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之涵义分析及立法建议
劳动法20条

劳动法20条摘要:一、劳动法20条的背景与意义二、劳动法20条的主要内容1.劳动者权益保障2.用人单位责任3.劳动争议处理4.劳动安全与卫生5.社会保险与福利6.职业技能培训与人才培养三、劳动法20条在现实工作中的应用案例四、违反劳动法20条的法律后果五、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六、总结与展望正文:【一、劳动法20条的背景与意义】劳动法20条是我国用以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石,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制定和实施劳动法20条,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劳动者素质、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法20条的主要内容】1.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法20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权益。
2.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等义务。
3.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20条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保障。
4.劳动安全与卫生: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5.社会保险与福利:劳动法20条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6.职业技能培训与人才培养: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培养人才。
【三、劳动法20条在现实工作中的应用案例】以某大型企业为例,该企业在实施劳动法20条的过程中,积极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提供培训机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等,有效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的稳定发展。
【四、违反劳动法20条的法律后果】违反劳动法20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同时,劳动者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劳动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单项选择题1.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
A.工作 B.生活C.劳动 D.生产2.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B.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的发展C.劳动法的劳动,是指一切劳动D.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3.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
A.《国际劳动宪章》B.《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C.《费城宣言》D.《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会议》4.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
A.《暂行工厂规则》 B.《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C.《劳资关系法》 D.《劳工仲裁条例》5.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
A.《劳动立法原则》 B.《暂行工厂规则》C.《劳动法案大纲》 D.《劳动立法大纲》6.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B.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C.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旧法规长期闲置而无效D.劳动法可以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7.我国劳动法采()形式。
A.成文法 B.判例法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D.判例法为辅,成文法为主8.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A.《工会法》 B.《合同法》C.《劳动法》 D.《宪法》9.我国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的未成年人。
A.14周岁 B.15周岁C.16周岁 D.18周岁10.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
A.健康检查 B.劳动补贴C.设备更新 D.知识教育11.劳动者所享有的福利包括社会福利和()。
A.国家福利 B.个人福利C.家庭福利 D.集体福利12.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C.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D.劳动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13.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法条内容: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另一个表现方面是试用期间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待遇低。
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
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伤范围。
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试用期内工资待遇过低的问题,社会反响非常强烈。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
对本条的理解,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在德国,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是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
如果既没有约定,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当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
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有的甚至比正式工提供的价值还要高,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就要比正式工低,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
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取消用人单位为使用廉价劳动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
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3.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

《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解读一: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0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0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0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额外⽀付⼀个⽉⼯资的标准】⽤⼈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选择额外⽀付劳动者⼀个⽉⼯资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付的⼀个⽉⼯资按照该劳动者上⼀个⽉的⼯资标准确定。
[条⽂注释]
