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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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三同时”监管),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为(以下简称“环保验收”),是实现污染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把关的基本途径,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保障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环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环境监管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三同时”监管和环保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的重要性当前,建设项目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点和支撑点,但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审批、轻监管现象,建设项目较为普遍地存在批建不符、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不仅有损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还直接危害群众环境权益,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环境风险隐患。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履行“三同时”监管职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督,严格验收准入,严惩违法行为,严控环境风险,不断增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执行力和控制力。

二、建立严格高效的建设项目环境执法监管机制(一)认真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执法检查。

建设项目动态性和阶段性特点决定了必须实行跟踪式、过程式环境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三同时”监管执法检查常态化机制,将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以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和化工、造纸、印染、涉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开展跟踪执法检查和服务指导,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同时依托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建立完善包含环评审批和日常执法检查信息的数据库,提高监管效率。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作为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应在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前完成编制。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的环境监理范围、监理时段,所采取的监理方法、制度等,按要求向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交。

总则内容包括以下四点∶①项目背景∶项目来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情况,项目发展情况,委托环境监理的时间。

② 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域和受施工期影响的区域。

③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根据环评文件和现场踏勘情况,按照实际情况说明。

④环境监理依据。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发展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三个方面。

①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与主要建设内容两方面;地理位置包括项目建设位置,周边关系(附图),建设地点现状(附图)等;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主体构筑物建设内容及主要参数,主要生产设备数量及参数,新建项目和现有项目的依托关系等。

②项目发展情况∶主要介绍环境监理接受委托时项目发展情况,包括设计情况、施工情况等。

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重点描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环保"三同时"、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生态保护措施等相关要求。

①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要点∶对设计文件中项目选址、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建设规模、设备选型、环保措施等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符合性进行核查,明确核查内容及工作方式。

②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要点∶对施工过程中项目建设地点、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建设规模、设备选型、环保措施、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监理,明确监理内容及工作方式。

③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工作要点∶对试运行过程中主体工程、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理,关注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非正常工况下的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明确监理内容及工作方式。

明确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岗位、职责。

宜采用流程图的形式体现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

包括投入项目的监理设备、监理工作制度、质量控制制度等。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本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旨在保障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规划阶段,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指标。

2. 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在建设期间,需要建立环境监测系统,监测建设活动对大气、水体、土壤等方面的影响,并将数据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3.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环保要求配置相应的环保设施,如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等,保证建设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得到减少。

4. 环境意识培训:进行相关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培训,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促使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5. 环境监理机构配备:组织专业的环境监理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理,确保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以上是本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的关键内容,也是保障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控制的重要措施。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更好地实施环境监理工作,我们将做出以下安排和措施:首先,将会安排专业的环境监理人员参与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全面落实。

监理人员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及及时调整环保措施,以满足环保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其次,负责环保工作的项目管理部门将与环保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开展定期沟通和交流,以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对于环境监测数据,将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披露,以保障信息透明度。

此外,我们将配备必要的环保设备和工具,比如空气和水质监测仪器、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备等,以及建立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环境保护工作能够在任何情况下得以有效应对。

最后,我们将积极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参与者的环保意识,鼓励员工主动参与环保行动,并设立环保奖励机制,激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环保工作。

总之,我们将全面贯彻执行以上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不断完善和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得到最小化控制,实现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

