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华北区域“两个细则”管理工作的通知

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华北区域“两个细则”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 :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发文字号 : 华北监能市场〔2021〕109号发布日期 : 2021.04.22实施日期 : 2021.04.22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电力工业管理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华北区域“两个细则”管理工作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1〕109号)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天津、河北、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市场主体:为加强《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北区域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管理,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我局决定对“两个细则”的结算程序和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结算工作流程华北区域各电网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管辖范围内所有市场主体公示上月市场运行结果。
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各电网企业自行按“两个细则”运行结果开展结算;若发生异议,“两个细则”运行结果确需调整的,应立即报告我局,相关结果经调整后应重新公示10日并报送我局后方可开展结算。
各电网公司应于每月25 日前将本单位负责的上月“两个细则”运行结果以正式公文报送我局。
二、完善调度信息公开华北区域各电网公司严格按照“两个细则”要求定期在电力调度机构“三公”门户网站上公布运行结果,公布内容包括管辖范围内所有机组“两个细则”运行情况、考核及免考信息等,每个机组的相关信息均应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布示,确保运行结果公允,运行依据可追溯。
三、加强免考信息报送华北区域各电网公司应及时向我局报送“两个细则”免考核情况。
每月向我局报送运行结果时,请一并报送期间通过人工审批通过或者未通过的免考核信息(机组名称、考核事项、申请免考理由、准予或驳回原因)情况。
我局将把“两个细则”执行情况作为市场秩序监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电网企业信息报送、信息披露、“两个细则”运行及考核数据正确性、免考等方面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保证风电场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风电发电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华北区域内的风电场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华北区域风电场指位于华北地区的风能发电场,包括风机组、变电站、电力线路和其他辅助设施。
第四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应遵守国家和华北地区的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第五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应以安全、环保、高效为原则,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机构第六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应成立专门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风电场的日常运行、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运行管理机构应设立运行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设备维修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等。
第八条运行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风电场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运行管理要求第九条风电场应按照统一的运行管理规范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十条风电场的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十一条风电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风电场的电力设备和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风电场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确保风电场的高效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风电场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风电场应建立健全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员工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风电场应加强与电网的交流和协调,确保风电场的并网运行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华北地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风电场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可根据风电场的运行状况,对风电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发现风电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运行管理规范的行为,应及时要求风电场整改,并予以监督。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九条风电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行管理规范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山西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华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
水力、风力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及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山西电监办具体负责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程序和要求第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和各发电企业应在每年1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山西电监办报送下年度新建发电机组投产计划。
一、并网调试程序和要求第六条机组首次并网前,发电企业应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通报,同时抄报山西电监办。
