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保厅绩效考核办法
山西省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山西省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山西省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针对事业单位特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实行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xx]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
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年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办法为:年绩效工资总量=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本单位各岗位人数×相应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12)。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规定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规定
一、背景
为了提高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绩效考核规定。
二、考核内容
1. 工作成效
评估工作人员在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方面的表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实施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的效果
- 处理环境投诉和事件的响应速度和处理结果
- 检查企业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合规情况
- 制定和执行环保计划和政策的能力和执行效果
2. 工作态度
评估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对待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 与同事和上级的沟通和协作能力
- 处理工作中的困难和挑战的能力
- 维护工作场所秩序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3. 专业知识
评估工作人员在环保领域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面:
- 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 环保监测和治理技术的熟练程度
- 环境保护领域的最新动态和科技发展的研究和应用能力
三、考核方法
1. 绩效评估标准
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估标准,明确工作成效、工作态度和专业知
识的评价指标和权重。
2. 绩效评估周期
规定绩效评估的周期,并明确评估时间点和流程。
3. 绩效评估方法
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面谈、工作成果评估、同事评价等。
4. 绩效奖励和激励
设定绩效奖励机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奖励和激励,以激
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努力。
四、监督和改进
建立监督和改进机制,定期评估绩效考核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并对不合理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五、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方案

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方案为了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果,落实企业环境责任,我公司制定了以下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方案,以评估各级部门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和成绩。
一、考核目的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旨在激励员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环境管理的持续改进,确保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要求,并致力于超越法规要求,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内容1. 环境管理制度:评估各部门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政策、目标与计划、组织与职责、培训与宣传等。
2. 废物管理:评估各部门的废物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了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处理和处置的制度,并有效执行。
3. 资源利用:评估各部门在资源利用方面的表现,包括节能减排、资源回收与再利用等方面的措施和效果。
4. 排放与污染防治:评估各部门在废气、废水、废渣等排放与污染防治方面的控制措施和达标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5. 环境事故管理:评估各部门是否建立了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对环境事故进行及时处置,并进行事故后续处理与教训总结。
6. 环境监测与报告:评估各部门的环境监测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按要求进行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与报告,并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考核方法1. 考核对象:全公司各级部门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2. 考核指标:根据考核内容设定相应的指标和权重,通过定量和定性的方式进行评估。
3. 考核周期:每季度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及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与反馈。
4. 考核评分:根据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得出最终的绩效评级。
5. 奖惩激励:绩效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如资金奖励、荣誉表彰等。
同时,对于绩效较差的部门和个人,将采取必要的改进和处罚措施。
四、考核结果运用1. 绩效评级可以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其他考核指标相结合,综合评估各部门的整体表现。
2. 绩效结果可以用于奖惩和激励措施的确定,推动员工改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动力。
山西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山西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涉及省级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公正。
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
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
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
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
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
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要求;(三)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七)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八)其他相关资料。