环评爱好者论坛_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实施方案

环评爱好者论坛_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实施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从环保审批到竣工验收之间阶段的管理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对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开展了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工作,浙江省也以政府令的形式,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施工和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过程实施环境保护监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应该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保护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其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为项目生产营运配套建设的环保污染防治"三同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理,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的技术监督过程,以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符合竣工环保验收的条件.一,开展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必要性当前,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行的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两项制度,对于控制新污染的发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然而,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模式主要是针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及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后,"三同时"竣工验收之前的设计,施工阶段环保管理,由于各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人力有限,只能进行抽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实现,投资多元化带来了新的环境挑战,许多投资者基于资金,效益和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在项目的建设期间未能充分考虑环保设施的建设,给企业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留下了严重的隐患;有些项目没有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擅自改变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擅自调整排污管道的走向,项目投产后污染物突破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环保设施无法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给环境保护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缺憾.同时,近年来,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行业范围日益广泛,技术内容越来越复杂,单靠过去那种环境监察队伍人力有限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管抽查,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环境管理现状,因此有必要强制性推行实施环境保护监理制度,通过借助第三方性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保护及"三同时"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理,以进一步强化"三同时"制度.实施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制度后,通过环境保护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环保监理工作,可使建设项目避免出现挂万漏一的情况.环保主管部门就能够集中精力,对建设项目进行有重点的管理.二,开展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1)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3号令).(2)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166号政府令).(3)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02]155号).(4)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建设项目中推行环境监理的通知》(浙环发[2004]23号).(5)交通部《关于开展交通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号)等相关文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另外,如前所述,国家环保总局从2002年开始已对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开展了环境保护监理的试点工作,浙江省环保局也从2004年开始对省内的多个环境影响较大的生态和工业类项目开展了环境保护监理的试点,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国家局已多次在我市重大项目的环评报告书批复中明确提出了项目建设实施环境保护监理制度的要求;目前,省内已有具有环境保护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因此,在我市范围内实施该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三,环境保护监理的组织格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管理体制,是一个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由项目业主,承建商,环境监理单位直接参加的"三方"管理体制,采取行政执法和社会中介服务相结合的形式.在项目建设阶段,开展环境保护监理,建设单位委托有环境保护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建设项目施工到环保"三同时"措施落实过程直至投产的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理,为建设单位提供环保专业服务,帮助建设单位做好环保工作.环境保护监理单位定期就建设过程的环保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环保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特别对"三同时"工作是否在控制节点(如初步设计,试产)之前完成做出判断,提出合理建议,对环保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格局如下图所示.报告资行政监督质考核报告并监督四,环境保护监理单位,个人资质的申领,注册确认和监督管理设想(有关这一块背景资料详见《调研报告》)(一)关于个人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资质鉴于国家环保总局至今尚未出台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而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规定,我局无权制定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同时,鉴于我市大项目多,环境保护监理工作任务重而又急需实施的现状,因此,为推进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获取可参照浙江环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化工部的做法执行,即具有环保专业知识高级职称者,参加省(市)建设厅(局)组织的工程监理师资格考试并获通过,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经环保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可由省局设立或我局自行设立)审查通过,也可获取由市建委(和我局联合)颁发的环保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可向市建委注册.今后,如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颁发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则遵照执行.(二),关于单位资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属于工程监理的范畴,但又区别于房屋建筑,公路,火电工程等带有土建施工性质或特种工程的工程监理.目前,国家建设部已于2001年8月23日出台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该《规定》对不同等级监理资质的申领条件作了规定,同时明确各种行业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部门为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此环境保护监理单位资质的申领和确认条件应遵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但对照后发现又不能完全套用该规定,既参照执行又有所区别.建议如下:环境保护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申领等级标准条件分别为:甲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环保监理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 取得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大型(项目总投资5000万人民币以上)环保监理工程项目.乙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环保监理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 取得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4. 近三年内监理过三个以上大型环保监理工程项目.丙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环保监理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 取得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4. 承担过三个以上中型(项目总投资3000万人民币以上)环保监理工程项目. 新设立的环境保护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后,方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并向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1,环境保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5,工程监理人员的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6,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甲级环境保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上报审批.