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的中学生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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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法律小故事案例(3篇)

校园法律小故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故事背景阳光明媚的下午,某中学的校园里,学生们正在操场上尽情地玩耍。

突然,一阵急促的哨声打破了校园的宁静,一群学生慌乱地跑向操场中央。

原来,一名学生在追逐过程中不慎摔伤,血流不止。

同学们纷纷围过来,惊慌失措。

这时,一位名叫李明的学生挺身而出,他冷静地处理了伤口,并迅速拨打了急救电话。

二、案例描述1. 事件经过当天下午,李明和同学们在操场上踢足球。

在追逐过程中,一名叫小刚的同学因为速度过快,不慎摔倒了。

小刚的胳膊被擦伤,鲜血直流。

看到这一幕,李明立刻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他迅速找到一块干净的布条,小心翼翼地为小刚包扎伤口,并安慰他:“别担心,我会帮你处理伤口的。

”2. 法律问题(1)李明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三、案例分析1. 李明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采取紧急救助行为的。

”李明在看到小刚受伤后,主动伸出援手,为小刚包扎伤口,并拨打急救电话,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

2. 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法律启示1. 青少年应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学会自我保护。

2. 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培养孩子的法治意识。

4. 社会各界要共同关注青少年成长,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五、结语青春是美好的,但青春也是脆弱的。

在这个美好的年纪,我们应当学会保护自己,关爱他人。

十则青少年法制教育案例

十则青少年法制教育案例

十则青少年法制教育案例青少年法律故事一为筹吧资去打劫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

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

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

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法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行执行。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优等生入户抢劫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

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

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

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

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

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

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青少年法律故事三父母从潮阳来广州做生意后,阿龙就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百依百顺。

2002年,父母把14岁的儿子接到广州来生活。

由于长期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没几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龙离家出走了。

当年1月30日,阿龙在外面和同学的弟弟、10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

最新法制小故事中学生五篇

最新法制小故事中学生五篇

最新法制小故事中学生五篇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

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法制小故事,供大家参考。

法制小故事1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早在两千多年前,孟子这句涵义精湛的话,就道出了法律的重要性。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了法律,就没有了根基,没有根基,就注定灭亡。

可见,法律是多么重要,是法律,让社会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如果没有法律,我们还能和平地生活在世界上吗?我们作为祖国的花朵,更应该遵守法律。

在读了《关爱成长,法制护航》这本书后,我对法律的认知更近了一步。

我们这些祖国的希望,应该懂得怎样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可是,一些人却因为不懂法律,而酿成惨案。

年2月20日,家住扶风县的小杨在上网时,被小王等4个无业小青年强行拉出网吧,围住索要“保护费”。

小杨说自己没钱。

谁知对方一听此言威胁说不给钱就等着挨打,惊慌失措的小杨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直捅小王的腹部造成对方血流不止。

见闯了大祸,小杨当天就潜逃到外地。

可最后还是被警方抓住。

其实,小杨完全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

只因不懂法律,伤了别人,毁了自己,伤了俩家人的心。

这样的事例不止一个,但原因都是一样的。

为了我们的明天,为了我们的未来,我们要懂得法律,改掉坏习,不要被利益所诱惑。

我们也不能总是依赖法律。

我们要多读读像《关爱成长,法制护航》这样的书,做一个好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

愿天下的人都能正确地认知法律,做好国家的栋梁。

法制小故事2什么是法制?法制就是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你触犯了法律,法律就会毫不留情面的对待你!法律,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工具,是我们公民的一个保护伞,是我们的权益遭到破坏时的一个维护者,也是我们公民应该遵守的一个法则。

这个法则是铁面无私的,永远不会因为某些原因而改变,也不会因为环境而变动。

青少年法律小故事案例(3篇)

青少年法律小故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青少年犯罪案件逐年上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纷纷采取措施,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

本案例讲述了一位名叫小明的青少年在法制教育活动中逐渐成长,最终成为一名守法公民的故事。

二、案例经过小明,一个活泼好动的初中生,从小生活在单亲家庭。

父亲忙于工作,母亲则忙于照顾小明和妹妹。

由于缺乏关爱,小明在成长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叛逆心理,经常与同学发生冲突,甚至与老师对抗。

