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标准执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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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是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是瓦斯超限作业;
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是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是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是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是超层越界开采;
八是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是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是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是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是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是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是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是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然而,煤矿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一、煤矿地质条件。

煤矿地质条件是煤矿安全的基础,主要包括煤层、顶板、底板等地质条件。

煤层的倾向和倾角、煤层中的构造构造和构造构造等地质条件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地质条件进行详细规定,确保煤矿地质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二、煤矿设备设施。

煤矿设备设施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

煤矿设备设施包括采煤机、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等。

这些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煤矿安全管理。

煤矿安全管理是保障煤矿安全的重要环节。

煤矿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这些安全管理措施的完善和执行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煤矿作业人员。

煤矿作业人员是煤矿安全的重要保障。

煤矿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煤矿安全监测。

煤矿安全监测是保障煤矿安全的重要手段。

煤矿安全监测包括瓦斯监测、地质监测、地下水监测等。

这些监测手段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安全监测提出具体要求,确保监测手段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总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煤矿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矿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矿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矿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矿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对矿井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判定的一套标准。

通过判定,可以确定
矿井的安全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矿山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
安全。

矿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设备设施隐患:包括矿井内各类设备设施的老化、损坏、故障等问题,如电
气设备的绝缘破损、机械设备的失效等。

2. 煤矿安全隐患:主要指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如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矿井水害等。

3. 火灾隐患:包括矿井内可能发生火灾的隐患,如电气线路短路、易燃物料存
放不当等。

4. 通风隐患:主要指矿井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如通风管道堵塞、风量不足等。

5. 管理隐患:包括矿井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安
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

在判定矿井重大隐患时,通常会根据隐患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可能引发的后果
来评估,并按照一定的分级标准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
重大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隐患。

需要注意的是,矿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所
以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具体的判定和评估。

同时,为
了确保矿山安全,矿井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生产是我国能源产业中重要的一环,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针对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标准,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首先,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应包括从生产设备、操作流程、员工素质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对于生产设备,需要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包括煤矿的通风系统、运输设备、爆破设备等。

对于操作流程,需要审查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失误和安全漏洞,比如作业规程是否规范、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等。

对于员工素质,需要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应有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其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强。

要求隐患判定标准明确、量化,有助于对隐患进行准确的识别,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

严格的隐患判定标准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比如,针对煤矿通风系统,可以制定具体的通风系统检查标准,包括风量、风压、风速等参数。

最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施应与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相结合。

在煤矿生产实践中,不仅需要判定隐患,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对隐患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同时,还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
的安全隐患。

总之,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煤矿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全面的隐患判定标准和加强隐患管理,才能有效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标准执行解读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标准执行解读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 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查矿井当年及上年资料,总体生产经营目标超设计(核定)生产能力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1.开拓煤量可采期不符合符合下列规定:
③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④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⑤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1.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3.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下列规定:
(1)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
(2)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
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释义

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释义

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释义摘要:1.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背景和目的2.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依据3.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4.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应用和意义正文:一、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背景和目的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之一,然而,煤矿生产过程中事故隐患重重,事故频发,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我国应急管理部制定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该标准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的事故隐患判定工作,从而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二、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同时,标准制定过程中还充分借鉴了近年来煤矿典型事故教训,以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从15 个方面列举了81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这些方面包括:矿井通风、矿井瓦斯、矿井水害、矿井火害、矿井粉尘、矿井机电设备、矿井运输、矿井安全设施等。

每一种情形都详细描述了其判定标准和依据,以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对照执行。

四、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应用和意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据该标准对煤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另一方面,煤矿企业可以按照该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总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煤矿重大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来阐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首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需要考虑煤矿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

例如,需要检查煤矿的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煤与瓦斯突出预警系统等设备是否完好,工艺流程是否规范。

只有保证了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的安全,才能有效地避免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

其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还需要考虑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素质。

煤矿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

同时,煤矿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第一。

另外,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还需要考虑煤矿的地质条件和环境因素。

煤矿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岩层构造等地质条件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需要对这些地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

同时,环境因素如气候、水文、地震等也会对煤矿安全产生影响,需要引起重视。

最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还需要考虑煤矿的应急救援能力。

煤矿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完善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煤矿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总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估体系,需要从生产设备、安全管理、地质环境、应急救援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量。

只有做好了这些工作,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

希望各个煤矿企业能够高度重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

煤矿地下开采边界鉴定标准

煤矿地下开采边界鉴定标准

煤矿地下开采边界鉴定标准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煤矿典型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从15个方面列举了81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图像: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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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Q(m3/min)
矿井瓦斯抽采率(%)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 1.未制定劳动定员制度
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 2.未执行劳动定员制度 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1)矿井单班作业人数超过规定: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标准执行解读
项目
存在情形
标准执行解读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
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 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的;
1.调度室综合台账记录超过设计生产能力; 2.主井提升煤炭量超过设计生产能力; 3.洗煤厂销售量超过设计生产能力产出量; 4.财务收入报表超过矿井生产能力销售额; 5.采掘工程平面图工作面推进度和动用储量超过生产能力动用范围; 6.擅自修改数据满足生产能力要求。 7.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年度原煤产量不 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0%。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 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1.开拓煤量可采期不符合符合下列规定: (1)突出、水文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 (2)高瓦斯、水文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 (3)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2.准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下列规定: (1)水文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
程度的比
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 (2)其它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 3.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下列规定: (1)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 (2)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不得组织采掘作业;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矿井所有井巷揭煤、煤巷(半煤岩巷)掘进 和采煤工作面停产:(1)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仍组织生产的;(2)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 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报告的。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 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5.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
果达标。
6.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6计算)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 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m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②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 1.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 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 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 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 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
3.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 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2)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①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 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③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
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4.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
率按附录A5计算)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 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 (设计) 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 营指标的;
查矿井当年及上年资料,总体生产经营目标超设计(核定)生产能力
Hale Waihona Puke 一、“超能力、 超强度或者超定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 员组织生产” 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
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 (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 闭煤矿除外);
①K≤3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100,其他≤80; ②30<K≤6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200,其他≤100; ③60<K<12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300,其他≤180; ④120≤K<18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400,其他≤200; ⑤180≤K<30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600,其他≤280; ⑥3000≤K<50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800,其他≤400; ⑦K≥500万吨/年:灾害严重矿井≤850,其他≤450。 (2)采煤工作面作业人数超过规定: ①灾害严重矿井:综采检修班≤40,生产班≤25,炮采≤25; ②其他矿井:综采检修班≤30,生产班≤20,炮采≤25。 (3)掘进工作面作业人数超过规定: ①灾害严重矿井:综掘≤18,炮掘≤15; ②其他矿井:综掘≤16,炮掘≤12。
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
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预
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 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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