电力调度机构应向发电企业提供相应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及系统图。
第七条新建发电机组应于首次并网调试前60日,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并网调试运行申请,同时抄报山西电监办。
申请应附相关文件资料:电源项目核准文件、电网接入系统审查意见、发电业务许可证预受理有效证明材料、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备案情况等。
第八条电网企业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新建机组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新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
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
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和具体时间安排,并抄报山西电监办备案。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北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关于华北电网《两个细则》的总结

两个细则学习总结华北电监局按照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充分借鉴目前部分省市并网电厂及辅助服务的管理考核办法编制了《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两个细则》拟定今年年底至2009年3月31日前模拟运行,然后再进行6个月的试运行然后在2009年下半年转入正常运行,现将两个细则的具体内容汇总一下,供以参考。
一、对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提出的具体要求:1.安全管理A.安全管理制度B.安全评价与反事故措施C.事故调查与通报2.调度管理A.电网调度纪律规定B.机组调节能力管理C.非计停管理D.发电计划曲线管理E.一次调频服务管理F.自动发电控制管理G.调峰辅助服务管理H.无功辅助服务管理I.自动电压控制管理J.黑启动服务管理3.检修管理A.检修工作的相关考核B.重复性检修的相关考核C.检修超期的相关考核4.技术指导与管理A.调度运行的技术管理与监督B.系统运行的技术管理与监督C.调度自动化技术管理与监督D.调度通信技术管理与监督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的具体要求:1.辅助服务分类:辅助服务包含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两类。
A.基本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B.有偿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黑启动。
2.辅助服务的补偿内容A.自动发电控制(AGC)B.有偿调峰C.有偿无功调节D.自动电压控制(AVC)(我公司无此设备)E.旋转备用F.黑启动(我公司不具备)三、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汇总注:考核实施的基本原则:A.全网统一评价标准;B.按月度以省级及以上电网为单位分别考核;C.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取考核扣罚电量最大的一款。
四、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机组应给予补偿,各类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原则:(一)AGC、有偿调峰按照社会平均容量成本及提供辅助服务而增加的成本,确定各自的补偿标准。
华北新版两个细则变化内容

9月25日,华北能监局正式印发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2019 年修订版),此次修订印发的“两个细则”包括《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华北区域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新版细则在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标准上,有了较大修正,自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黑启动等。
其中,在有偿调峰方面,补偿价格有明显提升。
机组因提供深度调峰服务造成的比基本调峰少发的电量,新版“两个细则”按照250元/MWh进行补偿,旧版为50元/MWh;燃煤火电机组启停调峰,新版细则补偿标准为100MW(含)以下机组,按机组容量每次补偿1000元/MW,100MW以上机组,按机组容量每次补偿1500元/MW。
旧版细则分别补偿500元/MW和1000元/MW。
在AGC调频补偿方面,则有所下调。
新版细则规定,AGC 调节性能补偿标准,火电机组取5元/MW,水电机组取2.5元/MW。
旧版细则标准分别为火电机组10元/MW,水电机组为5元/MW。
由于当前华北多地实际AGC竞价已贴近在5元/MW左右,实际影响调频收益的,并非补偿标准下调,而主要是调节性能综合指标K值上限的修正。
新版细则规定:有偿无功、自动电压控制和旋转备用等服务项目,则基本沿用旧版细则补偿标准。
黑启动方面,对提供黑启动服务的水电厂暂按厂(张河湾电站)补偿,标准为6000元/天;火电厂暂按机组补偿,标准为每台800元/天,全厂最高不超过2400元/天。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随着清洁能源的不断发展和推广,风能作为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正逐渐成为全球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风电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华北地区作为我国风电资源最丰富的区域之一,在风电场建设和运营管理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促进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的协调与管理,华北地区制定了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试行方案。
一、背景介绍华北地区地处北方平原,风能资源较为丰富。
随着风电机组技术的进步和成本的降低,风电场的规模迅速扩大,但也面临着并网运行管理的挑战。
针对华北地区风电场并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华北地区制定了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方案。
二、管理目标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方案的目标是:1.确保风电场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发电效率;2.优化风电场的运行调度和运行计划,提高发电功率;3.提升风电场的接入并网能力,实现电力的高效输送;4.加强风电场的自动化管理和监控功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三、具体细则1.电网调度和运行规划(1)制定风电场接入电网的调度管理办法,保证风电场的安全、稳定接入;(2)建立风电场的运行计划,合理安排风电场的发电功率和运行时间;(3)加强与电网企业的沟通和协作,确保风电场与电网的协调运行。
2.风电场设备管理(1)建立风电场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巡检、维护、保养等工作;(2)加强对风电机组的运行监测和故障诊断,及时处理设备故障,提高设备利用率;(3)加强风电场的设备性能评估,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3.风资源监测和预测(1)加强风资源监测体系建设,确保风速、风向等参数的实时监测;(2)建立风资源预测系统,提高对未来风能供应的准确预测;(3)利用风资源预测结果,优化风电场的运行调度和发电计划。
