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负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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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解析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 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3、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 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5 地、市级办公建筑
主要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室、档案室及 主要通道照明用电
二级
气象业务用计算机系统用电
一级*
6 地、市级及以上气象台
气象雷达、电报及传真收发设备、卫星云图 接收机及语言广播设备、气象绘图及预报照 明用电
一级
序号
建筑物名称
用电负荷名称
负荷级别
7 电信枢纽、卫星地面站 保证通信不中断的主要设备用电
一级
用电,走道照明用电,百级洁净度手术室空调系统用电、
重症呼吸道感染区的通风系统用电
除上栏所述之外的其他手术室空调系统用电,电子显微镜、 一般诊断用CT及X光机用电,客梯用电,高级病房,肢体 伤残康复病房照明用电
二级
走道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障碍照明用电,主要业 24 一类高层建筑 务和计算机系统用电,安防系统用电,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 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 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 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 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 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 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电力负荷分级明细表

电力负荷分级明细表

注:我国的用电负荷只有一、二、三共三个负荷等级。

表格中“一级(特)”表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它也属于一级负荷,不能将其与一、二、三级负荷并列为第四种负荷级别。

关于负荷分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用电单位(建筑物、群)的负荷级别由该建筑物的规模、性质、功能及单位内各类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共同确定。

对建筑内部的最高等级用电设备而言,其负荷级别可能与该建筑物的负荷等级相同,也可能高出一级(例如当某建筑内一级负荷设备用电量很小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该建筑物可能按二级负荷用户供电)。

电气工程师应首先根据建筑专业提供的设计资料并会同建筑专业共同确认一项建筑工程的建筑类别和等级,然后对照负荷等级划分表确定电能用户(用电单位)及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当某种用电负荷在通用性与专项性负荷等级表的负荷级别相矛盾时,应按等级较高者划分执行。

表中未列出的负荷可以类比确定负荷等级。

(2)表中所列序号1~3分别为一类高层建筑、二类高层建筑和非高层建筑的通用性负荷等级划分,其它则为专项性负荷等级划分。

(3)当主体建筑内有特别重要的一级负荷(即所谓的特别重要负荷)时,与特别重要负荷相关的空调负荷应划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内有一级负荷时,与一级负荷有关的主要通道照明应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用电单位同理类推;主体建筑内有大量一级负荷设备时,其附属的锅炉房、冷冻站、空调机房的电力和照明应为二级负荷;重要电讯机房的电源为一级负荷,其交流电源的负荷级别应与该用电单位的最高等级的电力负荷相同;表7-1中列为一级负荷的电子计算机及其系统机房和已记录的媒体存放间的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

(4)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一类和二类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应分别按一级和二级负荷要求供电,非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除表7-1所列项目及专项设计规范另有规定外均可按三级负荷要求供电。

建筑电气防火规范

建筑电气防火规范

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v 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10.2.1条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 m。

第10.2.2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1193-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1193-2011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J[GJJ JGJ 242 - 2011备案号 J 1193 -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1- 05 - 03 发布2012- 04-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 242 - 2011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2 年 4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1001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 - 2011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4.3.2 、 8.4.3 、 10. 1. 1 、 10.1.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5月3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 ))的通知 )) (建标 [2007J 125 号 )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 术语 3. 供配电系统 4. 配变电所 5. 自备电源 6. 低压配电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 电气照明 10. 防雷与接地 ; 1 1.信息设施系统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4. 公共安全系统 15. 机房工程。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表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表
3
非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
消防用电
一级
①>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
二级
②任一层面积>3000m2的展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店、省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楼
③室外消防用水量>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
④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4
国宾馆,国家级大会堂、
国际会议中心
主会场、接见厅、宴会厅照明,电声、录像、计算机系统
一级(特)
地方厅,总值班室、主要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客梯、生活泵
一级
5
省部级计算中心
电子计算机系统电源
一级(特)
6
地、市级及
以上气象台
气象业务用计算机系统电源
一级(特)
气象雷达、电报及传真收发设备、卫星云图接收机及语言广播设备、气象绘图及预报照明用电
排污泵、生活泵、主要客梯,宴会厅、餐厅、康乐设施、门厅及高级客房、主要通道等场所的照明用电;厨房用电
一级
其他用电
二级
19
电影院
甲等电影院(不包括空气调节设备用电)
二级
乙等特大型电影院的消防用电和应急照明
20
博物馆
展览馆
大型馆安防系统用电,珍贵展品展室的照明
一级(特)
大型馆的电气负荷
≥二级
中、小型馆的电气负荷
主要业务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安防系统用电,电子信息机房用电
客梯、排污泵、生活泵
2
二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防排烟设施、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电动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
二级
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值班照明、航空障碍标志灯等

最新各类负荷分级明细表(含人防负荷分级)

最新各类负荷分级明细表(含人防负荷分级)

最新各类负荷分级明细表(含人防负荷分级)表7-1 负荷分级表注:我国的用电负荷只有一、二、三共三个负荷等级。

表格中“一级(特)”表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它也属于一级负荷,不能将其与一、二、三级负荷并列为第四种负荷级别。

关于负荷分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用电单位的负荷级别取决于该单位内最高级别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

