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论语中“亲亲相隐”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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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得相首匿的评价

亲亲得相首匿的评价

亲亲得相首匿的评价摘要:一、亲亲得相首匿的概念与来源1.亲亲得相首匿的定义2.来源于《论语》中孔子关于孝道的论述二、亲亲得相首匿在现代社会的意义1.家庭伦理道德的体现2.亲情至上观念的影响3.对社会和谐的促进作用三、亲亲得相首匿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1.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支持2.亲情关系在解决矛盾中的作用3.亲亲得相首匿在教育子女方面的体现四、亲亲得相首匿的局限性与反思1.过度强调亲情可能导致溺爱2.面对家庭矛盾,如何正确运用亲亲得相首匿原则3.保持家庭和谐,实现亲情关系的平衡发展正文:亲亲得相首匿,这一源于《论语》中孔子关于孝道的论述,历经千年,仍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它不仅体现了家庭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也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亲亲得相首匿是家庭伦理道德的体现。

在家庭关系中,亲人之间的相互关爱、扶持与包容,是维系家庭和谐的重要基石。

尤其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家庭关系日益复杂,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更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亲亲得相首匿强调了亲情至上观念的影响。

在家庭矛盾和冲突中,这一原则要求我们首先要站在亲情的立场去看待问题,以亲情为出发点,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这种观念有助于缓解家庭矛盾,增进家庭成员间的感情。

同时,亲亲得相首匿对促进社会和谐也具有积极作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爱、包容和支持,有利于培养家庭成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亲亲得相首匿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过度强调亲情,可能导致溺爱,使家庭成员失去独立成长的机会。

此外,面对家庭矛盾,如何正确运用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避免过度包容,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从“亲亲相隐”制度中得到的启示-最新文档

从“亲亲相隐”制度中得到的启示-最新文档

从“亲亲相隐”制度中得到的启示?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对法律本身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因此,我们需要总结历史经验,了解我国的传统法律制度,进而完善今天的法律和社会。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内涵、产生原因?“亲亲相隐”制度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

当时儒家创始人倡导仁义孝行、父子相隐,以便建立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

而后历代各朝都对其予以继承并不断发展完善。

至中华法系形成之时,“亲亲相隐”制度已经臻与成熟。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亲属有罪相隐不予论罪或减刑;2.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刑;3.部分罪行不适用此制度。

?产生这一制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我国的封建文明是建立在以农为本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缺乏互通有无的根基;其次,重农抑商的思想根深蒂固,同时以血缘为纽带的群居生活更加巩固了同宗同姓而居的习性。

所以在违法犯罪情形出现时,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仍注重维系封建伦常和家族和睦,以便实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共赢以及法的社会作用。

因此,这种制度就随着封建社会意识形态一起存在了两千多年。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消亡?近代清末变法修律在大量引进西方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同时对这一制度进行了保留。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新文化运动给人们带来了一次思想解放运动,由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儒家文化成为了众矢之的。

新文化运动的倡导者们在提倡民主和科学的同时对西方文化全面认同但是对民族文化全盘否定。

以儒家文化思想为根基的“亲亲相隐”制度不可避免的也就被视为封建糟粕,尤其是在建国以后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鼓励亲友之间相互揭秘和告发,使得这一制度得以存在的根基荡然无存。

?到了现代法制时期,我国在立法上倾向于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为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国家公权力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对公民的私人生活关系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

例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一切证人原则上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即便是亲属之间也不例外。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论语》曰:“少一日,央一日,身不失其节,何有于我哉。

”古人针对尊重父母的
心态有非常正面的态度,这也反映出当时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重要性。

此制度的实行始于西周时期,见于古礼,是当时的社会礼义的核心内容,成为朝廷官
文礼法的重要条款。

该制度规定,子与父之间必须以避讳关系,其中父亲上文,子孙下文。

该制度不仅仅是礼节,它充分反映了古代社会伦理规范的重要性。

它要求子孙孝敬父
母和古代家庭礼仪,严格规范了家庭纪律,强调了个人礼仪的重要性,使家庭关系更加和谐。

而且,在古代,这种制度还具有重要的政治作用。

该制度旨在增强内部政治结构和权力,鼓励内部臣民服从主臣,以加强社会稳定,镇定国家权力。

依据亲亲相隐制度以辨别出有关贵族身份,建立了古代中国强大家庭网络,使古代中
国及其家族统治更加强大而有序。

此制度使古代中国社会得以和谐发展,充分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
以及社会道德的精神。