安全环保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安全环保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一、背景和意义安全环保工作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身体健康。
因此,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安全环保工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各项指标和评分标准,对安全环保部门的工作进行定量评价和考核,以激励工作人员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绩效考核指标1. 安全生产指标(1) 事故率:每年发生的事故数量,包括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比例。
(2) 事故处理及预防效果: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和调查,并采取措施确保类似事故的不再发生。
(3) 安全培训参与度:安全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员工参与培训的比例等。
2. 环境保护指标(1) 排放标准符合情况:企业废气、废水等排放标准的达标情况。
(2) 能源消耗及节约情况:企业能源消耗的情况以及节约措施的执行情况。
(3) 企业环境评价:定期进行环境评价,评估企业环境风险和影响。
3. 工作效率指标(1) 任务完成率: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的比例。
(2) 问题处理及解决效果:对问题的处理能力和解决效果进行评估。
三、评分标准1. 安全生产指标评分标准(1) 事故率:按发生的事故数量以及事故级别进行评分,事故率越低得分越高。
(2) 事故处理及预防效果:评估事故处理的及时性和解决效果,得分越高。
(3) 安全培训参与度:评估员工安全培训的参与度和培训效果,得分越高。
2. 环境保护指标评分标准(1) 排放标准符合情况:评估企业排放标准的达标情况,得分越高。
(2) 能源消耗及节约情况:评估企业能源消耗情况以及节约措施的执行效果,得分越高。
(3) 企业环境评价:评估企业定期进行环境评价的情况,得分越高。
3. 工作效率指标评分标准(1) 任务完成率:评估任务完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得分越高。
(2) 问题处理及解决效果:评估问题处理能力和解决效果,得分越高。
四、考核流程1. 指标制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安全环保部门的职责,制定具体的绩效指标和评分标准。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4〕151号各市环保局、各扩权强县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
第三条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需按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一)属于环境统计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其他行业的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主要污染物防治及总量控制措施提出要求,暂不需要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通过削减现有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予以置换。
需要置换的削减量,可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或污染治理等减排措施取得;或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从其他污染源淘汰、关闭、搬迁改造或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量中予以置换。
第五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规定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规定1. 背景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保护和维护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绩效和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制定本绩效考核规定。
2. 目标本绩效考核规定的目标是:- 评估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 促进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向上和团队合作精神;- 激励工作人员提升专业能力和实现个人发展。
3. 考核内容3.1 工作绩效评估根据个人职责和工作任务,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工作目标达成情况;- 工作质量和效率;- 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 与他人的合作和沟通;- 创新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保密和廉洁情况。
3.2 行为表现评估评估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表现,包括但不限于:- 遵守工作纪律和规定;- 团队合作和支持他人;- 积极参与工作进程和工作安排;- 尊重他人,有效沟通;- 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积极影响力。
4. 考核程序4.1 考核周期绩效考核周期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2 考核流程考核流程如下:1. 部门上级向工作人员明确考核指标和要求;2. 工作人员自评绩效,并编写自评报告;3. 部门上级进行绩效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4. 绩效评估结果进行核对和总结;5. 绩效结果反馈给工作人员,并进行绩效面谈;6. 制定绩效改进计划和激励措施。
5. 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激励或引导,包括但不限于:- 加薪、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赞扬和表彰;- 绩效改进指导和建议。
6. 绩效考核的监督与评估绩效考核的监督与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定期进行评估和反馈,保证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7. 其他事项根据具体工作情况,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细化、调整和完善绩效考核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流程。
以上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环保局绩效考核实施意见

环保局绩效考核实施意见一、考核原则:1、鼓励争先创优,任务逐层分解。
2、突出工作重点,实行“两个结合”(日常检查考核与上级重点考核相结合;平时单项考核与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
3、坚持量化标准,严格兑现奖惩。
二、考核内容、办法、奖惩标准。
1、考核内容:具体见附表。
2、考核办法:(1)局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
(2)实行百分制考核,量化到单位、个人。
(3)考核涉及的收入、支出数据以财务审核数据为准。
报刊、信息稿件数以实发数为准,分别由宣教法制科、办公室审核。
受上级表彰奖励以正式文件为准。
3、奖惩办法:(1)年终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奖惩。
具体奖励标准由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对加分和扣分按分值予以相应奖罚。
(2)鼓励工作创新。
创新工作经验受到上级文件推广,对单位予以加分,国家级加20分,省级加10分,市级加5分。
(3)鼓励争先创优。
对受省、市、市、辖区镇(开发区)各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奖励获奖单位或个人XX、1000、500、300元;对受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表彰奖励的,分别奖励获奖单位或个人XX、1000、500元。
对受其他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按相应层级标准给以奖励。
(4)鼓励刊稿。
对在国家、省、市级报刊公开发表有关业务内容的稿件,分别按稿酬的4倍、3倍、2倍给予奖励;没有稿酬的及市委办、政府办、纪委信息刊物发表的稿件,每篇千字以上奖励40元,千字以下奖励20元。
