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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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结合中国国情发展的理论体系。

它是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原理的具体应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和中国人民广泛共识的结晶。

本文将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以及其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关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中国特点和时代特征。

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以下本质属性:1. 社会主义本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具体实践。

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

2. 科学发展本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它突出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同时注重保护环境、推进社会进步。

3. 中华民族本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中华民族为依托和基础,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它强调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坚持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价值观的发展,推动中华民族精神的焕发。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原理的创新性发展和实践探索的结果。

1. 科学理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用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全党和全国人民。

它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2. 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确方向的坚定性和稳定性。

3. 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它将人民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推动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

4. 深化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追求社会制度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好地适应时代要求和人民需求。

如何理解中国特色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1000

如何理解中国特色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1000

如何理解中国特色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100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是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主要内容如下:
1.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法治始终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 宪法和法律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法律必须遵循宪法的原则,法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3. 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和直接受益者。

法治的目标是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的权益和人民的利益。

4. 依法治国的原则: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

国家各级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5. 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只是一种手段,德治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德治与法治相互交融。

6. 公正司法和平等保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强调公正
司法和平等保护原则。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

7. 创新和完善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与时俱进,保持活力,适应国家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

8. 纪法并重:纪律是党和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纪法并重,纪律和法律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以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它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包括:
1.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稳定。

2.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建设的,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3.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4.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注重法治建设,还注重德治建设,将法律和道德有机结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法治与政治体制相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相结合,法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6.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法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也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治与政治体制相结合、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综合性法治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为依托,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一种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作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一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保障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以下理论特征:1. 法治与社会主义相统一。

在中国,法治与社会主义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旨在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推动社会主义建设的进行。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人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3.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全面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的基础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党的领导下的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核心,实现了党的领导和法治的有机结合。

2. 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强调依法治国,规定了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及公民个人行为的法律约束。

3. 全面依法治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注重依法治国的全面性,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

4.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注重在法律规范之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法律道德的有机统一。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现实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中国的现实意义不可忽视:1. 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加强法律的实施和法治能力的提升,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2.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加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3. 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包括的环节总结3000字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包括的环节总结3000字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1)从体现的意志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从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自然规律的反映,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二是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律和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三是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能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运行包括什么环节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一)法律制定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解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解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指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它的理念包括:
1. 坚持党的领导为核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本质特征。

法治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强化党的领导,使党的领导更加科学、民主、依法。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

法治目标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人民的全面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3.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相统一,实现国家治理和党内治理的有机统一。

在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必须坚决依法治党,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高党内法治水平。

4.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即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中国特色、中国道路。

在全面总结国内外法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和人民利益,创造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和法治文化。

5.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强化法治建设的同时,也要重视培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诚信、公正、廉洁,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表明,依法治国是经济发展、政
治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基石。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中国将继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路径,不断完善法治体系,加强法治力量的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基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保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支撑的法治思想。

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要义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本质特征。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本质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了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和顺利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调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法治的本质在于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发展,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调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略。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总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总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法治建设全面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调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证。

创新是法治发展的灵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了创新的精神,坚持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推动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创新,促进法治建设与时俱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调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支撑。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法治道路的选择对于一国法治的实现至关重要,对我国也不例外。

世界各国的法治道路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都呈现出自己的特色,既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也有自下而上的社会自然演进模式;既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发展模式,也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发展模式;既有法国及欧洲大陆国家法治发展模式,也有英国资产阶级法治发展模式,还有美国法治发展模式等等。

可见,各国法治道路呈现的是多样性,而不是统一性。

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总结近代以来长期斗争以及现阶段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和其他国家的法治道路相比较,特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也就是说,已具有以下四方面的本质特征。

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础上的法治道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同样取决于经济基础。

所以任何国家的法治发展模式、道路的形成,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基础之上的,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及统治阶级的状况相适应。

总的来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发展道路建立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之上,但具体到每一个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又各有其自身的特色。

如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法治模式是伴随着文化革命和政治革命推翻封建制度而逐步确立的,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从法个人走向法国家。

英国法治道路则是英国式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在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革命相互妥协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的,体现了英国资产革命的不彻底性,因而,有学者指出英国的法治道路仅仅是英国学会了和掌握了解决问题的新方法而己,改革和渐进成了英国资产法治发展的特色。

美国作为移民社区组成的联邦制国家,通过从社区法治到州法治,再到联邦法治而逐步建立了自己的独具特色的国家法治模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最大特色之一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时,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内容,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也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法治发展道路所面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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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国文明网 2009-08-26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突出强调了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极端重要性,对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全面部署。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加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容。

一、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概念和特征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学界的认识各有不同,其中具代表性的有以下5种:一是从文化发生学的视角,把法治文化界定为历史文化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认为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的精神内核,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积淀下来的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性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法”[1]。

二是以后现代主义的文化观为基础,把法治文化界定为法的现象中的精神部分[2],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过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

三是从认识论角度解读法治文化,认为法治文化并不是一个严谨的、实证科学意义上的概念,而是在进行学术研究时用于沟通法社会学与比较法学研究的桥梁[3]。

四是借助文化人类学中关于“文化”的基本认知,将法治文化界定为社会群体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某些法律生活方式[4]。

