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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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及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及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及税率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税计税依据×5%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

税负负担情况说明

税负负担情况说明
10375 ▪ 超出100000元旳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商业地产出售 商业租赁业务
住宅出售 商业住宅物业
建筑
契税
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
营业税
营业额5%
营业额5%
营业额5%
营业额5%营业ຫໍສະໝຸດ 3%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10%左右
营业税10%左右 营业税10%左右 营业税10%左右 营业税10%左右
(7)土地增值税
▪ 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旳增值额为计税根据,实施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计算公式: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旳总收入- 扣除项目金额
▪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土地增值额×合用税率-扣 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旳收入减除 本条例第六条要求扣除项目金额后旳余额,为增 值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旳收入,涉及货 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面积比例征收
房产税
租赁收入*12%
车船使用税
按有关政策
按有关政策
按有关政策 按有关政策
按有关政策
土地增值税
按有关政策
按有关政策
按有关政策 按有关政策
按有关政策
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按有关政策 按有关政策 按有关政策
按有关政策
租赁收入 *10%*25%
按有关政策
按有关政策 按有关政策 按有关政策 按有关政策 按有关政策 按有关政策
(4)城乡土地使用税。
▪ 房地产开发商使用国有土地,以使用旳土地面积 为计税根据,按照要求旳合用税额计缴。
▪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合用税 额
▪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 关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房产税城乡土 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要求旳告知》(国税发 [2023]89号)文件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 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旳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 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乡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土地转让增值税新政策)

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土地转让增值税新政策)

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土地转让增值税新政策)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行业是个大税种,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只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大税种,可是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有三个大税种:即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可以这么说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来说的税负比重远远高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可以达到60%,已经到了和很多西方国家的遗产税那么高了。

因此对于很多房地产企业来说,在刚刚开始拿地阶段就要进行纳税筹划,不然三个大税种一起就会让房地产企业不要说赚钱,可能最后一做汇算清缴是倒亏了钱,而且房地产企业从拿地到施工到建好销售房子,这样一个大周期下来没有6年都要有至少4年了,加上运营成本,税等等支出,前期没有很好的税收筹划,真的会倒贴很多钱。

工作过程中发现很多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对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真的没有很好地掌握到。

这里就和大家分享一下什么是土地增值税,以及怎么样理解它是超率累进税率,而不是为超额累进税率。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一般而言,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

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5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所以说土地增值税税率最低为30%最高为60%,有个特殊情况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超率累进税率–一共四级1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0%;2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部分的;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3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部分的;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4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

土地交易税金一览表

土地交易税金一览表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按全部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除汇总缴交的企业,及金融、保险、供电、电信 、邮政等行业按实际营业(销售)收入缴交堤围防护费,其缴费金额不受50万元上限限 制外,年应缴费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征收。 1、据实清算: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据实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 值税额。 2、房地产企业核定征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 率为不低于5%;其他类型房地产(包括土地)核定征收率为不低于6%。 3、对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或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转让房地产(包括土 地,不含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收入,无需预缴,直接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能据实缴 纳的按5%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交易方式 二级市场
房地产企业 非房地产企业 (税负率) (税负率)
5%
0.35%
个人(税
计税基础
负率)
1、受让方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为营业额,依5%税率计算缴纳
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
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
交易双 方
税种
税率
营业税
5.00%
城市维护建设 税
7%、5%、1%
教育费附加
3.00%
教育费附加 (地方)
2.00%
堤围费
0.1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出、转 让方
土地增值税
30%--60%
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
0.05% 20.00%
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法规

小规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法规

小规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法规摘要: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概述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的具体计算方法三、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的优惠政策四、注意事项及税收风险防范正文: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按照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

税率为11%,征收率为3%。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的具体计算方法1.计算销售额: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

2.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1%)。

3.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

4.计算增值额:增值额=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

5.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三、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的优惠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销售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3%、6%和9%,不再适用11%的税率;- 购进或进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予以退还。

2.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转让自有居住用地,取得收入在规定额度以下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在规定额度以下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

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

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房地产在建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条件和要求,采用科学的设计、施工、装修手段,建造的、具有经济可行性的住宅、公私建筑等建筑物,其主体结构尚未建成或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项目。

