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保护协定(TRIP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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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国际经济法

《trips协定》国际经济法

一、介绍1.1 定义“TRIPS协定”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旗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全称为“关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的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该协定于1994年成立,并自此成为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1.2 背景TRIPS协定是在世界贸易组织设立前的麦道尔回合中达成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来促进国际贸易和技术转移。

二、基本原则2.1 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该原则,成员国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公民和企业与自己国内公民和企业同等的待遇。

这就意味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得出现歧视,任何国家的知识产权都应该得到同等保护。

2.2 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该原则,成员国必须给予国内和外国人相同的待遇。

这意味着,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都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得到同等的待遇。

三、实质规定3.1 条款内容TRIPS协定包括了对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包括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版权、地理标志、以及贸易秘密等方面的规定。

协定还包括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纠纷解决、以及灵活性机制等内容。

3.2 实施期限TRIPS协定规定了成员国必须在协定生效后的一个合理过渡期内,对协定中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这就意味着,各成员国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协定的要求转化为国内法律,并开始执行。

四、影响4.1 对发展我国家的影响TRIPS协定的实施对一些发展我国家来说可能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因为这些国家往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执法能力相对较弱。

他们需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自己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满足协定的要求。

4.2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TRIPS协定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通过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可以减少因知识产权纠纷而引发的贸易争端,促进技术转让和投资,提升国际贸易的效率和稳定性。

trips协定的由来及发展

trips协定的由来及发展

trips协定的由来及发展"TRIPS" 是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缩写。

这个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项重要协定,于1995年在乌拉圭回合多哈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正式通过并生效。

TRIPS协定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86年,当时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的成员国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展开了讨论。

为了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确保公平贸易,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范围内的保护,GATT成员国决定在新一轮的多哈回合谈判中制定一项全面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定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多哈回合谈判,该回合于2001年达成成果。

协议的主要目标是为知识产权提供全球统一的最低保护标准,并促进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更好运用。

TRIPS协定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不同领域的保护标准和规则,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等。

协议要求成员国按照国际标准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建立各自的法律体系来执行这些保护。

TRIPS协定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规定,以便成员国之间能够有效解决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争议。

该协定还鼓励技术转移和合作,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能力。

TRIPS协定的确立可以说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国际法律基础,促进了贸易和创新。

然而,TRIPS协定也受到了一些批评,认为它过度保护国际大公司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公共利益造成了限制。

总之,TRIPS协定的由来和发展是为了确保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公平贸易,同时也需要不断平衡各方的利益和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促进技术和服务出口
限制外资进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鼓励技术 创新和服务业发展,这有助于提高服 务质量和竞争力,促进服务出口。
协定可能对外资进入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某些领域要求本地化知识产权 或技术转移,这可能影响服务业的国 际竞争力和市场准入。
增加外资吸引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吸引更多的外 国投资,尤其是对于技术密集型和服 务密集型企业,这有助于提高服务业 的水平和规模。
业的竞争优势。
限制仿制和假冒
协定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打击仿 制和假冒行为,这有助于减少市 场上劣质和假冒产品的流通,提
高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信心。
增加进口成本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加强,进口产 品的成本可能会增加,包括专利 费、商标使用费等,这可能导致 进口商品价格上涨,影响消费者
的购买意愿。
对服务贸易的影响
磋商机制
当成员国之间出现争端时,首先应通过双边磋商解决。
争端解决机构
若磋商无法解决问题,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行仲裁或调解。
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
技术援助
提供给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技术援助,帮助其 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能力提升。
能力建设
通过培训、研讨会等方式,提高各成员国在 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
息共享。
02
CATALOGUE
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保护
总结词
为技术创新提供法律保护,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详细描述
专利保护允许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对其发明的专有权,防止他人未经授权 使用、制造、销售或进口该发明。这有助于激励创新者进行研究和开发新技术 ,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商标保护
总结词
THANK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TRIPS)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之一。

(一)TRIPS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本国国内公民、企业同等的待遇。

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

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

4.权利的地域性原则: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相对独立的。

5.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6.版权自动保护原则:作者依国民待遇原则在其他同盟成员国享有和行使其作品的界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二)TRIPS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任何成员给予另一成员国民的优惠、特权与豁免,应立即尤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民。

2.争端解决原则: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知识产权得以实施。

3.透明度原则:只要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都要有透明度。

除了法律、法规的透明度要求外,对法院的裁决也要求一定的透明度。

4.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私人所专有的具体的、特定的财产权。

5.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审查,或者诉讼当事方均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查。

制作方: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制作人:陈磊参考资料:《全国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与细则——中药专业(初级师)》(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trips协定

trips协定

trips协定
TRIPS是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英文缩写。

随着经济的发展,世
界各国的交流日益密切,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TRIPS协议就是在这种形势下产生的。