虽然岁月的洪流翻腾,但是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依然牢牢把持着
古代中国社会的秩序。

论亲亲互隐

论亲亲互隐

由“亲亲互隐”看以儒家伦理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走向摘要:本文以解释“亲亲互隐”一词词义开篇,综述浅评近年来关于儒家伦理在学术界掀起的一场激烈的论战,由此逐渐引出笔者对“亲亲互隐”现象以及儒家伦理走向的看法,有即选择的坚持适应时代发展的儒家伦理。

关键词:亲亲互隐儒家伦理时代背景传统文化走向一、“亲亲互隐”之解义“亲亲互隐”一词最早源于春秋时期,《礼记.檀弓》曰“事亲有隐无犯”,孔子明确提出“亲亲互隐”的观念,《论语》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孟子.尽心上》载孟子主张舜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窃负而逃”等等。

由此,一般说来,“亲亲互隐”行为是指血亲之间对彼此的罪行不进行告发,不作一方有罪证明的行为,就此行为的目的可分为一:为己。

例如:儿子偷东西,父亲不去告发的原因只是怕这件事情会丢自己的脸;二:为他人。

例如:父亲不揭发儿子偷东西是出于对儿子或对家庭成员的爱护。

笔者认为,从儒家一直提倡的以“仁爱”为核心的思想来看,儒家伦理中的“亲亲互隐”必定是二者中的后者。

二、综述浅评近年来关于儒家伦理的论战近年来,人文学界围绕儒家伦理是腐败之源还是德行之端的问题发生了一场论战,持前种观点的典型代表是刘清平和邓晓芒教授,持后种观点的典型代表是郭齐勇教授和陈乔见等人。

刘清平在《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认为,一切活动具有血亲团体性则具有合理性。

基于这一特征,儒家不仅“会失去诚实正直的个体性品格,而且会失去遵纪守法的社会性公德”[1](p866),“结果是仅仅落入徇情枉法和任人唯亲的血亲团体性之中”[1](p867)。

在《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

一文中,认为顺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窃负而逃”是典型的徇私枉法和典型的任人唯亲,从而是典型的腐败行为,而孟子以腐败为美德,则表明儒家思想具有滋生腐败的温床效应。

如何评价亲亲相隐制度

如何评价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思想由来已久。

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

《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作了告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一种丧德败行。

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

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

尤其是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

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段话也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

就像孔子时代那个偷羊的案子一样,虽然客观的来说,偷羊的行为是犯罪,危害了社会。

但是如果儿子也去举报父亲,实际上是割裂了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尊尊制度,即强调人和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制度。

而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当时统治着的统治基础、思想基础。

如果儿子举报父亲偷羊,那么臣子是否也可以顶撞君主了呢?这实际上是强调了作为了个体之间的人的平等,违背了统治者强调人的社会身份的思想,不利于统治者的统治,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才实行此制度。

《史记·孝文本纪》云:“十年冬,(汉文帝)行幸甘泉。

将军薄昭死。

”记载太略。

《资治通鉴·汉纪》载,“(汉文帝)十年冬,上行幸甘泉。

将军薄昭杀汉使者。

帝不忍加诛,使公卿从之饮酒。

欲令自引分,昭不肯;使群臣丧服往哭之,乃自杀。

”文帝为什么要杀薄昭呢?我查了一些史料发现,薄昭在刘恒被迎进未央宫之前,曾起过关键作用,他曾奉命见周勃;通过薄昭为中介,汉文帝得到了当时手握京师兵权、具有左右局势能力的太尉周勃的支持。

对于“亲亲相隐”之思考

对于“亲亲相隐”之思考

对于“亲亲相隐”之思考复旦大学法学院:郑飞【摘要】“亲亲相隐首匿”由汉律首先规定,并在以后历代的法律中得到承认与强化,西方从古迄今也遵循此理。

亲亲相隐看似一个伦理规范,却反映了基本的情感利益和社会价值观,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对深邃公理的一次趋近,符合现代良法精神,在当今立法中应得到重塑。

【正文】正如瞿同祖先生指出的,中国古代自汉以后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儒家化的过程。

