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兑换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根据1999年4月12日发布的汇发(1999)133号进行修正,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下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包括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第五条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有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七条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函[1998]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函[1998]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cf471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8dc4441.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函(1998)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中国银行:
为了规范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无论居民在何地办理的护照及签证,必须凭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购汇。
二、凡持因私护照出境的,均按年度、按因私用汇标准只供汇一次。
一次签证多次往返的或一本护照一年内多次签证的,按年度、按标准只供汇一次。
三、凡因私出境购汇的均需在出境前办理,事后不予补办。
四、外籍来华工作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兑换外汇的,除需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供完税证明、就业证及聘用合同。
五、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六、对于在边境地区办理出境旅游、持公安部门签发的允许出境旅游护照的人员,暂不予供汇。
七、同一城市(地区)原则上只指定一家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因私兑换业务。
请中国银行总行转发所属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结束——。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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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兑换外币规定

兑换外币规定兑换外币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系统中,将本国货币兑换成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币。
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兑换外币可以是为了旅行、出差、投资等多种目的。
一般来说,兑换外币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首先,兑换外币需要在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
合法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外汇交易所等经过监管并获得许可的机构。
在兑换前,个人或企业需要前往这些金融机构办理兑换手续。
其次,兑换外币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个人或企业需要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以便进行身份验证和记录。
常见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等。
第三,兑换外币需要遵守国家对外汇管理的规定。
不同国家对外汇的管理有所不同,个人或企业在兑换外币时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些国家对外币的兑换有额度限制,需要进行申报或审批;一些国家对外币的使用有限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兑换外币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金融机构在办理兑换业务时通常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金额会根据不同的机构和兑换金额而有所不同,个人或企业需要提前了解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第五,兑换外币需要根据市场汇率进行计算。
汇率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货币交换比率。
兑换外币时,个人或企业根据市场汇率计算出相应的兑换金额。
市场汇率是根据供求关系和其他因素决定的,会随时变动,所以个人或企业在选择兑换时需要注意时机。
最后,兑换外币需要遵守金融机构的操作规定。
金融机构在办理兑换业务时会有一定的操作规定,例如填写兑换申请表格、签署兑换协议、进行身份验证等。
个人或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兑换业务的顺利进行。
总之,兑换外币是一个需要遵守一定规定和程序的过程。
个人或企业在进行外币兑换时需要前往合法的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遵守国家对外汇管理的规定,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并根据市场汇率进行计算。
此外,个人或企业还需要遵守金融机构的操作规定。
通过遵守这些规定,兑换外币的过程将更加安全、规范和顺利。
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

泰安市商业银行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币兑换管理 (3)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币兑换管理 (5)第四章个人外币现钞兑换管理 (5)第五章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6)第六章附则 (9)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外币兑换业务操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请全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营业网点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行获准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认真审核个人客户真实身份证明和相关合法外汇资金来源证明材料.第三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目前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和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应按照本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并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处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含外币兑换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相关信息。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币兑换管理第七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需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收结汇、售付汇按照《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
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个人换汇规定

