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职权运行流程图

合集下载

行政处罚类—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廉政

行政处罚类—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廉政

行政处罚类—“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100行政处罚类—“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行政处罚类—“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行政处罚类—“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但生产假、劣兽药的,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但销售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行为的行为的处罚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发处罚对违反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为的处罚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为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的处罚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的处罚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为处罚对违反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为行为的处罚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使用的饲料原料使用限制使用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生产饲料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的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混合饲料、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为的处罚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行为的处罚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发处罚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为的处罚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为的处罚对违法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为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为的处罚对销售种畜禽有下列行为:1.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2.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3.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4.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行为的处罚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的处罚1、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2、玩忽职守,对不够条件的勉强立案,损害一对销售未附具相关证明材料的种畜禽、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为的处罚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的处罚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的处罚对在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为的处罚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的处罚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为的处罚对有下列所列行为的:13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成为火灾隐患的;45拒绝或者妨碍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实施防火检查的;6损毁防火设施设备的;7过失引起草原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的处罚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行为的处罚对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对其他蜂场进入蜂种保护区、蜜蜂原种场和种蜂场的交尾场放蜂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知识竞赛试题一、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起施行。

A、2000年12月1日B、2001年12月1日C、2002年12月1日D、2001年1月1日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于()起施行。

A、2006年12月24日B、2007年2月1日C、2006年2月1日D、2007年12月24日3、《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A、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B、遗传材料或者繁殖材料C、繁殖材料D、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4、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A、栽培种、野生种B、栽培种C、野生种D、栽培种或野生种5、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A 遗传性状B 生物学特征C 遗传力D 形态特征6、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A 可以从事B 可以参与C 不得参与D不得参与和从事7、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不得经营、推广。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生产确需使用,应当经()认定。

A 发布广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B 生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C 发布广告林业主管部门D 生产林业主管部门8、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

A 认可制度B 许可制度C 备案制度D 登记制度9、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

A 3B 2C 4D 510、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者()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A 必须工商行政管理机构B 必须税务管理机构C 必须工商管理机构机关D 不必税务管理机构11、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有效期。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

种子处罚依据对照表

种子处罚依据对照表

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 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 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 生产 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 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 6 页
农作物种子 经营者超出种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 子经营许可证 五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 的有效区域委 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 托代销农作物 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给使用 者造成损失的
第 4 页
新旧法对种子处罚的变更
违法行为 旧种子法 新种子法
第 5 页
新旧法对种子处罚的变更
违法行为 旧种子法 新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伪造、涂改标 签或者试验、检 第三项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 验数据的 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农业 、林业主管部 门依法实施监 督检查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 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7.05•【文号】农法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农法发〔2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要求,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作用,助力打赢种业翻身仗,促进耕地数量和质量提升,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部署,立足“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围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着力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履职。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查处种子和耕地违法行为。

对非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事项,及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或报告同级政府,确保执法无缝衔接,监管无盲区。

——坚持突出重点。

聚焦制种和育种基地、品种权保护等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春秋重要用种季节,强化种子违法案件查处。

聚焦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耕地土壤污染等重点问题,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坚持分类施策。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发生的种子和耕地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采取不同手段和方法,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协同高效。

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协作配合,着力打通执法“堵点”,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多元共治机制,提升执法效果。

(三)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种业领域侵权套牌、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农作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制售假劣种子、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得到有效制止,耕地数量和质量得到较好保护,耕地保护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更加完备,国家粮食安全法治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种子行政处罚中的若干问题

种子行政处罚中的若干问题

种子行政处罚中的若干问题牛家坤韩伟(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近年来,随着农资市场整治力度的加大,各地种子行政处罚案件逐年增多,这就需要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不断地提高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做到行政处罚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在农业行政处罚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种子案件中的主管主管是指农业行政部门与和其他行政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部门)在查处种子案件方面的分工权限。

主管是解决在行政处罚中哪个部门对哪些违法案件具有处罚权,这种主管范围需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明确规定。

违反规定的构成超越职权,按照“越权即违法” 的行政法理论,超越法定授权的行政处罚无效。

按照《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对下列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C13无证生产、经营的C;²3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的;(3)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农业部门与工商行政部门对下列案件均由管辖权。

C1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2)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3)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验数据的(;5)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6)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执法中不缺位、不越位。