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名位不同,礼亦异数”,法律儒家化即是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以儒家思想为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方面封建法律就此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另一方面儒家伦理道德也因此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这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现今大多数人在回顾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时,对其弊端可谓了然于胸:审理案件和定罪量刑走向主观化、同罪异罚丧失公平、纲常伦理与家族本位禁锢心灵等。

但是每个事物都有其两面,儒家将伦理道德融入法律也有其价值的一面,尤其是“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今立法背景下值得引起我们的思考。

“亲亲相隐首匿”由汉律首先规定,即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刑而不犯窝藏罪。

”卑幼不得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汉宣帝本始四年曾为此事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以后历代的法律都承认亲属相隐,禁止亲属相告讦,同时也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

无独有偶,西方从古迄今也遵循此理。

古罗马法禁止亲属间相互告发,现行法国、德国等国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

英美法系国家亦赋予近亲属尤其是配偶之间拒绝作证的权利。

譬如,美国《1999年统一证据规则》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配偶享有拒绝作出对被指控的配偶不利的证言的特免权。

”“亲亲相隐”看似一个伦理规范,却反映了基本的情感利益和社会价值观,为亲情血脉的流淌打开了人性的大门。

翟学伟:“亲亲相隐”的再认识

翟学伟:“亲亲相隐”的再认识

翟学伟:“亲亲相隐”的再认识展开全文三、一个社会学的解释模型“亲亲相隐”的首要条件是以“亲亲”为基础。

在中国传统社会,亲亲关系通常限定于血亲与姻亲关系,也被这一场争论说成是“血缘宗法团体”。

由此,几乎所有学者都认为儒家立论的出发点是从“亲亲”开始的,借用孔子的话说:“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论语·学而》)或“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中庸·第二十章》)。

而以往学者对于“亲亲相隐”的认识也正是来自对这一家族伦理的社会学式的认识。

例如,金观涛将儒家看成“以家庭、家族为中心的等级秩序的道德化”。

他说:“我之所以高度强调儒家伦理是一个等级秩序结构,是因为国人把家庭的父子关系以及血缘亲疏视为道德关系,从而导致中国人与西方人对道德的理解上有极大差别。

《论语》中有个‘父子攘羊’的著名故事……孔子在向弟子解释什么是合于道德的行为时,爱用‘直’这个词,他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直’的原意就是道德,与今天讲的正直之意相差甚远。

今天看来,这种亲亲互隐的行为不太合法,但对古人来说则是天经地义。

”[10](P7)还有一种值得关注的观点是“生生不息的生存论”。

孙向晨指出:“……在中国文化传统中,‘父子天伦’确实是道德教化的重要基石,孔子特别设计了非常巧妙的‘隐’的机制来应对法庭上这种极端情况的挑战。

根据传统的论说,人们当然可以搬出各种理据,引经据典为‘亲亲相隐’辩护。

我们这里则从一种新的视角来理解这个问题,如果我们确定的生命的基本单位并不只是‘个体’,而是着眼于‘生命的连续体’,那么霍布斯对于个体‘沉默’(自隐)的论证,同样可以顺理成章地演变为‘亲亲相隐’的论证。

既然基于最初进入政治社会的动机,人们没有义务向国家揭发自己的罪行,那么作为一种‘生命连续体’,人们同样没有理由揭发自己的亲人。

由此可知,基于‘生生’之生存论基础的‘亲亲相隐’的问题,在现代政治的结构中并没有违逆之处。

”[11](P68)该作者这里所提出的“并不只是个体”而发展出来的“生命的连续体”含义,已触及了中国社会学与西方社会学研究上的一个关键点,这样的关键点对于“亲亲相隐”的话题讨论尤为关键。

“亲亲相隐”:正义还是无限正义?

“亲亲相隐”:正义还是无限正义?

