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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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青府办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青浦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上海市青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工作回顾(一)工作成效1.超额完成能耗总量及强度目标“十三五”期间,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逐年提高,单位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5.94%,超额完成本市下达的“十三五”单位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16%的目标;能源消费总量年均下降1.81%,远低于上海市下达的能耗总量年均增幅不超过2%的控制目标。

2015—2020年青浦区能耗总量及强度增幅2.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一是继续淘汰落后行业产能。

滚动实施《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聚焦“三高一低”落后企业,推进钢铁、石化、建材、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医药及四大工艺等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优化,“十三五”累计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3855项,累计减少能耗超过12万吨标准煤,涉及土地面积约2.16万亩。

二是积极引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围绕“三大两高一特色”主导产业,培育发展高端信息技术业,积极推动传统制造业向高端智能制造转型升级,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产值比重为25.1%,比“十二五”末提高2.8个百分点。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本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原料、工艺、技术或产品,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是指: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原料、产品(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或工艺、技术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二)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三)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五)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条认定内容(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的原料、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之内等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审定其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发改环资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1864号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七日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开发区管委会,企业集团:为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市用于扶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一)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脱硫废渣、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杆、机电产品再制造、电子废弃物、废铅酸电池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

(二)支持纳入国家和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单位组织开展试点实施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2•【字号】沪发改环资〔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3〕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2023年4月22日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本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有效衔接“十四五”规划目标2023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进一步下降,各区、各领域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应与“十四五”规划目标进度相衔接,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工程减排量完成国家下达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持续控制。

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综合管理全面落实双碳政策文件落地,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组织建设碳达峰碳中和数字平台,推进各区全面完成2022年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

三、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动本地“光伏+”综合开发利用、杭州湾海上风电建设、市外清洁电力通道建设,力争年内建成南通-崇明500千伏联网工程。

四、持续推动节能降碳增效开展年度区级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目标责任评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核查,持续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平台功能和接入范围,推动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计量系统升级改造。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05•【字号】沪府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5日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为进一步推动本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发展现状1.节能降耗目标超额完成。

“十三五”期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单位生产总值用水量分别累计下降22.7%和38.7%,能源消费总量、用水总量分别为1.11亿吨标准煤(含原料用能)和72.62亿立方米,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目标。

2.重点领域工作成效显著。

“十三五”期间,全市实施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近6000项,相当于减少能源消耗150万吨标准煤。

完成分散燃煤和集中供热企业的清洁能源替代,减少煤炭消费548万吨。

组织工业企业开展落后电机淘汰、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工程,提高能效水平。

新增民用建筑100%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累计推广绿色建筑2.33亿平方米,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300万平方米。

绿色交通体系不断完善,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总长达到729公里。

推广新能源汽车42万辆、充换电设施37.7万个、液化天然气(LNG)集卡4046辆、LNG内河船舶98艘。

开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等区域海绵城市建设,改造供水管网2207公里,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至9.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沪府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为了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实现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目标,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任务(一)“十五”期间本市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效果“十五”期间,本市各级领导重视节能工作,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努力开展节能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对缓解能源供需矛盾,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减少环境污染,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能源消费强度逐年下降。

全市每万元生产总值(GDP)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强度),在“九五”期间逐年下降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下降趋势,已从2000年的1.15吨标准煤(现价)下降到2005年的0.88吨标准煤(现价),“十五”期间万元GDP能耗下降16.5%,年节能率为3.5%。

2、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低于经济增长速度。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逐步上升。

尽管“十五”后期能源消费加快,但平均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为0.67,能源消费增长速度明显低于经济增长速度。

3、能源利用效率有所提高。

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管理,全市系统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逐年提高,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终端能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钢铁、烧碱等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沪府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2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建立健全本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目标到2025年,本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持续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明显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明显,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增强,生态环境稳定向好,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

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高地初步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成为全国典范,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质量更为优良,生态之城基本建成。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一)推进工业绿色升级。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增项目能耗准入门槛,加快推动制造业低碳化、绿色化、高端化优化升级,持续深入推进落后产能淘汰调整。

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大力推进绿色制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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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开发区管委会,企业集团:
为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2008〕1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扶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一)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脱硫废渣、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杆、机电产品再制造、电子废弃物、废铅酸电池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

(二)支持纳入国家和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单位组织开展试点实施的相关工作。

(三)支持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支持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
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范围:对于国家及本市重点支持领域内的项目、纳入国家及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以及区县有配套资金或政策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具体支持项目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主要采取一次性资助方式。

标准如下:(一)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助标准按照项目投资额(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纳入国家和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对其试点方案编制、信息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资助标准按照上述工作开展实际发生费用的20%执行,每个单位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根据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

(四)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其资助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并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投资额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农林类项目,其投资额原则上应在2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并已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预计在下一年度可以竣工(完成);
(七)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八)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项目申报)
(一)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归口申报,其中,区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初审;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

(二)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每年8月底前,各项目单位向各归口单位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附件1);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其论证意见,包括项目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计划、项目投资、资金筹措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利用量、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等;
3、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相关意见;
5、规划土地部门的意见或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
6、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7、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结算报表;
8、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附件3)
9、其他与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有关的材料。

(三)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循环经济试点类项目,每年8月底前,各项目单位向各归口单位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循环经济试点类项目)》(附件2);
2、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和开展相关项目工作费用的测算等有关材料;
3、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附件3)
4、其他与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各归口单位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按选定项目的推荐优先顺序排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如有必要,区县发改委在上报项目前可征求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研究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并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各归口单位下达项目专项扶持计划。

各归口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五)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完成)后向各归口单位提交拨款申请报告及经审计的决算报告。

(六)各归口单位对提交拨款申请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拨款申请审核意见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七)市发展改革委对拨款申请进行汇总后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项目单位。

第八条(监督和管理)
(一)获得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使用资金的同时,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项目管理合同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资源综合利用量、验收标准、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进度安排、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二)各归口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和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落实项目合同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
计。

(四)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经查实,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财政资助资金的申请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2、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循环经济试点类项目)
3、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
附件1: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附件2: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循环经济试点类项目)
附件3: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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