在建项目的转让方式有多种形式,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转让房屋预售权等。

而不同的转让方式下涉税问题也各有不同,需要开发企业和购买方在转让时注意相应的税务规定。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开发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在用地取得后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增值税法》,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果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超过土地成本以及房屋建设成本和相关税费的,可以不收取土地增值税。

但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超过上述成本,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土地转让所得额的5%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此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关税费的计算和缴纳,以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导致转让交易受阻。

二、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是指开发企业将整个在建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在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时,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房地产项目的整体转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对房地产项目的整体转让有严格的规定,需要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购买房地产项目需要缴纳契税。

在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时,购买方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缴纳相应的契税。

在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时,如果转让项目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不是通过竞买方式取得,而是政府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转让三种方式税负比较

土地转让三种方式税负比较

土地转让三种方式税负比较土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过程。

在土地转让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税负。

税负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各种税费对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经济负担。

本文将从三种不同的土地转让方式的角度,对税负进行比较和分析。

第一种方式是出让方式。

出让方式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出售给最高出价者。

在这种方式下,土地出让金是主要税费之一。

土地出让金是由买方支付给卖方政府的一种费用,用于获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通常是按照土地面积和所处位置来确定的。

此外,还可能涉及到价外税、契税等其他税费。

在出让方式下,土地出让金会对买方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

这是因为土地出让金往往是巨额的,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往往很高。

此外,土地出让金会影响到买方的资金流和财务状况,可能需要向银行贷款或者筹集额外资金来支付土地出让金。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土地出让金也是土地转让的一种收益来源,对卖方政府来说,可以通过出让地价来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种方式是转让协议方式。

转让协议方式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协议进行转让。

在这种方式下,土地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相对较少。

主要税费包括土地转让所得税和契税等。

与出让方式不同的是,转让协议方式中的土地转让所得税是由卖方承担的,而不是由买方承担。

相比于出让方式,转让协议方式的税负较低。

这是因为在转让协议方式中,不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相应地,买方的经济负担较轻。

但是,对于卖方来说,土地转让所得税可能会对其形成一定的经济压力。

因此,在选择土地转让方式时,卖方需要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税务政策进行合理的选择。

第三种方式是土地租赁方式。

土地租赁方式是指土地使用权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但转让后仍归原土地所有者所有,而租赁方只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定期限。

在土地租赁中,税费主要涉及到土地租金和土地增值税。

土地租金是指租赁方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一种费用,用于获得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税率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税率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税率表-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税种相对于其他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额高,涉及的税种多,纳税金额也很大,税负也相对较高;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按应缴纳税额的税负顺序依次为: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等,下面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介绍如下:1、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应在收讫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房款凭据后,就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与包销商签订合同由其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客户开具房地产发票,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的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部分若由包销商收购,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就房屋销售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销售,对包销商也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作业,应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的营业额,依建筑业税目所适用的税率3%纳税;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为30%、40%、50%和60%;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可以免税;3、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5、印花税:当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发生产权转移时,应当缴纳印花税;6、契税:其纳税人是以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形式取得土地、房屋产权的承受人;契税是按当事人双方所订契约产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契税按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5%征收契税;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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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负
关注国内房地产行业的人士或许多数了解,目前这个曾经风光无限的行业面临着巨大的考验,进入2008年,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剧了房地产企业资金短缺的状况,加之美国次贷危机、楼市拐点论以及突如其来的汶川大地震,更是给寒冬里的房地产企业雪上加霜。

业内人士认为,资金链紧张将是房地产行业资源并购整合良机,房地产企业优胜劣汰、合并重组将加快,一些中小房地产企业将因资金链断裂而被迫变卖项目和股权。

根据部分上市公司最近发布的公告,我们发现近期通过股权方式卖地、拿地的企业不在少数。

为了便于大家了解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税负情况,笔者试通过案例的形式进行分析、探讨,以供参考。

一、案例回放:
M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置业公司”)为国内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2008年7月1日发布《关于受让沈阳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公告内容简要如下:
M置业公司将受让香港Y公司持有的沈阳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Y公司”)100%股权,该协议转让总金额确定为人民币65,000万元。

沈阳Y公司系中国企业法人,公司注册资本2,999万美元,沈阳Y公司目前股东为香港Y公司,香港Y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截止2008年5月31日,沈阳Y公司总资产为95,000万元,总负债为73,000万元,净资产为22,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资本额)。

