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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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0年9月14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黄平壤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开展法规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2010年3月2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方案》(武常办文〔2010〕10号),明确了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指导原则、清理范围、工作安排。

按照工作方案,我市这次清理的范围是84件现行地方性法规,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清理和研究:一是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和自主创新需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二是法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三是法规规定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四是法规操作性不强,需要也有条件加以细化的。

4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家栋在全市法规清理暨2010年立法工作会议上,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

市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随即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参考2008—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现行法规评估的意见,分别提出了清理意见和建议。

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最新】

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最新】

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三章科学技术创新重点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管理第五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六章企业技术进步第七章研究开发机构第八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九章保障措施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强化科学技术创新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创新与应用、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培养与引进、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合作以及相关管理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冀战略,立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推进以科学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为实现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建设创新型河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创新规划,完善科学技术创新体制,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建立工作协调与考核机制,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激励政策,加大对科学技术创新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创新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与科学技术进步相关的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激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科学技术创新,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创造、开发、应用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科技管理条例

科技管理条例

科技管理条例科技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有效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我国的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加强科技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转化效率,构建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型经济体制。

第三条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科技创新的引导和协调能力。

第四条科技创新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基础研究,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科技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引导企业合理选择科技创新项目,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胜劣汰。

第六条科技管理应当注重产学研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实际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企业的扶持和支持,加大科技创新资金投入,优化科技管理服务,提高科技创新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第八条科技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评价体系,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科技创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科技管理应当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积极吸引和引进国际先进科技成果和人才,促进国内科技创新与国际接轨。

第十条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科技创新,加大对科技创新的奖励力度,提高科技创新的社会声誉和荣誉。

第十一条科技管理应当加强对科技项目的监管和评估,确保科技项目顺利进行,防止科技资源浪费和滥用,加强对科技创新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科技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和评价机制,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技人才流动和激励机制,吸引和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

第十三条科技管理应当加强对科技项目结果的跟踪和评估,及时总结科技创新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科技创新项目的成功率和效益。

第十四条科技管理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全方位的科技创新服务。

基于ROCCIPI模型的中国_拜杜规则_分析

基于ROCCIPI模型的中国_拜杜规则_分析

文章编号: 1003 - 2053( 2014) 01 - 0059 - 07基于ROCC IPI 模型的中国“拜杜规则”分析骆严 1 ,焦洪涛2( 1〃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2〃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 借鉴美国“拜杜法案”而形成的中国现行“拜杜规则”,旨在解决财政性科技投入所形成的R&D 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与管理问题。

既有研究尚欠缺一套兼具描述、解释、评价和预测作用的整体性分析工具。

ROCCIPI 模型,是赛德曼教授夫妇立法理论与实践的核心方法。

基于该模型分析可以更准确地理解与适用“拜杜规则”并进行制度再设计。

关键词:“拜杜规则”;赛德曼立法学说;ROCCIPI 模型;知识产权中图分类号: D901 文献标识码: A制定于1980年的美国《拜杜法案》,应对联邦政府资助项目的R&D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与管理问题,旨在通过“放权政策”推动科研成果商业化,被2002年英国《经济学家》( T he Economist) 杂志评价为“美国国会在过去半个世纪中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1]。

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007 年修订) 的第20条是采纳和借鉴“拜杜法案”立法原则的制度产物,标志着“拜杜规则”在我国中央立法层面得以确立,甚至被称为中国版的“拜杜规则”。

20世纪90年代以来,赛德曼立法学说对我国立法理论及实践影响深远。

本文尝试运用赛德曼立法学说的核心方法,即RO CC IPI模型对“拜杜规则” 的制度内涵及运行机制进行分析,以期提供一种更具整体性的研究框架。

1从美国“拜杜法案”到中国“拜杜规则”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形成的R&D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与管理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

美国“拜杜法案”成功地将束之高阁的科研成果产品化、商品化、产业化,解决了科研与商业应用脱离的困境,被世界各国广泛移植与借鉴[2]。

1〃1美国“拜杜法案”的发展历程20世纪40年代到80年代,美国各界在科技政策上争论的焦点是: 联邦政府资助项目的R&D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究竟归谁所有?由此产生了争锋相对的两种观点,即放权政策与控权政策。

科技创新条例

科技创新条例

科技创新条例
科技创新对当今世界的发展至关重要,有利于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为了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完善社会创新环境,制定《科技创新条例》。

本条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政府在科技创新上要加大对专业人才的支持力度,比如,给予科技创新活动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开展各种资金拨款、补贴、奖励等支持措施,推出科技创新重点项目,鼓励企业家和企业参与到科技创新的社会项目中。

二是把握科技创新的正当程序。

政府要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确保科技创新活动者有充分的受保护,有效地减少创新者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各种科技创新活动的监管,以确保科技创新活动进行得有序、正当、有效。

三是及时开展科技创新宣传。

政府要积极开展有关科技创新的宣传活动,倡导全民参与到科技创新的活动中来,同时改善技术培训的环境和条件,以便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到科技创新活动中。

四是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

政府要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科技创新,加大相关支持政策的力度,推动企业不断开展科技创新,搭建发展平台,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

五是完善科技创新的推广应用。

政府要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使新技术、新产品快速融入实际应用,改善社会的效率和素质。