(5)考勤管理。
①迟到一次扣0.5分,旷工一次扣5分。
②病假。
按全年实际发生天数比例扣分。
③事假。
每天扣1.5分;半年请事假10天,扣50分;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得分。
(6)加强用车管理。
①非工作日期间未经局领导同意私自出车,每次扣所属科室0.5分,扣驾驶员3分。
②出现事故,隐瞒不报和主要责任在我方的,扣驾驶员个人8分,取消年终安全奖,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工作日午间违规饮酒等违反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被并市有关部门曝光处理的,每次扣当事人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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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厅绩效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考核管理工作,推动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和年度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考核的范围、对象、原则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建立以体现科学发展要求和岗位职责管理的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重点体现工作实绩)。
通过考核实施和考核结果运用,健立正确的导向机制、客观的评价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并作为对被考核对象管理、监督、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考核的范围和对象,为厅机关处级(含处级)以下公务员以及厅属事业单位的班子成员。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围绕省委、省政府、环保部以及有关上级部门和单位交办的重点工作,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情况;(二)围绕厅党组中心工作和交办事项,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情况;(三)围绕岗位职责、目标任务、重点难点工作和突发性、紧急性任务,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情况;(四)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和勤政廉政情况;(五)被考核人受到奖惩、服务对象投诉、群众反映情况。
三、绩效考核的评鉴和等次标准绩效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的基本基础。
(一)定期考核的评鉴。
定期考核采取每周、每月、每半年的周期依此进行,主要考核晋环发[2010]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中督查事项反馈通报制度的建立情况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年终考核的等次标准年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业绩突出,熟悉业务;工作积极主动,质量较高;办事规范,作风务实;服务热情,群众反映好;纪律性强,清正廉洁。
(参考分值:85 -100分)称职(合格):业绩明显,比较熟悉业务;工作比较主动,质量符合要求;服务态度好,群众比较满意;办事较为规范,遵守纪律。
(参考分值:70-84分)基本称职(合格):业绩不明显,业务不够熟练;工作不主动,工作质量基本符合要求;能服从领导安排,工作表现不突出;有工作差错或者群众投诉。
(参考分值:60-69分)不称职(合格):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不熟悉业务;工作闲散,办事拖拉;群众投诉和不良反映较多;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廉政纪律的行为。
(参考分值:59分以下)四、绩效考核的方法和程序按照设定工作任务、目标责任分解、督查立项、情况反馈、效能督查、督办通报、年终考核、立卷归档等步骤组织实施。
(一)设定工作任务。
厅机关根据省委、省政府、环保部的工作目标和本厅的工作职能,按年度制定内容全面详尽、工作重点突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二)目标责任分解。
厅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任务,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把目标责任分解到各处室和单位,具体以年度印发的《环保工作任务分解表》为准。
各承办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承担的每项工作任务尽可能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并落实到责任人(未进行责任分解落实的处室或单位,所在处室或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督查立项。
各处室或单位承担的重要政务,由厅办公室进行督查立项,向相关处室或单位发出《督查立项办理单》,限期完成交办任务,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情况反馈。
按照晋环发[2010]107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督办事项和重点工作报告反馈制度。
各承办单位在收到《督查立项办理单》后,要按照相关要求,分别在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或一个月内反馈落实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对承担的重点工作,要按时上报《周处务会纪要》、《月工作动态》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每年在省政府最少发一个文件,通过省政府来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
(五)效能督查和督办通报。
厅办公室负责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反馈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效能督查,并适时汇总有关情况,报厅领导审阅后,以《督查快报》的方式向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每半年对各承办单位落实督办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将有关情况抄送人事处和机关党委。
(六)年终考核和立卷归档。
人事处和机关党委根据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定期考核情况,负责在年终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计分;人事处负责绩效考核的立卷归档工作。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年终考核计分60分,定期考核计分40分。
1、年终考核计分。
人事处和机关党委负责对各承办单位报送的《年度重点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和年度《环保工作任务分解表》进行汇总核验,被考核对象承办事项完成数/承办事项数×60=年终考核分值。
2、定期考核计分。
以厅办公室调度报告制度情况、《督查通报》情况、被考核人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和勤政廉政情况以及受到奖惩、服务对象投诉、群众反映情况为依据建立积分制。
