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前三章课堂笔记(同名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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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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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中的走私侦查机关第四章诉讼参与人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六章管辖第七章回避第八章辩护和代理第九章证据第十章证明第十一章证据规则第十二章强制措施第十三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十四章期间和送达第十五章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第十六章立案第十七章侦查第十八章起诉第十九章刑事第一审程序第二十章刑事第二审程序第二十一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第二十四章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程序第二十五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第二十六章刑事赔偿程序第二十七章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除公安机关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都享有刑事诉讼侦查权,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即有执行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享有侦查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权:1,立案侦查权,公安机关对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并采取侦查措施,在侦查工作中有权决定采取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措施,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2,案件撤销权,这种权力的行使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3,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4,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5,对某些生效判决的执行权,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执行,对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进行考察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权:1,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自诉案件,有权要求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2,对被告人决定采取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3,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手段调查核实证据4,指挥法庭审理活动,制止违反法庭秩序的违法行为,并可以将有关人员带出法庭,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决定5,作出裁决6,依法收缴赃款、赃物7,为保全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8,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裁决9,依法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缓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10,对案件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权:1,法律监督权2,公诉权3,对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并有权采取询问、讯问、搜查、扣押、勘验、鉴定、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措施4,批准或决定逮捕,但无逮捕执行权,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必须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主要方式有: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监督2,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有违法情况进行监督3,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监督方式有---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庭审所必需的证据材料,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不起诉决定对审判阶段的监督:1,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发现审判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2,抗诉对执行阶段的监督:1,对死刑的临场监督2,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监督3,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体现在:1,废除了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定罪权,定罪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2,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才称为“被告人”3,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4,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无罪判决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四类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决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可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划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有两个:一是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二是以最初受理地为主,以主要犯罪地为辅指定管辖的原因有:管辖权不明,管辖权有争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回避人员的范围: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其中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5,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审判人员7,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其他诉讼程序8,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检查人员9,担任过勘验人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决定回避的个人或组织: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不能由审判长决定;检查人员回避由检察长决定;侦查人员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民事诉讼中,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鉴定人、翻译人员由哪个司法机关聘请的就由谁决定回避对回避的要求依法上报后,诉讼程序一般也暂时停止,但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曾参与办案而被回避的侦查、检察人员所取得的证据和所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人员或机关视情况而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委托一人或者两人担任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被告人辩护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高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意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被指定进行辩护的人必须是律师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否则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范围不一样,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和《高检规则》第319条;在审判阶段,律师的权利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第37条和《高法解释》第40条律师辩护人和非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同,重要的一点是后者无调查取证权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而没有控诉的义务,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获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未被指控的其他罪行,经耐心教育其坦白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听从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有责任保密而没有举报义务,但是,一旦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事实,在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告知公安司法机关注意辩护与代理的区别,主要是对象不同,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不能充当辩护人的也不能充当诉讼代理人拘传适用的对象是未被羁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径行拘传,不先传唤也是合法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和执行拘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会危害社会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都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机关有权决定但无权执行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的申请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一是保证人保证,二是交纳保证金保证,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同时采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被监视居住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对于取保候审的人则无此义务,被监视居住的人会见其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拘留的决定权,拘留的执行权只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不签发拘留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包括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只有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案件人民检察院是可以提起而不是必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赔偿义务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精神损失不能提起,对与犯罪行为无关的债务也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致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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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念(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必须适用我国法】其他规定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特殊情况第二节、审判管辖(三)专门管辖第四节、特殊情况的管辖第五章、回避第二节、回避的理由与种类(一)回避的理由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人(一)辩护人的人数、范围(三)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二)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第七章、刑事证据第一节、证据第三节、证据的分类【证据的理论分类】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二章、侦查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侦查行为(二)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被害人和询问证人的程序相同】(五)扣押物证、书证(六)鉴定第三节、侦查终结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第十三章、起诉起诉是审判的发动机。

我国的起诉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广义上的公诉,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不起诉。

第一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一)审查起诉的受理(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完整版)刑事诉讼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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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刑事诉讼法在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包括: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4、有关司法解释:即《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是否有相通之处)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程序正义;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规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刑诉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普遍人权主体观---人权为最广泛的所有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并重,矛盾时保障人权(保障论)新观点:动态平衡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并重,但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刑事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秩序价值: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审判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检察院自侦案件为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剧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刑诉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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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念一、诉讼——解决纠纷的方法或手段1、诉讼起源2、诉讼一词的演变3、诉讼的基本要素:(1)有诉方(诉:控告,原告)(2)有讼方(讼:争辩,被告)(3)裁判方(承告,听辩,第三方)必须是国家的专门机关(4)争议事实(5)活动规则(程序)4、诉讼的实质:阶级社会的产物,国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司法权的重要活动。

