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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康得新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康得新(002450.SZ)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从事高性能材料、环保材料、新能源材料等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曾因业绩优秀、发展迅速而备受市场关注。

然而,自2018年起,康得新因涉嫌财务造假、关联交易等问题陷入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2019年,康得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随后,公司股价暴跌,多家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债务。

二、案件焦点1. 财务造假问题康得新案件的核心问题是财务造假。

根据证监会调查,康得新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超过110亿元。

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2. 关联交易问题康得新在经营过程中,涉嫌与关联方进行大量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包括虚构合同、虚假采购、虚增成本等。

这些关联交易不仅损害了公司利益,还导致公司财务数据失真。

3. 债务问题康得新在经营过程中,因投资失败、盲目扩张等原因,导致公司债务负担沉重。

在财务造假被揭露后,公司股价暴跌,债务问题进一步加剧,引发了一系列诉讼。

三、法律分析1. 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康得新案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涉嫌虚构业务、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行为,已构成财务造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他人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康得新案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康得新是一家中国制药公司,在2015年发生了巨额财务造假事件,这一事件给中国的资本市场敲响了警钟。

康得新的财务造假案件揭示了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同时也警示了投资者和监管机构需要更加警惕和加强监管。

康得新的财务造假案件暴露了中国企业财务报表真实性的问题。

在造假前,康得新曾经发布了一系列高额的业绩预告,但是实际业绩并未达到预期。

经过调查发现,康得新采用了一系列欺诈手段,包括虚构销售数据、虚构收入、虚构卖方方案等手段来夸大财务数据,以吸引更多投资者。

这些行为不仅误导了投资者,也损害了整个市场的公信力。

康得新的财务造假案件揭示了中国监管机构的不足。

在案发前,康得新曾经通过上市融资数百亿元人民币,并一度成为市值最高的中小创公司。

监管机构在康得新的财务造假问题上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监管机构在审查康得新的上市材料时未发现造假行为,也未对康得新的财务报表进行充分的审计。

财务造假公开后,监管机构的应对措施也较为缓慢,导致投资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这些问题暴露了监管机构监管能力的不足,也需要监管机构加强执法和监管力度。

康得新的财务造假案件对投资者产生了重大影响。

造假行为导致康得新的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

也使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这一事件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要保持理性,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意识。

康得新的财务造假案件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值得思考的教训。

它警示我们要保持对财务报表真实性的高度警惕,避免盲目投资。

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和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公正。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康得新是一家中国制药公司,在2018年爆发了巨额财务造假事件。

该事件揭示了许多问题,不仅对康得新及其股东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对整个中国资本市场产生了警示作用。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暴露了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不力的问题。

在康得新的财务报表中,存在多处虚假交易和销售收入的夸大。

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直到一家外国投资者通过调查报告揭露了这一事件。

这表明中国的监管机构在监督企业财务报告方面存在缺陷,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和监管工作。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对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信心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

这一事件让投资者失去了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信任,许多人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是吸引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之一,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破坏了这一信任基础,导致投资者对整个市场产生了质疑。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揭示了中国企业对短期业绩的追求过于强烈的问题。

为了满足投资者对高收益的期望,康得新通过夸大销售收入和虚构交易来提高财务表现。

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利益。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为中国企业树立了一个教训,即企业应该注重中长期价值的创造,而不是短期利润的追求。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也对中国政府的治理体系提出了挑战。

康得新是一家中国的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应该由中国政府监管机构进行审计和监督。

这一事件揭示了中国监管体系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中国政府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确保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的投资环境。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是一个重要的警示,揭示了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不力、投资者信心缺失、企业短期利益追求以及政府治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唯有通过加强监管、提高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并注重长期价值的创造,才能有效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恢复投资者信心,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体外循环式收入造假,及其审计关注要点

体外循环式收入造假,及其审计关注要点

体外循环式收入造假,及其审计关注要点体外循环式收入造假及其审计关注要点2020年9月22日,证监会就“康得新”和相关责任人员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显示这又是一起有关体外循环式收入造假的案例。