4.运行监控和数据管理(1)建立风电场的运行监控系统,实时监测风电机组和电网运行状态;(2)加强对风电场数据的管理,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3)利用运行数据分析技术,优化风电场的运行模式和运行策略。
华北区域两个细则培训学习资料

AGC考核介绍
式中 v i 是第i台机组的调节速率(MW/分 P 钟), 是其结束响应过程时的出力 P (MW), 是其开始动作时的出力 (MW),T 是结束的时刻(分钟), T 是 P 开始的时刻(分钟), 是其启停磨临界点 功率(MW),T di 是启停磨实际消耗的时间 (分钟)。
发电计划免考
两个细则中的发电计划免考申请的提请要有理有据,必须是曲 线上的机组出力曲线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部分。原则上因为 煤质、设备产生的考核不予以批准。 发电计划免考提出时间不能跨班,值班调度员不能批准本班以 外的申请。
发电计划考核详细页面
调峰考核介绍
调峰考核 0-7点考核低谷负荷 9-12点,17-21点考核高峰负荷
AGC可用时间补偿
装设AGC装置的机组,如果AGC可用率达到98%以上,按AGC可用时间补偿 10元/小时。AGC可用时间补偿费用按月统计。 (1)补偿计算时间 补偿计算时间根据AGC机组参与ACE控制的程度计算: 1)机组处于自动调节模式(严格跟踪基点子模式除外)的时段,认定为全部 参与ACE控制。 2)机组处于人工设点模式的时段,如果平均每小时调节次数大于等于4次, 认定为全部参与ACE控制。 3)机组处于人工设点模式的时段,如果平均每小时调节次数小于4次,认定 为部分参与ACE控制。 4)机组处于自动调节模式的严格跟踪基点子模式的时段,认定为部分参与 ACE控制,其调节次数规定为该时段内该机组所有调节转折点的个数。 5)补偿计算时间为: 投用时间(小时) (全部参与 ACE 控制的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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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用范围为已并网运行的,由地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风电场。
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风电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风电场以工商注册公司为基本单位参与本细则。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风电场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风电场参与本细则的执行与结算,运行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依据运行结果风电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调度管理第五条新建风电场应在工程完成240小时整套启动试运后90天内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并完成进入商业运营意见书办理。
风电场非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办理的风电场每延迟一日扣当月上网电量1‰,全月累计不超当月电量2%。
第六条华北区域参与并网运行的各类风电机组应当满足华北区域风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未按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合格并超出整改期限的,暂停电费结算,每超过期限1天,按风电场当月上网电量的2‰进行考核;安全性评价通过后次月进行电费追补。
第七条风电场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2 -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风电场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10万元,则按10万元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 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 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二)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四)不满足每值至少有2人(必须包括值长)具备联系调- 3 -度业务资格的要求;(五)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接令者;(六)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七)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八)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九)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八条风电场因安自装置动作,频率、电压等电气保护动作导致风机解列不允许自启动并网。
风电机组再次并网须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在电网条件允许情况下,由值班调度员下令同意-4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风机总容量超过风电场装机容量的30%,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3%考核。
若发生风机脱网考核且月累计考核费用不足20万元,则按20万元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当确需限制风电出力时,风电场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含实时调度曲线),超出曲线部分的电量列入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按风电场结算单元实时采集风电场的电力,要求在限风时段内实发电力不超计划电力的1%。
限风时段内实发电力超出计划电力的允许偏差范围时,超标部分电力的积分电量按2倍统计为考核电量。
第十三条风电场应开展风电功率预测工作,并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预测结果报电力调度机构。
根据风电场上报风电功率预测工作开展的需要,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考核:(一)风电场应在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位置按要求安装测风塔及其配套设备,并将测风塔相关测量数据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
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装测风塔及其配套设备,或未按要求将测风塔相关测量数据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每月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10万元,则按10万元进行考核。
(二)风电场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风电场装机容量、可用容量。
电力调度机构对报送情况进行考核。
1、风电场装机容量发生变化后,需在24小时内上报电力调度机构,并保证上报准确,每迟报一天扣罚当月全场上网电量的0.1%。
2、风电场可用容量发生变化后,需在4小时内上报电力调度机构,并保证上报准确,每迟报1小时扣罚当月全场上网电量的0.1%。