某日,小明在街头与一伙不良青年发生争执,被对方打成重伤。

在医院治疗期间,小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

这时,学校组织了一次法制教育活动,邀请了法院法官为同学们讲解法律知识。

法官以生动的事例向同学们阐述了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并强调了法律对于青少年的重要性。

小明被法官的讲解深深触动,他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定重新做人。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小明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他逐渐明白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并决心改正自己的错误。

然而,小明在改正错误的过程中,遇到了重重困难。

他的朋友劝他:“别那么认真,反正大家都这样。

”他的父母则担心小明会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但小明坚定地说:“我要用实际行动证明,我可以成为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在法制教育老师和同学的鼓励下,小明开始努力改变自己。

他主动与同学沟通,化解矛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用实际行动践行法制观念。

三、案例结果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小明逐渐成为了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他的成绩不断提高,与同学的关系也日益融洽。

在一次法制教育活动中,小明作为优秀学生代表发言,分享了自己的成长经历。

小明说:“以前,我认为法律离我很远,现在我明白了,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只有遵守法律,才能过上幸福的生活。

我要感谢法制教育,让我重新找到了自己的人生方向。

”小明的故事在学校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同学纷纷效仿他的行为,争做守法公民。

中学生法制教育故事五篇

中学生法制教育故事五篇

中学生法制教育故事五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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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课堂小故事(3篇)

法律案例课堂小故事(3篇)

第1篇在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法学系教室里座无虚席,学生们都聚精会神地聆听着教授讲述一个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典型案例。

教授讲道:“今天我们要分析的案例,涉及到了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问题。

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个案例,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

”故事的主人公是李明和李强,他们是同村的好兄弟。

李明年轻时就外出打工,而李强则一直在家乡务农。

李明在外出打工期间,结识了一位名叫王丽的女子,两人相恋并最终结婚。

王丽在李明去世后,生下了一个儿子,名叫小李。

李明去世后,留下了巨额遗产。

按照李明的遗愿,这些遗产应该由他的妻子王丽和小李继承。

然而,李强的母亲,李明的岳母,却提出了异议。

她认为,李明生前与她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李明去世后,她的赡养问题由李强负责。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为了遗赠人的养老、抚养等目的,以书面形式约定,遗赠人去世后,抚养人对其子女、配偶等亲属给予一定的经济或物质帮助,以换取抚养人对遗赠人的赡养义务。

这种协议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李强的母亲认为,李明与她的遗赠抚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李明的遗产应该由李强继承。

然而,王丽和小李则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是李明与其母亲之间的个人约定,与王丽和小李无关,他们应该继承李明的遗产。

这个案件引起了学生们热烈的讨论。

有人认为,遗赠抚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该尊重李明与其母亲之间的约定;也有人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是个人之间的协议,与遗产继承无关,王丽和小李应该继承李明的遗产。

教授听完学生的讨论后,开始了他的讲解。

教授说:“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抚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抚养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然而,这种效力并不是绝对的。

”教授接着说:“在这个案例中,李明与其母亲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约定李明去世后,李强对其母亲给予赡养。

这个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这个协议只涉及李明与其母亲之间的关系,与王丽和小李无关。

中学生遵守法律的案例(3篇)

中学生遵守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在繁华的都市中,有一所著名的中学,这里的学子们不仅成绩优异,更以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著称。

在这所学校的众多优秀学生中,有一位名叫小明的中学生,他的故事成为了全校师生学习的典范。

小明,一个平凡而又不平凡的中学生。

他成绩优异,性格开朗,热爱集体,关心他人。

在日常生活中,他始终将遵守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中学生应有的社会责任和法治精神。

一、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小明深知,遵守纪律是遵守法律的基础。

因此,他在学校生活中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每天按时到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在课堂上,他从不随意讲话,不打扰他人;在课间,他主动帮助同学,关心他人。