体外循环式收入造假的源头在哪里,始作俑者又是谁,已经无从考证。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一造假方式绝非“康德新”的发明,历史上的“新大地”“绿大地”“万福生科”等曾经轰动一时的大案,都牵涉于此。

这些案件有个共同点,即都涉及审计失败。

为什么注册会计师会在这一造假方式面前屡栽跟头?资本市场上有不同声音,有人认为是注册会计师玩忽职守所致,也有人认为是监管不到位所致,甚至还有人认为是现行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方法不灵验所致。

这些观点未免有失偏颇。

笔者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注册会计师对这一造假方式的内在逻辑、操作手法和审计难点认识不到位,从而导致审计策略缺乏针对性,最终难以形成恰当的审计意见。

基于此,笔者试图从体外循环式收入造假的内在逻辑入手,揭示出这一造假方式的操作手法和审计难点,并指出相应的审计关注要点。

一、体外循环式收入造假的内在逻辑在资本市场巨大利益诱惑驱使下,财务造假屡禁不绝,造假方式更是五花八门。

然而,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结转成本费用、少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传统造假方式对财务业绩只能起到“化妆”作用,效果有限,而且很容易被识破。

在这种情况下,造假者只能实施“整容”式造假,最为典型的途径就是虚增营业收入。

对于一家已上市或拟上市实体而言,营业收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利润表结构来看,营业收入处于各利润表项目的顶端,是利润的根源;从财务报表使用者角度来看,营业收入是评价一家企业盈利能力、市场地位和增长潜力的重要财务指标。

从资本市场历史上形形色色的财务造假案件来看,收入历来是造假的重灾区。

然而,缺少销售回款配合的虚增收入,必然会导致财务报表上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的“双高”现象。

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注册会计师,抑或是广大投资者,对这一蹩脚的造假方式早已司空见惯,识破它并非难事。

虚增存款处罚案例社保基金

虚增存款处罚案例社保基金

虚增存款处罚案例社保基金2021年1月29日晚间,证监会通报了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调查情况。

证监会指出,经初步查实,宜华生活2016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严重虚假记载。

同时,证监会通报了2020年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不仅包括康得新、康美药业等大案,还点名了包括恒泰证券在内的资本市场中介机构。

宜华生活连续9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证监会通报称,经初步查实,宜华生活2016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严重虚假记载:一是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销售额等方式虚增利润20余亿元;二是通过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增银行存款80余亿元;三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资金往来300余亿元。

证监会指出,目前,该案已进入行政处罚审理程序,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主体违法责任。

宜华生活现在仍在交易,但已经更名为*ST宜生。

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ST宜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ST宜生称,如公司因上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宜华生活的“三宗罪”可谓惊天动地,证监会通报不久,宜华生活公告了2020年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亏损19.18亿元至21.68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亏损19.24亿元至21.74亿元。

2019年宜华生活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8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亏损2.07亿元。

宜华生活表示,公司出现业绩大幅预亏原因有四:一是全资子公司香港理想家居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家居)下属全资子公司华达利国际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利)自2020年4月以后,由于债务重组进入了司法管理程序,基于谨慎性原则,2020年度不再将华达利报表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同时期末对华达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了减值准备。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康得新(Kangde Xin)是一家中国民营企业,主要从事煤炭化工以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在2018年,康得新被曝出了巨额财务造假的丑闻,导致公司股价暴跌,并最终被暂停交易。

此事件引起了市场对于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的质疑,也给投资者敲响了警钟。

康得新财务造假的案例是一个典型的“伪增长”模式。

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故意夸大了自己的收入和利润,以吸引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关注。

造假手段包括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虚报应收账款等。

通过这种方式,康得新企图给投资者制造一种虚假的繁荣景象,进而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