(三)风电场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风电功率预测结果。
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上报风电功率预测结果进行考核。
风电功率- 7 -预测分日前预测和实时预测两种方式。
日前预测是指对次日0时至24时的风电功率预测预报(遇节假日需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节假日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预测,用于节日方式安排。
风电场仍需每日按时报送次日风功率预测),实时预测是指自上报时刻起未来15分钟至4小时的预测预报。
两者时间分辨率均为15分钟。
调度机构对风电场风电功率预测上报率、准确率进行考核。
风电受限时段不计入考核统计。
1、日前风电功率预测风电场每日中午12点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次日0时到24时每15分钟共96个时间节点风电有功功率预测数据和开机容量(遇节假日需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12点前上报节假日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预测,用于节日方式安排。
风电场仍需每日按时报送次日风功率预测)。
1)风电场风电功率预测上报率应达到100%,每日少报一次-8 -- 9 -扣罚当月全场上网电量的0.1%。
风电场风电功率预测上报率按日进行统计、考核。
2)准确率应大等于80%,小于80%时,按以下公式考核。
风电场日风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进行统计、考核。
准确率=(n Cap P Pn i Pi Mi ∑=--12)(1)×100%日前准确率考核电量=(80%-准确率)×P N ×1(小时)其中:P Mi 为i 时刻的实际功率,P Pi 为i 时刻的日前风功率预测值,Cap 为风电场总装机容量,n 为样本个数,P N 为风电场装机容量单位MW 。
2、实时风功率预测1)风电场实时风电功率预测上报率应达到100%,少报一次扣罚当月全场上网电量的0.1%。
风电场实时风电功率预测上报率按日进行统计、考核。
2)准确率应大等于85%,小于85%时,按以下公式考核。
- 10 - 风电场实时风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进行统计、考核。
准确率=(n Cap P Pn i t Pi Mi ∑=--12,)(1)×100%实时准确率考核费用=(85%-准确率)×P N ×1(小时)其中:P Mi 为i 时刻的实际功率,P Pi,t 为i 时刻的日内风功率预测值,Cap 为风电场总装机容量,n 为样本个数,P N 为风电场装机容量单位MW 。
第三章 技术管理第十四条 风电机组应具备电网规定要求的低电压穿越能力。
在风电场内同一型号风机未在电力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低电压穿越改造,或已完成现场改造计划但未在6个月内完成检测认证的风电机组视为不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禁止并网。
若具备检测条件的风电场风机现场检测不合格,或经现场抽检合格后仍在低电压穿越范围内发生脱网,自脱网时刻起该风电场同型机组禁止并网,直至完成低电压穿越改造。
同时在该风电- 11 -场同型机组重新完成整改并提供检测认证报告前,当月按以下公式考核:风场月上网电量风场总装机容量越能力的风机容量风场内不具备低电压穿 第十五条 风电场应配备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并具备自动电压调节功能。
(一)若风电场内无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主要包括MCR 型、TCR 型SVC 和SVG ),在场内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安装投入运行前,每月按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二)风电场应按照接入系统审查意见、《转发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风电场安全监督管理遏制大规模风电机组脱网事故的通知>》(华北电监安全[2011]51号)、Q/GDW392-2009《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等有关要求配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性能(包括容量配置和调节速率)不满足电网要求的风电场在完成整改前,每月按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
风电场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应投入自动运行,电力调度机构- 12 -按月统计各风电场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月投入自动可用率可用λ,计算公式如下:可用λ=(每台装置投入自动可用小时数之和/(升压站带电小时数*装置台数))×100%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月投入自动可用率以95%为合格标准,低于95%的风电场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a W 10λ-95%⨯可用W a 为该风电场当月上网电量。
(三)风电场应按照调度运行要求装设自动电压控制(A VC )子站,A VC 子站各项性能应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未在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A VC 子站的装设和投运工作,每月按全场当月上网电量0.5%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对已安装A VC 子站的并网风电场进行其投运率和调节合格率的考核,风电场应加强机组A VC 子站的装置维护工作。
已安装A VC 子站的并网风电场不再进行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13 -月投入自动可用率的考核。
1. A VC 投运率考核:在并网风电场A VC 装置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 VC 闭环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按月统计各风电场A VC 投运率。
A VC 投运率计算公式如下:A VC 投运率=A VC 子站投运时间/风电场运行时间×100% 在计算A VC 投运率时,扣除因电网原因造成的A VC 装置退出时间。
A VC 投运率以98%为合格标准,全月A VC 投运率低于98%的风电场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a W 10λ-98%⨯投运式中, λ投运为风电场A VC 投运率;W a 为该风电场当月上网电量。
2. A VC 调节合格率考核:电力调度机构通过A VC 系统按月统计考核风电场A VC 装- 14 -置调节合格率。
电力调度机构A VC 主站电压指令下达后,机组A VC 装置在2 分钟内调整到位为合格。
A VC 调节合格率计算公式为:A VC 调节合格率=执行合格点数/电力调度机构发令次数×100%A VC 合格率以96%为合格标准,全月A VC 合格率低于96%的风电场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a W 10λ-96%⨯调节λ调节为风电场A VC 调节合格率;W a 为该风电场当月上网电量。
第十六条 风电场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需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远方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号(AGC 功能),确保风电场最大有功功率值不超过电力调度机构的给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