(1)承办单位在收到《督查立项办理单》后,承办人未按有关要求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每有一次扣2分;(2)承办人未按时上报《周处务会纪要》、《月工作动态》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每有一次分别扣1分、2分和5分;(3)承办事项连续两次收到《催办通知书》或《督查快报》中受到通报批评,每有一次扣5分;(4)不能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或领导指示办理事项、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对所承担的落实事项曲解误办,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弄虚作假、反映情况不属实的;涉及多个处室办理、主办处室不主动协调、协办处室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每有一次扣10分;(5)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在厅机关考勤抽查中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每有一次扣5分;(6)被服务对象投诉或收到群众不良反映查实的,每有一次扣5分;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有一次扣10分;(7)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绩效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定期考核计0分;(8)在承办事项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每半年的汇总统计中受到表彰奖励的,每有一次加5分;(9)受到省部级以上、地厅级以上或其他部门(单位)表彰奖励的,每有一次分别加3分、5分、10分;(10)在完成重点难点工作和突发性、紧急性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经考核组认可,每有一次加10分。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一)公务员年度考核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从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
(二)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人员,年度考核相应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
(三)绩效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发放年终奖励工资;定期绩效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扣发当年年终奖励工资,不能作为年度各级各类评比表彰的推荐人选,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四)绩效考核结果将装入其个人档案,并作为对被考核对象管理、监督、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的管理和监督(一)成立省环保厅绩效考核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厅长刘向东同志担任,其他厅领导及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处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有关人员组成,按照《绩效考核办法》承担各自职能,人事处负责绩效考核领导组办公室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实行复核申诉制度。
考核对象对绩效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可向厅绩效考核领导组提出申诉。
七、其它(一)厅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厅机关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成立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厅同意,成立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并设立相应工作机构,其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如下:一、领导组:组长:刘向东(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刘四龙(党组成员、副厅长)阎安虹(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广勇(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大山(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西丹(副巡视员)吕步云(副巡视员)成员:张继平、乔惠琳、张树棠、郑舰军、王志朝、侯正伟、王学东、王爱云、沈明、胡早、赵永亮、侯向军、安琴、白振兴、张志良、刘乙佑、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联络人:高士媛(负责联系省考核办,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二、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刘西丹(兼)成员:乔惠琳、张树棠、王志朝、侯正伟、张志良、白振兴、金鑫领导组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1、贯彻落实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实施厅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有关工作,并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2、对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考核办提出工作建议,调整工作部署;3、负责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及时帮助解决各种问题。
三、工作机构:领导组办公室下设2个工作机构。
刘四龙副厅长负责联系机关组工作;刘西丹副巡视员负责联系市县组工作。
(一)机关组组长:乔惠琳副组长:张继平、白振兴、张志良成员:钱永俭、王俊杰、戴世英、侯芳、刘小龙、葛仲虎主要工作职责:1、对口省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省直1组工作,并做好服务和联络事宜;2、配合省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对省环保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党的工作责任制“三合一”考核的组织筹备、接待、后勤保障等有关工作;3、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厅系统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有关工作。
4、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市县组组长:张树棠副组长:王志朝、侯正伟成员:高士媛、刘仲琼、李文斌、贺中伟、徐丽花、杜斌、杨宏斌、金鑫主要工作职责:1、负责对口省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工作,并做好服务和联络事宜;2、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市县考核指标和内容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考核办提出考核指标和内容的调整设置建议及工作建议。
3、负责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对市县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4、目标责任制考核、总量减排、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蓝天碧水工程考核的有关工作对口由政策法规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污染防治处、蓝天碧水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具体承办。
5、负责编制山西省环保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简报,并及时报送省考核办。
6、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山西省环保厅“三定”规定及调整细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58号),制定《山西省环保厅“三定”规定及调整细则》如下:一、职责调整(一)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监测、应急管理、核与辐射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归相应处室承担。
(二)环境保护(除核与辐射外)执法监察的具体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承担;(三)核与辐射执法监察的具体工作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承担;(四)污染源在线监控执法监察的具体工作由省环境监控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