乙,丙级环境保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县(市),区建设局审核后上报市建委,对达到市建委参照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领条件设立的环境保护监理单位资质条件的,市建委征得我局初审同意后,批准该单位获得环境保护监理资质.审批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根据市建委规定执行.市建委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新设立的环境保护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环境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乙,丙级由市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联合年检.环境保护工程监理甲级企业可以监理经建设部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项目;乙级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项目;丙级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项目.(三)建议意见在我市开展环境保护监理的单位必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专业工程监理公司,但环境保护监理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监理资质的正规申领需较长时间,鉴于目前我省唯有浙江环科工程监理公司具备资质,市内尚无一家环保监理单位的现状,为推进环境工程监理在我市的开展工作,建议与市建委协商后,设立门槛,标准,向社会公告后,让有相应资质单位申报.先予适当扶持企业注册后联合开展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并督促其尽快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认证考试和注册,予以正规.环保局从环保业务角度把关认定,报有关部门申领资质五,拟开展环境保护监理的建设项目行业范围根据目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现状,项目的污染程度和环境敏感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环保监理工作的要求,初步确定对冶金,建材,电力(含热电),水利,围垦,港口码头,道路,表面处理,印染,化工行业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从重污染行业和大工程开始,先小范围搞试点,积累经验,同时营造环保监理市场氛围,强化企业的环保监理意识,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渐推进到各个行业.六,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任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期的环保措施,为生产营运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1)监督检查承包商的环境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并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2)在开工时,监督审核承包商编制的《项目建设环境管理计划》.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3)根据有关要求,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以及落实为项目生产营运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的"三同时"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技术监督.发现污染治理设施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4)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定期与环境监测机构沟通,及时掌握监测结果,并依此向承包商发布指令.(5)评价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是否已经达到环保设计要求及预期目标.(6)定期向业主及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阶段环境监理报告,便于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监督管理和业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七,工程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方式和内容(一)开展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流程开展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流程主要如下:(1)对于需要进行环境保护监理的建设项目,由环保主管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提出要求,并通知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之前委托具有环境保护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环境保护监理;(2)建设单位委托落实环境保护监理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3)建设项目环保监理单位制定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监理计划,商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将监理计划等有关材料送环保主管部门(建管处,监察支队)备案.(4)由环境保护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和落实为生产营运期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理,定期向环保主管部门(建管处,监察支队)和建设单位提交阶段环境保护监理报告,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5)环保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监理单位的定期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期进行巡查或抽查,重点对环保措施及环保治理设施"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处罚.(6)环保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监理单位是否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有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现象,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7)建设项目施工完工,试生产结束后,由环境保护监理单位编写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和项目总体"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环境保护监理总结报告.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审查通过的环境保护监理总结报告须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监理制度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必备资料和验收条件之一.(二)环境保护监理的时段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结束的整个工程建设期,是环境保护监理的主要时段. (三)环境保护监理的区域包括施工工程区域和工程影响区域.一般指各合同段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施工现场,工作场地,生活营地,施工道路,业主办公区和业主营地,附属设施等,以及上述范围内生产施工可能会对周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区域,以及为生产营运期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安装部位场所,建设场地等其它环保专项设施区域. (四)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内容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内容针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以及落实为项目生产营运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的"三同时"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技术监督这一工作任务设置,主要涉及:(1)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理措施对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来源,排放量,水质指标,处理设施的建设过程和处理效果等进行监理.检查是否达到了批准的排放标准.(2)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固体废弃物处理包括生产,生活垃圾和生产废渣,达到保持工程所在现场清洁整齐的要求.(3)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施工区的大气污染源(废气,粉尘)排放提出达标控制要求,使施工区及其影响区域达到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4)噪声控制措施对产生强烈噪声或振动的污染源,要求按设计进行防治.要求采取措施使施工区及其影响区的噪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应标准.重点是对靠近生活区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理.(5)水土保持措施包括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6)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为保护野生动植物采取的各种迁移,隔离保护,建设动物信道,改善栖息地环境,人工增殖等方面的措施.还耕复绿等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采取的其它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7)为生产营运期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督监督环评报告及其批复中所提出的生产营运期污染的各项治理工程的工艺,设备,能力,规模,进度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有效落实,各项环保工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项目"三同时"工作在各个阶段落实到位.(8)环境监测评价报告等提出的其它措施根据环评报告的要求落实环境监测,为环境保护监理提供必要的监测数据.监测,环评报告提出的其它环保对策措施都应提出要求有效实施.(五)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方式环境保护监理人员应保证常驻工地,对施工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为项目生产营运期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措施"三同时"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工作方式以巡视和现场检查为主,并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污染治理措施"三同时"工作存在问题,施工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限期处理并报告环保部门.