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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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2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2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1日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医保个账”)两部分。

第三条社会医疗保险的建立遵循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医疗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市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收入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以及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和支付标准等作相应调整。

市人民政府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七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步推进,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保练兵比武试题

医保练兵比武试题

医保练兵比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L工伤职工在认定工伤前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先按照()规定为其提供医疗服务和结算服务,在认定工伤后由按照()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单选题]A.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B.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C.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D.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答案解析:答案:A依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1号)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在认定工伤前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其提供医疗服务和结算服务,在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2.基准病种通常是本地普遍开展、临床路径明确、()、诊疗技术成熟且费用相对稳定的某一病种。

[单选题]A.并发症多合并症少B.并发症少合并症多C.并发症与合并症多D.并发症与合并症少「答案解析:答案:D依据:《广东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第十九条计算病种的分值和分值点值。

各市将区域内住院平均医疗费用或基准病种的次均医疗费用作为基准,计算各病种的分值。

基准病种通常是本地普遍开展、临床路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且费用相对稳定的某一病种。

在总额预算下,根据DIP医保基金预算支出、医保支付比例及各定点医疗机构病例的总分值,计算分值点值。

;各市经办机构可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作为周转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

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预拨()。

[单选题]A.预拨资金B.结算资金C.专项资金D.清算资金答案解析:答案:C依据:《广东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第二十六条基金预拨付。

各市经办机构可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作为周转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XXXX)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XXXX)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XXXX)《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指引》发布:在XXXX,我的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 3% 3.8%退休人员去年,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 (2)个人医疗账户缴费范围参保人员可以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下费用: 1。

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2。

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3。

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预防接种和体检费用4 .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医疗用品的费用提示:1。

被保险人的亲属使用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用和药品时,应当持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证明和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医疗、药品机构进行核对和登记2。

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不得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获取个人账户资金。

3、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一)医疗流程图*首次用于普通门诊和急诊、慢门、特殊门医疗,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1。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

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欠费次月起暂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3个月内偿还欠费、利息和滞纳金的,可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累计支付期限和相应金额转入个人医疗账户;在缴费后3个月内,利息和滞纳金、累计缴费年限和个人医疗账户的分配,不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被保险人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后,将在停止支付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提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3)普通门诊治疗标准1。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集标准和方法——人员类别筹集基数——每人每月提高1%的标准——筹集方法: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除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当年退休人员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灵活就业。

社保中心资讯专刊(2012年8月版)

社保中心资讯专刊(2012年8月版)

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社保中心资讯专刊2012年8月刊(第10期)《社保中心资讯专刊》2012年8月刊目录省内资讯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4广州市调整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定额结算标准4广州—南昌8月1日起启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4中山市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4中山调整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5东莞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5东莞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6东莞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交《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6惠州市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韶关市公布2012年医疗保险年度住院附加医疗保险待遇7汕头市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及社保待遇标准7汕头加强职工医保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备案和记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湛江转发完善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8江门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9清远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执行标准的通知9珠海调整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10茂名调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及工伤保险缴费比例10顺德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目录内药品报销比例10深圳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11深圳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1省外资讯临沂采集、调整公积金缴费基数11无锡调整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12唐山调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12岳阳调整2012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12合肥调整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缴费比例13九江采集、调整公积金缴费基数13九江调整大病附加保险费用13南通调整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13衢州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14长沙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14保定采集、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14新乡调整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及征收2012年大病年费14洛阳征收2012年大病年费15义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15哈尔滨征收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泉州调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16福州调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16厦门调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16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为加强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医疗帐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2〕61号)。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于2013年4⽉24⽇⼴州市第⼗四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与经济社会发展⽔平及参保⼈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来源多渠道、待遇⽔平多层次、城乡⼀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完善包括⼤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参保⼈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提⾼参保⼈员的社会医疗保障⽔平。

市、区、县级市⼈民政府应当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点的覆盖⾯,建⽴功能完善、运⾏⾼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财政、卫⽣、民政、税务、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物价、⾷品药品、审计等有关⾏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付、咨询等⽇常服务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等⼯作。

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作。

第⼋条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府、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2023年物价医保竞赛试题

2023年物价医保竞赛试题

2023年物价医保竞赛试题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题)1.参保人在就医时可以使用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作为身份校验,还可以打开手机用()作为身份校验。

[单选题] *医保电子凭证(正确答案)电子社保卡微信二维码微信收款码答案解析:依据:医保电子凭证也是参保人身份校验的一种方式。

2.按照省的规定,个人账户可不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哪项费用。

() [单选题] *A.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B.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C.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D.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依据:《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第十条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3.《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施行的时间是() [单选题] *A.2021年2月1日B.2021年4月1日C.2021年5月1日D.2023年1月1日(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依据:《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负责解释,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基准病种通常是本地普遍开展、临床路径明确、()、诊疗技术成熟且费用相对稳定的某一病种。

[单选题] *A.并发症多合并症少B.并发症少合并症多C.并发症与合并症多D.并发症与合并症少(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依据:《广东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第十九条计算病种的分值和分值点值。

各市将区域内住院平均医疗费用或基准病种的次均医疗费用作为基准,计算各病种的分值。

基准病种通常是本地普遍开展、临床路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且费用相对稳定的某一病种。

在总额预算下,根据DIP医保基金预算支出、医保支付比例及各定点医疗机构病例的总分值,计算分值点值。

解读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解读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编者按:本网站从即日起,将2011年10月9日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穗人社发[2011]147号)的要点刊登本网“要点解读解答”栏目,欢迎大家浏览,更欢迎您的意见和建议。

一、如何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缴费手续?(一)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及残联部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

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和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8月3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至主校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重度残疾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居民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凭以下资料办理参保登记:1.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应当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姓名的首页及参保申请人姓名的当页,下同)。

