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皮质激素的临床应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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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3版)》解读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3版)》解读

脑室内出血、坏死性
不推荐哺乳。
小肠结肠炎、脓毒症
及新生儿死亡的发生
率。
氧合指标进行性恶化、 影像学进展迅速、机体 炎症反应过度激活状态 的重型或危重型新冠病 毒感染患者,酌情短期 内(不超过 10 日)使 用糖皮质激素。可选择 地塞米松、甲泼尼龙、 泼尼松、氢化可的松。
在急诊疾病中的临床应用原则
糖皮质激素使用适应证
停药反应的防治方法
停药须经缓慢的减量过程,不可骤 然停药;
停药前连续应用 ACTH 5 ~ 7 天左右
在停药 1 年内如遇应激情况(感染 或手术等),应及时给予足量的糖 皮质激素
停用激素后,垂体分泌 ACTH 的功能一般需经 3 ~ 5 个月恢复; 肾上腺皮质对 ACTH 起反应功能的恢复约需 6 ~ 9 个月,甚至 1 ~ 2 年。
2. 自身免疫性疾病急性 发作,如系统性红斑狼 疮、原发性免疫性血小 板减少症 / 特发性血小 板减少性紫癜、自身免 疫性溶血性贫血等
1. 急性或暴发性感 染,如肺炎、脑膜 炎、病毒性心肌炎、 脓毒性休克等
01
3. 过敏性疾病重症或急性发作期, 如过敏性休克、过敏性哮喘急性 发作、过敏性重症药疹等
03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 指导原则(2023版)》解读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3版)
1 临床常用的糖皮质激素
目录
2 给药剂量及治疗疗程 3 主要不良反应及应用注意事项
4 在特殊人群中的应用
5 在急诊疾病中的临床应用原则
临床常用的糖皮质激素
常用糖皮质激素药物的药效比较
4
注:抗炎强度和潴钠强度均以氢化可的松(定为 1.0)作为标准
2. 建议常规加用胃黏膜 保护剂或抑酸药以预防消 化性溃疡的发生。

外用糖皮质激素在皮肤科应用原则

外用糖皮质激素在皮肤科应用原则

外用糖皮质激素在皮肤科应用原则首先,选择适当浓度和制剂。

糖皮质激素分为不同浓度和制剂,应根据患者的临床病情和皮肤部位选择合适的糖皮质激素。

常用制剂有软膏、霜剂、凝胶、乳剂等,不同制剂适用于不同皮肤部位。

浓度一般分为I-IV类,低浓度适用于面部、薄皮肤和幼儿。

选择适当浓度和制剂能够减少副作用的发生。

其次,应用糖皮质激素的时间和次数应符合治疗需要。

一般情况下,应用糖皮质激素的时间应控制在2-4周,避免长时间使用。

过长时间的使用容易导致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和色素沉着等副作用。

每天的使用次数一般为1-2次,避免频繁使用,尽量在患处消退后即停止使用。

第三,避免在靠近眼睛、口腔和阴道等敏感部位使用。

这些区域的皮肤比较薄,敏感度较高,同时这些部位也更容易发生副作用。

如果需要在这些区域使用糖皮质激素,应选择低浓度的制剂,并控制使用时间和次数,以避免不良反应。

第四,避免在感染性皮肤病和开放性伤口上使用糖皮质激素。

糖皮质激素具有免疫抑制作用,如果在感染性皮肤病和开放性伤口上使用,可能会抑制炎症反应,导致感染的扩散和控制的困难。

在这些情况下,应首先治疗感染,待感染控制后再考虑使用糖皮质激素。

第五,根据病情调整剂量和停药。

糖皮质激素的剂量应根据病情调整,通常来说,轻度炎症可使用低浓度糖皮质激素,而严重炎症可使用高浓度糖皮质激素。

当症状得到控制后,应逐渐减少激素使用,以防止反跳现象和依赖性的发生。

慢性患者需要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的,应定期复查和监测激素的副作用,并根据患者的情况调整治疗方案。