在他的带动下,班级纪律得到了明显改善。

二、关爱他人,助人为乐小明不仅自己遵守法律,还积极帮助他人遵守法律。

有一次,他在放学路上看到一位老人摔倒在地,他立刻上前扶起老人,并询问是否需要帮助。

在得知老人只是扭伤了脚踝后,小明主动提出送老人回家。

在送老人回家的过程中,小明始终关心老人的身体状况,并提醒老人以后要注意行走安全。

这一善举让周围的居民都为小明的品德点赞。

三、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小明深知,不良风气会腐蚀人的心灵,影响社会的和谐。

因此,他始终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在网络上,他从不传播不良信息,不参与网络暴力;在生活中,他从不吸烟、酗酒,不沉迷网络游戏。

在同学们的生日聚会上,他总是劝阻大家不要饮酒过量,以免影响身体健康。

在他的影响下,班级同学纷纷效仿,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四、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小明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用实际行动践行法治精神。

他曾参加过学校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为美化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他还参加过关爱留守儿童活动,为留守儿童送去温暖。

在公益活动中,小明始终秉持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用自己的行动传递正能量。

五、遵纪守法,勇斗歹徒在一次放学回家的路上,小明目睹了一起抢劫事件。

面对手持凶器的歹徒,小明没有退缩,而是勇敢地站了出来。

法制教育的小故事5篇

法制教育的小故事5篇

法制教育的小故事5篇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

在法制的蓝天下,我们将从一只没有羽毛的小鸟逐渐变成一群展翅高飞的雄鹰。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制教育的小故事,欢迎阅读与借鉴。

法制教育的小故事张兵是班里的“小霸王”,喜欢动手,常为一点小事就与人打起来。

比如女同桌超过了他划的“三八线”,哪个同学走路不小心碰到了他的胳膊,哪个同学动了用他的书本,他都可能跳起来,给上一拳。

别看他个子不高,声音却特别大,脾气却特别坏。

要是抓住了他做错事,总是会听到他的大嗓门叫喊着:“不是我,是他先!”在同学们心中,他是个爱惹事,不好相处的孩子,因此谁也不愿和他交往。

在老师眼里,他是个顽固不化,惹是生非的“麻烦生”。

而在他心里,也充满了对同学,对老师的不满,对于老师和同学的提醒,他总是说:“别人也这样,为什么总说我?”有一天,张兵的臭脾气又发作了,为了一点小事竟和高年级的学生打了起来,毕竟是高两个年级的学生,没几下张兵身上就受了伤,脸上被划花了,手腕也肿了,可是,明显处于劣势的张兵却不可就此罢休,还硬是和那个高年级学生纠缠不清,几个老师生拉硬扯才把他俩分开。

可是张兵并没有就此罢休,扬言一定要对那个学生进行报复,并发誓“血债要血还”。

我感觉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于是,我把张兵的爸爸叫了过来。

张兵的爸爸来到学校,见儿子又“闯了祸”,气急败坏,黑着个脸,狠狠地熊了儿子一顿,父亲的严词厉色,并没有让张兵低头认错,反而对父亲怒目相向,于是怒火中烧的父亲对着孩子就是一顿拳打脚踢。

看着张兵父亲“恨铁不成钢”却又简单粗暴处理方式,我知道问题根本无法就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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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的中学生小故事一位司法工作者曾十分动情地讲了一个真实的故事:一天,我在少年管教所接见室里,见到一群刚刚入监不久,身上痞气犹存、欲隐还现的少年犯。

这时有个年约十六、七岁的男孩,看看我身上的着装,走上前来,拉着我的手说:"叔叔,救救我吧。

我不是个坏孩子,我不是个坏孩子呀!"我低头看看他那稚嫩、天真的脸蛋,听着他那诚挚、悔恨的请求,一种怅然若失的感觉涌上心头。

随着男孩的呼唤声,我发现坐在他身边的一位双目失明、年近花甲的老人站起来。

他右手撑着一根手杖,脸上挂着泪水,用震颤沙哑的喉咙说到:"同志,孩子犯法我们家长有责让啊!因为俺不懂法,不会用法来教育孩子,所以才……"他说到这里便哽咽了,他是男孩的爸爸,老伴半身瘫痪,他是让不满十岁的小女儿牵手引路,一跛一颠走来的。