(2)表中所列序号1~3分别为一类高层建筑、二类高层建筑和非高层建筑的通用性负荷等级划分,其它则为专项性负荷等级划分。

(3)电气工程师应首先根据建筑专业提供的设计资料并会同建筑专业共同确认一项建筑工程的建筑类别和等级,然后对照负荷等级划分表确定电能用户(用电单位)及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当某种用电负荷在通用性与专项性负荷等级表的负荷级别相矛盾时,应按等级较高者划分执行。

(4)当主体建筑内有特别重要的一级负荷(即所谓的特别重要负荷)时,与特别重要负荷相关的空调负荷应划为一级负荷。

(5)当主体建筑内有一级负荷时,与一级负荷有关的主要通道照明应为一级负荷。

二级负荷用电单位同理类推。

(6)重要电讯机房的电源为一级负荷,其交流电源的负荷级别应与该用电单位的最高等级的电力负荷相同。

(7)主体建筑内有大量一级负荷设备时,其附属的锅炉房、冷冻站、空调机房的电力和照明应为二级负荷。

(8)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一类和二类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应分别按一级和二级负荷要求供电,非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除表7-1所列项目及专项设计规范另有规定外均可按三级负荷要求供电。

(9)表7-1中列为一级负荷的电子计算机及其系统机房和已记录的媒体存放间的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

(10)非高层住宅(包括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用房的非高层住宅)的电梯电力应为三级负荷。

用电负荷等级划分

用电负荷等级划分

电力工程总包及物资用电负荷等级分类及供电方案福建美宁电力电子工程公司二0一三年三月用电负荷等级分类及供电方案一、负荷分级由于不可能对所有的用电单位和用电设备都采取相同的供电措施,所以供配电设计应首先对用电单位和用电设备进行负荷分级。

负荷分级应根据用电单位(即电能用户)和用电设备的规模、功能、性质及其在政治、经济上的重要性进行确定。

负荷分级的目的和意义在于根据不同的负荷级别确定用电单位和用电设备的供电要求和供电措施,以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和合理性。

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负荷按应急电源自动切换的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划分为0s、小于0.15s、0.5s、15s和大于15s五个级别,而我国则是沿用前苏联的做法,按用电单位或用电设备突然中断供电所导致后果的危险性和严重程度分为一、二、三级。

1.1符合下列一种或几种条件者,应划分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例如医院手术室的照明及电力负荷、婴儿恒温箱、心脏起搏器等单位或设备。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者。

例如国宾馆、国家级会堂以及用于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场所,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的重点企业、一类高层建筑的消防设备等用电单位或设备。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者。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不低于四星级标准的宾馆、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大型对外营业的餐饮单位以及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重要用电单位或设备。

(4)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特别重要公共场所。

例如大型剧院、大型商场、重要交通枢纽等。

对于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信枢纽、国宾馆、国家级及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国家级大型体育中心、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中断供电将影响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正常工作或者中断供电将会发生爆炸、火灾、严重中毒以及特别重要场所中不允许中断供电的一级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

用电负荷品级分表

用电负荷品级分表

注:我国的用电负荷只有一、二、三共三个负荷品级。

表格中“一级(特)”表示一级负荷中的专门重要负荷,它也属于一级负荷,不能将其与一、二、三级负荷并列为第四种负荷级别。

关于负荷分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用电单位(建筑物、群)的负荷级别由该建筑物的规模、性质、功能及单位内各类用电设备的负荷品级一起确信。

对建筑内部的最高品级用电设备而言,其负荷级别可能与该建筑物的负荷品级相同,也可能高出一级(例如当某建筑内一级负荷设备用电量很小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该建筑物可能按二级负荷用户供电)。

电气工程师应第一依照建筑专业提供的设计资料并会同建筑专业一起确认一项建筑工程的建筑类别和品级,然后对照负荷品级划分表确信电能用户(用电单位)及用电设备的负荷品级,当某种用电负荷在通用性与专项性负荷品级表的负荷级别相矛盾时,应按品级较高者划分执行。

表中未列出的负荷能够类比确信负荷品级。

(2)表中所列序号1~3别离为一类高层建筑、二类高层建筑和非高层建筑的通用性负荷品级划分,其它那么为专项性负荷品级划分。

(3)当主体建筑内有专门重要的一级负荷(即所谓的专门重要负荷)时,与专门重要负荷相关的空调负荷应划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内有一级负荷时,与一级负荷有关的要紧通道照明应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用电单位同理类推;主体建筑内有大量一级负荷设备时,其附属的锅炉房、冷冻站、空调机房的电力和照明应为二级负荷;重要电讯机房的电源为一级负荷,其交流电源的负荷级别应与该用电单位的最高品级的电力负荷相同;表7-1中列为一级负荷的电子运算机及其系统机房和已记录的媒体寄存间的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

(4)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品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供配电系统设计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一类和二类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应别离按一级和二级负荷要求供电,非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除表7-1所列项目及专项设计标准还有规定外都可按三级负荷要求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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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负荷等级
————————————————————————————————作者:————————————————————————————————日期: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3.2.3 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上述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 特、甲等剧场,本条1款所列的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乙、丙等剧场应为二级负荷;
3 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甲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

3.2.4 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3.2.5 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

3.2.6 区域性的生活给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

3.2.7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2.9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2.10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2.11 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

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1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表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3.2.2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2.3 建筑高度为1OO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它公共建筑;
3 除本条第1、2 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有关规定。

11.1.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 内供电。

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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