有 一点 必 须 补 充 说 明 , 儿 子 的证 词 必 定 是
坐实“ 其 父攘 羊 ” 的关 键 。否 则 , 叶公 的挑 战就
《 论语》 中叶 公 是 这 样 对 孔 子 说 的 : “ 吾 党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5 — 1 4
没 有 冲击 力 了 。
作者简 介: 唐根希 ( 1 9 5 9一) , 男, 副研 究员 , 主要研 究方向为中国哲学。
第 3期
唐根希 : “ 亲亲相 隐” : 正义还是无 限正义 ?
叶公 的案 例 看起 来 很有 说 服力 , 其 实不 然 。 假设“ 其 父攘 羊 ” 被起诉 , 儿 子 却 保 持 沉 默
甚 至作 了否 定 的证 供 , 而 法 庭 又 只有 儿 子 的证 供 可做 依 据 , 那 么, 这个儿子就不 是“ 直躬者 ”
亲相隐” 不是美德 或腐败 的问题 , 而 是 正 义 或 无 限正义 的 问 题 。叶 公 把 揭 发 父 亲 偷 盗 行 为 的儿 子称 许 为“ 直躬者” , 并 以此 挑 战孔 子 主 张 的孝 道 伦 理 , 这 不 仅 有 违 伦 理 自身 , 司 法 上 也 是失败的 ; 他 秉 持 的是 一 种 极 端 的 无 限 正 义 观 念 。孔子 的“ 父 为子隐 , 子 为 父 隐 ”, 秉 持 了 亲 属容 隐 的伦 理 。亲 属 间 的沉 默 , 亦 即“ 隐 ”, 是
社会 正 义 的正 当要求 , 因 而是 “ 直” 的体 现 。孔
子 阐述 了一 种 社 会 公 正 与 亲 情 伦 理 兼 顾 的羊” 当然是 不孝 , 但 不孝 的行 为 却 是 正 义 的
行为 ; 儿 子 因行 为正 义而 成 为正义 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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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语中“亲亲相隐”读后感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是论语子路篇中一段记载,也是一段引起较大争议的观点。

党即乡党,古代五百户为党。

直躬者多数被解释为正直之人,攘即偷窃的意思。

文段大致意思是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们乡党有一个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高发了父亲。

”孔子说:“我们乡党正直的人不是这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这中间了。

”初读之后,给我个人的感觉是情胜理亏,即孔子所言尚且能从伦理道德上理解得通,但却有违法理。

倘若深读,却另有它意。

接下来,本文将从以下三个角度来分析理解“亲亲相隐”这一文段。

一、从伦理学角度看“亲亲相隐”
我国古代典籍中,对伦理的代表性解释有两种,其一是以郑玄[1]为代表,在解释人与动物的关系时既强调了人与动物的联系,又强调了人与动物的区别,所谓“伦,犹类也;理,犹分也”。

就是说,人是动物的一部分,但由于人有“理”又与动物相区别。

其二是以许慎为代表,认为“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治玉也。

”就是说,伦的本意是类、辈,引申为人与人之间不同辈分的关系;理的本意是指加工并显示玉本身细微精妙而又清晰可辨的纹
理。

引申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

“伦理”一词原指人与人之间微妙而复杂和谐有序的辈分关系,经过演化,泛指人与人之间以道德手段调节的种种关系,以及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所应遵循的道德和规范。

我们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本文段中得父子关系来看这句话,会发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处于一种天性所为。

即由于先天性的血缘关系,这种客观存在进而升华为后天父对子的疼爱,子对父的孝敬,对于这种行为也便觉得合乎情意。

引自陈老师的一篇言论[2],在父与子关系之中,儒家把生物性的父子关系,提升为道德性的父慈子孝,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儒家伦理体系的根基,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文中所提的“直躬证父”意味着抽空了整个儒家伦理系统的根基。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父子相隐这种行为是一种尚未经过政治、社会契约等层面修饰的行为。

而孔子在这句话的伦理价值体现的是一种最原始,最本初的价值信仰。

而我们所推崇的法制即建立在不同的伦理价值之上,以此为基业得以发展。

此外,正如陈老师在文章中所论及的,直躬证父的行为是把“家”的事情捅到“国”的领域,更重要的是这个“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帝国”、“国家”,没有一个公共空间,直躬只是把自己家中的问题捅到卿大夫之家、诸侯之家的领域中。

他不是把父亲交给一
个代表公意的公共法律、真理、正义,而是交给韩非子所说的“令尹”。

这也是亲亲相隐的一个客观因素之一。

当我们在争辩性恶说与性善说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其评价标准与评价体系的不同,映射到本文段中对直躬者的讨论,其实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评判标准为出发点进行善恶之辨。

