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公告【2009】第6号——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新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5.23•【文号】银发〔2018〕125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人民银行决定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通过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模式,为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二、试点原则(一)服务优先,提升满意度。
以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契机,优化企业银行账户开户流程,切实提高企业开户便捷度和服务满意度,不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放管结合,防范风险。
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同时,强化银行账户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督促银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账户转移违法犯罪资金。
(三)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为维护银行账户管理秩序,按照先企业、后其他单位,先基本存款账户、后其他银行账户,先调整事前审核、后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的原则,分阶段、稳妥有序推进试点。
三、试点地区江苏省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浙江省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
四、试点时间自2018年6月11日起实施。
五、试点业务范围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
银行作为存款人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六、试点内容(一)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到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开户代理机构应按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有关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开户要求采用实时开户系统报送数据或邮寄方式办理。
在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完成之前,或者申请企业认为便利的,也可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第三条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开立证券账户,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三)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四)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六)《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见附表1);(七)创投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
第四条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在填写《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企业全称(如合伙企业全称中含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不可省略),“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品、联合推介,以一对多产品带动托管业务。
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托管业务
集合产品市场发展迅速 自2008年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大集合)启动以来,市场上累计 发行的产品超过180支,总规模超过2000亿元。
积极发展托管业务,与存贷款、理财、投行、渠道销售等主体业 务联结,可以满足法人客户及个人客户的投资理财、多渠道融资、 资金交易和综合经营等多方面服务需求,长远看,可应对储蓄理 财化、融资脱媒化趋势,维护客户关系,促进主体业务提升。
资产托管业务还可以带来10%左右的沉淀资金,而且它的发展基 本不占用经济资本,有利于银行提高股本回报率和市场价值。
银行与券商在“资产管理业务”上的合作将实现互利共赢 券商具有网点,自有销售能力强; 券商有一批稳定且熟悉证券市场投资的客户群; 银行和券商在资管业务上的合作,能够实现银行与券商的客户资源共享, 互利共赢。
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托管业务
综合收益
1、稳定的中间业务收入:客户推介费、托管费、管理费分成等。
随着托管产品的快速增长,大行的销售能力趋于饱和,新发 产品规模下降,一部分小基金公司可能转而寻找中小股份制 商业银行托管。同时,大行不断要求提高费率分成比例和提 高代销引入门槛也影响中小基金公司选择托管银行的决策。
开放式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带来的综合收益:
1、长期稳定的基金托管费收入、基金代销收入; 2、拉动沉淀资金、结算业务等综合效益; 3、留住客户、开拓优质客户的有力手段。
基金公司广泛参与基金专户市场,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基金公司之间的竞争激烈:证监会对专户理财资格基本是“谁报送并符 合条件,就批资格”,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有40多家。 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又进一步降低了产品的成立门槛、放宽了投资范围, 因此未来专户理财市场对基金公司而言,竞争是非常激烈的。
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

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立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为客户开立账户适用本规范,但证券公司代理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账户,应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开户,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证券公司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账户。
本规范所称见证开户,是指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外面见客户、确认客户身份并见证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证券公司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开户。
本规范所称网上开户,是指客户凭有效的数字证书登录证券公司网上开户系统、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证券公司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开户。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客户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证券公司在受理机构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应当要求代理人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对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
自然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第七条客户账户开立前,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相关业务规则和开户协议等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按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
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证券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客户本人和代理人进行投资者教育。
第八条客户账户开立前,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客户情况,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将评估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和保存。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 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第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证 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解读

中国证券业协会
1
目
一、起草背景
二、主要内容
录
三、内部控制
四、自律管理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起草背景
起草背景
《规范》发布前行业账户管理工作概况 深入开展账户规范工作
•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对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的规范性要求不 强,出现了大量不合格账户。 • 2007年-2008年,证监会开展了全行业账户规范工作。期间规范了约 800万个不合格账户,集中存放了1000万个长期不使用的休眠账户和 剩余不合格账户。初步建立了防范不合格帐户产生的长效机制。
委托无证券执业资格人 员办理开户业务
四、自律管理
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执业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公司
造成严重后果, 视情况对其采 取行业内通报 批评、公开谴 责、暂停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 取消协会授予 移送中国证监 的业务资格、 会或私法机关 暂停部分会员 处理 权利、取消会 员资格等纪律 处分并记入其 诚信档案
主要内容
特殊规定-网上开户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自然人客户本人
数字证书
风险揭示
向客户充分揭示网上开 户可能面临风险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必须凭合法有效数字证书 对数字证书记载的个人信 息与账户有关个人信息的 一致性进行比对 与客户明确约定网上开 户方式下双方权利义务
三、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总体要求: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管理制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内部控制 人员管理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客户账户开户相关人
员的执业资格、岗位职责、执业行为、职责制衡、培训考核及防范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工作,防范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金融产品交易或者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用于资金划拨、交易、清算并记载其资金余额及资产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三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业务时,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证券公司发现客户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根据客户本人意愿为其开立资金账户,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的客户开立资金账户。
第二章资金账户开立第五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境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各类金融产品以及符合规定的境外客户,可以申请开立资金账户。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公司可以在营业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
本规则所称现场开户,是指证券公司在营业场所柜台,通过适当的方式或信息技术手段验证客户身份,与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开户。
本规则所称见证开户,是指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面见客户,通过适当的方式或信息技术手段验证客户身份、见证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开户。
本规则所称网上开户,是指证券公司通过网上开户系统,以适当的方式或信息技术手段验证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开户。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资金账户开户环节实名制审核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客户冒用他人名义开立账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5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5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fdd62477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b0.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5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5号)现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保荐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本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对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第五条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保荐工作基本特征制定。
保荐机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保荐业务质量的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工作底稿。
