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完全按市场价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_办法_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哪些内容?评估流程又是怎样的?那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协商调解:对于补偿协议的争议,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行政裁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
3.司法途径: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特别规定
1.特殊困难群体:对于征收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应给予适当照顾和帮助。
2.紧急情况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应迅速响应并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提供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选择。
3.搬迁补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
4.临时安置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房屋评估
1.评估机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评估结果公示: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被征收人监督。
5.签订补偿协议: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6.实施搬迁: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搬迁。
7.补偿款支付: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
七、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征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调解:如协商无果,可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3.诉讼:如调解无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助补贴:包括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等,具体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房屋评估程序
1.评估机构选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2.评估过程:评估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
3.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评估过程的透明公正。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1住建部发布新规

住建部发布新规:房屋征收完全按市场价评估补偿2011年06月08日 07:28 来源:新京报参与互动(41)【字体:↑大↓小】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公布实施后,住建部昨天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
其中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选定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签订合同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实地评估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公示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交付报告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变化1 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昨天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逐条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讲的是立法宗旨。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解读:本条讲的是适用范围及补偿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解读:本条讲的是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该条是新条例的主要亮点之一,民主决策、程序正当、公开透明是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
从操作层面看,乱决策、暗箱操作、结果不公开等正是引发拆迁之乱的主要根源,新条例规定了此三项原则,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搬迁之乱。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解读:该条讲的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包含下面几层含义一是征收补偿的工作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拆迁条例》中赋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上收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为新条例第三条所确定的各项原则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时,新条例在文字表述上更为规范,统一使用了“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表述方法,而在《拆迁条例》中既使用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词,又使用了“市、县人民政府”一词,以致在实践中,对区人民政府(县级)的主体资格及权限产生了较大争议。
二是征收补偿的实施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
由于各地的机构设置并不完全相同,承担的职责有较大差异,所以新条例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承担该职责的部门。
三是配合部门的职责。
由于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到多个部门,只有这些部门紧密配合,才能保障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三、征收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3.诉讼: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征收部门所有。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本方案旨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征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收部门应严格遵循本方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征收部门应密切关注被征收人的需求,及时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被征收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通过共同努力,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五、优惠政策
1.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税费减免: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奖励措施:对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奖励。
六、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2.调解:双方可以申请政府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3.附属设施及构筑物补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征收补偿程序
1.发布征收公告: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
什么叫拆迁评估

什么叫拆迁评估
大家可能都会遇到过拆迁,拆迁有道程序那就是拆迁评估,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建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6月7日,我国住建部发布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标志着我国的拆迁征收评估已经做到与市场价同步。
目前各省均有自己的一套拆迁评估规范。
以上就是拆迁评估的概念解释。
《早盘必读6月8日市场要闻精选》

住建部:房屋征收评估完全按市场价住建部昨天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
其中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央行启动千亿元正回购应对公开市场巨量到期资金业内人士认为,央行再次发行28天期正回购操作,主要是为了应对巨量的到期资金。
数据显示,本周到期资金量2260亿元,其中票据到期740亿元,正回购到期1520亿元,本周到期资金规模是6月最大的一周。
由于上周四央行已发行过3年期央票,该期限票据本周可能停发,因此,本周央行在公开市场的回笼压力较大。
国信证券分析师李怀定指出,央行昨日启动1000亿元28天期的正回购操作,主要目的也只是平滑未来市场到期资金状况。
就当前的经济与货币紧缩形势来看,未来准备金率、加息等手段动用的可能仍不能排除。
银监会再出招为小企业"输血"为解决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银监会规定,允许银行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单列"。
分析认为,此项新规有助于降低相关贷款在银行资产中风险权重,从而缓解银行的资本金压力。
A股出现首家中止发行公司昨日,由于询价对象不足20家,八菱科技成为A股首家中止发行公司。
有投资者称:"这绝对是IPO改革以来最伟大的标志**件。
"市场人士指出,新股中止发行的出现,从侧面反映了目前市场正逐步接近底部区域。
去年6、7月份,市场也曾出现了一波凌厉的破发潮。
此后,沪指从2300点一线快速拉升,一直上攻到当年11月3200点一线。
近期新股首发市盈率不断降低,新股破发现象日益普遍,前所未见的新股中止发行也随之出现,预示着市场正逐步接近估值低点。
火电排污新标准年内出端午加息未现预计本周末可能性大之前市场预期较高的端午加息并未到来,但是市场对加息的预期并未减退,随着5月份宏观经济数据的即将公布,专家分析,本周末将会是一个加息的敏感期。
《龙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龙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代拟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第三章房屋征收测绘与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决定第五章权属核查及工作时限第六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本行政区(含坪山新区、大鹏新区,下同)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征收主体】除市政府直接负责征收的项目外,其他属于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接受市政府的监督。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区政府确定龙岗区土地整备部门为龙岗区房屋征收部门,坪山新区土地整备部门为坪山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大鹏新区土地整备部门为大鹏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本区域范围内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和土地整备计划草案;(二)确定拟征收范围;(三)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四)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五)开展项目费用概算工作,并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计划;(六)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七)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以区政府名义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并征求意见;(八)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九)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手续;(十)专户存储、拨付、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十一)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
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负责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十二)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十三)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十四)承担与房屋征收项目有关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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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完全按市场价
1991年1月
拆迁服从城建需要
国务院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001年6月
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鉴于原《条例》存在“补偿标准过低、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等问题,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年11月起施行。
2003年12月
房屋拆迁进行估价
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房屋拆迁过程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拆迁房价的评定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
建议审查拆迁条例
城市拆迁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
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要求对《拆迁管理条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建议国务院对其进行修改。
2011年1月
行政强拆退出历史
国务院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强拆退出历史。
2011年6月
征收评估用新办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