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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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付工资委托书

代付工资委托书

代付工资委托书我方承包贵公司项目的劳务工作,若我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从事该工作的劳务工人工资的,我方授权委托贵公司代我方支付我方拖欠劳务工人的工资,代付的工资款项由贵公司从我方的劳务费用中直接扣除。

贵公司仅代我方支付聘请的劳务工人的工资,该代付行为不代表我方聘请的劳务工人与贵公司之间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代为支付劳务工人工资明细见下表: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日期:篇二:XXXX有限公司:我方承包贵公司XXXXXT程的劳务工作,因我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从事该工作的劳务工人工资的,我方授权委托贵公司代我方支付我方拖欠劳务工人的工资,代付的工资款项由贵公司从我方的劳务费用中直接扣除。

贵公司仅代我方支付聘请的劳务工人的工资,该代付行为不代表我方聘请的劳务工人与贵公司之间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代为支付劳务工人工资明细见下表:XXXXX^务有限公司委托人(签字):20XX年月日篇三:代付款委托书代付款委托书兹委托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来宾市兴宾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兴宾区城厢乡马上村等2个村土地整治项目B标段项目支付材料款的付款事宜,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开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代付的材料款我承认用于抵扣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应付给我方的工程款。

如该项目的材料出现质虽、安全等问题,或者由材料问题引起的经济纠纷、法律纠纷等情况,均由我委托方承担。

特此委托委托方(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年月曰篇四:代付委托书委我司()特委tes?易公司代付有限公司合同虢之货款款项,金额舄USD。

有限公司[]幄虢:,医入金艮行之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暮此委te有限公司二0一四年月日篇五:代付委托书委^害我司()特委tes?易公司代付有限公司合同虢之货款款项,金额舄usd 。

有限公司[]幄虢:,医入金艮行之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

暮此委有限公司二0 一四年月日篇二:代付款委托书代付款委托书兹委托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来宾市兴宾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兴宾区城厢乡马上村等2个村土地整治项目b标段项目支付材料款的付款事宜,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开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维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维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维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10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春梅【审理法官】刘春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维孝【当事人】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维孝【当事人-个人】张维孝【当事人-公司】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萌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王婉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萌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王婉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萌王婉婷【代理律所】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维孝【本院观点】创业公司对一审判决创业公司支付张维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745.92元有异议要求变更,对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无异议,要求维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张维孝提交创业公司幸福林带工地直属员工考勤表,证实其2019年1月点工工资1632元。

创业公司认可考勤表的真实性,但其认为该考勤表显示的工资数额是张维孝2019年1月的包工工资。

上述事实,有创业公司幸福林带工地直属员工考勤表、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创业公司对一审判决创业公司支付张维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745.92元有异议要求变更,对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无异议,要求维持。

张维孝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要求维持原判。

对创业公司与张维孝均无异议的判项,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标准问题。

建筑劳务公司工资表(2)

建筑劳务公司工资表(2)

制表人:
班组负责人:
附件二:
班组 月份应发工资表
项目名称:
日期:
序号 1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银行卡号
开户银行
联系方式
当期应发工资 (元)
累计应发工资 (元)
本次借支
确认签名
备注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0
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备注: 1、此表项目、公司留存。2、各项签名栏需本人亲笔签字、按指纹,严禁代笔、冒签。一经发现,将对双方进行经济处罚。3、如班组负责人不配合,在当地政府部门监 管下发放,视其对以上结果无异议。4、应发工资表将作为工人工资结清依据,退场或完工清算的工人工资一切以表格内工资额度为准。

孟令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令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令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47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丞博王妮吴霞【审理法官】白丞博王妮吴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令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当事人】孟令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孟令玺【当事人-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亚楠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乔春生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亚楠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乔春生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亚楠乔春生【代理律所】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孟令玺【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孟令玺自2016年11月到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邓州市服装产业园的工地上工作,2018年2月离职。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孟令玺自2016年11月到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邓州市服装产业园的工地上工作,2018年2月离职。

孟令玺在庭审中认可由陈建民对其发放工资,该自认与四川达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表显示内容一致,可以印证孟令玺2018年2月1日从陈建民处领取8个月工资且工资已付清的事实。

陈建民在工资表上注明“以上员工工资情况属实,与中建六局和项目部无关",表明孟令玺的工资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无关。