第六条工作底稿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内核以及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二)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辅导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四)保荐机构在协调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时,以定期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的形式,为发行人分析和解决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形成的会议资料、会议纪要;(五)保荐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发行人与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及专项意见等;(六)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七)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开户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八)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询价与配售文件以及上市申请和登记的文件;(九)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及保荐总结报告等相关文件;(十)保荐代表人为其保荐项目建立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十一)其他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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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HGGG【2009】6号主送:经管委、交易清算部、机构业务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各分支机构抄报:公司领导抄送:总公司各部门报送单位:法律合规部日期:2009年12月10日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公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新规定近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继发布《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和《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对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可以开立证券账户做出新规定。
这两项规定将于2009年12月2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内容1、《办法》增加“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作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称“登记公司”)有义务协助查询的权利机关,规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2、《办法》规定了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范围,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本条修订,《办法》首次将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列为可以开立证券账户的合格主体。
二、《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为规范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开立证券账户业务,登记公司制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下称《指引》),对相关操作流程及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指引》确立了“合伙企业”和“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这两类企业的证券开户资格,但对个体工商户等其他非法人组织仍未放开限制。
1、立法背景:根据登记公司发布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2002年),此前证券公司只能为“自然人”和“法人”这两类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但是,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合伙企业及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开立证券账户的需求日益强烈,由于此类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开立证券账户,导致其不可能被登记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更不能实现目标公司上市后股权的流转,从而阻碍了此类组织的主要退出途径,这就使得有此类组织作为股东的公司在上市时遇到了障碍。
因此,登记公司对此类非法人组织的开户限制,与《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立法目的相悖,阻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鉴于此,根据《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指引》确定了“合伙企业”和“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的合格证券投资者地位。
2、概念解释:(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a、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中的特殊情形,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方式为: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合伙企业的类型,以其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事项为准。
(2)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即: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的企业组织。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由此可见,创业投资企业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也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企业组织形式,《指引》所称“创投企业”指的就是这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也可到登记公司办理开户手续《指引》规定开户代理机构应按登记公司有关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开户要求采用实时开户系统报送数据或邮寄方式办理;在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完成之前,或者申请企业认为便利的, 申请企业也可直接到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三)开户环节要求更多申请材料根据《指引》,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比法人企业开户更多的申请材料,具体是: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3、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4、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6、《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7、创投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
另外,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还应要求此类组织提供“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四)填写《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和《变更申请表》新表格登记公司在《指引》中,专门制定了《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和《变更申请表》格式,并详细规定了《申请表》的填写要求:1、“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企业全称(如合伙企业全称中含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不可省略);2、“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按营业执照记载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填写委派代表姓名;4、“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一项应填写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承担责任方式,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
(五)变更信息申请材料要求严格《指引》规定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在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除提交“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填写《变更申请表》之外,还应将企业变更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及证明材料全部再次提交,材料类型与开户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类型几乎一致。
因此,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在变更信息时的手续更为复杂,对变更申请材料的要求也更为严格。
(六)证券公司应每年核实该类组织年检等情况《指引》规定了证券公司对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更多的监督职责:1、《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每年核实其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是否通过年检,如发现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证券公司还应督促其及时更正。
2、《指引》要求,对于合伙企业、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负责人、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企业类型、营业期限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督促合伙企业、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于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核实后,应在其柜面系统以及登记结算系统中予以修改。
三、我公司应做的工作(一)经管委的工作1、经管委应根据《指引》内容,对《电子化档案管理标准化条例》、《客户资金账户管理标准化条例》等多项经纪业务标准化条例做出修订,明确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有关账户开立、变更、销户时的各项柜台操作流程,以及电子化档案的存档明细。
2、经管委应对营业部定期督促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年检或变更资料等职责做出规定,明确营业部应采用的监督方式和监督时间,以及发现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
3、经管委应联合交易清算部对营业部做好新规则的培训工作,要求营业部柜台人员熟练掌握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开销户的各项柜台操作规程。
4、《指引》等制度实行后,经管委应定期检查和汇总营业部在此项业务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作出解答,重大疑难问题应立即与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沟通,共同讨论解决方案。
(二)交易清算部的工作1、根据《指引》,交易清算部应尽快制定并下发关于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开立、变更、注销证券账户的具体操作规则,重新修订公司的《实时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2、交易清算部应配合经管委做好员工培训工作,并应与登记公司保持良好沟通,及时将营业部反馈的问题向登记公司进行咨询,对于登记公司明确的处理意见可在公司制度中予以细化。
(三)各分支机构的工作1、营业部应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指引》等规章制度,根据公司经管委要求完成相关培训工作,确保柜台人员熟练掌握登记公司及我公司对该业务的各项操作要求。
2、业务开展后,营业部应及时将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上报经管委或交易清算部,并负责做好此类客户的服务、解释工作。
3、营业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类客户有关年检及信息变更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自己的尽职调查工作做好证据保留。
4、营业部应提前做好应急处理预案,积极处理业务开展过程中此类客户的投诉或举报事宜。
(四)机构业务部的工作机构业务部应熟悉《指引》及公司配套制度的要求,对本部门负责的此类客户做好有关年检等事宜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信息技术部的工作信息技术部应配合经管委、交易清算部以及登记公司的要求,做好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开销户的系统改进工作。
(六)监督部门的工作稽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应根据《指引》和我公司配套制度,对营业部为此类组织开立账户、提供各项服务等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和监测,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经管委和法律合规部。
综上,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落实本部门工作,相关业务部门准备工作应在2009年12月21日两项制度正式实施之前完成。
附件:1、《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2、《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