个人换汇规定个人换汇是指私人个体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行为。
换汇是为了满足个人在国际贸易、旅游等方面的需求,方便跨国支付和结算。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个人换汇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个人换汇规定:1. 换汇限额:许多国家对个人换汇设定了每年或每次换汇的限额。
换汇限额通常以本地货币计算,以控制本国的外汇流动。
超出限额的换汇需经过特殊审批或按不同的汇率进行兑换。
2. 换汇目的限制:某些国家或地区对个人换汇设定了特定的换汇目的限制。
例如,只允许换汇用于旅行、教育、医疗或海外投资等特定用途。
换汇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监管机构核实。
3. 换汇登记和报告:许多国家要求个人换汇时进行登记和报告。
个人需要填写特定的换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交易详情。
这些信息将用于监控外汇市场和资金流动。
4. 手续费和汇率:个人换汇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和按一定的汇率兑换货币。
手续费和汇率可能因不同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而有所不同。
个人应当在选择兑换机构时注意手续费和汇率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5.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个人换汇时需要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
换汇交易可能会被监控,一旦发现可疑交易,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相应的调查和制止措施。
6. 预约和交易时间:某些国家或地区要求个人提前预约换汇,并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换汇交易。
这些限制可以有效地管理外汇市场和减少操纵风险。
个人换汇的规定旨在管理和监控外汇市场,防止非法资金流动和金融犯罪,并保护国家的外汇储备。
个人在进行换汇时应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违法行为,并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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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兑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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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私出境兑换外汇的标准
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具体标准根据因私活动的不同而有区别。
1、出境探亲、会亲和旅游兑换外汇的标准是: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的等值的外汇。
2、出境定居兑换外汇的标准是: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换1000美元的,可一次性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可一次性兑换1000美元等值的外汇;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每人可按上述标准的一半兑换外汇。
3、自费朝觐人员和自费留学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
4、其他需要兑换外汇的标准: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去香港、澳门的,可兑换500美元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台湾)可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其学术团体规定标准兑换外汇汇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出境定居后,如因生病或其他事故,其境内亲属最多可兑换500美元等值外
汇汇出。
对前述未列入的其他用汇,可直接到银行购买500美元以内(含500美元)的等值外汇。
上述兑换外汇的标准也会有变化。
二、因私兑换外汇需要办理的手续
对限额内的因私用汇,境内居民只要按规定持有关文件即可到银行办理兑换。
1、出境探亲、会亲、定居、自费留学、朝觐、出境旅游的用汇,应当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文件、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自费留学人员还须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定居须提供前往国家居住证等;
2、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应当提供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提供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
对未列入的经常项下的其他用汇,应当提供工作单位有关文件和有关证明。
三、因私兑换外汇的银行
目前,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只授权中国银行一家办理。
个人外汇兑换新规定
为规范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做出新的规定。
新的管理规定对个人因私用汇作了比较详细规范的说明,可操作性较强具体。
内容如下:
一、无论居民在何地办理的护照及签证,必须凭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购汇。
二、因私出境的,均按年度因用汇标准供汇一次。
(港澳1000美元,其它国家和地区2000美元)
三、凡因私出境购汇的均需在出境前办理,事后不予补办。
四、外籍来华工作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兑换外汇的,除需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供完税证明、就业证及聘用合同。
五、14周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六、对于在边境地区办理出境旅游,持公安部门签发的允许出境旅游护照的人员,暂不予供汇。
七、同一城市(地区)原则上只指定一家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因私兑换业务。
为了加强对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现特做如下规定:
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经批准的外汇存款业务章程规定,为各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开立外币存款帐户或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并监督开户单位的收付。
该帐户不能代其他单位办理收付。
驻华机构从其帐户中提取外
汇兑换券时,开户行须在水单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戳记。
对其未使用的外汇兑换券不得兑回外币,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各银行应按经批准的外汇存款业务章程规定,为上述机构所属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
常驻人员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开户行须在水单上注明“常驻人员存款户”。
离境时,如要求将未用完的外汇券兑成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银行凭本人出境证明或飞机票和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方予兑给部分外汇(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百分之五十)。
常驻人员不出境者,对未用完的外汇券不能兑回外汇,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各银行对短期来华的外国旅游者、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外币兑换外汇券时,须在水单上登记其本人姓名及护照号码;未用完的外汇券要求兑回外币时,须向银行提供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出境证明或飞机票,准予一次性兑回外币(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百分之五十),银行即收回水单。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
因为我们就这么一辈子,几十年的光景,无法重来,开心也好,不开心也罢,怎么都是活着,那么何不让自己开开心心的过好每一天呢!
生活虽辛苦,但我们一定要笑着过,以积极乐观的心态让日子过得有滋有味,这样才不白来人世走一遭,才会无怨无悔。
因为生活没有真正的完美,只有不完美才是最真实的美。
不要总是悲观地认为自己很不幸,其实比我们更不幸的人还有很多;要学会适应,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学会宽容和理解,许多的苦、许多的累,都要坦然面对。
只有经历了,体验过了,才能明白了生活的不易。
因为“经历就是收获”.
要知道世上没有什么不能割舍,人生没有过不去的坡,当你调整好了心态,一切都会风清云谈。
人活着,活的就是一种心情。
谁都有不如意的时候,这就要求我们做任何事情上都要持有一颗平常心。
只要做到不攀比,不虚荣,待人诚恳、做事踏实,以知足乐观的心态释怀所有,做事尽量站在别人的角度去考虑别人的感受,常怀感恩的心态待人,哪怕平庸,也会赢得世人对你的认可和尊重!
因为人活着,就需要一份积极向上的乐观和感恩的好心态来对待所有。
只要心中有景,何处都是彩云间;只要有一份好的心态,所有的阴霾都将会烟消云散……
人生在世,免不了磕磕绊绊,不如意在所难免,因为很多事情都不是我们所预料的,也不可能按你的设想去发展。
正所谓“生活岂能百般如意,凡有一得必有一失。
人生追求完美,但总会留下这样那样的遗憾,不存在十全十美,有遗憾才显出生活本色。
”
只有这许许多多的遗憾,才是我们生命之中最为珍贵的财富;只有坦然面对所有,积极乐观的活着,就会发现平淡的生活原来也会变得很丰富。
生活,让我们微笑,也可以让我们哭泣。
我们不要总是消极的怨天尤人,该以积极乐观的良好心态活着,如若心态好,精神打起来,好运自然来,就看你怎样去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