同时,要引入投资机构或投资者,
对此类计划进行投资和支持,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以上就是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

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可以促进科技创新,构建高水平的科技创新环境,快速改善社会经济和生活水平,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科技创新管理条例

科技创新管理条例

科技创新管理条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科技创新管理成为了各个行业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和引导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的健康发展,制定和执行科技创新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科技创新的定义、管理的重要性、科技创新的流程、管理的关键要素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科技创新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导。

一、科技创新的定义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的过程中,通过引入和应用前沿科学原理与技术手段,创造新的技术、产品、服务和工作方式,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活动。

科技创新涉及到众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材料科学、能源科学等。

二、管理科技创新的重要性管理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科技创新对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科技创新可以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次,科技创新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通过技术创新,企业可以开发出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三,科技创新对于解决社会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科技创新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为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因此,科技创新的管理至关重要。

三、科技创新的流程科技创新涉及到多个环节和流程,可以简单地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问题定义:科技创新的起点是明确问题和需求。

科技创新活动应该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点。

2.技术研发:在问题定义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研发。

技术研发包括理论研究、实验验证、原型设计等环节,旨在寻找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

3.技术转化:技术研发完成后,需要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

技术转化包括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市场推广等环节。

4.技术应用:技术成功转化为产品或服务之后,进入实际应用阶段。

在技术应用阶段,需要持续改进和优化技术,提高产品性能和用户体验。

四、管理科技创新的关键要素为了有效地管理科技创新活动,以下是几个关键要素。

1.创新团队:科技创新需要一个具有创造力和专业能力的团队来推动。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6 号)精神,决定实施湖北省科技创新券,强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强省建设。

为做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第三条创新券采取企业先期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待服务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额兑付给企业的方式实施。

创新券的申领、受理、兑付实施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创新券相关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系统平台开发、宣传培训、监督创新券使用、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委托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信息院)作为创新券实施机构,依托湖北科技一网通科技服务一体化平台(“创新券”模块,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受理、审核公示、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年度末将创新券使用情况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方式第七条支持对象。

在省内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并满足以下至少1个条件:1.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2.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3.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第八条支持范围。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研发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

具体服务事项应与科技创新活动密切相关,主要包括:1.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等。

武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武科[2007]153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2007]153号)各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有效规避科技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字[2007]24号)和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与武汉市、人民政府签定的《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合作备忘录》的要求,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有效规避科技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的科技保险费用支出等进行补贴。

第四条科技保险险种由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

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第五条科技保险费补贴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科技局受理并审核企业科技保险费补贴申请,分批提出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预算分解计划,与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后下达。

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办法办理拨款手续。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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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1年11月29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全社会参与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制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建立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科技创新促进的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组织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划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园区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本市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九条本市弘扬崇尚科学、敢于创新、诚实守信、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章科技创新引导第十条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编制科学技术发展指南,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活动。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和运用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对知识产权的申请和运用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独自设立或者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增加研究开发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市人民政府设立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补贴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给予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市人民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和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

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同实施的科学技术项目,优先获得与产业发展相关的财政性资金支持。

支持本市的产学研战略联盟承担科学技术项目,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战略联盟。

对符合条件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对在已颁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在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研制平台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实质性参与国际、国内重要标准研究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建立科技创新绩效综合评价制度,对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鼓励农业技术的开发、培训、推广、普及,支持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完善农业科技服务网络。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科学技术社团、科学技术人员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科技创新人才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的培养和引进,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待遇。

对于本市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

第十九条科学技术人员可以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投资于企业,所得收益,依法予以保护。

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以将科技成果形成股权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企业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经该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认定,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其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属于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项目,且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影响其项目结题和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科研开发及其成果应用情况应当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实习培训基地,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

支持高等学校开展新兴学科建设和创新创业培训。

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为项目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科研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授予科学技术奖项、确定科学技术项目承担者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培育和发展现代科学技术社团,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团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培养科学技术专业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四章科技创新服务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发展的优惠政策,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为高新技术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良好环境。

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以及经费投入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有关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类科学技术资源,建立全市科学技术资源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公开与共享。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和建设的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应当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对不履行资源共享义务者,减少或者终止财政性资金资助。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研究开发平台发展规划,统筹本市研究开发平台建设,建立研究开发平台向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机制。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促进公共研究开发平台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建立以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的专业技术研究开发平台,逐步建立立项备案、考核补贴制度。

第三十条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委托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社会公共事务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市级科技研发经费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活动的开展。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本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财政性资金资助。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十二条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技术经纪人制度、技术市场管理制度,构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发展环境。

第三十三条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扶持机制,通过引导、激励、风险分担等方式鼓励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聚集,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应科技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登记、评估、咨询和融资推荐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培育拟上市科技企业,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接受上市前辅导。

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科技企业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上市科技企业、上市科技企业主要负责人、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奖励。

第五章科技创新保障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学技术顾问制度,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做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十六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

市人民政府整合市级财政各类科技专项资金,分项管理,规范、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效率。

本市逐步提高科技研发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市、区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

市级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3.5%以上;区级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应当相应增长。

第三十七条科技研发经费应当用于科技创新及科技创新促进活动。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研发经费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制定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标准,对科学技术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实施监督管理,提高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效益。

市、区人民政府及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科技研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以下科技专项基金:(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二)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三)资助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的其他基金。

科技专项基金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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