该协议在WTO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该协议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它保护的范围包括:
1、除了版权及有关权利协议要求各方必须遵守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
品《伯尔尼公约》第一条及附件的规定以外,还对计算机程序视同文学作
品保护。

这样国际上就正式把计算机程序的保护纳入到版权保护法保护的
范围。

2、商标和服务标记协议规定了商标和服务标记的符号,使用期限,
所有人权利等以及驰名商标的保护
3、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协议规定对酒类的地理标志要提供更高水平的
保护。

比如一瓶葡萄酒的出产地要严格按照地区来标明,不是这个国家出
产的,不能在出产地写这个国家名字。

4、对工业设计的可通过外观设计法或者在版权中予以外观保护外观
设计,其保护的期限为10年
5、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及到几乎所有的技术
领域,包括化学产品、药品、饮料和调味品等。

对不经专利所有者同意,
由政府强制使用专利,规定了详细的条件。

6、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协议增加了保护期至少10年的内容;
政府的强制使用和特许必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7、对未公开的信息的保护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是指商业秘密。

这种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制止其他人未经许可而披露、获得或使用有关的信息。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内容引言: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是指对知识、技术、作品和商业秘密等创造性产出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贸易与知识产权之间一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保护创新,各国纷纷达成了一系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际上主要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以及对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旗下的TRIPS协议(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协议之一。

TRIPS协议于1995年成立,是全球贸易体制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的法律框架。

其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范围、保护期限、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版权保护等方面。

1. 知识产权的范围TRIPS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的范围,涵盖了版权与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产权(专利、工业设计和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品种植物品种保护和秘密信息等方面。

2. 专利授权和商标注册TRIPS协议规定,成员国应该为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提供有效的授权制度,以及为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3. 版权保护TRIPS协议对版权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著作权、表演权、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的保护等。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对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

4. 争端解决机制TRIPS协议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为各成员国处理彼此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平台。

二、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是两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

1. 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署,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了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主要内容为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

巴黎公约由各成员国自愿签署,目前已经包括了160多个国家。

2. 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签署,是版权领域的国际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的解决机制。
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丰 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为其他企业提 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推动知识产权保
护水平的整体提升。
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机遇与挑战
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 临着诸多挑战,如知识产权基础薄 弱、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同时,发 展中国家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 造方面也面临着较大的压力。
跨国公司对全球贸易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贸易活动 ,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确保自身利益,跨国公司往往要 求合作伙伴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保
护。
跨国公司通过技术转移、许可等方式 进行知识产权的许可贸易,促进了技 术的传播和应用。但同时也可能出现 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需要建立相应
第五部分:许可证 协议;
第七部分:透明度 ;
第六部分:对行政 终局决定的司法审 查;
主要内容与结构
第八部分:争端解决; 第九部分:最后条款。
02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专利保护范围
发明专利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方法、工 艺、用途等。
实用新型专利
主要是针对产品的实用新型设计 。
外观设计专利
针对产品的外观设计,如包装、图 案等。
专利权期限
专利权应规定一个确定的期限,期 满后即失效。
商标保护措施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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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要求
国家应规定商标注册的要 求,包括申请材料、审查 标准等。
商标权内容
商标权应包括使用权、禁 止权和转让权等。
商标异议与撤销
国家应规定商标异议和撤 销的程序,以确保公平竞 争。
著作权保护措施
著作权登记
国家应提供著作权登记服 务,保障作者权益。

TRIPS协议

TRIPS协议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下的一个协议,旨在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贸易。

TRIPS协议于1994年成立,是世贸组织成立后的第一个协议,也是迄今为止最全面的一项知识产权协定。

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施、争端解决、TRIPS协议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等方面。

TRIPS协议的签署对于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保障。

首先,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保护标准。

协议明确了包括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规定了保护期限和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这些规定为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知识产权的跨国合作提供了保障。

其次,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实施和执行。

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包括制定法律法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强执法力度等。

这些规定为知识产权的实施和执行提供了具体的指导,也为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提供了保障。

此外,TRIPS协议还规定了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协议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负责处理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

这一机制为成员国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便利和保障,也为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最后,TRIPS协议还特别关注了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益。

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对知识产权进行灵活处理,保护自身的利益,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的支持。

总之,TRIPS协议作为世贸组织下的重要协议,为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保障,也为知识产权的实施和执行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同时也为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机制和支持。

在全球化的今天,TRIPS协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成员国应共同遵守协议规定,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引言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对于保护创新和推动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各国之间不断进行协商和签订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TRIPS(即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个基础性协议,旨在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

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涵盖了版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

TRIPS协议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并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它还规定了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义务,包括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期限和程序。

同时,TRIPS协议也规定了强制执行知识产权的措施和补救措施。

TRIPS协议的意义和影响TRIPS协议的签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TRIPS协议为知识产权提供了国际法律保护,鼓励创新和技术转移。