孟令玺在涉案工地工作期间还与其他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孟令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也未能提供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为其支付工资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未认定孟令玺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52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丽新刘茵田璐【审理法官】张丽新刘茵田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郭伟;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郭伟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伟【当事人-公司】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齐军栋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张维豪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裴仁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军栋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张维豪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裴仁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军栋张维豪裴仁奎李露【代理律所】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郭伟;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兴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郭伟278 393元。

沈治国曾作为兴泰公司的委托价款收取负责人,参与涉案工程劳务发包、承包工作。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委托代理表见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兴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郭伟278393元。

兴泰公司上诉主张郭伟劳务费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劳务费以外的经营利润,刘某无兴泰公司授权,其签订的《焦化厂工程工资》不能代表兴泰公司的意思。

劳务三本台帐范本

劳务三本台帐范本

杭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职工名册
单位名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名称:杭州康恩贝生物科技产业发展基地项目部班组类别:粉刷班组
2020最新
考勤表
单位名称:杭州康恩贝生物科技产业发展基地项目部班组类别:粉刷班组考勤月份:2014年2月
2020最新
制表: XXX(劳务公司)审批人:XXX(项目执行经理)日期:2014年3月1日杭州市建筑(装饰)企业员工工资发放表(2014年2月)
2020最新
说明:1、本工资表一式三份,个人领取工资必须确认签名;一份在发放前至少公示两天,一份班组长留存,一份项目部留存备查;
2、本工资表是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3、在杭从事建筑、装饰的单位,必须使用本工资发放表;
考勤表
2020最新
:杭州康恩贝生物科技产业发展基地项目部:粉刷班组:2014年3月
制表: XXX审批人: XXX日期:2014年4月1日
杭州市建筑(装饰)企业员工工资发放表(2014年3月)
2020最新
说明:1、本工资表一式三份,个人领取工资必须确认签名;一份在发放前至少公示两天,一份班组长留存,一份项目部留存备查; 2、本工资表是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3、在杭从事建筑、装饰的单位,必须使用本工资发放表;
2020最新。

上海诚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表

上海诚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表

1 徐玲 3022 珍
241.8 30.3
2 肖海 3022 峰
241.8 30.3
3 徐守 3022 友
241.8 30.3
4 梁波 3022 241.8 30.3
5 郑敏 3022 刚
241.8 30.3
6 郭奎 3022 241.8 30.3
7 刘胜 3022 过
241.8 30.3
8 王伟 3022 241.8 30.3
3 徐守 3022 友
241.8 30.3
4 梁波 3022 241.8 30.3
5 郑敏 3022 刚
241.8 30.3
6 郭奎 3022 241.8 30.3
7 刘胜 3022 过
241.8 30.3
8 王伟 3022 241.8 30.3
合计 24176 1934.4 242.4
主管:
制单:
主管:
制单:
日期:
上海诚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表
序 姓名 应发工


发2015年2月工资
扣减部分
养老金 公积 医保 失业 金 金金
1 徐玲 3022 珍
241.8 30.3
2 肖海 3022 峰
241.8 30.3
3 徐守 3022 友
241.8 30.3
4 梁波 3022 241.8 30.3
5 郑敏 3022 刚
4 梁波 3022 241.8 30.3
5 郑敏 3022 刚
241.8 30.3
6 郭奎 3022 241.8 30.3
7 刘胜 3022 过
241.8 30.3
8 王伟 3022 241.8 30.3
合计 24176 1934.4 242.4

李英、刘强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英、刘强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英、刘强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2【案件字号】(2022)湘05民终1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文彬罗俊辉李鹏【审理法官】胡文彬罗俊辉李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英;刘强;刘期武;刘学文【当事人】李英刘强刘期武刘学文【当事人-个人】李英刘强刘期武刘学文【代理律师/律所】吕泳梁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泳梁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泳梁【代理律所】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英【被告】刘强;刘期武;刘学文【本院观点】李英提交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明细没有刘学文的签字,亦没有得到刘学文的追认,不能证明李英等合伙人与刘学文工程结算完毕;银行转账记录中没有向刘强支付工资的转账记录,不能达到其主张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李英应否对刘强的劳务费等损失承担支付责任;2、一审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管辖第三人证明罚款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李英应否对***的劳务费等损失承担支付责任;2、一审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中,刘期武、陈文祥、李英、王头兵四人合伙共同投资开发缅甸麦谷金矿,李英对四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亦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在对外事务中,各合伙人虽然存在分工的不同,但是各合伙人之间是利益相关的整体,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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