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企业股权融资需求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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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项城市、中牟县发改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简化了企业债券发行程序,放宽了募集资金用途和融资比例,取消了总量控制,并在发行条件、约束机制等相关方面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抓住机遇,扩大我省企业直接融资规模,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程序省管企业的发行申请材料直接报省发改委;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发行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省发改委;市属以下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对企业的发行申报材料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龙门行动”计划(2018—2021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龙门行动”计划(2018—2021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龙门行动”计划(2018—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11•【字号】市政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龙门行动”计划(2018—2021年)》的通知市政发〔2018〕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龙门行动”计划(2018—2021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1日西安市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龙门行动”计划(2018—2021年)为贯彻落实《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快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陕金融发〔2017〕7号)、《中共西安市委关于落实“五新”战略任务加快补齐“十大短板”的决定》(市发〔2017〕14号)精神,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制定以促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为核心的“龙门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部署,把推动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和补齐金融业短板的关键环节,紧扣“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围绕“五新”战略任务和“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奋斗目标,按照“集中实施、重点突破、部门联动、协同推进”原则,着力打造上市挂牌的“西安军团”,并购重组的“西安高地”,资本市场的“西安板块”,加快推动我市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鱼跃龙门”腾飞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为大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和丝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3.16•【字号】沈财金〔2018〕119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沈财金〔2018〕119号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现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2018年3月16日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运营工作,根据《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沈政发〔2018〕6号)制定本细则。

一、引导基金设立专项基金程序(一)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1.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在每年财政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完成前,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征集引导基金专项基金设立需求。

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已明确设立专项基金意见、政府相关行业规划、行业已设立基金额度、行业企业股权融资需求、拟设立专项基金管理人等情况,本着不在同一行业重复设立专项基金的原则,结合政府专项资金整体安排,形成本行业专项基金设立需求材料,报送市投融资管理中心。

2.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初步审核市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基金设立需求情况,汇总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草案)》,提交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

市投融资管理中心与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年度投资方案调整机制,及时掌握市行业主管部门专项基金设立需求动态,并将调整情况提交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根据审议结果,及时下达投资方案执行计划。

3.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草案)》,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根据审议结果,向市政府报告专项基金新设方案,并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和金控集团发送开展专项基金设立工作的通知。

股权融资招募协议书范本

股权融资招募协议书范本

股权融资招募协议书范本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融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对乙方进行股权投资,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投资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进行股权融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股权融资招募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1.1 股权融资:指乙方通过向甲方发行股份的方式,获得甲方资金支持的行为。

1.2 股份:指乙方公司发行的、甲方通过本协议获得的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

1.3 投资金额: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的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

第二条投资条款2.1 甲方同意向乙方投资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以购买乙方发行的_______股股份。

2.2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发行上述股份。

第三条投资用途3.1 甲方的投资款项将专项用于乙方的_______(具体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投资款项的用途。

第四条股份转让限制4.1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4.2 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甲方转让股份应提前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同意。

第五条信息披露与保密5.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投资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2 甲方应对从乙方处获得的所有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六条公司治理6.1 甲方作为股东,有权参与乙方的公司治理,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等。

6.2 乙方应确保甲方的股东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第七条利润分配7.1 乙方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理分配利润。

7.2 甲方有权按照其所持股份比例获得相应的利润分配。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_______(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国资委今日发布通知,对《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内容如下: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订的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国务院国资委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意见》主要内容(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职工持股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持股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二)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

已投资上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三)关于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投资,除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国有企业应加强管理,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为实现对市属国有企业全覆盖、全方位监管,有效防范企业决策失误和经营风险,确保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促使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宜春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1.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进行可行性研究,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目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完善建设依据,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突击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各市属国有企业(含紧密型子公司,下同)不得进行边规划、边建设、边筹资“三边”工程项目建设。

2.严格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凡是明确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先期收集梳理,按照监管职责于每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汇总审核,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与市发改委对投资计划进行联合审核,重点审核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过度重复投资,是否进行债务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情况后,形成市属国有企业次年全年政府性投资项目清单及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1月中旬前分别交由市发改委汇总后,由市发改委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分别补充汇报相关情况。