2.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广州市居民医保政策解读与实施细则

广州市居民医保政策解读与实施细则
➢ 我校将在9月15日前从学生缴纳学费帐户自动转账代缴医 保费,标识是“学杂—120”,请学生保证缴纳学费帐户余 额有121元。
备注: 新生:因政策是参保次月缴费,新生9月入学才参保,当年10月扣费。 无论任何原因学校代缴医保费失败的:请尽快到学校财务处报告姓名、
学号和帐号。 中途缴费次月享受。
广州市居民医保(大学生编) 政策解读
第一篇 第二篇 第三篇 第四篇

政策 参保缴费 医保卡 待遇 结
第一篇 政策
1.1 城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未成年人:
学龄前儿童及 未满18周岁的 非在校人员
非从业人员:
男18-60岁,女 18-55岁
➢ 居民医保卡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没有资金划入医保卡,只享受相应的社会 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3.4 医保卡与缴费关系 ➢有医保卡说明已参保,不说明已缴费。
➢缴费是工商银行,是新生入学时学校发的 工行卡;医保卡是光大银行。
➢参保才能缴费,缴费才能享受。
第四篇 待遇
4.1 参保人待遇范围
住院
不用选点 医保报销
2.6 代收代缴失败解决办法
➢ 借方帐户余额不足:请当年9-11月保证缴学费工行卡余额 有121元。
➢ 代理人姓名不符:帐户不是学生本人。请更新卡后报告学 校财务。
➢ 该卡号不存在:缴学费的工行卡已取消,换新卡后报告学 校财务。
➢ 没有帐号:新生入学时学校没有发卡,自己开卡后报告学 校财务。
特别提醒: 学生代收代缴是新生入学时学校发的工行卡。
老年居民:
男60岁以上, 女55岁以上, 无养老待遇
1.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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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25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府令第12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坚持精简高效、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动态调整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医保公共服务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第五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含电子凭证)管理。

参保人员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的使用及管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参保人未申领等特殊原因,或社保卡暂不能制发以及在制发、遗失、重制、未启用医保功能期间,可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服务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补换卡凭据作为其临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具有下列功能:(一)可作为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二)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使用、支取凭证;(三)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报销的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用的划入、支取;(四)经批准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包干资金的划入、支取;(五)在对应社保卡服务银行任一网点或医疗保险业务信息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六)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设定的其他功能。

第七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不得涂改及伪造,除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作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凭证外,不能转借他人使用。

参保人员直系亲属在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费用时,应当出示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定点医药机构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及个人信息资料。

第三章就医管理第八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医疗费用(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九条参保人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可自主选择本市任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诊疗规范和诊治指南,制定入院、出院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各种各类疾病的收住院治疗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病情为参保人办理入、出院手续。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入院、出院及住院管理规定,参保人应予配合并遵守。

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参保人员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出院或转院时,应事先告知参保人或家属,做好病情解释,并在病程记录中注明。

不得安排未达到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参保人出院或转院。

参保人员未达到入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将其收入院治疗的,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未达到出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安排其出院、导致其因同一疾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重复住院的,参保人员不需再次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规收费,并优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

住院参保人员必需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昂贵特殊医用材料的,须经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二条住院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出转诊理由,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或科主任签字,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参保人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为不符合转院条件参保人员办理转院的,参保人员转入医院未支付的起付标准由转出医院承担。

第十三条城乡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凭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以及符合相关政策的证明材料,办理产前门诊检查登记、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登记。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就医应当选择1家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还可再选择1家其他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在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具体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及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其他城乡居民选择1家指定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

大中专院校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为本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其在校学生按学校规定进行普通门诊就医。

第十五条普通门诊选定的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在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凭相关材料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大中专学生毕业当年可增加自由选点一次,无需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到非选定的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时,须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急诊留院观察除外。

参保人员进行一类门特病种以及二类门特病种的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急诊留院观察治疗不受选点限制。

除上述不受选点限制外,经审核确认进行二类门特治疗的参保人员,须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相应二类门特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各门特病种诊断或治疗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审核确认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在有效期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凭相关材料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除不受选点限制病种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异地就医管理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区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异地)的就医行为统称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一)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拟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事前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待遇。

(二)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享受相应的急诊留观、住院待遇。

(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父母现居住地的地级市范围内,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可在异地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待遇。

(四)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享受住院及相关门特待遇。

(五)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病需在国家或省公布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通过异地联网结算享受住院待遇。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期异地就医或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需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符合规定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异地就医待遇于办结次日生效。

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在职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其他参保人员由单位或个人办理。

异地就医待遇生效后,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仍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普通门诊医保待遇;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不再继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待遇,于办结次月起不再继续享受普通门诊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第十七条第(二)、(三)款异地就医情形的,也可事前(或事中)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异地就医待遇不受上述办结时间点限制。

第十九条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基本资料:1.《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2. 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应提供定居地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在异地连续居住生活6个月以上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应按参保身份提供如下资料:1.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非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提供居住证;2.居住在佛山、肇庆、清远、东莞、中山、惠州、韶关等广州周边地区,需往返两地间工作、生活的在职人员,应提供居住地身份证、户口簿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可提供相关(承诺)材料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四)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因外派工作、学习,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异地长期工作、学习的相关材料或承诺:1.用人单位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上述材料由用工单位提供,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关于劳务派遣资质的书面承诺(说明材料)、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及被派遣人员名单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2.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医保事务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委托该机构代理其办理社保业务的协议或委托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需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按下列办法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一)经本市三级综合(甲等)或相关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专家建议转诊异地治疗,由相关专科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外转诊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继续在异地进行后续住院治疗或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备案地其他统筹区异地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由异地转诊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申请表》,其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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