对要求限期处理的环境问题,应按期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形成文字通知承包商和环保部门.(六)环境保护监理企业应建立的监理工作制度(1)设计审核制度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由监理工程师审查业主提供的项目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承包商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及施工营地的设置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对工程实施工的环保设计变更,监理人员应根据变更方案进行环境影响复核,当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有关要求和规定时,由监理人员提出要求,提交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建议业主组织专业论证,确保变更方案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由于设计方案变更造成环境保护措施调整而需要增加环境保护投资时,应提请业主确定费用的解决途径.(2)工作记录制度监理工程师每天根据工作情况作出工作记录(监理日记),重点描述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巡视检查情况,当时发现的主要环境问题,问题发生的责任单位,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监理工程师对问题的处理意见.(3)报告制度工程建设期环境保护工程监理报告是工程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包括月报,季度报告,半年进度评估报告以及承包商的环境月报.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向业主报送.(4)函件来往制度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应通过下发监理通知单形式,通知承包商需要采取的纠正或处理措施;对承包商某些方面的规定或要求,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情况紧急需口头通知时,随后必须以书面函件形式予以确认.同样,承包商对环境问题处理结果的答复以及其它方面的问题,也应致函监理工程师.(5)例会制度建立环境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环保会议.在例会期间,承包商对近一段时间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回顾性总结,监理工程师对该月单位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评议,肯定工作中的成绩,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每次会议都应形成会议纪要.(七)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程序八,环境保护监理收费标准目前暂无法定的收费标准,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由业主与监理公司自行协商解决,浙江环科公司的环境监理收费标准(如下)可作为参照.表1 环境监理收费标准工程概算M(万元)收费率b(%)M<10001000≤M<50005000≤M<1000010000≤M<5000050000≤M<100000100000≤Mb0.6<B0.42<B≤0.60.36<B≤0.420.24<B≤0.360.18<B≤0.24b≤0.18注:1. 工程概算M指建设工程总投资.2. b代表取费率(%).建设项目投资介于上下限之间时,取费率b用内插法计算. 表2 环境监理收费标准调整系数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敏感1.2一般1.0不敏感0.8九,推进进度设想2005年8月下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制度的通知》,并开始对重点项目进行试点工作(已对LG四期项目开展试点).2005年10月年开始对必须进行环境保护监理的项目强制性推行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在项目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并作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附件2建设项目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调研报告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效控制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加强对建设项目从环保审批至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我局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有关要求,准备在全市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但目前此项工作国内发展刚刚起步,在许多方面都是空白,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此项工作,6月中旬,我局组织镇海区,鄞州区环境局和市环科院有关同志,到我国最早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交通部天津水运科学研究所和浙江环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研,现把考察调研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的基本情况如何强化基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探索一条既符合环保"三同时"制度,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法则的管理模式和工作制度,已是摆在环保工作者面前的现实问题,也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课题.目前,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已经将实施工程环境保护监理作为项目贷款的基本条件之一,并取得了相应的成功经验,如世行贷款的大型项目――黄河小浪底工程中首先引进了环境监理管理模式,开展了《黄河小浪底工程环境保护研究》.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六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西气东输管道工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一期工程,云南澜沧江小湾水电站工程,怀化至新晃高速公路等13个国家重点工程进行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对工程环保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理,确保各项环保设施落地实处.选择的13个工程相对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施工周期较长,环境敏感,由此拉开了我国建设项目实施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帷幕,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一次飞跃,是环境管理模式从重点环节向全过程控制的重要转变.2004年,交通部根据交通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经验,下发了《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号),决定在交通行业内广泛开展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并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工程监理管理体系,同时制定了《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推动交通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浙江省环保局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2004年3月下发了《关于在项目建设中推行环境监理的通知》,要求对建材,电力,水利,围涂,交通运输,市政等工程施行环境监理制度,并将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作为环保验收的资料之一.同时要求监理公司定期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发现重大环境问题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总之,国内其他工程及大多数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能尚未开展此项工作. 二,交通部天津水运科学研究所有关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经验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是国家级重点科研院所,是交通部直属水运工程科学研究中心.从2002年开始参与了首批13个试点项目中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一期工程项目的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在试点过程中,组建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由工程环境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环境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工程环境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编制了环境监理大纲,环境监理方案和环境监理细则,并先后完成了以下工作:(1)编制工程建设期工程环境监理规划;(2)按照工程环境监理规划,工程建设进度,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编制工程环境监理细则;(3)依据工程环境监理细则实施建设期环境监理;(4)参与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环境保护监理意见;(5)工程环境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同时,针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一期工程的特点,天科所编制了一套环境监理用表,如检查施工船舶含油污水排放情况的《船舶油类记录簿》,《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船舶接收/排放污水登记记录》等,检查施工点和船舶垃圾用的《垃圾排放登记表》,防止生产污水任意排放用的《设备清洗水收集登记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有关规划计划、《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与形势(一)“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十三五”期间,我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能力建设,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持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