3.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程序,从2020年7月1日起,凡是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先行把关,经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企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企业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决策。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全省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全省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全省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全省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山西综改区、长治高新区、山西农谷、运城盐湖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和各有关单位: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打造一流创新生态的重大部署,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银企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20〕75号)的文件精神,根据省创新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安排,全面推进银企对接工作常态化开展,现结合2021年山西省科技活动周“全省金融企业与科技型企业专场对接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征集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需求。

我厅将根据企业融资的实际情况,对接全省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帮助企业切实解决融资困难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聚焦六新,围绕“十四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科技研发、产学研合作且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企业,搭建科技型企业与金融企业对接平台。

二、申报要求1.自愿申报企业成立2年以上,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的科技型企业优先对接支持,纳入山西省科技金融专项重点支持对象。

2.财务规范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具有一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且企业贷款额度需要与企业的经营情况匹配。

3.其他要求规模不限,具有融资需求的大中小微型科技企业均可申报。

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征信良好,纳税信用评级B级或以上,已获贷款银行不超过三家。

三、有关说明1.各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及省级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企业积极申报。

2.根据企业基本情况和具体融资信息,并结合金融机构金融产品要求,与全省银行、担保、股权投资等金融机构分批开展对接;3.采用债权融资,贷款利息成本约为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如需担保,担保费率为优惠担保费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秦皇岛市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0日秦皇岛市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

将不低于AA级的小微金融债券纳入再贷款合格担保品范围。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考核,确保资金用于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确保完成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工作目标和年度信贷计划。

(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秦皇岛银保监分局)二、鼓励创新融资产品。

鼓励银行业机构针对纳税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给予优惠信贷支持,推出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

如工商银行的网贷通、线上供应链融资,农行的“纳税e贷”“账户e贷”,中国银行的农保贷、出口融信达、税易贷、结算通宝、网融易,建设银行的全流程在线融资服务模式,交通银行的“蕴通e 链”系列,民生银行“网乐贷”,邮政储蓄银行的林权抵押贷款、冷库抵押贷款、政府采购贷、增信贷、快捷贷、助保贷,秦皇岛银行的“林权贷”“排污权抵押贷”“无还本续贷”“助农贷”“助保贷”“政银保”“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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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企业股权融资需求的通知(2020)
2019年,我区成立了石家庄高新区基金联盟。

联盟成立至今,已发展基金管理人成员67家,管理基金170余支,资金规模超500亿。

联盟依托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通过企业推介、项目路演、融资沙龙等形式搭建基金与企业投融资对接平台,为区内优质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解决方案。

为更好的发挥联盟作用,进一步提升运营质量与效率,基金联盟改革运营模式,邀请富有投融资经验的管理人组建专业化团队开展运营,加强联盟管理,激发成员活力,优化企业服务。

目前运营团队已经正式组建,现面向全区征集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企业,具体事项如下:
一、联盟提供的服务
1.从专业投资人的角度,给与企业商业计划书辅导、路演培训,提升企业融资的成功率。

并围绕企业发展全方位,从战略规划、商业模式、运营管理、股权激励、并购上市等多角度给予咨询服务。

2.对有融资需求,且达到融资条件的企业,将根据其所处行业及发展阶段匹配相应的成员机构,通过直接推荐、项目路演等方式进行投融资对接,解决企业需求。

3.对有融资需求,暂未达到融资条件的企业,从企业商业模式、财务规划、对外融资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助力企业进一步发展。

二、征集企业要求
1.所处行业: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
2.发展条件:企业须成立一年以上,并且2019年的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三、时间要求
请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企业在2020年4月30号前将项目计划书(BP)或融资需求表(见附件)发送至科技局科技金融处邮箱sjzgxqjrb@。

附件:融资需求表
联系人:科技金融处李梦
电话(略)
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局
2020年4月15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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