土地如果没有劳作同样没有保障观点
二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 一是社会保险属社会收入再分配环节,要体现社会共济, 注重公平,即体现年轻人向老人、收入高向收入低、健康 人向患病的人的再分配(也即帮), • 二是利益共享,体现“包容性增长”的核心价值观。
三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通过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使人人老有所养、病有 所医,构建稳固的社会“安全网”, 有利于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 • 2、立法目的(第二条) •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 助的权利。
•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应按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 社会保险; • 此条按国际惯例作出规定,但有双边协议或者多边协议的, 按协定执行(如与德、韩国的互免。体现国民待遇。避免 “双重”参保、缴费等问题) •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 本法第10明确规定了未来要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 工作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进行改革。目前,公务员在职时 不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退休金由财政负担。由于公务 员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机制、待 遇计发和调整办法不同,导致两者差距拉大,部分群体反 映强烈。因此,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亟待进行改革。具体 办法该法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讲解及实务操作周口市人社局农保科科长张睛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历程1991年以后,部分地方开展“老农保”探索,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完善个人账户;满60周岁后,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和平均余命确定养老金发放标准。

评价:我国农村地区开展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首次探索,打下了初步基础,积累了一定经验。

限于当时的条件,多数地方的政府和村集体没有投入,主要靠农民个人缴费,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保障水平低,制度缺乏生命力。

我省“老农保”情况:当时,我省有78个县(市、区)相继开展了“老农保”工作。

随着中央政策的调整,特别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开展整顿,各地逐步调整。

到2008年底,只有二十几个县保留了此项工作。

1997年,全国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2年十六大《报告》:“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新探索: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制度架构;建立待遇调整机制。

地方政府补贴三种方式:一是补“入口”,二是补“出口”,三是“两头”补。

2005年,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07年,十七大《报告》:“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探索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保试点,首批试点面为全国10%左右的县。

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决定成立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进一步讨论了新农保试点的相关政策,并征求地方意见。

2009年8月18日,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召开,温家宝总理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

9月1日,国务院印发《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标志着我国新农保试点正式启动实施。

9月22日,我市扶沟县作为国家第一批新农保试点,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0年10月,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县项城市试点工作启动。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2011年7月25日,我省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1]58号),标志着我省统一城乡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庋已经建立。

2011年,国家扩大新农保试点,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7月1日,太康县、沈丘县、鹿邑县、商水县、川汇区、淮阳县被批准为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县,连同前两批试点扶沟县和项城市共有8个试点县,同步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12年6月24日,西华县和郸城县被国务院批准为第四批试点县,试点工作从7月1日正式启动,截止到今年7月31日,我市应参保人数628万人,实际参保人员520万人(其中16-59周岁394万人,60周岁以上126万人),平均参保率83%,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国家制度全覆盖有望于10月1日完成。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点(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点:1、年龄要求-16周岁以上;2、身份要求——非在校学生,农村居民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未从业:3、属地要求——具有本地户籍。

(二)其他人员参保:1、灵活就业人员:《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1号:对灵活就业人员.应鼓励他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曾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现已停止缴费的,允许其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现在仍在继续缴费的,在不能证明其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其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制度的基本原则l.保基本一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并为今后逐步提高留出空间2.广覆盖一一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通过利益寻向和宣传动员引导农民普遍参保3.有弹性一一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4.可持续一一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既要体现公平普惠,又要体现个人和家庭的责任,不搞纯福利补贴。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政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构成。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四)参保人员缴费时应注意的要点1.参保人员按规定逐年缴费。

2.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3.每次缴费前,参保人有权变更先前选定的缴费档次。

4.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应在缴费年度内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一次,不允许欠费。

5.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

6.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在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前,也可以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7.先参保、后退保、再参保的,只能按照新参保对待,从初次参保缴费到重新参保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8.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

9.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

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制定。

10.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往前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算办法城乡居民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基金的收入包括:居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

基金支出包括:养老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

(一)基金收入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在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证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暂存由参保人和集体补助缴纳的基金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

收入户存款月底转入同级财政专户,月末无余额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二)基金支出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证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接收财政专户拨人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划转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三)基金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证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

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账户,并享受优惠利率(即活期存款相当于定期三个月的利率)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除留足两个月正常支出的周转金外,基金结余部分应转存定期,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居保经办机构原则上不经手现金,如确因工作需要代收现金的话要当天及时存人账户,做到日清月结,按月与金融机构对账,同时也要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保证帐帐、帐证、账款相符。

基金在财政部门、居保经办机构和金融机构划转只能通过金融机构转账,不得使用现金支票或直接用现金支付。

居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不得提取现金。

居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接收社会监督。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擅自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未按时足额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操作规程参保登记一、参保条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具备的条件: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生),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的行政村(居委会)填写参保登记表。

二、提供材料1、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张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3、特殊参保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特殊参保群体包括独生子女父母、政策内双女户父母;重度残疾1-2级)三、参保程序1、经村协办员检查参保人的相关材料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形成两份档案上报乡镇事务所。

2、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的相关材料初审无误后,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公章,留存一份备档,另一份档案于当月25日前上报至县经办机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