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财务转销与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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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拖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对策

长期拖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对策

长期拖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对策1. 问题背景长期拖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是一个常见的商业问题,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造成重大影响。

在应对这个问题时,以下是一些处理对策供参考。

2. 确认欠款情况首先,企业应该对欠款的情况进行仔细的确认和记录。

确保精确地了解欠款的金额、时间和相关合同条款。

这有助于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 与欠款方进行沟通企业应与欠款方进行积极的沟通,了解对方无法支付的原因,并尝试寻找解决方案。

合作和理解可能有助于找到共同的解决办法,如延期付款、分期付款或债务重组等。

4.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沟通无果或欠款金额较大,企业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或财务咨询师的帮助。

他们可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指导,并帮助企业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

5. 考虑法律途径如果欠款方拒绝支付或未能达成协议,企业可以考虑采取法律途径。

这包括通过法院起诉欠款方、申请强制执行或其他相关法律程序。

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应仔细评估法律风险和成本,并确保具备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6. 防止长期拖欠情况的发生为了防止类似的长期拖欠情况再次发生,企业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加强合同管理和履约监督,确保双方遵守合同条款;- 在签订合同前对欠款方进行信用评估,降低拖欠风险;- 确保合同中包含明确的支付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促进及时支付和沟通。

7. 总结长期拖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可能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和运营困难。

然而,通过确认欠款情况、积极沟通、寻求专业帮助和考虑法律途径,企业可以采取适当的对策来应对这个问题。

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和客户关系建设有助于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涉税风险及其应付账款处理

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涉税风险及其应付账款处理

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风险1、其他应收款长时间挂账,根据不同的款项内容,存在以下风险:(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涉及缴纳增值税。

(2)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也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个税。

(3)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税。

2、预付账款,需根据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是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以做为资产损失。

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

(2)如果是实际货物或相关的成本已经发生,只是没有取得发票,未作账务处理,建议做相关账务处理。

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3、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如果确认无法支付,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的对方如果是自然人,还可能会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1、财税〔2016〕36号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08〕83号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

长期应付款不能支付情况说明

长期应付款不能支付情况说明

长期应付款不能支付情况说明1.对企业长期无法领取的应付款项,经批准列入()“长期挂账无法领取”应付账款一般是指超过三年以上尚未领取且无法领取及不须领取的应付账款。

“长期挂账无法领取”应付账款应进行财务核销,理由如下:一是税务要求。

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账款”是必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殊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

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能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账款。

二是审计要求。

应付账款的审计实质性程序中也要求检查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缘由,关注其能否可能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其他缘由无法领取;关注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账款,能否已作披露,并检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能否偿还。

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解释,推断被审计单位能否缺乏偿债力量或利用应付账款隐瞒利润;并留意其能否可能无需领取。

对的确无需领取的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能否正确,依据能否充分。

(1)所得税法。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供应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另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次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1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的确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权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生产运营中,因债务人原因的确无法领取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会计原则。

依据《企业会计原则——基本原则(2006)》的规定: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人当期损益、会导致全部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全部者投入资本或者向全部者安排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关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处理问题

关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处理问题

关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处理问题税”,本文中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是指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偿还甚至长期不还的应付未付款项。

一、相关税收、会计制度规范解读(一)税法的规定1.内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中规定: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属于收入”。

解读上述规定:(1)“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这里未提出是因为债务人的原因还是债权人有原因导致“应付未付”,只要实际未付即符合上述条件。

(2)“三年以上”,这里未提到“逾期”,似乎只要“账龄”在三年以上即符合条件。

笔者认为,“三年以上”,应从债务账户连续无“贷方”发生额时起算,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业务往来呈断断续续的状态,其中“贷方”发生额间断时间不超过三年,应认为不符合上述条件。

(3)“属于收入”的范围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付账款”(结欠的货款、劳务款等)和“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付账款及属于一般的、未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如企业相互之间或企业向职工及社会个人借用款项,不属于上述“属于收入”的范围。

(4)“属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意义上的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不是会计中“营业收入”这类意义上的收入。

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2005年第13号令)中有这样的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些纳税人以上述规定为依据未将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应税所得,被税务稽查人员查出后课以补税,甚至作为偷税罚款,纳税人一般都只得听任。