总结起来,外用糖皮质激素在皮肤科应用时应注意选择适当浓度和制剂,控制使用时间和次数,避免在敏感部位使用,避免在感染性皮肤病和开放性伤口上使用,根据病情调整剂量和停药,并密切观察病情和不良反应。

合理使用糖皮质激素将使其疗效最大化,同时减少副作用的发生。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引言糖皮质激素是一类具有广泛临床应用的药物,具有抗炎、免疫抑制等作用。

为了确保糖皮质激素的安全有效应用,制定本指导原则,以便指导临床医师在使用糖皮质激素时更加科学、规范和合理。

二、适应症2.1 炎症性疾病:糖皮质激素适用于各种炎症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风湿病、过敏性疾病、结缔组织病等。

2.2 其他疾病:糖皮质激素在某些特定疾病中也有应用价值,如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等。

三、用药原则3.1 选用适当剂型:糖皮质激素存在不同的剂型,应根据病情和治疗需求选择合适的剂型,包括口服、注射、外用等剂型。

3.2 合理调整剂量:剂量的选择应根据临床病情、患者年龄、体重、合并症等因素进行评估,并进行个体化调整。

3.3 注意给药时间和疗程:给药时间和疗程应根据炎症程度和疾病类型进行制定,应遵循短疗程、低剂量原则。

3.4 避免突然停药:在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过程中,应逐渐减少剂量,避免突然停药产生反跳现象。

四、不良反应与预防4.1 常见不良反应:长期或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可能引起一系列不良反应,包括内分泌紊乱、免疫抑制、消化道反应等,应予以重视。

4.2 预防措施:应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血糖、血压等指标,同时加强营养支持和骨密度监测,定期进行相关检查和评估。

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5.1 禁忌症:对糖皮质激素过敏的患者禁用糖皮质激素;某些具有感染风险的疾病如结核病、真菌感染等也是禁忌症。

5.2 注意事项: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特别注意儿童、老年患者、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用药安全性。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1、附件2:七、法律名词及注释7.1 糖皮质激素:糖皮质激素是一类内源性激素,具有抗炎、免疫抑制等作用。

7.2 炎症性疾病:指各种由机体免疫反应引起的组织病变,表现为局部炎症病灶和全身症状。

7.3 风湿病:风湿病是一类以关节炎和关节周围组织损伤为主要表现的疾病,如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等。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3版)重点解读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3版)重点解读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3版)重点解读一、糖皮质激素治疗疗程、剂量、给药途径和药物比较01治疗疗程和剂量治疗疗程治疗疗程根据用药时间大致可分为冲击治疗、短程、中程和长程治疗,以及替代治疗。

冲击治疗:大部分适用于危重患者的抢救,如重度感染、中毒性休克、过敏性休克、严重哮喘持续状态等,使用一般≤5天。

激素使用期间必须配合使用其他有效治疗措施。

因疗程短可迅速停药,若无效可在短时间内重复应用。

短程治疗:适用于应激性治疗,或感染及变态反应类疾病所致的机体严重器质性损伤,如结核性脑膜炎及胸膜炎、剥脱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应。

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停药时需逐渐减量以至停药。

使用一般<1月。

中程治疗:适用于病程较长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风湿热等。

治疗剂量起效后减至维持量,逐渐递减直至停药。

使用一般<3月。

某些特殊疾病,如活动性甲状腺眼病,使用激素每周一次冲击治疗,一般维持12周。

长程治疗:适用于预防和治疗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及反复发作的多器官受累的慢性系统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

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给药。

逐步减量至最低有效维持剂量,停药前需逐步过渡到隔日疗法。

使用一般>3个月。

替代治疗:a.长程替代方案:适用于原发或继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b.应急替代方案:适用于急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及肾上腺危象;c.抑制替代方案:适用于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

