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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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管理,确保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我企业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结案的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企业所属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班组的调查结案工作。

第三条定义1.水上交通事故:指发生在水上的各类船舶、人员、设备之间的碰撞、侧翻、覆没、逆流等不期望的事件。

2.调查结案:指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结案处理的过程。

第二章调查结案管理第四条调查组组建1.公司每月组建一支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组,由专业人员构成,包含船舶安全专家、法律顾问、技术人员等。

2.调查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通过公司组织的培训合格。

3.调查组由调查组长统一指挥,保证调查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第五条调查程序1.接到事故通报后,调查组应及时到达现场打开调查工作。

2.调查组应全面搜集事故相关证据,包含现场照片、证言记录、事故报告、船舶相关资料等。

3.调查组应准确复原事故经过,并进行技术分析和模拟推演。

4.调查组应就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判定责任归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5.调查组应准确、认真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第六条结案标准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必需经过严密、科学、公正的程序。

2.调查组需充分搜集和分析事故的证据和数据,确保调查过程准确无误。

3.结案时需进行综合评估,包含事故的损失程度、涉及的人员伤亡情况、可能的法律责任等因素。

4.结案时需依据调查结果给出明确的处理看法,并提出相应的防备措施,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工作量考核1.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工作。

2.考核标准重要包含调查进度、调查质量和结案报告的及时性等。

第八条调查质量考核1.调查组的调查结论需经过严格的论证和审查。

2.职能部门会对调查结论进行专业评估,以确保调查质量。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管理工作,确保调查结案的公正性、及时性和高效性。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结案工作。

2. 调查结案的程序调查结案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2.1 案件登记与分配所有水上交通事故案件需进行登记,并由主管部门按照工作量和能力进行分配给调查组。

调查组需要在接到案件后的24小时内开始正式的调查工作。

2.2 调查准备调查组在接到案件后,需要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所需人员和物资的准备,确定调查的时间和地点等。

2.3 实地调查和证据收集调查组需要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收集相关的证据。

调查组需要保证调查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可靠。

2.4 调查报告的编写调查组依据实地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结果,编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需要详细记录事故的经过、原因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情况。

2.5 结案审批与通知调查报告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审批通过后,调查组将结案通知送达给相关责任人,并公示于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

3. 调查结案的标准调查结案的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3.1 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划分事故责任,包括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3.2 结案时限的规定调查结案需在接到案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结案时限,但需提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并说明理由。

3.3 结案报告的要求调查报告应包括必要的调查细节和原始证据,以支持调查结论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报告应以清晰简明的方式呈现,便于相关责任人理解。

3.4 结果公示与申诉途径调查结案的结果需在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对于不满调查结果的相关责任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4. 结语本文档通过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管理工作,保障了调查工作的公正性、及时性和高效性。

各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调查结案工作,以提升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程序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资料收集、调查分析、调查结论、报批和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勘查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保存有关事故的物证、证人证言和痕迹等相关信息。

(二)调查资料收集调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有关资料,包括事故发生前的交通管制、航行指引等,事故发生时和事故后的通讯记录、监控录像等,以及与事故有关联的执法人员出动记录、救援组织情况等。

(三)调查分析根据收集的资料,调查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责任方,并综合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反复模拟和验证,确保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调查结论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形成调查结论,并按照事故责任方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报请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五)报批和公示调查结论应当报请事故责任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进行公示,以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实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由事故责任方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调查组组织实施,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应当遵守调查组织程序和规定。

调查组应当严格按照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并限期完成调查工作。

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和评估。

调查组应当完善调查记录和报告,确保调查结论的完整和准确。

四、水上交通事故结案管理水上交通事故结案管理应当坚持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处理各类水上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与公共利益。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有关事故,主动认定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事故处理方案,及时、公正、严格地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维护全社会的交通安全和公共信誉。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本规定订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及结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在水上交通运输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及结案管理应遵从公正、客观、科学、精准、适时、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组建第五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刻组建调查组进行调查,承当调查组组长责任的机构应当做出明确的组建指示。

第六条调查组应当由经过培训、符合要求、具有调查本领的人员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

第七条调查组应当依据事故性质和实际情况可以征询相关专家看法。

第八条调查组应当公开调查,听取各方当事人、见证人等的陈述和看法,查阅相关资料和证据。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九条调查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始调查,对现场的人员、船舶、货物等进行调查记录。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前完成事故现场勘测,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进行剖析。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中收集现场证据、相关获救人员和证人的证言、当事人和船东供给的相关文件材料和数据、航海图表和气象资料等,并尽快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在完成调查后两周内,向明确的管理机构提出初步调查报告。

第四章结案管理第十三条受理初步调查报告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十天内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对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适当补充和指示,对不符合调查组门负责情况的问题予以追责。

第十四条审核结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对调查结果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全部结论。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评估调查组的工作情况,做出相关决议,并向调查组报告。

第十六条调查结果的结论应当得出合理的认定和相应的处理措施,侧重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合理的赔偿措施。

第十七条结案后,应当向相关当事人发出行政惩罚决议书,并对船舶责任险、船舶赔偿基金、当事人保险公司等向其赔偿损失。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001]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001]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与结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发生的各类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与结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由企业法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管理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接到上级通知后,立刻组织调查组进行初步核实;2.负责人员应当认真了解水上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并调查相关证据;3.调查组应当尽快完成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的经过、责任人、损害程度等;4.帮助有关部门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并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5.调查组应当依法调取有关视频、录音等证据料子;6.完成调查后,由负责人员将调查报告报送给上级。

