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专家库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建天津市应急科普专家库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建天津市应急科普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建天津市应急科普专家库的通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各位成员:应急科普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发生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能够贯穿于事前预防、事中自救、事后降低损失的全过程。
作为我市应急管理领域专家库成员,开展科普活动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的优势,更有利于人们正确认识灾害事故的科学性质和特征规律,有效提升社会公众的应急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科普专家队伍建设,市应急管理局面向全市应急管理专家,征集热爱应急科普事业的有志之士组建天津市应急科普专家库,进一步深化应急科学知识的普及,助力提升社会公众安全素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拟开展的主要工作1.审核把关。
对应急科普作品(产品)的内容进行专业性审核和质量把关。
2.撰写科普文章。
开展应急科普工作理论研究,撰写应急科普研究文章,探索应急科普工作的新路径、新方法。
3.参与视频录制。
参与天津电视台、天津应急官方新媒体等科普作品的视频拍摄,以多种形式传播应急科普知识和技能。
4.接受媒体采访。
以专家身份接受天津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应急科普专栏节目访谈、采访。
5.开展授课宣讲。
加入天津应急科普专家宣讲团,参与线上线下宣传活动,面向企业解读应急法律条文,面向社会传授应急科普知识。
6.其他应急科普宣传工作。
二、报名方式请热爱科普事业、致力于从事应急科普工作的专家,填写《天津市应急科普专家报名表》(见附件)于4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将联合市科协颁发聘书,并择优推荐加入正在组建的天津市科学传播学会应急科普专业委员会。
此外,对于非天津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如有应急科普工作经历和专业特长,有意愿加入应急科普专家库的,也可报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湘发改公管规〔2022〕792号•【施行日期】202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公管规〔2022〕79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我们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评聘第三章履职考核第四章专家权利义务第五章专家抽取第六章处理和惩戒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对有关招标项目的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适用其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湘建建〔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1〕14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10日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家库建立、使用及专家管理等。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的监督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专家库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类,包括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桥梁工程、岩土工程、起重吊装与安拆工程、拆除与爆破工程和其他工程等。
一名专家可以申请不超过两个专业类别。
第六条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
按照不同专业对专家进行分类编号、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从业年限和专业业绩)、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诚信信息、继续教育情况)等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a99071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ca.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20施行日期2006.11.20文号辽政办发[2006]73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管理,组建辽宁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或本专业评标专家的初审、业务培训、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建设、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需要设置网络终端,负责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重复建立新的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即具有中级职称和相关学历证明)。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1月6日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的选聘、管理和服务,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熟悉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经历。
(四)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
(五)能够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提供决策咨询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相关工作。
具备丰富的应急管理实践经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或者在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应急装备和技术、事故调查、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具备特殊专长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条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提供专家评审、决策建议、专家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承担武汉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武汉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委托的以下工作:(一)参与应急管理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二)参与应急管理调研与探讨、学术交流和课题合作,参与各类应急演练、宣教培训和公众传播等活动;(三)参与各类风险评估、会商和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四)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督查等工作;(五)参与各类应急救援和灾害事故调查,为灾害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六)参与应急管理相关科技成果推荐及鉴定,促进应急管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七)完成委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冀卫医函〔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医函〔2023〕4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管理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评审专家管理,提高医院评审质量和水平,保证医院评审公开、公平、公正,我委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2023年7月25日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医院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保证医院评审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客观、公平、公正,参照《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及《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评审专家库分为省级评审专家库和市级评审专家库。
省卫生健康委(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组建和管理省级评审专家库。
市级(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管委会,下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市级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评审专家库包括综合及专科、中医、妇幼等3类评审专家库,分别由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处、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负责。
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分类组建,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五条省级评审专家库专家主要负责三级医院评审工作,抽查复检部分二级医院的评审。
市级评审专家库专家负责二级和一级医院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科技专家库管理,规范专家咨询评审行为,保障我市各项科技评价、咨询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2月29日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规范科技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价、咨询活动,保障厦门市科技评价、咨询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提高厦门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厦门科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家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经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遵循原则】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并做好专家服务工作。
第五条【运维机构及职责】专家库的日常运维、系统管理和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可以购买服务方式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主要负责专家出入库信息初审、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专家日常联络、专家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专家出入库第六条【基本条件】入库专家基本条件:(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实事求是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07•【字号】津建招标〔2015〕43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健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7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聘任、培训考核、信用信息采集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录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库。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评标专家资料初审、教育培训和年度考核;(二)负责评标专家信息收集和评价;(三)负责调整评标专家库专业类别、增补评标专家、清出评标专家、更新评标专家信息;(四)负责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和维护;(五)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建立###公司招标工作
专家库的通知
公司各矿、各部室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招标管理工作,健全评标机制,提高评标质量,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开展。
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建立###公司招标专家库。
将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以上专业人员推荐为公司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将负责公司基本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施工估价在5万-100万元,设备、材料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服务采购估价在5万-50万元项目招标及采购的评标工作。
要求被推荐的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并在评审活动中能够客观公正、坚持廉洁自律原则,合法有效推进公司招标工作的正常开展。
被推荐入库的专家,将在招标前10分钟随机抽取。
###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30日
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印发
校对: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