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是国家对个人外汇交易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规,旨在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个人资产安全。
下面是一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第一,个人外汇交易实行真实合规原则。
个人外汇交易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和备案,个人外汇交易必须在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且仅限于用于个人经济活动或合法投资。
第二,个人外汇交易实行合理限制原则。
个人外汇交易有一定的额度限制,超过限额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此举旨在防范个人外汇交易的不良影响和风险传导。
第三,个人外汇交易实行风险提示原则。
个人外汇投资有一定的风险,个人在进行外汇交易前,相关金融机构必须向个人提供风险评估和风险提示,以保证个人能够清楚了解风险程度并作出明智的决策。
第四,个人外汇交易实行监管责任原则。
个人外汇交易需要由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相关机构需要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机制,确保个人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个人外汇交易实行稳定市场原则。
个人外汇交易要有利于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不得通过操纵或非法手段影响外汇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六,个人外汇交易实行合法合规原则。
个人外汇交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从事洗钱、非法资金流动等违法行为,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七,个人外汇交易实行信息报告原则。
个人外汇交易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信息,包括交易金额、资金来源、外汇用途等,以便监管部门对个人外汇交易进行监测和风险评估。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外汇交易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为个人外汇交易提供了有力的监管和保障。
个人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务必遵守相关规定,保护个人资金安全,同时也为国家金融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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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交易行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促进外汇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外汇交易活动。
第三条个人可以在持有有效件的前提下,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同业机构办理个人外汇交易。
第四条个人外汇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平等、有序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他人。
第二章交易主体及权限第五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进行个人外汇交易。
第六条个人在持续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享有法定的个人外汇购汇和结汇额度,同时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个人不得将其名下的外汇账户及其资金交由他人使用或者代理操作,不得从事无居所、无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以及从事非法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等涉外活动。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八条个人可以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柜台交易;(二)网上交易;(三)电话交易;(四)自助交易机交易;(五)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同业机构提供的合法外汇交易方式。
第九条个人外汇交易应当在合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同业机构完成。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同业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电视、报纸、杂志以及其他公开媒体上及时发布外汇市场行情和交易汇率等信息。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同业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真实、全面、准确、及时的外汇投资风险提示,明确投资风险或者潜在损失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同业机构的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个人外汇交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同业机构依法赋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使用的外币、人民币与境外外币之间的转换关系。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人民银行所有。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个人外汇交易:个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同业机构进行的外汇买入、卖出和结汇、购汇等活动。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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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汇发[2007]1号【发布日期】2007-01-05【生效日期】2007-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二OO七年一月五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个人外汇政策及管理办法汇编

个人外汇政策及管理办法汇编《个人外汇治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 号)2 《个人外汇治理方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 号/工银办发[2007]286号)9 转发《国家外汇治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的通知(汇综发[2007]90 号/工银办发[2007]300 号)14 《关于境外个人购汇治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 号)15《关于进一步加大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治理的通知》(粤汇综字[2009]9 号/工银粤办[2009]164 号第三条)16《关于进一步加大个人结售汇业务治理的通知》(粤汇综字[2009]89 号)17 《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专门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治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17《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治理等有关咨询题的通知》(汇发[2004]15 号)20《中国工商银行外币代兑业务治理方法》(工银办发[2005]356 号)2 4 《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光票托收业务治理方法》(工银办发[2004]547 号)30 《关于明确外币光票托收业务解付操作要求的通知》(工银国际[2005]1 60 号)39 《外币光票托收和旅行支票业务治理方法》(工银办发[2003]614号)41 关于印发《国际速汇金业务治理方法(修订)》的通知(工银发[2007]131 号) 60《关于调整速汇金业务有关操作规定的通知》(工银办发[2007]328 号)70《个人外汇治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 号)中国人民银行令——个人外汇治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 号《个人外汇治理方法》已于2006 年11 月30 日经第27 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2 月1 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个人外汇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治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方法。
国家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个人及其他单位在外汇从业中及其活动。
一、目的
为促进外汇市场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订本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规范个人在外汇市场的行为、强化外汇管理责任,保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安全性,对个人外汇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参与外汇从业及活动,包括:
1.个人从事外汇交易,包括个人汇款、汇兑、非居民汇票以及旅游汇兑等;
2.个人拨出外汇进行投资、收购国外货物、服务或者接受国外货物、服务付款;
3.个人准备或参与境外学习、旅游或其他活动;
4.其他外汇活动。
三、准予有关放行文件
1.个人准备进行外汇从业的,应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准予其外汇从业放行的有关文件。
2.境外旅游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涉外支付清单,并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准予境外涉外支付清单说明放行的有关文件。
3.个人准备投资境外或者从事除自费境外旅游外的境外活动的,应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并准予该等活动外汇放行的有关文件。
4.境外学习、旅游的,应按照境外支付清单报备有关支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一、概述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是指对个人境内外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法规。
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个人外汇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具体办法,帮助个人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个人外汇管理的目的个人外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稳定,保护个人和国家的利益,并防止外汇资金的非法流出和滥用。
三、个人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个人外汇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个人需要依法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以便进行外汇资金的收付。
在开立外汇账户时,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联系明和符合规定的资金来源证明。
2. 外汇资金的使用范围个人外汇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国际旅行、教育、医疗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合法用途。
个人不得将外汇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等非法或限制性领域。
3. 外汇资金的转移和兑换个人在需要将境内外汇资金转移到境外或兑换成其他货币时,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4. 外汇资金的报备和核查个人在发生一定金额以上的境内外汇资金收付时,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相关部门可以对个人外汇资金进行核查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个人外汇管理的意义和影响个人外汇管理的意义在于规范个人对外汇资金的使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稳定。
通过合理管理和监控个人外汇资金,可以防止外汇资金的非法流出和洗钱等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
个人外汇管理对个人也有一定的影响。
通过规范和限制个人对外汇资金的使用,可以避免个人财务风险,也有利于个人理性投资和资本增值。
五、个人外汇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个人在外汇管理中有以下责任和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进行非法或限制性的外汇资金操作;2. 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和资金来源信息;3. 依法支付外汇管理相关费用;4. 积极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资金的调查、核查和审查。
六、个人外汇管理的违法和处罚个人在外汇管理中如有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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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3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
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
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
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废止规定目录
废止规定目录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
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