原因有二,一是上述13号令在前,56号文件在后;二是纳税人一般不愿与税务机关抗争。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款项账务处理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款项账务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款项账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判断应付款项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因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不论从企业角度还是监督管理角度,都难以操作,而且存在较大争议。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部分应付款项未予支付而长期挂账的问题,涉及的业务时间长、关联关系复杂,因业务、财务等管理人员变化,挂账原因、资金来源、债权人状态等难以追查清晰,如何判断不同种类的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对于企业财务人员以及涉税监督检查人员,都是一项复杂、困难、难以理清的工作。

企业应付款项长期挂账,方式多种多样,原因五花八门,有收入挂账形成,有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凭据不存在、债权人解散、债权人遗忘等原因,有因质量瑕疵问题而扣留的质保金,有代收未付沉寂的,有应交未交的历史遗留款项,等等,有的甚至会成为企业收入调节的蓄水池。

从企业角度,对于沉寂或暂时无债权人追索的应付款项,采取长期挂账是最优选择,从监督角度,要企业举证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对应债权人状况、债权人追索记录、或需要支付理由,不符合监督举证原则要求,而且企业无法提供或不提供应付款项的债权人当前状况,也无充分依据判断为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

涉及长期挂账如何确认无法支付的问题,税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挂账的应付未付款项,什么情况可以并入所得计税?

长期挂账的应付未付款项,什么情况可以并入所得计税?

长期挂账的应付未付款项,什么情况可以并入所得计税?今天58号文刷爆了朋友圈,凡人从铺天盖地的58号文件各种姿势的解读中,看到小会计甲在微信发来的“不一样的焰火”,问:A公司2009年有一笔应付未付的账款,一直挂账到现在也没能支付得了,公司既找不着对方单位、也联系不上对方人员,对外发了公告也没有回应,到现在这笔账还在挂着,好象有文件规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就要确认收入调增所得,是不是这样啊?关于应付未付款项,是不是需要确认收入,如何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是存在差异的。

其一:2010年底前应付未付款项确认收入调增所得,必须满足“三年以上”的时限规定。

2010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23号命令,全文废止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年第13号)。

在废止的13号公告中,曾明确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在2010年11月29日前,企业存在应付未付的账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才能“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并依法纳税:1.应付账款挂账期限——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2.“无法支付”非关支付——不能支付的原因不是债务方不支付或无能力支付,而是因为“债权方原因”确实无法支付。

3.债权人已确认了损失——债权人必须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确认损失,并已在税前扣除。

从实务上看,“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且“债权人按规定确认损失”并扣除,存在悖论,难道说债权人不仅要替债务人找个“坚强的理由”,还得先自认损失。

而这一切,都是为了让债务人能够将“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并入所得依法纳税。

能做到这样“仁至义尽”的债权人,那不得不说是个大善人。

其二:《企业所得法》实施后,应付未付款项确认收入调增所得,必须“确实无法偿付”。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税务如何处理判定?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税务如何处理判定?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税务如何处理判定?某企业在往来款项清查时发现,多年挂账的款项已无法联系到企业、在工商网站也查询不到该企业或者状态显示注销状态,因此无法支付剩余应付款项,那么对于无法支付的款项在企业所得税上该如何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政策规定上可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部分,应当一次性计入年度收入计算缴纳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际征收管理中,由于税法中未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具体情形未进行列举,同时对于未支付时间也没有明确,不论从企业角度还是监督管理角度,都难以操作,该项收入的确认引发的税企争议较多。

曾经有些省做过一些规定,不过目前均已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十、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谈谈企业如何核销“无法支付的款项”[精选5篇]

谈谈企业如何核销“无法支付的款项”[精选5篇]

