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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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券管理制度

创新券管理制度

创新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发展,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创新券是指由政府通过一定方式向企业提供的用于支持企业创新活动和提升创新能力的券,包括技术服务、知识产权、创新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条创新券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创新精神,充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第四条创新券的管理机构为本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券的发放、使用、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创新券的发放第五条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注册的企业,包括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第六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创新需求向科技局提出创新券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创新计划、创新需求、预期效果等内容。

第七条科技局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获得创新券。

第八条创新券的发放方式包括资金补贴、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支持、人才支持等形式。

发放标准根据企业的创新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创新券的发放周期为一年,企业在获得创新券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创新计划实施完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报告。

第十条创新券的使用情况必须符合申请时的创新需求和计划,不得私自挪用或篡改创新券的使用用途。

第三章创新券的使用第十一条企业在获得创新券后,应按照申请时的创新计划和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利用创新券支持创新活动,提升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对于获得资金补贴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按时报告使用情况。

对于超出用途篡改使用资金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并取消创新券资格。

第十三条对于获得科技服务支持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服务机构,并按时报告服务情况。

对于恶意虚报服务情况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并取消创新券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获得知识产权支持的企业,应按照申请时的需求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和运营,并按时报告知识产权的运营情况。

对于私自挪用知识产权支持资金或虚报知识产权运营情况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并取消创新券资格。

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

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

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甲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武汉大学工程检测中心(依托单位:武汉大学)一、合作说明(一)为激发武汉地区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武汉地区科教资源集中的优势,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打造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以下简称“创新券”)。

为保证创新券制度顺利实施,规范创新券的使用,保障各服务机构的权益,特签订本协议。

(二)创新券是指政府科技部门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三)创新券仅适用于企业与创新券受理单位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委托研发、技术咨询、管理咨询、财务及法律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

二、合作期限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有效期为2年,从2015年06月15日至2017年06月14日。

协议期满,如果双方没有疑义,合同自动逐次顺延续约2年,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由甲方向符合创新券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企业发放创新券。

创新券票面上注明金额、使用期限与编号,创新券编号与持券企业对应。

(二)由甲方向持券企业推介乙方的服务内容,引导和鼓励持券企业与乙方开展业务合作。

(三)由甲方向持券企业解释创新券使用办法。

(四)由甲方向乙方兑付各自发行的创新券,每年两次集中兑付创新券,兑付时间另行通知。

兑付时,甲方按乙方所收取的创新券面值进行支付,并给予乙方创新券面值的10%的资金作为奖励。

(五)由甲方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使用创新券的情况。

(六)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创新券,追回资金。

同时取消乙方创新券受理单位的受理资格,并在今后不再给予各类资金支持。

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公布可提供的服务范围目录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规范科技创新券制作、发放、兑现、监督考核等行为,根据《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新券设计与制作1.市科技部门牵头并联合市财政部门负责创新券的规划设计,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制作、编号、保管。

2.创新券编号唯一,并加盖市科技创新券专用章后生效,逾期不予兑现。

二、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创新券主要用于本市中小微企业和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活动中所需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等。

1.研究开发。

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研发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发活动。

企业委托给研发机构的必须具有明确的产品或应用目标,有利于企业改进其产品或生产过程,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技术转移。

购买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检验检测。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进行的检验检测活动。

4.科技咨询。

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试验测试、方案设计等技术咨询服务。

5.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购买用于特定技术项目研发的科研仪器设备,不包含一般生产经营类设备。

三、创新券申请与发放申领资格要求:经科技部门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和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以科研创新活动为目的,且能提供研发证明。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一)申请1.市科技部门发布受理创新券申请的通知。

2.根据通知要求,申领企业填写《市科技创新券领取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

具体申报材料包括:①《市科技创新券领取申请表》;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需要有带二维码的防伪页);④申请B券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证明材料;⑤企业上年度开展创新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复印件)。

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创新券是一种政府推动创新和创业的政策工具,它通过提供创新支持资金来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活动。

为了确保创新券的有效利用和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一、申请及资格审查1.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创新需求,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创新券。

2. 申请企业需经过资格审查,包括企业是否具备法律注册、信用良好、创新实力强等条件。

3. 申请企业应提供详细的创新计划,明确创新目标和所需支持资金,并承诺使用创新券资金用于创新研发。

二、资金发放及使用1. 创新券资金根据创新计划的需要进行分配和发放,可分阶段发放。

2. 创新券资金应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知识产权申请等。

3. 创新券资金不得用于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用于一般运营支出和日常生活费用。

三、创新成果核查与奖励1. 申请企业应在创新项目完成后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创新成果材料和相关证明。

2. 政府部门对创新成果进行核查和评估,核实创新项目的成果与预期目标的符合度。

3. 符合核查标准的企业将获得相应的创新成果奖励,包括资金奖励、荣誉证书等。

四、报告和数据公开1. 申请企业需按规定定期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创新开展情况的进展报告和财务报表。