给药剂量生理剂量和药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具有不同作用,应按不同治疗目的选择剂量。

一般认为给药剂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冲击剂量:以甲基泼尼松龙为例,7.5~30 mg/kg.d。

•大剂量:以泼尼松为例,大于1 mg/kg.d;•中等剂量:以泼尼松为例,0.5~1 mg/kg.d;•小剂量:以泼尼松为例,<0.5 mg/kg.d;•长期服药维持剂量:以泼尼松为例,2.5~15 mg/d。

02给药途径不同制剂的糖皮质激素大多具有相同的生物等效性,吸收率相近。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3版)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3版)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3版)01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1.当急性病患者存在如下症状或体征表现时,如容量减少、低血压、低钠血症、高钾血症、发热、腹痛、色素沉着过度和低血糖,需考虑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的可能。

2.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的临床评估包括体重、血压、糖脂代谢、电解质等水平、糖皮质激素过量症状(全身相关的不良反应)。

替代剂量的判定不能简单地依据实验室检测(血尿皮质醇水平)结果,而应参照临床评估指标进行调整。

3.所有确诊为醛固酮缺乏症的患者接受盐皮质激素替代治疗,根据嗜盐程度、体位性低血压或水肿等表现和血电解质水平调整盐皮质激素剂量。

4.患者须充分了解疾病的性质,终身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替代治疗,并了解在有应激情况时药物加量。

随身携带疾病诊断说明卡片,以便意外情况时得到正确及时的救助。

5.垂体前叶功能低下,首先应用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

其次,考虑甲状腺激素等激素补充。

全面评估后调整相应激素剂量,长期维持。

02肾上腺皮质危象1.其他对症处理,包括纠正脱水和电解质紊乱,预防和治疗低血糖,处理感染等诱因;禁用吗啡、巴比妥类药物。

2.指导患者在遇应激情况时,在医师指导下增加剂量。

如有上呼吸道感染、拔牙等轻度应激,将激素量增加1倍,使用时间一般4~5d;如有中重度应激,如外伤、手术、心肌梗死、严重外伤和感染等,须静脉使用激素。

在外出活动时,须携带足量的激素药物以备急用。

3.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患者围手术期为避免危象发生,须在术前全面了解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史、HPA轴的抑制程度、手术类型和持续时间。

对于接受大型手术患者,在手术当日停用口服糖皮质激素,于麻醉前静脉给予氢化可的松100mg,麻醉后每8h静脉给予100mg维持24h,从术后第1天起每日依次减量50%直至维持剂量。

中型手术,在手术当日停用口服药物,于麻醉前静脉给予氢化可的松50~75mg,麻醉后每8h静脉给予50mg维持24h,从术后第1天起每日依次减量50%直至维持剂量。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糖皮质激素类药物(Corticosteroid)是一类由肾上腺分泌的激素,也称为“激素的五指”。

它们在医学上被广泛应用于一系列炎症性、免疫性和过敏性疾病的治疗,如关节炎、哮喘和过敏性鼻炎等。

然而,由于糖皮质激素的复杂性和潜在的副作用,正确的应用原则对临床工作者和患者来说至关重要。

一、适应症糖皮质激素药物的应用范围广泛,但需权衡其益处与副作用。

常见的适应症包括:炎症性疾病(如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过敏性疾病(如哮喘、荨麻疹)、器官移植后的免疫抑制以及某些癌症的化疗过程中。