看着眼前这一老两少的场面,我匆忙搀扶着老人坐下,此刻我的心也随着这老少两代的抽泣而震颤了。

孩子的呼唤,老人的心声,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能说些什么呢?这个故事,使我不禁思绪万千,久久不能平静。

是的,他们天生并不是坏孩子,至少他们原来大多不是坏孩子,可是他们犯罪了。

中学生违法的犯罪问题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深沉的思考。

1、选举非儿戏破坏要惩处2004年的一天上午,某市李庄有一名40多岁的妇女,由于对乡人大代表候选人邓某有意见,在全村选民正在进行投票选举乡人大代表时,竟然纠集部分村民阻止选举,谩骂、阻碍其他选民投票,还起哄、推搡工作人员,抢夺人大代表选举票箱,并撕毁选票。

把剩下的选举票箱扔进村边的小河里,在无奈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只好返回。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不久,几名公然破坏人大代表选举的人被正式刑事拘留。

后来他们受到了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处罚。

2、要奔前程走正道花钱贿选要处罚湖南岳阳市某镇召开人大会拟补选一名副镇长。

现年34岁的本镇畜牧水产站站长邹鲁得知后,便通知邹游、柴荣共同商议如何竞选副镇长。

邹鲁武决定拿出3000元,由邹游、柴荣对各自熟悉的人大代表行贿,共贿赂27名人大代表。

邹鲁武还利用自己是镇人大会第四代表团团长的身份,跟镇人大代表打招呼,结果在选举会上顺利当选。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把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定为破坏选举罪。

该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当地县人民法院近日对邹鲁武贿选案作出判决,以“破坏选举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

在今年6月,邹鲁武因贿选被镇人大会罢免了副镇长职务。

参与策划贿选的邹游、柴荣免予刑事处罚。

3、修建学校是好事滥伐森林悔不该“我们村的马主任判处有期徒刑2年,太冤枉啦!”村民都这样说。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在2001年的春天,安徽山区某村的小学校年久失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由于当地村小太多,乡人民政府也没钱支助,所以修学校的钱只能由本村解决,但村里没有那么多钱,怎么办呢?最后该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马某决定向县林业局争取了砍伐40个立方米木材的指标,用它作为修建的材料和经费,结果由于成本大大提高,马某擅自带领村民们多砍了200个立方米。

当一座漂亮的学校将要竣工的时候,公安人员带走了马某。

由于他的行为触犯了《森林法》和《刑法》,被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

为什么马主任做好事却被判刑呢?原来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有这样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看来我们做好事也得遵守法律呀。

4、少年无知毁树苗害人害己是教训在1989年的一天,嘉兴某高一学生王某(未满18周岁)被公安人员依法逮捕了,这一消息在这所学校炸开锅啦,为什么啦?原来是王某被逮捕的原因是因为他的叔叔和他父亲长期不和,前一段时间两家为了房子的事情大打出手,父亲由于年龄大了一点,被他叔叔打破了头,花去了20多元医药费,后来他父亲向他叔叔要医药费,遭到他叔叔的拒绝。

正逢星期日王某放学回家,听到这件事真是气急败坏,当天夜里他把叔叔家的500棵刚种9个月的果树苗全部砍掉,而这些树苗买来时总共只花了1800元,最多赔偿算了,为什么要逮捕呀?其实这是王某太无知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

”王某把叔叔家的500棵果树苗全部砍掉,情节已属于“数量较大”,后来由于王某未满18周岁,本人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当地人民法院在对他刑事拘留30天后,决定让他的父母赔偿其叔叔的经济损失后免于起诉,但这件事对王某真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呢。

5、劳资纠纷莫小视依法处理出和谐一天,来湖州织里打工的安徽广德民工张辉来因不事和业主刘某发生争吵,刘某当即要辞退张辉来等7人。

张辉来十分恼怒,威胁刘某说:“你敢辞退我们,我就杀掉你家两个孩子!”随即打电话叫来了40多位老乡,双方剑拔弩张。

镇司法所所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常务副主任吴美丽当即将双方叫来,在认真听取双方的诉说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他们进行了有关法律的宣传。