2. 政府部门将对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和公开,为创新券的推广应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五、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1. 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使用规定的申请企业,相关政府部门有权取消其创新券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2. 相关政府部门将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通过以上的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可以促使创新券的有效利用和管理,确保创新券的资金用于真正的创新活动,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六、创新券培训及咨询支持1. 为了提高创新券的申请和使用效果,相关政府部门应提供培训和咨询支持,帮助申请企业了解创新券政策、申请流程和使用规定。

2. 培训内容涵盖创新项目的规划与设计、资金使用的法规和要求、创新成果的核查和评价等。

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武汉地区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武汉地区科教资源集中的优势,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加快推进武汉国家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中心的建设步伐,市科技局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

为加强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指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市科技局是全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以及创新券的日常营运和管理工作,并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创新券制度与政府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

创新券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二章发放对象、适用范围与资金来源第四条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武汉市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第五条创新券限用于企业与武汉辖区内经认定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含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业技术研究院和国家级检测机构)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三类科技创新活动。

创新券受理单位(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名单每两年发布一次。

第六条创新券所需资金在市科技研发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2015年和2016年各安排2000万元额度的创新券。

东湖高新区创新券资金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安排。

单张创新券面额为1000元,有效期为2年,逾期不可使用。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及重复使用。

第七条创新券的申领与发放程序:(一)有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三类科技创新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技局申领创新券。

(二)企业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科技局申领创新券。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6 号)精神,决定实施湖北省科技创新券,强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强省建设。

为做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第三条创新券采取企业先期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待服务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额兑付给企业的方式实施。

创新券的申领、受理、兑付实施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创新券相关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系统平台开发、宣传培训、监督创新券使用、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委托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信息院)作为创新券实施机构,依托湖北科技一网通科技服务一体化平台(“创新券”模块,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受理、审核公示、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年度末将创新券使用情况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方式第七条支持对象。

在省内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并满足以下至少1个条件:1.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2.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3.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第八条支持范围。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研发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

具体服务事项应与科技创新活动密切相关,主要包括:1.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等。

武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武科[2007]153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2007]153号)各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有效规避科技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字[2007]24号)和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与武汉市、人民政府签定的《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合作备忘录》的要求,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有效规避科技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的科技保险费用支出等进行补贴。

第四条科技保险险种由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

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第五条科技保险费补贴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科技局受理并审核企业科技保险费补贴申请,分批提出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预算分解计划,与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后下达。

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办法办理拨款手续。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科技系统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制度

科技系统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制度

科技系统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级1+5新旧动能转换(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面向本市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制度安排,是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激励政策。

第三条我市用于创新券的资金从市市级1+5新旧动能转换(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县域内中小微企业、创业(创客)团队及科技服务机构的入网审核、政策宣传、创新券初步审核、统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开展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市科技局依托“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和省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必要时设立市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创新券网上在线发放、审核、统计分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创新券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

第七条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负责为入住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申请和兑付创新券等工作。

第三章支付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二)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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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武汉地区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武汉地区科教资源集中的优势,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加快推进武汉国家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中心的建设步伐,市科技局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

为加强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指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市科技局是全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以及创新券的日常营运和管理工作,并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创新券制度与政府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

创新券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二章发放对象、适用范围与资金来源
第四条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武汉市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第五条创新券限用于企业与武汉辖区内经认定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含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业技术研究院和国家级检测机构)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三类科技创新活动。

创新券受理单位(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名单每两年发布一次。

第六条创新券所需资金在市科技研发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2015年和2016年各安排2000万元额度的创新券。

东湖高新区创新券资金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安排。

单张创新券面额为1000元,有效期为2年,逾期不可使用。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及重复使用。

第七条创新券的申领与发放程序:
(一)有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三类科技创新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技局申领创新券。

(二)企业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科技局申领创新券。

市科技局
对企业的申领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创新券,并登记备案。

(三)创新券按申领企业提交资料的先后顺序发放,至当期创新券发完为止。

已经提交资料且符合条件但没有领到创新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备案,发放下一批创新券时优先考虑。

(四)单个企业在一个管理周期内领取创新券金额的上限为15万元。

第三章使用与兑付
第八条企业领取创新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创新券两年为一个管理周期,企业在领取创新券之后,可以在两年内分批使用。

第九条企业在与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合作时,按正常业务流程开展业务,支付费用时,可以用创新券抵扣一定的合同金额。

每次支付的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同时不能大于创新券的当年领取总额。

第十条合作完成后,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凭相关材料到市科技局兑付创新券。

创新券兑付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一)专利购买合同、技术检测合同或委托研发合同;
(二)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向企业开具的发票存根和接受企业支付合同款的转账记录;
(三)企业支付的创新券。

第十一条兑付时,市科技局按创新券面值的110%进行支付。

创新券具体兑付时间由市科技局另行通知。

第四章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查使用创新券的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与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在创新券使用和兑付过程中,一旦发现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市科技局有权即刻注销该创新券,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

第十四条将有第十三条所述行为的企业与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列入黑名单并进行公示,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同时取消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创新券受理单位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参与到第十三条所述行为的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6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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