其次,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一致性,减少了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此外,TRIPS协议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强制执行和补救措施,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TRIPS协议的实施对不同国家的影响是不同的。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TRIPS协议促进了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会。

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TRIPS协议的实施可能增加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但同时也为其提供了更多获取技术和创新的机会。

区域性贸易协定和知识产权保护除了TRIPS协议外,各国还可以通过区域性贸易协定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例如,美国与墨西哥和加拿大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包含了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此外,欧洲联盟(EU)也在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贸易协定中加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条款。

区域性贸易协定可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在某些领域提供更高的保护标准。

wto知识产权协议

wto知识产权协议
WTO知识产权协议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该协定于1994年成立,是WTO 成立后的第一个多边协定之一。

TRIPS协定旨在在全球范围内规范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规则,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地理标志等方面。

首先,TRIPS协定规定了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低标准,这意味着成员国必须制定和实施符合协定规定的国内法律。

这样可以确保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充分的保护,促进创新和技术转移。

其次,TRIPS协定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执行措施,包括执法、司法程序和惩罚措施等,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执行和保护。

这有助于减少侵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此外,TRIPS协定还涉及到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等方面,鼓励成员国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合作,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共享。

另外,TRIPS协定还规定了成员国在公共卫生领域使用知识产
权的灵活性,以确保公众能够获得医疗保健和药品等基本需求。

总的来说,WTO知识产权协议对于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技术创新,同时也在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取得了一定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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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3年12月15日通过)目录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和行使的标准第一节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第二节商标第三节地理标记第四节工业品外观设计第五节专利第六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第七节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第八节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执法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以及相应的程序第五部分纠纷的预防和解决第六部分过渡安排第七部分机构设置和最终条款各缔约方:希望消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并考虑到促进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和有效保护的必要性,以及确保行使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对合法贸易不构成障碍,为此目的,认为有必要制定以下新的规则和制裁措施:(a)1994年GATT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性协议或公约的基本原则的可适用性;(b)关于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范围和行使的适当标准和原则;(c)关于行使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和运用的方法,同时考虑到各国国内法律体制的差别;(d)用于以多边方式解决和预防政府间纠纷的有效和快速的程序;(e)旨在全面接受谈判结果的过渡性安排;认识到有必要形成有关国际假冒商品贸易的原则、规则和惩处的多边性框架;认识到知识产权是私有权;承认各国保护知识产权体制的保护公共利益的基本目标,包括发展和技术目标;也承认最不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实施法律及其细则方面享受最大程度灵活性的特殊需要,以便使它们能够建立一个坚实和有效的技术基础;强调通过多边程序方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以缓解紧张关系的重要性;希望在WTO(多边贸易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相互支持的关系:从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第一条成员义务的性质和范围1.缔约方应执行本协议的规定。

缔约方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比本协议所要求的更为广泛的保护,其条件是这样的保护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但缔约方没有义务一定要这样做,缔约方享有以适宜的方式,在其本国的法律体制和实践中执行本协议规定的自由。

2.对于本协议来说。

"知识产权"一词意指在第二部分的第一至第七节中所涉及到的所有知识产权类型。

3.缔约方应将本协议所规定的待遇提供给其他缔约方的国民,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上述其他缔约方的国民应被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有关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所规定的能够享受保护的以前是这些公约缔约方的所有WTO缔约方的自然人或法人。

任何适用罗马公约第5.3条或6.2条所规定的可能性的缔约方应该如这些条款所规定的那样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提交一份通知。

第二条知识产权公约1.关于本协议的第二、三和四部分,缔约方应该遵守巴黎公约(1967)第1一12条和第19条的规定。

2.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应取消缔约方相互之间根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所可能承担的已有义务。

第三条国民待遇1.除了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经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每一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其他缔约方的国民所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对其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关于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这一义务仅仅适用于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

任何适用伯尔尼公约第6条和罗马公约第16.1(b)条规定的缔约方,应该按照这些条款所规定的那样,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提交一份通知。

2.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在一个缔约方的司法管辖范围内指定一个送达地址或聘请代理人,缔约方可以适用上述第1款所允许的例外,但是其条件是这样的例外应是保证符合与本协议规定不相矛盾的法律和细则所必须的,而且这些程序的应用方式不得对贸易构成一种额外限制。

第四条最惠国待遇就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一个缔约方向任何其他国家的国民所给予的任何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都应立即和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这一义务的例外是一个缔约方所给予的任何下述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a)是由司法互助和执行基本法律的国际协议所产生的,并且不是特定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b)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或罗马公约的规定而给予的,但这不是国民待遇,而是在另一个国家中所给予的待遇;(c)关于本协议中所不曾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及播放组织的权利;(d)由在本协议建立的WTO生效日之前已经生效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协议所产生的,其条件是这样的协议已通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并且对其他缔约方的国民不构成一种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第五条关于取得或维持保护的多边协议上述第3条和第4条所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缔结的关于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性协议所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权利用尽在本协议所规定的纠纷解决程序中,在接受上述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条件下,不能援引本协议的任何条文来解决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问题。