经过做工作,张辉来等7人最后同意与业主刘某解除劳动关系,但他们要求调处中心帮他们重新计算一下计件工资的总额。

吴美丽将张辉来等人所做的23种不同款式的衣服全部拿到调处中心,并根据市场价格客观公正地评定了每件衣服的工资。

张辉来等人拿到了11660元的工资后十分满意。

一场可能引起恶性事件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化解。

那么吴美丽用什么法进行宣传的呢,主要是《劳动法》中的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看来我们平时对劳资双方都要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一旦出现劳资纠纷才能依法解决,不至于出现重大恶性事件,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6、节日加班是需要支付工资须合法某服装公司因为赶订单安排职工在十一节日期间加班。

张某等加班职工提出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该公司劳资部经理只同意给加班职工安排补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

张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请求纠正该公司的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张某的举报后,经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安排职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后以已安排补休为由未支付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该公司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规定的期限内补发了张某等职工的加班工资。

7、依法维权路漫漫人间自有公道在张斌被浙江省仙居县邮电局招用为报刊投递临时工。

他并不把自己当做临时工看待,而是像正式职工一样有着“绿衣天使”的职业自豪感。

他每天都早出晚归,工作踏踏实实,从没有出现过报刊的迟投或误投,因此也深得客户和邮电局领导的好评。

1997年的一天,张斌在骑车投递报刊时,不慎被一辆拖拉机上的毛竹严重戳伤右眼,右眼视网膜剥离。

经过近1个月的医治,眼睛虽然是保住了,但被认定为6级伤残,右眼几近失明,左眼视力已降至0.1。

突如其来的事故,让张斌欲哭无泪,生存的压力成了他心上无法释然的阴影。

邮电局虽然同意报销张斌的医疗费用,但认为张斌只是本单位的临时工,因此,只同意发给张斌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1999年,张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共同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合计2.65万余元,并安排工作,享受职工待遇等相关的工作保险待遇。

最后官司打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经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直接对案件进行再审,并于最近作出终审判决:张斌所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按资产比例来分担张斌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等9000多元,并按照每月330元。

为什么张斌的官司能打赢呢?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待遇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置的一项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作为一项带有强制性的福利性待遇,是每一位企业职工当然享有的权利。

8、文物保护遇挑战目光短浅拆古桥2003的某一天,在浙江某村村民为了出行的方便,擅自拆掉了清朝嘉庆年间建造的古石桥,该桥已在2001年被确认为市文物保护点,为什么村民非拆掉它不可呢,原来该桥已经严重影响村民的车辆通行,在旁边另修一座水泥桥则费用很大,而该村经济基础薄弱,于是大家决定把古桥石以12万元的代价卖给桐乡乌镇某单位,用这笔资金在原址上造一座可通汽车的水泥桥,后来当地镇政府向区委反映,区委命令镇政府把古桥石追了回来,但石桥已无法恢复,实在太可惜啦。

村民们这样做既不符合自己的长期利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也规定:“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看来对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科学发展观教育很有必要。

9、学生上课出意外责任就在不听劝某市农村中学初二男生张某生性好动,十分喜欢上体育课,但学校每年的学生体检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脏病,多次劝家长对起进行治疗,并决定免其上体育课。

他家长都在省外办厂,而且见其身体很正常,学校老师和校长多次打电话要求家长配合,均不予理睬。

还说出了事我们自己负责,还要求学校让张某上体育课。

学校为慎重起见,上体育课时让他在教室内休息,并要求其在室内文明休息,经过了解其能在教室里正常休息。

一天,班级里其他同学在室外上体育课,教室里只剩下张某,张某觉得无聊,在教室做跳跃伸手拍日光灯,结果灯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头上,既造成外伤,又引发心脏病,幸亏老师及时发现,将其送入县人民医院急救,终于脱险,花去了人民币12000元。

不久家长来学校论理索赔,说学校如果让其上体育课就不会发生此事。

那么学校的做法对吗?应该是对的,因为学校是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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