全面打响蓝天、碧水、净土、清废四场战役,国家“大气十条”“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环境空气质量在长三角区域率先实现全省达标。

2020年,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3.3%,比2015年分别降低43.2%和提高9.5个百分点,50个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

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

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doc

附件3: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包括省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可参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由分管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执法稽查的局领导召集省局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建设项目管理处、辐射环境管理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日常事务分别由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审批、审查意见,并作出相应讨论决定。

“三同时”管理联席会议根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和建设项目管理处的建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三同时”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三同时”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本处审批项目的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管理处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辐射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配合执法总队做好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移动通讯,有关发射设备,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等)“三同时”跟踪管理,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含多款)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含多款)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合同编号:_______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目录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四、法律责任五、附则附件: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规范合同正文第一条总则1.1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1.3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2.1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2.2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等内容。

2.3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后,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4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三条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3.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规范,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3.2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3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3.4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四条法律责任4.1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2 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3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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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我省被列为全国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工作规范、程序、制度,扎实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建设项目管理处刘建芬,联系电话:28869176。

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规范、程序、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
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二、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对下列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染料(含颜料)、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皮革、酿造、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四)其它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在现有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施行环境监理的基础上,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上述项目,在环评审批文件中明确环境监理的要求;对已经环评审批和建设中的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议引导建设单位引入环境监理。

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点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除按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开展外,还应对如下内容予以高度关注:
(一)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三)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
(四)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
(五)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鱼类洄游通道;
(六)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
(七)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
(八)“以新带老”、落后产能淘汰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一)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在施工开始前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实施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应在环境监理合同签订后的 1个月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报送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和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二)设计阶段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在项目设计阶段应当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初步设计等工程基础资料,承担全面核实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与环评的相符性任务;如项目设计与环评报告及其批复存在较大变动的,由环境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或完善相应的手续。

(三)施工阶段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在项目施工阶段应重点调查建设项目的地点、内容、规模、总平布置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相符性;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监测的落实情况;污染治理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情况,“以新带老”及落后产能淘汰等环保措施和要求;建设过程中生态恢复措施,以及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实施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等。

同时,协助企业建立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体系。

(四)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应关注项目主体工程试运行情况,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情况,生态恢复情况,协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管理意识和水平,检查环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情况,检查遗留问题的整改落实。

(五)参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监理单位参加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会,就环境监理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及“三同时”落实情况向验收检查组进行汇报,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的审查结果作为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日常考核的指标。

五、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的管理
(一)环境监理单位的要求。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浙江省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应该具有环境保护设施监理能力。

对环境保护设施监理能力的确认并推荐,由该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方式予以规范。

(二)环境监理单位的管理。

省有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可以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环境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行业管理。

日常考核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情况实行现场巡查抽查,监督环境监理单位切实开展现场工作;同时采取环境监理报告日常审查,环境监理季报、年报和总结报告抽查等考核手段。

年度考核可以采取单位自查、行业抽查、专家审查、行政指导等方式进行。

建立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注重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和工作质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

(一)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明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技术要求,完善环境监理报告编制要求,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相关工作制度等,真正发挥环境监理工作的作用。

(二)实施环境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环境监理单位在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后,应及时整理项目进展和环境监理开展情况,编制环境监理季报、年报,定期向当地及审批项目的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项目建设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应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项目施工结束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编制完成环境监理阶段报告,作为批准项目试生产的重要依据。

环境监理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分别作为批准项目试生产和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项目试生产结束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编制完成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作为项目申请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环境监理质量控制。

环境监理阶段报告由批准试生产的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由负责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环保部门和验收现场检查组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日常考核的依据。

(四)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信息平台。

为切实解决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滞后的实际,建设项目经环评审批后,各级环保部门应将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在门户网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公开,由相应具有环境监理能力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参与项目环境监理的公开、公平竞争。

我厅将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信息公开平台。

(五)实施区域环境监理情况信息通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省环境监理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应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辖区内市县级审批环评、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名称,正在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进展情况,本季完成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等情况,以及环境监理工作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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