从社会公众角度出发,攘羊不报,对其他百姓造成损害,这种行为行为恶,原因是社会公众角度出发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对公众造成损害;从家庭伦理道德出发,为父隐瞒,是出自一种最朴实、未经修饰的恻隐之心,当我们以尊师重孝等伦理价值观判断时,这种行为即可称之为善。

而在孔子所构建的伦理价值体系中,孝可称之为善的源泉,百善孝为先。

《论语·学而》中写道:“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当我们用反向思维来研究,国是建立在党乡基础之上,而党乡又是建立在国里面最小的组织单元——家的基础之上,因此,国家的构建有赖于家庭的和谐的稳定,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而家庭的和谐稳定则须以遵守最基本的家庭道德伦理。

二、从公共管理学角度看“亲亲相隐”
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国家是人民分别拿出一部分自己的私权,由政府来掌控,最后缔结条约,以契约的形式维系。

而国家则是作为这一部分私权的决定者也有义务来保护这部分私权。

倘若我们从国家的层面来探讨“亲亲相隐”这个事情,国家作为一种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组织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她的公民遵守所定下的条约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

对比孔子的以礼乐治国之说,孔子更推崇治国者以仁义、德行为出发点,礼乐为治国之方。

法制治国更多了一种强制性与规制性。

所谓强制,是指以不同手段要求其公民必须按相关法规行事,而规制性则是指条文法规对行为的规范、硬性要求。

政府被赋予了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天职,攘羊者倘若未被揭发,被攘羊的人损失一只羊,而攘羊者很有可能会再去偷第二家的,使受损者更多,而受益者仅他一人,我们则会需要政府作为公众方的代表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而惩治攘羊者。

而对于瞒报者则采取否定的态度。

站在现在社会大背景下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通过社会面来观察。

社会面是指政府内部与公众相接触的所有窗口。

有种观点是一旦将事物放到社会面上,政府便成为了行动上的强势群体,地位上的弱势群体。

因为公众的评判必然会以自己的利益为前提,公众对于做了法律上没有规定禁止做的事情即算合法,而政府则不同,对于法律上未规定的事情倘若都无作为则很容易遭致抨击甚至反对。

所以说政府承担了更多的社会义务,也容易在社会面上成为
地位上的弱势群体。

而在处理“亲亲相隐”这件事情上,对于瞒报者予以惩戒也是政府一种有作为的责任体现。

而此时政府则是出自公众的角度,维护大多数人利益所为。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王丛虎教授认为法律即是大多数人在觉得此事是合理的时候即可将其定为法律,所谓存在即合理,我们在制定相关对瞒报者的法律条文时多数是站在旁观者看客的角度出发,亦是经过一种政治修饰的行为。

当然,我们也应该明确认识到,前两段的分析是站在当今社会的大背景之下,而倘若以现阶段的背景与今人判断现今事物的观点来看孔子这一观点则是一种对传统文化的亵渎。

这也存在着一种偷梁换柱之嫌,因此,本章即特意强调是在如今的大背景下探讨现阶段的公共管理而非古代行政事务。

“亲不举证”,是对亲情的理解与重视,汉代皇帝经常下诏免“父子相匿”罪[3]。

要知道“慎终、追远,民德厚归”,就是因为通过对自然亲情的强调,维护小家的稳定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

而倘若这放在现今社会则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因为大环境不同,整个社会的人文背景、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变化,古代法律尚不完善,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来说尚属最底端的安全需求或生理需求,而此时百姓最希望的是生活安稳,而生活的安稳的基础就是家庭的和谐, ___也只能靠占极大比例的道德约束结合法律来进行调合,对伦理道德的看重也便由此可知。


当今社会人们的需求则趋向于更高层次的生理需求或情感与归属的需求。

人们探求的是一种法制社会,对事物的判断也希望有一个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客观标准,因此法律上的健全便为人所求。

法制社会才得以推广,相对完善且以维护大多数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法律也便应运而生。

这也便是适用于古代的“亲亲相隐”的合理之所在。

[1] 《伦理学原理》,xx-8-24,
wenku.baidu./view/41fe588b680203d8ce2f241e.html,xx-11-27
[2] 《孔子“父子相隐”思想新解》,中国人民大学,陈壁生
[3] 《回到历史情境才可能理解经典,也谈亲亲互隐问题》,中国人民大学,陈壁生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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