5、诉讼的种类:(1)按历史:奴隶,封建,资本主义,社会主义(2)按表现形式:(古代):控告式,纠问式,混合式(近代):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职权主义(大陆法系)(3)按性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6、诉讼的定义:诉讼是国家机关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定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1、形成:(1)审判机关的出现(2)追诉主体由私力转变为“公力”(私力让渡给公诉机关—检察院)私力追诉的弊端:(1)误认为无罪的人有罪(2)受害方不适当的侮辱,大骂被追究者(3)有罪的人被施于过严的惩罚。

2、特点:(1)必须有诉讼当事人(2)是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保护无辜的活动。

(3)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权,追诉权和刑罚权(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3、定义: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行使责任问题的活动。

三、刑事诉讼法1、概念: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调整刑事诉讼活动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从效力层次上看)(宪法下是基本法)(2)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内容上看)程序法:规定公民和法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也是实体法,是正确实施的程序性保证。

程序性权利包括:防御性权利(辩护权,沉默权,知情权)救济性权利(控告权,赔偿权,申诉权,回避权)推定性权利(3)立法的目的和任务:目的:a、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b、惩罚犯罪,保护人民c、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任务:a、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b、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的追究c、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d、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到第十四章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到第十四章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章至第十四章)第一章概论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特征(一)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属于国家司法活动(二)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三)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四)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三、刑事诉讼法的属于:程序法、公法、基本法四、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一)宪法(二)刑事诉讼法典(三)有关法律规定(四)司法解释(五)行政法规(六)地方性法规(七)国际条约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大概)一、刑诉中的专门机关概念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另外还有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二、人民法院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高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人民陪审制度P67第四章诉讼参与人一、当事人概念: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诉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被害人概念: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念由刑诉法规定的,贯穿于刑诉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诉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管辖(重点自己看P112)一、管辖的概念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第七章回避一、回避概念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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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全局构架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础理论)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础理论)第三章刑事诉讼法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体制度)
第四章管辖☆☆(具体制度)
第五章回避☆(具体制度)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具体制度)
第七章刑事证据☆☆(具体制度)
第八章强制措施☆☆(具体制度)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具体制度)
第十章期间、送达(具体制度)
第十一章立案☆(具体阶段)
第十二章侦查☆☆(具体阶段)
第十三章起诉☆☆(具体阶段)
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具体阶段)
第十五章第一审诉讼程序(具体阶段)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审判☆☆(具体阶段)
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具体阶段)
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具体阶段)
第十九章执行☆(具体阶段)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逃匿、特别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特别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特别程序)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天大《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三

天大《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三

主 题:《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内 容:《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三--基本原则第一节 概 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的进行有普遍指导意义,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应该是:⑴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⑵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⑷ 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⑸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⑹ 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⑺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⑻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⑼ 审判公开;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⑾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⑿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⒀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⒁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至于《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从内容上看,显然规定的是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或者是一项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制度。

第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同样只是一项重要审判制度而不是基本原则。

而《刑事诉讼法》第17条是关于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相互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将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一并介绍。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这一规定确立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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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论第一节:刑事诉讼(一) 刑事诉讼概念(了解)特征(了解)(记住)诉讼程序要受诉讼阶段制约。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了解)P4页。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掌握)〔七个方面〕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P12页第二段二. 畅叙公正于实体公正并重(掌握)〈1〉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其具体要求P12〈2〉程序公正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①程序公正保障了实体的公正,结果从程序出来,程序月公正结论就越游可信力。

②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体是公正的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得出的实体结论是公正的,程序公正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3〉宁可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去维持已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4〉程序价值还体现在增加当事人对案件的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

四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掌握)〈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分为:控诉、辩护和审判:这三种职能之间关系:控审分立、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的原则。

〈二〉控审分立概念P18。

第三段、第三句〈三〉控审分离的意义P18。

第四段、第三句〈四〉P18。

倒数第二段第一句P18 最后一段五、诉讼效率(了解)第五节(了解)第二章:历史发展第一节(了解)注意一下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征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特征P36-37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重点)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人民法院P60第三段(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选择6种)P61倒数第二段第一句P62审判组织(一) 独任庭独任庭是基层法院按简易程序来审判,但不是所有的简易程序都必须采取简易程序。