二、使用剂型和途径糖皮质激素可通过多种途径给药,包括口服、局部涂抹、局部注射和静脉注射等。

选用剂型和途径需结合患者的病情、治疗目的和激素的特点加以考虑。

例如,表皮糖皮质激素是用于局部治疗的最常见剂型,常见的有药膏、乳液、喷雾和凝胶等。

三、剂量调整原则合理的剂量调整是糖皮质激素治疗中的关键环节。

剂量一般以最小有效剂量为原则,个体差异和疾病类型决定了每个患者所需剂量的不同。

临床医生需根据患者的情况和疗效进行剂量调整,既要控制疾病进展,又要尽量减少副作用。

四、疗程和停药原则糖皮质激素的治疗时间应尽量短,避免长期使用。

慢性疾病的治疗过程需要根据疾病的活动性和控制情况来评估疗程。

对于急性疾病,通常在症状缓解后逐渐减少剂量,最终停药。

五、副作用及预防糖皮质激素的副作用是临床使用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皮质抑制、易感染、骨质疏松、高血压和血糖异常等。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副作用,医生应严密监测患者的体征和实验室指标,并在必要时给予相应的预防和支持治疗。

六、特殊人群的应用孕妇、儿童和老年患者在使用糖皮质激素时需特别注意。

孕妇要权衡母婴的风险与利益,避免过度使用。

对于儿童和老年患者,剂量和用药时间需要特别斟酌。

七、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糖皮质激素与许多其他药物存在相互作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药物可能增加糖皮质激素的副作用,如非甾体抗炎药和抗凝药物。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引言本文档旨在为临床医生提供关于糖皮质激素应用的详细指导原则。

糖皮质激素是一类重要的内分泌药物,应用广泛,但其副作用也不可忽视。

正确的应用能有效减少副作用,提高治疗效果。

本指导原则将从适应症、剂量选择、给药途径、疗程时间、副作用预防等方面进行细化讲解。

2.适应症2.1 炎症性疾病:糖皮质激素在治疗炎症性疾病中具有良好的抗炎作用,如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2.2 免疫系统疾病:糖皮质激素对于免疫系统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等,能有效抑制免疫反应。

2.3 器官移植:糖皮质激素用于器官移植后的免疫抑制治疗中,能有效降低排斥反应。

3.剂量选择3.1 初始剂量:根据患者的年龄、体重、病情严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初始剂量,一般可从小剂量开始。

3.2 维持剂量: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疗效,逐渐调整维持剂量,以达到最佳治疗效果。

3.3 缓解剂量:在严重病情发作时,可暂时增加剂量以迅速缓解症状,并逐渐减少剂量到维持剂量。

4.给药途径4.1 口服给药:口服是最常用的给药途径,适用于大多数病情。

4.2 局部使用:对于皮肤炎症等局部病情,可使用外用剂或局部注射糖皮质激素,减少全身副作用。

4.3 静脉注射:对于急性、重症炎症反应,可考虑静脉注射。

5.疗程时间5.1 短期应用:糖皮质激素短期应用在数天至数周,用于控制急性病情或预防急性疾病发作。

5.2 长期应用:糖皮质激素长期应用在数月至数年,用于治疗慢性疾病或维持缓解状态。

6.副作用预防6.1 骨质疏松: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易导致骨质疏松,应注意补充钙、维生素D等。