对于农业及工商两个部门均有处罚权限的,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案件主管实行“立案在先”的原则即哪个部门立案时间在前,就由该部门主管。

如果是同一天立案,由最先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主管。

2 种子案件的管辖种子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农业部门之间和同级农业部门之间处理种子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种子案件的管辖是处理某个特定案件由哪个和哪级农业部门处罚的一项制度。

2.1 地域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对农作物种子行政处罚依据

对农作物种子行政处罚依据

对农作物种子行政处罚依据(一)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

2、行政处罚主体:新泰市农业局。

3、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1、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2、行政处罚主体:新泰市农业局。

3、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2)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三)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1、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经营劣质农药、超范围使用农药等典型执法案例分析

经营劣质农药、超范围使用农药等典型执法案例分析

29M 市场纵横 Market一、天津市宝坻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案情摘要】2020年9月,天津市宝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山东某公司举报,称宝坻区某农资经营部涉嫌以“JM22”小麦种子冒充“LX310”品种进行销售。

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和库房内发现了标称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20公斤/袋的“LX310”小麦种子604袋。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麦种抽样检测,结果表明“LX310”和“JM22”系同一品种,当事人涉嫌经营假种子。

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分别以3.5元/公斤和3.7元/公斤的价格共购进上述小麦种子610袋12,200公斤,以3.6元/公斤和3.7元/公斤的价格累计销售2,120公斤,违法所得7,832元,12,200公斤种子货值金额44,120元。

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主动追回已销售的小麦种子,并与购种农户签订赔偿协议。

【处理结果】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标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 没收假“LX310”种子10,080公斤;2. 没收违法所得7,832元;3. 处货值金额12倍罚款529,440元。

【典型意义】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权益。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种子管理秩序,一直是农业农村部门的执法重点。

本案当事人以“JM22”冒充“LX310”品种销售,是典型的经营假种子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假种子的,依法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

因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追回已销售的违法种子,并与购种农户签订赔偿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假种子、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未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和文书制作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和文书制作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和文书制作1997年10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农业行政执法起步发展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农业行政执法的改革与发展,农业部组织力量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规定》,于2006年4月25日第63号部长令宣布,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这是我们农业系统进行农业执法必需遵守的基本法则。

下面根据农业行政处罚基本要求和处罚程序相关内容,结合我们农业执法实践和文书制作(在幻灯片中穿插讲解),做一简要介绍。

(一)农业行政处罚主体农业行政处罚主体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权,并对国家和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管理机构。

《规定》界定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范围,即: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等行政主管机关;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实践中如何把握主体:执法主体法定执法主体必须能够行使处罚权,并能独立对外承担由于实施行政处罚权引起的法律后果。

《规定》第3条第2款: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如动植物检疫机构)。

注意第3条第1款和第2款关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处罚机关区别!第4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过去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其执法地位不明确,这次《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实施农业法律中的职责。

即《规定》的第4条第2款明确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地位,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需注意的是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5条)。

近几年,在省厅法规处的直接领导下,省厅已经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有10市、147个县(市)区组建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全省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可以说基本建成,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正向规范化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具体措施:
1、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组跟踪督查制度;
2、严格层级审批制度,量化处罚标准;
3、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职权运行流程图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职权运行风险防控图
制度措施
风险点
立案
调查取证
立案 调查取证 (15个工作日) 审查
(15个工作日)
告知
(3个工作日) 决定
(30个工作日)
送达
(3个工作日)
执行
审查
1、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2、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
理;
3、玩忽职守,对不够条件的勉强立案,
损耗一方当事人利益。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具体措施:
1、实行廉政、勤政承诺;
2、内部监督检查,对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
3、纪检组跟踪督查,举报投诉受理。

1、夸大或缩小取证的范围; 2、延长或缩短调查取证的时间段,直接影响涉案货值的大小;
3、隐报、擅改调查结果;
4、办案过程中把关不严、实事不清、证据不足、作出错误处罚决定;
5、丢失、损毁证据;
6、以罚代管。

风险点
风险点
1、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
2、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3、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具体措施:
1、服务承诺、执行制度;
2、内部监督检查,复查;
3、纪检组跟踪督查,受理举办;
4、健全办案管理制度。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实事、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具相关罚没款财政票据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送达当事人,告知相关单位和检举人等第
三方当事人。

明确处罚实事、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力。

制度措施
制度措施
完善送达程序,实行痕迹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