第七条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第八条原则1.缔约方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其国内法律和规则,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营养,维护在对于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来说至关重要的领域中的公众利益,其条件是这些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2.为了防止权利所有者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其条件是这些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行使的标准第一节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第九条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1.缔约方应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第1条一第21条及其附录。

然而,缔约方按照本协议对于该公约第66条之二所规定的权利或者由此而导致的权利将不负有权利和义务。

2.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本身。

第十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1.以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编写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意义下的文学作品予以保护。

2.数据或其他内容的汇编,无论是采用机器可读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其内容的选取或编排构成了智力创造,就应对其本身提供保护。

这样的保护不应扩展到数据或内容本身,不应影响对数据或内容本身所获得的任何著作权。

第十一条租赁权至少对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来说,缔约方应该规定,其作者或者合法继承人有权允许或禁止将他们具有著作权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出租。

对于电影作品来说,除非是这样的出租已经导致对此类作品的广泛复制,从而严重地损害了缔约方为作者或其合法继承者提供的关于复制的独占权,否则该缔约方可以不承担这一义务。

对于计算机程序来说,这一义务不适用于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实质对象的情况。

第十二条保护期限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之外,当每件作品的保护期不是按照自然人的寿命来计算时,其保护期不得短于自授权发表之年的年底起的50年,如果没有在自完成作品之时起的50年之内授权发表,那么保护期为自作品完成之年的年底起的50年。

第十三条限制和豁免缔约方应将对独占权的限制或豁免局限于一定的特殊情况下,这样的情况和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并且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创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1.对于在录音制品上录制表演者的表演而言,表演者应能制止未经其同意而进行的下述行为:对他们尚未录制的表演进行录制,以及复制已录制的内容。

表演者还应能够制止未经他们同意而进行的下述行为:通过无线手段进行播放,以及向公众传送他们的表演实况。

2.录音制品制作者应有权同意或者禁止对其录音制品的直接或间接的复制。

3.广播组织应有权制止未经同意而进行的下列行为:录制、对录制品的复制、通过无线广播手段重新播放,以及通过电视播放将这样的内容传送给公众。

如果缔约方不授予广播组织这样的权利,则应该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的规定,让播放内容的著作权所有者能够制止上述行为。

4.上述第11条关于计算机程序的规定应准用于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及缔约方国内法律所确定的录者制品的任何其他权利所有者。

如果在包括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的部长级会谈之日,一个缔约方已经实行了为有关录音制品出租权利所有者提供公正报酬的体制,它可以保留这样的体制,其条件是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不得严重损害权利所有者对复制的独占权。

5.本协议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所提供的保护期限应至少自进行录制或者进行表演的那一年年底起,到第50年的年底。

本条第3款所提供的保护期限为自进行播放之年的年底起的20年。

6.本协议的缔约方可以在罗马公约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1-3款所授予的权利规定条件、限制、例外和保留。

然而,伯尔尼公约(1971)第18条的规定也应该准用于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第二节商标第十五条可以保护的对象1.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或符号组合都能够构成商标。

这样的符号,特别是字符,包括个人姓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和颜色组合以及任何这些符号的组合都应能够注册为商标。

如果符号本质上不能够区分出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缔约方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所取得的特别程序确定其可注册性。

作为注册的一个条件,缔约方可以要求符号是从视觉上能够辨认的。

2.上述第1款的规定不应理解为禁止一个缔约方根据其他理由拒绝一个商标的注册,其条件是这样的理由不违背巴黎公约(1967)的规定。

3.缔约方可以根据使用来确定可注册性。

但是,对一个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成为提交注册申请的前提条件,不得仅仅以没有在自申请日起的3年之内实现所声称的使用为理由来驳回一个申请。

4.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构成对商标注册的障碍。

5.缔约方应该在商标注册之前或者在注册之后及时地公开每一个商标,并且提供合理的请求取消注册的机会。

另外,缔约方还可以提供对已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机会。

第十六条授予的权利1.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应享有一种独占权,以防止任何第三方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商业中对于与已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采用有可能会导致混淆的相同或相似的符号标记。

在对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采用相同的符号标记时,就推定混淆的可能性已经存在。

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经在先存在的权利,也不得影响缔约方在使用的基础上授予权利的可能性。

2.巴黎公约(1967)第6条之二的规定应准用于服务。

在确定一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应该考虑该商标在相关的公众范围内的知名度,包括在该缔约国由于对该商标的宣传而形成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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