6.2 免疫抑制:糖皮质激素应用会抑制免疫系统,易导致感染发生,应注意预防。

6.3 高血压:部分患者在使用糖皮质激素后会出现高血压,应密切监测血压。

附件:本文档附带有相关的糖皮质激素疗程时间表和剂量调整表,供临床医生参考使用。

法律名词及注释:1.糖皮质激素:指一类由肾上腺皮质分泌的内分泌激素,具有抗炎、抗过敏、抑制免疫反应等作用。

最新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最新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二)合理制订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
4.给药途径:包括口服、肌内注射、静脉注 射或静脉滴注等全身用药,以及吸入、局部 注射、点滴和涂抹等局部用药。
(三)重视疾病的综合治疗
在许多情况下,糖皮质激素治疗仅是疾 病综合治疗的一部分,应结合病人实际情况, 联合应用其他治疗手段,如严重感染病人, 在积极有效的抗感染治疗和各种支持治疗的 前提下,为缓解症状,确实需要的可使用糖 皮质激素。
二、糖皮质激素在儿童、妊娠、哺乳期妇女 中应用的基本原则
(三)哺乳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 哺乳期妇女应用生理剂量或维持剂量的糖皮质
激素对婴儿一般无明显不良影响。但若哺乳期妇女 接受中等剂量、中程治疗方案的糖皮质激素时不应 哺乳,以避免经乳汁分泌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造成 不良影响。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
尽量避免使用糖皮质激素的情况。
1.对糖皮质激素类药物过 敏;
2.严重精神病史; 3.癫痫; 4.活动性消化性溃疡; 5.新近胃肠吻合术后; 6.骨折;7.创伤修复期; 8.单纯疱疹性角、结膜炎 及溃疡性角膜炎、角膜溃 疡;
9.严重高血压; 10.严重糖尿病; 11.未能控制的感染(如水 痘、真菌感染);
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
1.内分泌系统疾病:用于原发性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 能减退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替代治疗;肾上腺 危象、垂体危象、甲状腺危象等紧急情况的抢救;重症亚 急性甲状腺炎、Graves眼病、激素类生物制品【如胰岛素 及其类似物、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等】药物过敏 的治疗等。大、小剂量地塞米松抑制试验可判断肾上腺皮 质分泌状况,诊断和病因鉴别诊断库欣综合征(皮质醇增 多症)。
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
6.肌无力、肌肉萎缩、伤口愈合迟缓。 7.激素性青光眼、激素性白内障。 8.精神症状如焦虑、兴奋、欣快或抑郁、失眠、性格改变 ,严重时可诱发精神失常、癫痫发作。 9.儿童长期应用影响生长发育。 10.长期外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可出现局部皮肤萎缩变薄、 毛细血管扩张、色素沉着、继发感染等不良反应;在面部 长期外用时,可出现口周皮炎、酒渣鼻样皮损等。 11.吸入型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包括声音嘶哑、咽部不适 和念珠菌定植、感染。长期使用较大剂量吸入型糖皮质激 素者也可能出现全身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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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级全科九班李安虎学号:320130916971糖皮质激素的临床应用原则一、糖皮质激素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糖皮质激素在临床广泛使用,主要用于抗炎、抗毒、抗休克和免疫抑制,其应用涉及临床多个专科。

应用糖皮质激素要非常谨慎。

正确、合理应用糖皮质激素是提高其疗效、减少不良反应的关键。

其正确、合理应用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一是治疗适应证掌握是否准确;二是品种及给药方案选用是否正确、合理。

(一)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证。

糖皮质激素是一类临床适应证尤其是相对适应证较广的药物,但是,临床应用的随意性较大,未严格按照适应证给药的情况较为普遍,如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特别是在感染性疾病中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

糖皮质激素有抑制自身免疫的药理作用,但并不适用于所有自身免疫病治疗如慢性淋巴细胞浸润性甲状腺炎(桥本病)、1型糖尿病、寻常型银屑病等。

(二)合理制订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

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及药物特点制订,治疗方案包括选用品种、剂量、疗程和给药途径等。

本《指导原则》中除非明确指出给药途径,皆为全身用药即口服或静脉给药。

1.品种选择:各种糖皮质激素的药效学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应根据不同疾病和各种糖皮质激素的特点正确选用糖皮质激素品种。

2.给药剂量:生理剂量和药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具有不同的作用,应按不同治疗目的选择剂量。

一般认为给药剂量(以泼尼松为例)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长期服用维持剂量:2.5~15.0 mg/d;(2)小剂量:<0.5mg·kg-1·d-1;(3)中等剂量:0.5~1.0 mg·kg-1·d-1;(4)大剂量:大于 1.0 mg·kg-1·d-1;(5)冲击剂量:(以甲泼尼龙为例)7.5~30.0 mg·kg-1·d-1。

3.疗程:不同的疾病糖皮质激素疗程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冲击治疗:疗程多小于5天。

适用于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如暴发型感染、过敏性休克、严重哮喘持续状态、过敏性喉头水肿、狼疮性脑病、重症大疱性皮肤病、重症药疹、急进性肾炎等。