例如间谍案不适合(二) 合议庭(掌握)①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最基本组织形式②要掌握哪些案件由审判员、哪些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审判员的担任(倒数第三段)P63第三段《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这条注意,不能直接院长决定,必须经过合议庭提请P64第一段第一句第一段第五行P65 1、任职条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第三节:人民检察院P66 性质:监督机关P67 倒数第四段第四节:公安机关P69 公安机关地位主要体现1、2、倒数第二段第一句第四章:诉讼参与人(“必考”)P71最后一段《刑诉》第82 条(选择)P72倒数第一段第一、二句倒数第一段第二句当事人共同享有权利:(一) 控告权(二)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三) 申请回避(四) 当事人申请胡必被驳回,有申请复议权利;如果不属于回避原因的没有复议权(五) 参与法院审判权(六) 申诉权P74倒数第二段P75最后一段反诉的条件(1) 只有自诉案件中(2) 不是所有自诉案件中都存在反诉(3) 反诉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4) 反诉以自诉人为被告(5) 自诉审理完结,不影响反诉第三节:被害人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重点掌握)P78-79(6点)被害人在调查阶段不享有聘请代理人权P78 特有权利(5点)注意:被害人不能针对法院裁定请求检察院抗诉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三)无罪推定:P87最后一段第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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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前三章课堂笔记(同名7814)刑事诉讼法学第一章概述第一部分书本案例(答案及扩展)案例一、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受专家意见书的约束,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在英美法上存在“法庭之友”制度——一个专门给非案件当事人向法庭陈述对未决案件意见的制度。

“法庭之友”提交的法律理由书支持一方当事人在法律问题上的主张,阐明事实、可适用的法律以及论点,主张判决应与提交法律理由书的人的利益一致。

“法庭之友”的目的是提请法庭注意一些案件当事人并未向法庭说明或尚未引起法庭重视但与案件有关的一些重要问题2、美国的“法庭之友”的法律理由书与中国的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比较:①法庭之友呈交的法律理由书,基本上是反映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不影响事实的认定。

法庭之友并不能审查当事方的证据;而我国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了对证据的审查、对事实的判断---影响事实的认定②在美国提交法律理由书并非公民的一项权利,法庭之友提交法律理由书,除美国联邦政府代理人外(联邦政府为代表美国利益而参与案件的审理是联邦政府的一项权利),法院对这项权利也给予尊重,无须经法庭同意。

政府代理人不必经过法庭许可即拥有这项权利,其他的“法庭之友”只有在获得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或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同意,或应法庭之邀时方可提交法律理由书。

“法庭之友”提交的法律理由书应按规定送达给案件当事人,并可申请在庭上进行口头论辩,直接参与法庭辩论、质证和交叉询问。

而我国的法律专家向法庭提交意见书,他们不必征得法庭同意,更不用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他们提供的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一方提供的案件资料;他们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并不向对方当事人公开,对方当事人缺乏知情权,不能有效阻却法律专家介入诉讼程序,对专家法律意见书无法行使质疑权,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③在美国,个人可以充当法庭之友,但因为其代表个人利益,且往往具有倾向性,故中立性比较差。

案例二、公民个人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相关法条:高法关于《刑诉法》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理由:我国实行公诉和自诉并行的制度,公诉由检察院提起,自诉由被害人提起。

故意伤害轻伤属于可公诉也可自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权选择公诉也可自诉案例三、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人民检察院未起诉的犯罪事实。

法院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如果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只能就盗窃罪定罪量刑理由:现代刑诉实行控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的原则。

由于控、审分离,所以起诉限制审判的范围。

但是对于已经起诉的事实,法院有权改为更重的罪名。

如:检察院起诉抢夺,法院改为抢劫案例四、民意不能成为使用死刑的标准(最高法院在复核死刑时,无需考虑民众感受)理由:1、从刑罚的功能考虑:报应主义---杀人偿命结果主义---预防犯罪2、从刑诉的规则考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二部分基本理论一、刑事诉讼法概述(一)诉讼:1、含义:诉讼指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面前对抗,以求解决纠纷。