谈谈企业如何核销“无法支付的款项”[精选5篇]第一篇:谈谈企业如何核销“无法支付的款项”谈谈企业如何核销“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审计过程中会经常碰到或发现某些企业存在“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未经会计账户核销处理。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一般是指挂账时间超过三年以上尚未支付及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对于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处理,会直接影响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如何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进行会计核销处理,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就此问题可从以下方面理解:一、“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政策界定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久而久之会遇到各种各样应付未付款项,如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有债权人在应收账款的权利时效内进行函证核对或通过各种方式催讨并具有相关证据的,该笔应付款项应继续挂账,如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属于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就此问题在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曾有明确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税法下的文件已失效,但新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根据上述分析,相对应的债务人三年以上未支付或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一定条件下,如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作为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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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财务转销与涉税处理“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财务转销与涉税处理制度解读lPOLICYINTERPRETATION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财务转销与涉税处理山西汾西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赵月丽企业在长期的存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类问题:如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造成应收账款的坏账; 同时,有一部分供应商在供货之后,当年催要货款无果,以后由于该单位解散或业务员更换等原因,未及时催要货款或催要后债务人未付款,造成应付账款的长期挂账.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在应收账款的权利时效内进行函证或书面催款并有相关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该笔应付账款应继续挂账;如不符合前述条件,则属于"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一,"长期挂账无法支付"核销缘由"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一般是指超过三年以上尚未支付且无法支付及不须支付的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应进行财务核销,理由如下: 一是税务要求.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账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账款.二是审计要求.应付账款的审计实质性程序中也要求检查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关注其是否可能因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无法支付;关注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账款,是否已作披露, 并检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偿还.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解释,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缺乏偿债能力或利用应付账款隐瞒利润; 并注意其是否可能无需支付.对确实无需支付的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二,"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核算依据(1)所得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l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人,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的规定: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另外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出发以及比照其他相关的准则如债务重组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一债务重组利得",以及制定新的会计准则尽量应与现行税法趋同, 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角度出发,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计入财佘通风?综合2010fg~9期(上】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企业的利得计入当期利润. 三,"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账务处理"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 "营业外收入——无法支付的款项".由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列入其他收入的应付款项为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所以须取得确实无法支付的各项证明.债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且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符合下述条件的相关依据时,即可推断为为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首先,就明确债权人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条件.根据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在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下,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债权人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提供相关依据.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 [2009]88号相关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f_,失踪证明;(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8)其他相关证明.另外,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以此类推,当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符合上述六种情况的相关证明时,即可推断为为【天1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同时提交税务局相关证明进行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可列入营业外收入.制度解读IPOLICYINTERPRETATION 政策性搬迂与处置收入税务处理重庆工商大学李佳李媛目前,我围许多城市的IH城改造和环境整治过程中,国家给予部分生产业及污染性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在相关的会计文件中,将此称为政策性搬迂补偿款,下文中不做区分).然而搬迁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比较复杂,相当部分财务人员对其所涉及的各项税收不熟悉.笔者就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涉税问题予以分析. 一,政策性搬迁与处置收入的会计处理政策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冈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阂,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人.《企业会计7佧则解释笫3号》中规定,企冈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同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T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l6 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二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同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二,政策性搬迁与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l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 用途或者新的同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去各类拆迁同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人暂不计人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通过对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纳税税种的归纳可知,企业要对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政策性搬迁与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重置固定资产的税务会计处理.企业根据搬迁规划,重置固定资产应将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例1]2009年5月4日,重庆甲公司由于政府城市规划,要进行整体搬迁.5月4日甲公司冈搬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为130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1200万元;因搬迁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原值为 2400万元,累计折旧为1500万元,处置收入为500万元,发生处置费用400万元.该公司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600万元,累计摊销额为200 万元.该公司取得搬迁收入3000万元,支付新址的土地使用权800万元,购置了一批6o0万元的新设备.并发生资产搬迁,移置费用400万元.本案例是在假定搬迁企业所得税以查账方式征收,并且拆迁当年没有可以抵扣的未弥补亏损以及未来五年每年盈利的情况下进行分析.该公司2012年12月完成搬迁.该企业有政府搬迁文件,有搬迁计划,也有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四,"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涉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ik所得税.但在以后年度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各地对此也有延续以前政策的处理规定,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1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同税函[2009] 37号)第匕条关于应付账款,坏账损失的确认问题规定,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人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存支付年度税前扣除.超过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年度起的连续_二年再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2O号)第十一条关于长期挂账未付的应付账款核销的有关问题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存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1_2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编辑熊年春) 科佘通风?综合2010年第9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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