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概念和种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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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分类及定义

保证的分类及定义

保证的分类及定义
一、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担保的类型,可将保证分为质押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履约保证和重大违约保证等。

2、根据保证人的身份可将保证分为法定保证、保证公司保证和个人保证等。

二、保证的定义
1、质押保证:质押保证是指由一方(保证人)给另一方(债权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也就是把某种财产投入债权人的保管,以便债权人在保证人违约时,可以把押物作抵偿或强制履约,以达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目的。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一方(保证人)对另一方(债权人)的债权连带地承担责任,无论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是否成立,保证人都带有连带责任,不仅承担本债务的偿还义务,还承担他人债务的偿还义务。

3、履约保证:履约保证是指一方(保证人)在另一方(债权人)提出履约要求时,做出承诺,保证清偿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以挽救债权人的损失。

4、重大违约保证:重大违约保证是指一方(保证人)对另一方(债权人)的债权,在违反债务的行为严重影响执行实施的情况下,承诺立即支付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以挽救债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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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种类和设立有哪些方式

保证的种类和设立有哪些方式

保证的种类和设⽴有哪些⽅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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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种类和设⽴有哪些⽅式
⼀、保证的种类:
1、⼀般保证
⼀般保证是指保证⼈与债权⼈约定,当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与债权⼈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保证的设⽴⽅式: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民法典》
第六百⼋⼗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单⽅以书⾯形式向债权⼈作出保证,债权⼈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

第六百⼋⼗六条【保证⽅式】保证的⽅式包括⼀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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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特征

保证的概念,特征

保证的概念、特征《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证须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

凡仅由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保证,不是民法上的普通保证。

如票据法上的保证,即使有保证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2、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保证是双方约定由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所以保证人只能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被保证人只能是保证当事人以外的人。

保证人与被担保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能是一人,因此,凡对自己的行为所作的保证,都不属于担保法上的保证。

3、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保证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生效要件。

因此,凡不能发生保证人保证债务,或不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负担保证债务的保证,均不是担保法上的保证。

(二)保证的特征保证具有以下五个特征:1、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与所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保证之债是一种从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

保证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的存在从属于主债。

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保证债务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存在前提。

在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的订立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先订立保证合同,而后订立主合同,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只有主债务有效存在,保证债务才能有效存在。

(2)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保证人担保的债权范围,但双方约定保证债务的范围与强度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

保证的理解与适用

保证的理解与适用

保证的理解与适用站长王勤伟一、保证和保证人(一)保证的涵义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对这个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1.保证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担保方式,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须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的意思一致方能成立,因此而成就的协议称为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保证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因此,保证合同又是无偿合同。

3.保证是就主债务的履行负担保义务的行为,是一种代偿行为,这是保证的本质涵义。

保证合同的发生就是为了保证主债务关系的顺利终止;保证人身份的设定就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根据有关主从关系,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保证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便是典型的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保证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它的附属性,即它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与生效为前提。

(二)保证人1.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的资格,即保证人的条件,是指民事主体成为保证人所应当具备的行为能力和清偿债务的能力。

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负有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应当具有行为能力和清偿债务的能力。

2.保证人的范围《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镇、街道及村办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在保证人的范围中,法律还规定了几种例外:(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保证定义法律规定(3篇)

保证定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证”一词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具有广泛的应用,涉及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出发,对“保证”的定义进行详细阐述,并分析其在不同法律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二、保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具体来说,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责任的行为。

三、保证在合同法中的表现1. 合同法中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百八十一条对保证作出了规定:“当事人约定保证债务的,应当依法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保证债务的履行,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合同法中,保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一般保证: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履行债务。

(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2. 合同法中的保证责任(1)保证人责任: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2)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保证在担保法中的表现1. 担保法中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保证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的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

(3)保证的效力:保证具有法律效力,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

2. 担保法中的保证责任(1)保证人责任: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2)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保证在刑法中的表现1. 刑法中的保证在刑法中,保证主要表现为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担保(保证、定金)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担保(保证、定金)重点知识点

债的担保概述「一般担保」指债务人以自己全部财产(即责任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特别担保」1.典型担保(1)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权。

(2)人的担保:保证。

(3)金钱担保:定金。

(4)反担保:是对于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注意】保证和定金,作为债的担保,是债权性质的担保。

