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doc
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

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卫生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唐山地区楼房建筑抗震标准

唐山地区楼房建筑抗震标准
唐山市的楼房建筑抗震标准主要是依据中国现行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
具体来说,唐山市的楼房建筑抗震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抗震设防烈度:唐山市的抗震设防烈度一般为8度,这意味着建筑物应能够承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8度的地震影响。
2. 抗震等级: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高度等因素,抗震等级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对于唐山市的楼房建筑,其抗震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 抗震措施:建筑物应采取包括抗震构造措施、抗震承载力措施和抗震减震措施在内的综合抗震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在地震中能够保持稳定和安全。
4. 抗震设计方法:根据地震动参数、场地条件等因素,建筑物应采用适当的抗震设计方法,包括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和基于位移的抗震设计方法等。
总之,唐山市的楼房建筑抗震标准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抗震措施和抗震设计方法等。
在设计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现行的抗震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文档

2020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欢迎阅读!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卫生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唐政办[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唐政办〔20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1.5 地震应急分类1.6 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2 市人民政府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2.3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2.4 乡(镇)人民政府3、预警和预防运行机制3.1 信息监测与报告3.2 预警预防行动3.3 预警支持系统3.4 地震预警及发布4、应急响应4.1 地震应急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4.2 信息报送和处理4.3 通信4.4 指挥与协调4.5 紧急处置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4.8 群众的安全防护4.9 次生灾害防御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4.13信息发XXX新闻报道4.14应急结束5、恢复与重建5.1 善后处置5.2 社会救助5.3 保险5.4 调查和总结5.5 恢复重建6、应急保障措施6.1 资金和物资储备保障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6.3 应急工作保障6.4 人力技术保障6.5 宣传、培训和演习6.6 监督检查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7.1 有感地震应急7.2 平息地震谣言7.3 特殊时期戒备8、附则8.1 地震预案体系与管理8.2 解释与实施8.3 预案实施时间8.4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1、总则1.1编制目的加强和规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提高地震应急能力,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抗震设防唐山标准

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2010-12-20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2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防御、地震应急救援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经济综合、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经济增长比例逐年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财政投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二章地震监测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唐政发[2002]10号【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唐政发[200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评价管理条例》、《河北省地震安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现就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市地震局负责我市辖区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
二、唐山市辖区内一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市地震局依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按规定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市地震局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市地震局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程序:1、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期间,市计委、规划局、建设局等项目审批部门要将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抄送市地震局,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必须到市地震局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
经审查不需要专门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在其设计前,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需到市地震局领取《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表》,由市地震局审查批准,并加盖“唐山市抗震设防要求专用章”。
计划、规划、。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5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及行为管理第三章开工前期手续办理第四章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第五章竣工验收及档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高烈度区农房抗震设计和鉴定加固技术标准》(DB13(J)/T 8354-202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村建[2020]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唐山市农村房屋抗震性能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管。
第二章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及行为管理第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地震唐山的方案

地震唐山的方案1. 地震唐山简介唐山地震是中国历史上最为严重的地震之一,发生于1976年7月28日凌晨。
地震级别为里氏7.8级,震中位于河北省唐山市区附近。
此次地震造成了超过24万人死亡,约16万人受伤,数百万人无家可归,给唐山市及周边地区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和重大的人道主义灾难。
2. 预防地震的预警系统为了提高地震灾害的防范能力,唐山市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地震预警系统。
这个系统可以通过监测地震前兆来提前发出警报,使民众有更多的时间采取逃生措施。
预警系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地震监测:唐山市建立了一系列强震监测站,可以实时监测地震活动并收集相关数据。
•预警信号:一旦监测站检测到地震前兆,系统会发出预警信号,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等渠道通知民众。
•逃生指引:预警系统还包括逃生指引,告诉民众在发生地震时应该如何采取逃生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伤亡。
3. 震后救灾和重建地震过后,灾区需要进行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
唐山地震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救助灾民和重建城市:•紧急救援:唐山地震发生后,政府迅速组织了救援队伍,派遣医疗队、消防队、工程队等到灾区进行救援工作。
•提供救助和物资:政府为受灾民众提供了紧急救助和基本生活物资,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重建城市:政府积极推动灾区的重建工作,修复被毁坏的房屋、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恢复城市的正常运行。
4. 教育和宣传为了提高民众的地震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唐山市开展了大量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学校教育:学校将地震防范纳入教育课程,并进行定期地震演练,教导学生如何应对地震。
•社区宣传:政府和社区组织开展全民地震防范宣传活动,提醒民众地震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媒体报道:媒体有义务向公众传播地震相关知识和最新预警信息,提高民众对地震的认知和警觉。
5. 技术改进和研究唐山地震发生后,政府和科研机构加大了地震研究和技术改进的力度:•地震科研:相关科研单位加强地震研究,深入分析唐山地震及其发生原因,为地震预测和防范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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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欢迎阅读!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卫生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震预测方案,健全和完善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和地震前兆信息传递网络。
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建设具备综合地震监测台站的地震监测台网,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交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地理信息等方面的监测、观测信息,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大中型水电站、水库、港口、矿山、油田、石油化工等重大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特大桥梁、蓄能电站、核电站、高速铁路和新建的超限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日常管理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鼓励充分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
第十三条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有关技术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监测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已纳入本市地震监测台网的台站、监测点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因搬迁或者撤销等原因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
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和试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日常管理由原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承担。
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能撤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影响的爆破、钻井、采掘、抽水、堆放磁性物质、架设高压输电线等活动,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后,要及时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误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条地震灾害预防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支持、推广建筑工程应用钢结构、隔震、消能减震技术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使用。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应当符合防震减灾规划的要求。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标准确定。
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病菌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范围内工程;(五)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者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建设工程;(六)市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结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五条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地方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地震避难场馆、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志。
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
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等要求设计施工。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对抗震设计的质量标准和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图纸审查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查结果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和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产品质量和检测、检验结果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施工质量监督,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提供的建筑场地抗震类别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对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条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抗震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作为村镇规划编制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地震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设施、核设施等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
第四章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地震应急指挥场所、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三十四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交通、通信、铁路、水利、电力、供水、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四)广播电视、金融、保密、档案、文物等特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五)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体育场、公共娱乐场所、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六)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和储备单位;(七)大型厂矿、企业;(八)其他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