第五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背景;2.具备执法及调查本领;3.无利益冲突。

第六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工作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依法要求事故相关人员供应证据及帮助调查;2.严格保密调查过程及结果,防止信息泄露;3.不得干扰、阻碍其他部门的执法和调查工作;4.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在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地方、时间;2.事故的经过及原因分析;3.相关责任人及其违法行为;4.损害情况及损失评估;5.调查组内部看法;6.调查组负责人签字并报上级审核。

第八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必需经上级审核,审核通过后才略借助于调查结案。

第三章水上交通事故结案管理第九条水上交通事故结案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调查组提交调查报告后,结合和参考上级审核看法,进行结案决策;2.依据调查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确认事故责任人;3.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惩罚;4.依据损害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5.结案后,将结案结果及处理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及当事人。

第十条水上交通事故结案应考虑以下因素:1.依法维护航行秩序和安全;2.公平公正处理纠纷;3.切实维护当事人及相关部门利益;4.最大限度减少损失;5.维护航运市场秩序。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全文(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平安管理,准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一)碰撞、触碰或浪损;(二)触礁或搁浅;(三)火灾或爆炸;(四)沉没;(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需马上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全部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马上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需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需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需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需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渔业船舶⽔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调解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渔业船舶⽔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落实渔业船舶⽔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渔港⽔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下列⽔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本规定:(⼀)船舶、设施在中华⼈民共和国渔港⽔域内发⽣的⽔上安全事故;(⼆)在中华⼈民共和国渔港⽔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的⽔上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域外发⽣的⽔上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上安全事故,包括⽔上⽣产安全事故和⾃然灾害事故。

⽔上⽣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灾、⾃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业中毒、溺⽔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然灾害事故是指台风或⼤风、龙卷风、风暴潮、雷暴、海啸、海冰或其他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第四条渔业船舶⽔上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事故,指造成三⼗⼈以上死亡、失踪,或⼀百⼈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业中毒,下同),或⼀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事故,指造成⼗⼈以上三⼗⼈以下死亡、失踪,或五⼗⼈以上⼀百⼈以下重伤,或五千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事故,指造成三⼈以上⼗⼈以下死亡、失踪,或⼗⼈以上五⼗⼈以下重伤,或⼀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般事故,指造成三⼈以下死亡、失踪,或⼗⼈以下重伤,或⼀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渔业⾏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上安全事故的报告。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制度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制度1目的为了及时报告和处理船舶水上交通事故,依照国家和海事监督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

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4管理内容4.1职责4.1.1 船舶的船长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实施整改措施。

4.1.2 船舶公司负责编制《事故报告书》,组织整改措施的制订和落实。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上报,协助海事部门对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监督整改措施的实施,建立事故档案。

4.1.3 船舶租赁基层单位参加水上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积极配合海事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案。

4.1.4 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4.3.7 发生事故后,不能积极有效组织抢救,或不服从现场指挥的。

4.3.8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拒绝调查并阻碍、干扰事故调查正常工作以及隐瞒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明。

4.4事故统计报告4.4.1 船舶交通事故的月(年)报表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格式统计填报。

4.4.2 月报在次月10日前,年报在次年元月10日前报送。

4.5结案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以当地海事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为准。

4.6 事故档案4.6.1 事故处理的资料文件必须齐全,并具有可追溯性。

4.6.2 事故处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以每发生一次事故为一个单元记录):(1)事故登记表;(2)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5)物证、人证材料;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6)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材料;(7)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设备设施资料;(8)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的诊断材料;(9)事故处理决定;(10)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预防措施;(11)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名单;(12)其他认为有必要的资料。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716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航运企业单位、船员派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效率,有效预防和遏制肇事逃逸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现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安监字〔1998〕23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获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信息后,应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要求,逐级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当事船舶第一到达港是国外港口的,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至中国海事局。

第七条接到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报告后,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追查肇事船舶。

第八条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查找涉嫌肇事船舶的需要,可以通过发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书》(附件1)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协查;也可以发函请公安、渔政等部门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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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
定(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195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机构的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污染事故的调查结案除外。

第三条调查结案是指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完成事故调查,经申请上级批复后(如须申请),以正式文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章结案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按照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实行“谁调查、谁结案”原则。

第五条分支海事局(处)和基层海事处调查处理的一般等级以
上事故,应报上一级海事机构申请结案,小事故自行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负责调查的事故自行结案。

第六条上级海事机构指定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被指定的海事机构按第五条规定结案。

同级海事机构委托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委托海事机构按第五条规定结案。

第七条各级海事机构根据本规定,按其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海事机构备案。

第三章结案程序
第八条自海事机构获悉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申请事故调查结案。

因涉及沉船打捞、事故定损等影响事故原因调查或事故等级确定的,经上级海事机构同意后,可延长3个月。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然难以查明事故原因或确定事故等级的,按可能的原因分析及估计的事故损失上报申请结案。

事故原因查明和事故损失确定后要重新申请结案。

第九条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申请结案时需填写《水上交通
事故调查结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必要的其他附件。

若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或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应一并上报。

第十条上级海事机构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描述的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判定等进行审查,填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批复表》(见附件2)。

如认为事实清楚,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准确的,批复同意结案;不同意结案的,要说明原因,要求修改后再次申请结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结案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结案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

结案批复后,若发现重要证据需要重新调查的,原调查机构应向上级海事机构说明情况,并在重新调查结束后重新申请调查结案。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结案单位应保存好事故调查相关案卷材料。

第十三条负责事故调查结案的海事机构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结案批复的海事机构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特大事故的调查结案工作,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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