2.非典型担保(1)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2)保兑仓交易、让与担保。

(3)所有权保留、有追索权保理。

保证制度概述「保证人」1.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均可以担任保证人,并且不以民事主体具有完全的代偿能力为必要条件。

2.不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3)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

但法人的分支机构取得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债务的内容」1.保证债务(保证责任)的内容(1)代为履行:在债务人不对债权人履行非金钱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为履行。

(2)赔偿责任:不能代为履行,或按照约定不代为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2.保证责任的范围(1)有限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仅对约定范围内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无限保证。

未约定保证范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须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3.订立保证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时保证人的责任(1)保证人可以免责的情形:主合同当事人(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两方)串通骗保的,保证人免责;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欺诈、胁迫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主合同债务人一方欺诈、胁迫保证人,且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免责。

(2)保证人不可以免责的情形: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法学中保证的名词解释

民法学中保证的名词解释

民法学中保证的名词解释保证是民法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合同法、债务法等多个领域。

在民事关系中,保证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履行义务的方式。

本文将围绕保证的名词解释展开探讨,从保证的概念、种类、特点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深入了解民法学中保证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实际运用。

首先,保证的概念是理解保证这一概念的重要基础。

保证是指一个人(保证人)对另一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以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了特殊的法律关系,保证人通过提供担保或履行义务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作为合同法中的一种约束力制度,其核心是信任和责任。

其次,保证包括多种形式,常见的有合同保证和法定保证。

合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务人通过合同协议确定保证关系,保证人通过合同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定保证是在法律上规定的保证形式,不需要债务人和保证人达成特定的协议,而是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的主要特点有三个方面。

首先,保证是从一个人的财产中补偿债务,即保证人自愿承担责任,通过提供财产或者履行义务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保证是一种附随于债务的法律关系,保证人的责任主要依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最后,保证的不可撤销性决定了保证人一旦作出保证,就无法单方面解除。

在实践中,保证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在金融业中,保证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经常被用于贷款、信用证等业务中,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

在商业交易中,保证可以用于确保买方能够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也可以增强合作双方之间的互信。

此外,保证也适用于工程建设、房地产等领域,以保证工程进展顺利或者确保房屋质量合格。

然而,保证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保证的限制条件和责任承担方式有时候不够明确,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其次,保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保证人承担过大的责任,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充分考虑和规范。

此外,保证的执行力度和效果也需要加强,以确保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法考中关于保证的题

法考中关于保证的题

法考中关于保证的题
法考中关于保证的题目包括:
1. 保证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例如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

2. 不可撤销保证:例如保证合同中有关不可撤销保证的约定,即保证人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都必须履行保证义务。

3. 保证的方式和形式:例如保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也可以由担保合同或债权凭证等方式进行保证。

4. 债务履行保证:例如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保证义务,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5. 追偿权的保全和行使:例如保证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追偿,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行使追偿权。

6. 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变更:例如保证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要求,当保证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手续。

7. 保证的转移:例如当债权转移时,保证权也可以随债权的转让而转移,但保证人应同意债权转让事宜。

8. 保证的终止和解除:例如保证合同的履行完成后,或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同意解除保证等情况,保证合同可以终止或解除。

这些题目会涉及到保证的基本概念、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的效力、保证的种类和形式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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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保证的概念和种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简述保证的概念和种类。

我们司法考试解答:
(1)概念:是指保证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2)种类
A.人保和物保
1、债权人放弃物保的,其他物保人在弃权范围内免责
2、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推定为连带共同抵押2、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弃权范围内免责
3、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怠于行使致担保物毁损的,保证人在此范围内免责
4、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无代位物的,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5、物保合同确认无效、可撤销的,债权人有过错,保证人在担保物价值内免责1、物保、保证分别约定担保份额的为按份之债,无约定的负连带责任。

2、负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上,若担保物价值高于主债务额的一半,推定为均额;若担保物价值低于一半,物保人份额以担保物实际价值计,余额为保证人承担。

a、反担保方式:
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a)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b)留置权不能为反担保方式,反担保产生于约定,而留置权发生于法定。

b、效力:债权人与反担保人间无合同关系,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反担保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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