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doc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品质,防范采购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立项、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编制、招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和采购记录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制度制定程序本管理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成立制定工作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司内部政策,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二)调研和分析制定工作组应当开展政府采购管理的调研和分析,明确存在的问题,确定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三)征求意见制定工作组应当根据调研情况和制定草案,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论证。
(四)审定和公布制定工作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修改完善,并经领导审定后,向组织机构提出报告,报组织机构统一发布。
第二章采购需求与计划第四条采购项目立项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项目的立项,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本身的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并通过会议决策或行政证明方式来确定。
第五条采购需求确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立项的内容和需求确定采购的品种、数量、质量、性能、尺寸和交货期限等。
第六条采购计划编制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需求分别编入年度采购计划并报组织机构审批。
第三章采购方式选择第七条采购方式的选择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采购品值的大小和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质,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谈判、询价、竞争性谈判、拍卖、比选、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等。
第八条公开招标(一)公开招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指定专门的采购人员和评审委员会。
(二)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评审标准、评分细则、评分公式和措施等,使所有投标人在评分过程中均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一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
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事前写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
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
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
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658号)和**市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四条单位的采购行为分为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非政府采购,是指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之外的采购行为。
第五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六条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财政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党委会是采购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采购管理相关制度;(二)审议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不含)的采购事项申请;(三)任命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四)研究确定采购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办公会是采购管理的日常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核采购管理相关制度;(二)审议采购金额在3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采购事项申请;(三)审核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不含)的采购事项申请;(四)审议符合单位“三重一大”标准的采购事项结果;(五)审议符合单位“三重一大”标准的服务类采购《验收报告》;(六)审议《采购统计分析报告》;(七)研究确定采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本单位成立采购工作小组,由分管采购领导任组长,XXX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部门委派一名采购员加入采购工作小组。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结果的科学性、透亮度和效益,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标准为基础。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含规划、计划、招标、评标、定标、合同管理、验收、支出等。
第三条定义•政府采购: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国家财政支出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行政机构或者事业组织承当行政管理职能的法人。
•采购人: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法定主体。
•供应商:指具有供应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本领的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采购管理程序第四条采购计划1.采购人应当依据本单位的实际需求和财力情形,订立年度采购计划。
2.采购计划应当包含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预算金额等基本信息,并依照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拟定。
第五条招标公告1.采购人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含:–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方式和采购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和地方–招标文件的取得方式和费用第六条投标文件1.供应商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
2.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应当包含:–投标函–技术标、商务标等相关文件–保证金等相关文件第七条评标1.采购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本领。
2.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采购规定进行评标,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定标和合同签订1.采购人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沟通和商讨,最终确定中标人。
2.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质量、数量、价格、验收标准等条款。
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
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当局集中采购目录和当局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施行当局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3、建立内控机制。
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白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在当局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制订、采购文件审核、组织评审、条约验收等不相容岗位,严格当局采购内部流程控制。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当局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当局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当局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审核,相关文件应在本单位相对应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4、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性内容。
行政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类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四条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办公用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二)房屋、建筑、维修等工程采购;(三)培训、咨询、维修等服务采购。
第五条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及预算金额,可采取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预算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二)邀请招标:适用于有特殊需求或预算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五)询价采购:适用于预算金额较小、供应商数量较多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六条采购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一)编制采购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数量、质量、技术要求、预算金额等;(二)预算审批:将采购计划提交财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三)发布采购信息:通过政府采购网、单位公告栏等渠道发布采购信息,邀请供应商参与;(四)组织采购活动:根据采购方式,组织开标、评标、谈判等活动;(五)签订合同:根据评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六)合同履行:监督合同履行情况,确保采购项目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七)验收结算: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采购监督第七条建立健全采购监督机制,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一)内部监督:设立采购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二)外部监督: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投诉处理: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范本一:正式风格一:总则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公开和高效。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二:采购管理机构2.1 采购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和监督采购活动。
2.2 采购管理人员采购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采购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三:采购程序3.1 采购需求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明确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计划。
3.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金额、紧急程度等因素,行政事业单位应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
3.3 采购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行政事业单位应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
3.4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向潜在供应商公开采购信息。
3.5 投标和评标潜在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采购管理部门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3.6 合同签订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后,行政事业单位和供应商签订正式的合同,并落实相关的履约和支付事项。
四:采购管理4.1 采购过程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2 履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及时处理履约纠纷。
4.3 信息公开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开采购信息,包括采购计划、招标结果等,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 采购计划模板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模板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采购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2. 招标:指向潜在供应商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以便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确定合同对象的行为。
3. 评标:指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和比较,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是指为完成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采购任务,通过公开、竞争性的招标、拍卖、询价等方式,选定供应商以获取商品、工程或服务的过程。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注重节约、透明、高效的原则,促进合理、规范、经济、用途相当的采购。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采用电子化管理手段,实现电子招投标、电子采购、电子支付等全过程的电子化。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责任、权限和程序,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
第二章采购计划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明确本年度需采购的商品、工程和服务项目及预算金额。
第八条采购计划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结合合理预算安排,经过合理评估和论证。
第九条采购计划应提前至少三个月提交行政机关或上级单位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相关采购活动。
第十条采购计划应根据采购金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等级,确定采购方式及具体程序。
第三章采购方式及流程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以及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供应商较多的情况下,申请方需在媒体上公示相关信息,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供应商较少的情况下,申请方需选择适用范围内的供应商进行邀请,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工程、技术复杂或设计需求不明确的情况下,申请方需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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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
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采购办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二章部门集中采购的操作程序第八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单位采购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时,应按《*市政府采购市级工作程序》(东财〔*〕63号)中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1、应填写有“部门集中采购”字样的政府采购计划表。
2、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
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当年《*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填报采购形式。
3、政府采购计划表应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连同有计划表电子文档的软盘报送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4、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的时间要求:应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5、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采购。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确认和批复。
1、一般情况下,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政府采购计划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2、如有关单位因采购项目特殊,要求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其采购方式进行批复。
采购办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审核完毕后,即向相关单位作出批复,并将《*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和政府采购计划发回采购人各一份,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需要采购办批复的项目,应在收到计划批复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或计划批复书)送达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并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五)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派出专门人员会同有关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
如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协助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地点。
开标、评标地点原则上应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应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办提出使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申请。
如因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无法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由采购人向采购办提出改换开标、评标地点的申请,经采购办同意后才可指定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六)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告、开标、评标,并推选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依法对推选出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书面确认。
采购结果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按《*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采购结果公示。
组成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在相关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
(七)申请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
采购结果公示完毕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并向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签订采购合同。
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属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款项的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的程序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14号)执行。
第十二条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4和28日,将接受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反馈采购办。
第三章违规责任第十三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购办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由采购办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一)采购项目未经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擅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二)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采购项目,未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三)有拆分项目行为,规避公开招标的;(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五)采购结束后,不按规定将采购活动相关资料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六)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给供应商,被相关供应商投诉的;(七)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委托同一采购代理机构的;(八)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一年。
有关单位被取消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后,一年内其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按集中采购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范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的通知》(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政府采购的范围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
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一)政府采购程序1、货物采购:(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