五是从系统论角度认识法治文化,把法治文化界定为由法律制度、法学理论和法律观念三个因素组成的一种特有的文化机制[5]。

本文在现实国情的基础上,以探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为目标,以法治文化研究为理论切入点,进而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表现形式,以及其有别于其他社会形态法治文化的特质。

在我看来,法治文化是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以及由这种价值观支配的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活动的总和。

此概念可分析如下:第一,法治文化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存在于现实的经济关系之中,存在于人们在相互交往的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要求之中。

第二,法治文化的群体性、共识性特征来自于历史传统积淀。

第三,法治文化具有独特的内在结构层次:一是观念形态的法治文化,如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理论等;二是制度形态的法治文化,如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三是实践形态的法治文化,如具体的立法活动、行政执法行为、司法活动等。

这三个层次虽有表里之别,但相互开放,彼此影响。

以此法治文化认知为基础,可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界定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并由其决定的,经过5 000年中华文明积淀而来的共识性的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规范化、社会化的法律制度、法治实践活动的总和。

与其他类型的法治文化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鲜明的特征。

一是社会主义性。

社会主义是我国一切政治制度和文化形态的内在规定。

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我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社会主义的因素,反映到我们的国民文化也有社会主义的因素。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首要特性应当是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性。

社会主义性首先表现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本质要求共同决定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文化,先进文化建设需要一个体现其前进方向的领导核心。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通过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社会主义性其次表现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在整个文化建设中居于统领和支配地位。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子系统,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自觉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全过程。

这就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为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治实践提供思想和理论指导。

社会主义性还表现为坚持人民当家做主,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社会主义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是同人民当家做主联系在一起的。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无产阶级的解放时说,“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7-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社会主义性突出和强化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这表现在: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造者和受益者,必须做到法治文化建设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法治文化建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进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在制度层面,新中国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巩固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益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我国宪法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揭示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

在思想层面,20余年持续不断的全民普法教育和近年来不断深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了法治精神,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依法维权和依法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水平。

在实践层面,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公推直选、全国性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以及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不断扩大和群众评议执法活动的推广,使得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了具体的落实。

二是历史传承性。

我国文化的发展,不能离开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

法治文化的发展同样如此。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整体文化中重要的子系统,是一个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发展而成的。

在其积累沉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该国所处的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方式、风土习俗、宗教伦理等因素的影响,法治文化也因此具有强烈的历史性和民族性。

马克思、恩格斯把中国等东方国家“诸法合一、重刑轻民”的法治文化,归结于亚细亚生产方式。

也就是说,法律及其他文化子系统都具有自主性,只有对特定法治文化赖以生存的的整个文化系统有所了解,才能正确地解读特定的法治文化。

随着法社会学在我国的兴起和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的深入,我国学者开始总结和反思百年中国法律移植的经验,尝试从人类学、文化学的角度认识法律及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历史性、民族性也逐渐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把法治文化视为受到历史形成的整体文化影响的一种亚文化[8],已渐成共识。

法治文化的发展不可能脱离具体的时空独立存在。

任何国家都无法完全割裂自己的历史而凭空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法治文化。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继承了中华法系的精华,又汲取了世界法治文化的优秀内容,具有历史传承性。

三是与时俱进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人类历史上一种全新的法律文化形态,其形成和发展源于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领域所进行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与时俱进性,体现在其理念、制度和实践等方方面面。

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等就是党领导人民在法治建设进程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成果。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新关键是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法律价值观念,从而引导正确执法,严格守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新表现在:在法治文化思想和法治文化理念方面,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求,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新诉求。

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推进法律素质教育,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等重点对象的学法、守法和用法,全面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形成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过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建设,还是法治理念、法治理论创新,以及在推进法治文化的实践上,都表现出了鲜明的与时俱进性。

四是思想开放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开放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是一个封闭的、孤立的文化体系,而是既积极借鉴中外法治建设历史进程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也大胆吸收当代各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研究中的优秀成果。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开放性,是由当代文化特有的开放性所决定的。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

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

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

”[7-2]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人类文化和人类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从系统论角度看,系统的整体特性决定了其组成部分的特性。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开放性,也是由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决定的。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人员、技术、服务、货物的跨国交流日益频繁,规模日益扩大,全球化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全球化使得不同法治文化间的交流日益增多,冲突也日益增多。

每一种法治文化都在经历一个面对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换的过程。

正是这种交流、碰撞和冲突,促进了法治文化的融合、丰富和发展。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西方元素、国际元素也在增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因之具有了更为明显的思想开放性。

二、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在法治的推进中,立法、执法、司法、法制宣传和公民法律素质都是十分重要的部分,而法治文化则是不可或缺的软实力。

法治文化的软实力以超越时空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对促进法治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教化调控的作用一是传播法治知识、法治理念,培育法治思维认知能力。

法律以全体社会成员为调控对象,具有普适性特征,但其作为源远流长的专门知识体系,具有独特的语汇表述、程序设计、实践运作,表现出一种精英化的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人们解读法律法规、司法判决,领悟其中所包含的行为规范、制度安排提供了知识准备,使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简略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直观地判断什么行为是守法,什么行为是违法。

二是促使社会成员自觉接受法律之治,规范自身行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教化作用,不仅体现在“教”的方面,即传播法治知识;更体现在“化”的方面,即促使人们遵教而为,规范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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