额外⽀付的⼀个⽉⼯资通常称为“代通知⾦”,是指⽤⼈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个⽉通知的情况下,⽤⼈单位可以不选择使⽤提前⼀个⽉通知的办法,⽽是以另外给付⼀个⽉⼯资作为代替。
考虑到法律允许⽤⼈单位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多⽀付劳动者⼀个⽉⼯资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
代通知⾦实际上是劳动者在通知期内本应获得的⼯资,只是由于⽤⼈单位单⽅⾯解除劳动合同,才使得这笔⼯资必须提前⽀付。
实践中,⽤上⽉的⼯资标准确定代通知⾦,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最为相近。
本条规定额外⽀付的⼀个⽉⼯资按照劳动者本⼈上⽉⼯资标准确定。
举例来说,某公司职员⼩张不胜任⼯作,公司决定⾃2008年5⽉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选择额外⽀付⼀个⽉⼯资代替提前通知。
因此,公司在⽀付⼩张2008年4⽉⼯资时⽀付双份⼯资后,即可开始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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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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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0条与《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比分析

《劳动法》第20条与《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比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对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制问题,《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显然是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想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满足“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法定条件,即仍然需要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意,否则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而《劳动合同法》第14条则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舍弃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侧重保护劳动者。
那么,如此一来,是否有损于用人单位的利益,致使用人单位面临僵硬死板的用工模式,无法及时吸纳新员工呢?其实不然。
法律作为调节各种社会利益使之趋于平衡的工具,并非创造了一个绝对的制度,赋予了劳动者一个无坚不催的铁饭碗。
相对的,《劳动合同法》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自我保护的制度,即用人单位应当有效利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的权利,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加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明确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明确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以及工作地点。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包括标准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以及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安排。
5. 劳动报酬: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以及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其他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6. 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种类、比例和缴纳方式。
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明确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措施,以及对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
8. 劳动合同期限:明确劳动合同的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期限。
9. 违约责任:明确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10.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以上条款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的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劳动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第二十条
【劳动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种类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条文注释】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期间有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劳动合同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超出这个时间段,劳动合同效力终止。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方式。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效力可以一直延续到劳动者退休或者因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时为止。
需要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就完成某项工作达成协议,一旦这项工作完成,劳动合同即自行失效。
这种合同一般都是短期合同。
本条第2款规定的“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0年。
在两个或者三个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无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应把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计算在内。
在同时满足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由此可见,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要求赔偿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即如果劳动者不要经济赔偿,就要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关于无定型合同的内容。
根据该规定,我国对于无定型合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为此类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下面将详细解释该条款的相关内容。
无定型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指合同各项条款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
这类合同并不具备确定的形式、格式和规范的模板,而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意愿及约定等具体因素,灵活地决定合同的内容。