造假的目的是为了掩盖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

康得新在造假之后,将其虚增的利润用于隐藏公司实际亏损的情况,以维持正常的运营。

这种虚假的财务报告给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供了错误的信息,使得投资者无法准确评估康得新的价值,也无法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造假行为不仅给康得新的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损害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声誉。

它揭示了中国企业财务报告监管的薄弱环节,以及投资者对于财务数据的不够重视。

短期内,康得新的股价暴跌,市值蒸发近千亿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市场对中国公司财务数据的质疑情绪上升,投资者信心受到了重大打击,长期来看,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从康得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财务造假带来的恶果。

市场对于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非常重要。

虚假的财务报告不仅欺骗了投资者,也破坏了市场信心。

公司应该坚持诚信经营,提供真实、透明、可靠的财务信息,而不是通过造假手段追求短期的利益。

为了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和监管力度。

加强对于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完善财务报告的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

对于投资者来说,应该更加重视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该仔细分析和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仅要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指标,还要关注公司的财务透明度、内控制度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近日,康得新公司因巨额财务造假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一事件不仅对公司自身造成了重大影响,也给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示,提醒我们在投资和监管中要时刻保持警惕,严格审核财务信息,避免犯错受骗。

我们需要了解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的具体情况。

康得新是一家在A股上市的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今年6月,康得新发布公告称,其2018年和2019年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并需要重新编制。

经过重新审计,公司年报数据更正后,净利润大幅下滑,甚至出现巨额亏损。

而在此之前,康得新一直以高增长、高利润的业绩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关注,因此这一财务造假事件也引起了市场的强烈震动。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的爆发,使我们深刻认识到财务造假对公司和投资者的危害。

对于公司而言,财务造假首先会损害其声誉和信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信任丧失,股价暴跌,甚至可能被证监会处于退市风险。

对于投资者而言,财务造假会使他们购买了虚假的财务信息,导致投资损失,可能会产生权益保护纠纷,甚至涉及法律责任。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会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甚至可能会引发更大的市场风险和社会影响。

面对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我们需要认真总结教训,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控制。

作为投资者,我们在选择投资标的的时候,需要对财务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和认真分析,不轻信公司的高增长、高利润业绩,要尤其注意关注经营性现金流和盈利能力是否匹配。

在投资过程中,要多方留意公司的经营动态和市场表现,及时发现并警惕公司存在的风险。

对于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和审计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发现和纠正财务造假行为的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给我们上了一堂深刻的监管和投资课。

在日渐复杂和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醒,提高风险意识,严格遵循投资和监管的规则和制度,避免因疏忽大意而蒙受损失。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

浅谈康得新巨额财务造假警示康得新药业是一家在中国上市的生物技术公司,主要从事新药研发、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康得新陷入了巨额财务造假的丑闻中。

这一事件对于中国资本市场产生了重大的警示作用,不仅对康得新药业本身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了其他公司一个深思的机会。

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暴露了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足。

在事件发生之前,康得新曾多次通过虚增收入、虚报利润等手段来掩盖其真实的财务状况。

这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来说是极其严重的问题,然而监管部门却未能及时察觉和制止。

这说明了中国监管机构在审计公司财务报告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缺乏对上市公司的有效监控和审计能力。

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对于中国整个资本市场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了严重的挫伤,导致股市一度出现大幅下跌,市场恐慌情绪蔓延。

这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不仅影响了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信任度,也影响了国内外投资者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暴露了商业道德问题。

一家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不仅是对投资者的欺骗,也是对商业道德的严重背离。

康得新的财务造假不仅使其股价大幅下跌,也导致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和调查。

这使得康得新失去了市场声誉和公信力,也让人们对整个行业的商业道德产生了质疑。

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还给中国企业家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教训。

企业家要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经营企业,不能为了短期的利益而损害长远的发展。

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告诉我们只有通过真实的财务报告和良好的企业管理才能赢得投资者和市场的信任。

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是一起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深思的事件。