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2、比较:刑事诉讼---解决被追诉者有无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相关的权利的问题行政诉讼---解决的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只有审判阶段;刑事诉讼还有审判之前的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二)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1、刑事诉讼: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1)刑事诉讼的传统概念: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特点:忽略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流水线概念,将公检法视为一家,共同目的是追诉犯罪,忽略了控、审分离,是对中国当前刑诉的准确描述2)刑事诉讼的建议新概念:指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或自诉人和被追诉的公民个人之间在法院面前的平等对抗,最终由法院判决哪一方胜诉的活动特点:控、辩平等对抗,审判居中裁判2、刑事诉讼法:1)含义: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的法律规范2)调整对象:①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活动②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3)渊源:①宪法②刑事诉讼法典③有关法律,如:律师法、警察法、监狱法等④有关行政法规、规定⑤有关法律解释⑥有关国际条约。

ICCPR(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两权公约,我国尚处于已签署未批准阶段)和CAT(禁止酷刑委员会,禁止酷刑公约,我国已签署并批准,并且吸收如刑诉法中)4)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①与刑法的关系:是刑法的实施法,保证刑法的实施;刑诉法中规定的很多具体内容依照刑法确定,如:追溯时效,告诉才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以刑罚作为逮捕、简易程序的标准、和解的标准②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联系:相同点:有共同的原则: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刑事职权原则有共同的程序:如:审判程序上都有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等有共同的制度不同点:①刑事诉讼主要涉及人权保障、对警察进行约束(刑诉经常考虑国家追诉刑事案件时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力量不均衡问题)以及无罪推定(举证责任分配)等;②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是由检察机关提起。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事诉讼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③刑诉大多为公诉案件,有较长的审前程序(公安的侦查)④刑诉设立的专门机关比其他两者多,后两者只有法院3、词意辨析1)起诉(依主体不同分为公诉和自诉):指具有原告地位的机关、当事人请求法院审理的活动注:①我国有些罪只能自诉,只有告诉才处理,即亲告罪(侮辱罪、诽谤罪、侵占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②有些罪即可自诉也可公诉,如:故意伤害轻伤③即使是告诉案件,如果有被害人,也可能由公诉转为自诉公诉案件各方关系:自诉案件各方关系:2)上诉: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不服时,在拿到判决书的一定期限内(民事案件是十五天,刑事案件是十天),判决生效前,向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审理的活动。

(上诉启动二审程序)注: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被害人无上诉权,只能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不叫上诉3)申诉:指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不服,申请法院再审。

分为:①起诉阶段的申诉:针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由被害人或被不起诉人向检察院提出②生效裁判的申诉: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两院提出4)抗诉:指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重新审理的活动。

分为:①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又称二审抗诉)。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②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注:两种抗诉的法院级别有差异:①是向上一级法院抗诉,②是向同级法院抗诉(三)中国刑事诉讼的特色(课件打印详解)第三章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部分书本案例(答案及扩展)案例一、被害人是当事人,但是是权利受限的当事人,无权上诉,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相关法条:《刑诉法》第106条第2款:“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案例二、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问一: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立案侦查,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范围受限于特定的范围,但被告人家属有权申请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相关法条:《刑诉法》第111条问二:检察院不能直接指挥公安机关侦查此案。

我国公、检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宪法原则),检察院没有对公安机关的指挥权,但有权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例三、两院的关系:对二审法院的无罪判决,检察院仍有权抗诉。

相关法条:《刑诉法》第243条第3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理由:因死刑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二审即由最高院审理,所以最高检有权向同级法院抗诉第二部分基本理论引:重点法条:《刑诉法》第三条对专门机关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注:重点1、公安机关的职责:①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②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公安机关可自行决定短暂执行(17天或37天)③执行逮捕:逮捕指对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剥夺其人身自由,较长时间地羁押在看守所内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④预审: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进一步收集证据、核实证据,以便查清案件事实,最终终结侦查的一项活动,即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人的刑事听证程序。

嫌疑人已经抓获为获取口供而询问。

预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其目的是决定是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结果可能是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书82页)注:侦查与预审的关系:侦查有两层含义:①通常指大的诉讼阶段,但上述侦查阶段分为小侦查和预审。

小侦查指不知犯罪嫌疑人是谁,预审时嫌疑人已被抓获(先小侦查再预审)2、检察机关的职责:①检察:指诉讼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对评审活动(审判委员会)是否合法的监督、执行监督等②批准逮捕:由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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