无定型合同通常适用于交易双方之间的特殊需求、个性化的合作协议等情况。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对无定型合同的订立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合同各方应当通过自由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并在合理时间内形成书面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在约定合同内容时的自由性和公平性。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还规定了在无定型合同中,合同各方应当共同商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的形式。
这表明合同当事人在合约形成之前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关于合约的权益和义务得到充分的保障。
同时,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还明确了未将合同约定的内容形式化或未依法足额履行形式或简化程序的,该合同条款不得作为合同约定的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使得无定型合同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保证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该条款还通过规范合同的形成和履行形式,促进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互信和良好关系的建立。
总之,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对无定型合同的内容和订立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和合同权益。
该条款的出台为无定型合同的合法订立和有效履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有利于促进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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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劳动合 同法》 ) 第二十条规定 : “ 劳动者在试用期 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 者劳动合 同约定工资 的百分之八十 . 并不得低于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以下简称《 劳动合 同 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 : “ 劳动者在试用期 的工 资 不 得 低 于本 单 位 相 同 岗位 最 低 档 工 资 的 8 0 %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 0 %. 并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两 个法律条文存在如下争议 : 当本单位相 同岗位最
定 的试用期工资不低于“ 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 工资” 的百分之八 十 . 且不低 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最低工资标准 . 即便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百分之八十 。 也是合法 的。因此 , 本案应 当依照
1 6 0 0元认 定 ;另一种 观点认 为 , 《 劳动 合 同法》 的 表述 也 赋 予 了 劳动 者 在 两 个标 准 之 中选 择 的权 利. 既 然 劳动 法 是 保 护劳 动 者 权 益 的法 律 . 必 须
2 0 1 3 年第 1 5 卷第 1 期
巢 湖 学 院学 报
J o u r n l aHale Waihona Puke o f C h a o h u
No . 1 . . V o 1 . 1 5 . 2 0 l 3 G e n e r a l S e r i a l No . 1 1 8
总第 1 1 8 期
就不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至于劳动报酬差异程 度的具体规定 .目前尚处于立法缺失局面 . 2 0 1 2 年1 2 月2 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3 0 次会议通过的 《 劳动合同法》修订 案. 也仅 有劳务 派遣工 同工 同酬 的原则性 规定
那 么 ,基 于相 同 岗位 中劳 动者 的工 作量 、 工 作业绩 、 劳 动 者 资历 、 能力 、 经验 、 熟 练 程度 等 因 素. 部 分条 件较 差 劳动者 的劳动 合 同约定 工 资低 于本单 位相 同岗位最 低档 工资 8 0 %. 未 必违 反 同
威的界定。 在此指 出关于第二十条涵义存在 的争议, 并从不 同方面对第二十条的涵义进行分 析 与界定 . 最 后提 出条 文修 改之 立法拙 见
关键 词 : 劳 动合 同法 : 试 用期 ; 工 资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2 . 5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 — 2 8 6 8 ( 2 0 1 3 ) 0 1 — 0 0 5 5 — 0 4
两个标准之间使用了“ 或者” 一词 . 等于赋予了用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1 0 — 1 5
作者简介: 张丽丽( 1 9 7 9 一 ) , 女, 河南许 昌人 。 巢湖学院经济管理 与法学学院讲师。 研究方 向: 经济法 、 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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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在试用期工资的两个标准之 中选择 的权 利 。而且 ,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的立法 目的在 于保障劳动者 “ 同工 同酬” 的权利 . 据此 . 只要约
最低档工资是 2 0 0 0 元 2 0 1 1 年l 0 月小王向仲裁 机构提请仲裁 . 要求 A公司提高 自己试用期的待
遇。 本案中, 用人单位所支付给小王的试用期工资 既 低于 本单 位相 同 岗位最 低档 工资 的 8 0 %即
1 6 0 0 元 .又低 于劳动合 同约 定工 资 的 8 0 %即 2 4 0 0元 . 属 于任 意压低 劳动 者试 用期 工 资 的违 法 行为。 但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哪个标 准确认 小王 的试用 期工资 ?1 6 0 0元还是 2 4 0 0元?
一
低档工资与合 同约定工资不一致时 , 假如二者的 8 0 %均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那么试用期工资
是不得低于任何一个标准的 8 0 %? 还是只要不低 于其 中一个 标准 的 8 0 %就 可 以了?举 例如 下 :
种观点认为 , 既然《 劳动合同法》 表述时在
2 0 1 1 年7 月. 应届毕业生小王应聘到上海 A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之涵义分析及立法建议
张 丽 丽
( 巢湖学 院 , 安徽 巢 湖 2 3 8 0 0 0 )
摘
要: 自2 0 0 7年 6月我 国《 劳动合 同法》 颁布 以来 ,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法第二十条涵义
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虽然 2 0 0 8 年 9月国务 院颁布 的《 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对 《 劳动合 同法》 第二十条进行 了解释 , 但关于《 劳动合 同法》 第二十条的涵义依然缺乏统一、 权
1 关 于《 劳 动合 同法》 第二 十条 涵 义存 在 的
争议
公司工作 . 双方签订 了为期 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并约定 了 6 个月的试用期 。在劳动合 同中 约定 正式工资为 3 0 0 0元 。试 用 期 内每 月 工 资 1 0 0 0元 .尽管 1 0 0 0元 高于上海市 的最低工 资 9 6 0元 . 可毕 竟 与正式 工资差 距很 大 . 而且 适用 期
不得低于任何一个标准 . 即以高者 2 4 0 0 元为准 。
笔者对 这两 种观点 均不 予认 同
工同酬制度 当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低于本单位相 同 岗位 最低 档工 资 的 8 0 %时 . 持 试用 期 工资 应 当 “ 以高者为准” 的观点将会出现矛盾 . 即试用期工 资将高于转正之后的工资。比如 : 甲和用人单位 之间约定合同工资为 2 3 0 0 . 本单位相同岗位其他 劳动者 的最低 档工 资 为 3 0 0 0元 . 那么 . 试用 期工 资若“ 以高者为准” . 将不得低于 2 4 0 0 元. 即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