沈阳Y公司现有资产:该公司于2007年1月26日依法拍卖竞得位于沈阳**区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262,019.8平方米,用途为混合住宅用地双方共同约定:本次转让价格以沈阳Y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沈阳**区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目前周边土地成交价格为依据,确定100%股权协议转让金额为人民币65,000 万元。

根据辽宁省国地资源厅公布的土地交易公告,该宗土地当时的拍卖价格为61483.万元(假定土地的相关购置成本总额亦为65,000 万元)。

二、案例分析
本次交易中香港Y公司将持有的沈阳Y公司100%股权转让给M置业公司,M置业公司间接取得沈阳**区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据媒体报道这是M置业公司受让沈阳Y公司股权的主要目的。

本例中将香港Y公司对沈阳Y公司的出资22,000万元,现协议转让额为人民币65,000 万元,香港Y公司通过此笔交易获利43,000万元,相当于取得放弃土地开发权的补偿。

值得关注的是,M置业公司取得此块土地使用权的总成本,除了直接支付的转让款65,000 万元外,还应包括沈阳Y公司为购地举借的债务43,000万元。

因为沈阳Y公司为取得此块土地使用权共支付了65,000 万元,而沈阳Y 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仅有22,000万元,意味着其已为买地举债43,000万元,此笔负债最终将由受让后的投资方M置业公司承担。

为此,相当于M置业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总成本为108,000万元。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下交易双方的纳税影响情况。

(一)转让方
假设本例中沈阳Y公司截止2008年5月31日的净资产为22,000万元,皆为香港Y公司的初始出资额。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转让方香港Y公司转让沈阳Y公司的股权涉及到的相关税负情况如下。

1、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香港Y公司股权转让环节不用交纳营业税。

2、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本例中,香港Y公司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应缴印花税为32.5万元(65000万×0.5‰)。

3、企业所得税:香港Y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股权转让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形下,本次交易香港Y公司转让所得为42967.50(65000-22000-32.5)万元,应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4296.75万元(42967.50*10%)。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转让方应交纳印花税32.5万元、企业所得税4296.75万元,合计税额为4329.25万元。

应该说总体税负是非常低的。

(二)受让方
M置业公司受让此笔股权仅需就产权转移书据交纳印花税,税额同为32.5万元(65000万×0.5‰)。

但值得关注的是:如前文分析,M置业公司取得土地的总成本为108,000万元。

而沈阳Y公司此块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仍为65,000万。

这意味着项目开发销售后,计算交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额仅为65,000万,M置业公司超额支付的补偿款43,000万元因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不得作为沈阳Y公司的成本扣除项目。

为了分析受让方开发完工后的相关税负情况,笔者查阅了沈阳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相关文件。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110号)第二条规定:“从2006年3月2日起,我市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和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1.住宅(不包括商务住宅)预征率为1%;2.商务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预征率为1.5%.”
《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07]1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1.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开发项目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辽中、新民、法库、康平除外)的,不得低于20%”;
此外,《沈地税函[2007]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一)对房开
企业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采取核定预缴率的办法计算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房开企业的实际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核定企业的预缴期限和预缴率,填写” 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率核定表“(附件2)。

(三)对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率的核定不得低于3%;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率的核定不得低于13%.”
下面我们不妨来计算一下M置业公司超额支付43,000万元日后需增加的税负。

为了简化计算,我们即以当地规定的住宅土地增值税适用预征率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适用预计计税毛利率20%、预缴率13%来测算需多交纳的主要税费:
将来多交的土地增值税=43,00/(1-20%)*1%=537.5(万元);
将来多交的企业所得税=43,000/(1-20%)*13%*25%=1746.875(万元)
综上,受让方在股权交易发生时应交纳印花税32.5万元,将来多交的土地增值税537.5万元、企业所得税1746.875万元,合计为2316.875万元。

假设M置业公司能以同等的价格(即108,000万元)直接取得同类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受让方,需要交纳契税3240(108,000*3%)万元。

相比而言,还是受让股权的方式税负较轻。

三、案例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通过股权的方式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与通过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相比,减轻了转让方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负担;受让方也不必就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纳契税,且避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繁琐手续。

笔者认为通过的股权转让方式实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值得业内人士作为首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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