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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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0月12日财建〔2001〕591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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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性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1、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2、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3、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4、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6、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量力而行,统筹安排。
1、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发改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2、城建项目须经区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下达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3、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指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经区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并纳入全区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
三、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审批权限1、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及城建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分管副区长审批;2、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
四、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起点为提高工作效率,在简化评审程序和采取限时办结制的基础上规定我区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起点:20000元。
送审起点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结(决)算,由建设单位(指挥部)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我区造价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五、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程序1、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须经区财政部门评审。
城建项目需先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送区财政部门复审。
2、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编制好工程(结)决算先送建设单位(指挥部)审核,再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城建项目需先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送区财政部门复审。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1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财建【2011】30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
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八)其他。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
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财政投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程序,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益和可行性,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财政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财政投资效益,保证财政支出合理、有效地发挥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的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投资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审查、评估和确定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效益,以及财政资金投入与回报的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纪律,确保财政投资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申报、初步审核、评审会议、终审、决策等环节。
第五条项目申报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填写项目申报书,详细填写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额、资金来源等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初步审核阶段,在收到项目申报书后,评审人员应仔细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包括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效益等方面。
第七条评审会议阶段,评审人员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组织评审会议,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终审阶段,由审核部门对评审会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财政预算情况进行终审,确定是否通过项目申报。
第九条决策阶段,由决策机构对通过终审的项目进行决策,并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资计划。
第三章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效益、技术可行性、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第十一条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包括市场需求、技术条件、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估,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性指标。
第十二条综合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包括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对技术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工艺、设备、材料、能源等方面的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技术可行性。
第十四条对项目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包括对就业、收入分配、社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评估。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建[2009]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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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是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财政投资活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下面是一个700字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一、总体要求1. 财政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有明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可行性。
2. 财政投资项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选题、评审和管理工作。
3.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和管理要注重风险控制和项目效益的实现。
4.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和管理要依托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流程进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评审机构1.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评审机构,在资金投入前对项目进行评审。
2. 评审机构应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
三、评审程序1. 项目申请人应向评审机构提交完整的项目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 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 评审机构应采用专业的评审方法和工具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4. 评审机构应将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申请人,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四、评审标准1. 评审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指标体系。
2. 评审标准和指标体系应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要求。
3. 评审标准和指标体系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比性。
五、结果报告评审机构应将评审结果和意见整理成报告,向资金决策机构和项目申请人提供。
评审报告应包括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六、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对于评审工作中出现的不合规行为和违法违规问题,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这是一个700字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总体要求、评审机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结果报告和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样的规定,可以规范财政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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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
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
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
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
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
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帐户资金情况。
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办法、内部控制与评审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办法、评审人员管
理办法以及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等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同时废止。
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