冲击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可迅速停药,若无效大部分情况下不可在短时间内重复冲击治疗。

(2)短程治疗:疗程小于1个月,包括应激性治疗。

适用于感染或变态反应类疾病,如结核性脑膜炎及胸膜炎、剥脱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应等。

短程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停药时需逐渐减量至停药。

(3)中程治疗:疗程3个月以内。

适用于病程较长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风湿热等。

生效后减至维持剂量,停药时需要逐渐递减。

(4)长程治疗:疗程大于3个月。

适用于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治疗及反复发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溶血性贫血、系统性血管炎、结节病、大疱性皮肤病等。

维持治疗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给药,停药前亦应逐步过渡到隔日疗法后逐渐停药。

(5)终身替代治疗:适用于原发性或继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并于各种应激情况下适当增加剂量。

4.给药途径:包括口服、肌内注射、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等全身用药,以及吸入、局部注射、点滴和涂抹等局部用药。

(三)重视疾病的综合治疗。

在许多情况下,糖皮质激素治疗仅是疾病综合治疗的一部分,应结合病人实际情况,联合应用其他治疗手段,如严重感染病人,在积极有效的抗感染治疗和各种支持治疗的前提下,为缓解症状,确实需要的可使用糖皮质激素。

(四)监测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

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与用药品种、剂量、疗程、剂型及用法等明显相关,在使用中应密切监测不良反应,如感染、代谢紊乱(水电解质、血糖、血脂)、体重增加、出血倾向、血压异常、骨质疏松、股骨头坏死等,小儿应监测生长和发育情况。

(五)注意停药反应和反跳现象。

糖皮质激素减量应在严密观察病情与糖皮质激素反应的前提下个体化处理,要注意可能出现的以下现象:1.停药反应:长期中或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出现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样症状,轻者表现为精神萎靡、乏力、食欲减退、关节和肌肉疼痛,重者可出现发热、恶心、呕吐、低血压等,危重者甚至发生肾上腺皮质危象,需及时抢救。

2.反跳现象:在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使原发病复发或加重,应恢复糖皮质激素治疗并常需加大剂量,稳定后再慢慢减量。

二、糖皮质激素在儿童、妊娠、哺乳期妇女中应用的基本原则(一)儿童糖皮质激素的应用。

儿童长期应用糖皮质激素更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妥当选用治疗方法。

应根据年龄、体重(体表面积更佳)、疾病严重程度和患儿对治疗的反应确定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

更应注意密切观察不良反应,以避免或降低糖皮质激素对患儿生长和发育的影响。

(二)妊娠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

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者不宜怀孕。

孕妇慎用糖皮质激素。

特殊情况下临床医师可根据情况决定糖皮质激素的使用,例如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及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患者妊娠期应坚持糖皮质激素的替代治疗,严重的妊娠疱疹、妊娠性类天疱疮也可考虑使用糖皮质激素。

(三)哺乳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

哺乳期妇女应用生理剂量或维持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一般无明显不良影响。

但若哺乳期妇女接受中等剂量、中程治疗方案的糖皮质激素时不应哺乳,以避免经乳汁分泌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造成不良影响。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一、管理要求1.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证的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如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

2.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3.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由相应学科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

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制订需三级医院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3天内用量,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二、落实与督查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加强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管理,根据《指导原则》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建立、健全本机构促进、指导、监督糖皮质激素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制度,并将糖皮质激素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糖皮质激素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糖皮质激素知识调查。

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糖皮质激素属于类固醇激素(甾体激素),生理剂量糖皮质激素在体内作用广泛,不仅为糖、蛋白质、脂肪代谢的调控所必需,且具有调节钾、钠和水代谢的作用,对维持机体内外环境平衡起重要作用。

药理剂量糖皮质激素主要有抗炎、免疫抑制、抗毒和抗休克等作用。

一、适用范围1.内分泌系统疾病:用于原发性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替代治疗;肾上腺危象、垂体危象、甲状腺危象等紧急情况的抢救;重症亚急性甲状腺炎、Graves眼病、激素类生物制品【如胰岛素及其类似物、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等】药物过敏的治疗等。

大、小剂量地塞米松抑制试验可判断肾上腺皮质分泌状况,诊断和病因鉴别诊断库欣综合征(皮质醇增多症)。

2.风湿性疾病和自身免疫病:此类疾病种类繁多,达200余种,多与自身免疫有关,尤其是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皆有自身免疫参与,常见的如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原发性干燥综合征、多发性肌病/皮肌炎、系统性硬化症和系统性血管炎等。

糖皮质激素是最基本的治疗药物之一。

3.呼吸系统疾病: 主要用于支气管哮喘、外源性过敏性肺泡炎、放射性肺炎、结节病、特发性间质性肺炎、嗜酸粒细胞性支气管炎等。

4.血液系统疾病:多种血液系统疾病常需糖皮质激素治疗,主要为两种情况:一是治疗自身免疫病,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

二是利用糖皮质激素溶解淋巴细胞的作用,将其作为联合化疗方案的组分之一,用于淋巴系统恶性肿瘤如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等的治疗。

5.肾脏系统疾病:主要包括原发性肾病综合征、多种肾小球肾炎和部分间质性肾炎等。

6.严重感染或炎性反应:严重细菌性疾病如中毒型细菌性痢疾、暴发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重症肺炎,若伴有休克、脑病或其他与感染有关的器质性损伤等,在有效抗感染的同时,可加用糖皮质激素以缓解中毒症状和器质性损伤;严重病毒性疾病如急性重型肝炎等,也可用糖皮质激素辅助治疗。

7.重症患者(休克):可用于治疗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但须结合病因治疗和抗休克治疗;急性肺损伤,急性脑水肿等。

8.异体器官移植:用于异体组织器官移植排斥反应的预防及治疗;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移植物抗宿主病的预防及治疗。

9.过敏性疾病:过敏性疾病种类众多,涉及多个专科,许多疾病如严重的荨麻疹等,需要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治疗。

10.神经系统损伤或病变:如急性视神经病变(视神经炎、缺血性视神经病变)、急性脊髓损伤,急性脑损伤等。

11.慢性运动系统损伤:如肌腱末端病、腱鞘炎等。

12.预防治疗某些炎性反应后遗症:应用糖皮质激素可预防某些炎性反应后遗症及手术后反应性炎症的发生,如组织粘连、瘢痕挛缩等。

二、不良反应长期应用可引起一系列不良反应,其严重程度与用药剂量及用药时间成正比,主要有:1.医源性库欣综合征,如向心性肥胖、满月脸、皮肤紫纹淤斑、类固醇性糖尿病(或已有糖尿病加重)、骨质疏松、自发性骨折甚或骨坏死(如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女性多毛月经紊乱或闭经不孕、男性阳萎、出血倾向等。

2.诱发或加重细菌、病毒和真菌等各种感染。

3.诱发或加剧胃十二指肠溃疡,甚至造成消化道大出血或穿孔。

4.高血压、充血性心力衰竭和动脉粥样硬化、血栓形成。

5.高脂血症,尤其是高甘油三酯血症。

6.肌无力、肌肉萎缩、伤口愈合迟缓。

7.激素性青光眼、激素性白内障。

8.精神症状如焦虑、兴奋、欣快或抑郁、失眠、性格改变,严重时可诱发精神失常、癫痫发作。

9.儿童长期应用影响生长发育。

10.长期外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可出现局部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色素沉着、继发感染等不良反应;在面部长期外用时,可出现口周皮炎、酒渣鼻样皮损等。

11.吸入型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包括声音嘶哑、咽部不适和念珠菌定植、感染。

长期使用较大剂量吸入型糖皮质激素者也可能出现全身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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