它不仅揭示了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足,也对整个资本市场产生了负面影响。

这一事件也提醒了我们要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观念,以及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只有在诚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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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孤光一点萤
CONTENT
违法事实 0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02 申辩及处罚
2
违法事实
主要事件
02
听证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19〕90号)
2019/7/5
2019/7/31 11/14、15、19
• 康得新自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至今,未就财务造假行为进行整改,也未就赔偿 投资者等相关事项采取任何行动,不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12
证监会复核:康得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续)
证言及书证
• 根据康得新光电相关事业部负责人或资材部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相关事业部生 产的3D膜、防爆膜都是内销,只有部分ITO膜出口到台湾(非15家外销客户)
密不可分。王瑜笔录指认徐曙对于财务造假知情,同时协调其他业务部门配合财 务部门工作。在外销方面王瑜与钟玉、徐曙一同寻找换汇公司(以完成虚假外销 收入的回款) • 根据外销经办人笔录,货物从香港(销售合同目的港)转运到印度产生的海运费 及港杂费等费用,要经徐曙签字后转到财务付款。在案证据显示虚假外销业务港 杂费费用报销单据确有徐曙签字 徐曙对于财务造假事项知情且参与协调。虽然钟玉笔录称财务造假的事情没有告 诉过徐曙,但因钟玉与徐曙的特殊关系,其陈述证明效力较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提及的、作为反驳王瑜供述的相关人员笔录,经核实,其所述或与涉案事实无关, 或不足以否认徐曙参与协调财务造假事项。综上,对徐曙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14
申辩意见及反馈
钟玉
• 认定康得新虚增利润金额不准确 • 其承担的主要是领导与决策责任,但无策划与组织行为。同时表示愿意承担全
部责任
复核反馈: • 康得新虚增利润金额均有主客观多方面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钟玉作为康得新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制定虚假业绩指标,联系安排配合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15
申辩意见及反馈
张丽雄
• 并非康得新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作为财务总监王瑜的下属 只是执行王瑜的指令,是执行者不是组织者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13
董、监、高违法事项及责任类型
人员
钟玉
王瑜
徐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张丽雄 肖鹏
隋国军、苏中锋 单润泽、刘劲松 邵明圆、张艳红
杜文静
时任职务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董事、财务总监
董事、总经理
财务中心副总经理 董事长、总裁 董事 监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违法事项
领导、策划、组织并实施了康得新全部涉案违法事项
在康得新虚增利润行为中,按照钟玉的安排,负责具体组织和执行, 是相关违法行为的重要组织者和参与者 协调业务部门配合虚增利润工作,知道康得新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与 真实情况不符,参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部分环节 在康得新虚增利润行为中,按照王瑜指令,根据钟玉提出的虚假业绩 指标,负责具体组织和执行。张丽雄虽不是康得新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但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
资金方面
• 根据境内外调取的银行流水,虚假外销收入的回款资金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平 账流程”记载的时间、对象、汇率及金额进行划转
• 相关资金自康得集团或康得新银行账户汇出,经过桥公司等中间环节,通过 “对敲”和“内保外贷”的形式转移至境外,最终由虚假境外客户或第三方代 付公司以销售回款形式转回康得新
• 前述证据均进一步印证了康得新虚构外销业务的事实
虚假业务的供应商、客户及相应资金,在康得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 地位,认定其策划、组织并无不当
徐曙
• 不分管相关案涉虚假业务,对案涉财务造假事项不知情也没参与。认定其“协调 业务部门配合虚增利润工作”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请求减轻处罚
复核反馈: • 时任康得新董事、总经理,分管生产运营,与财务造假涉及的虚假采购生产环节
公安机关转化证据
• 在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向当事人依法出具询问通知书,送达证人诉讼权利义 务告知书,执法人员出示了相关证件。同时,公安机关向我会移交的证据均履 行了相关程序,制作了移送材料目录、写明原件存放地点、移交人,并加盖公 章。电子证据均具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 该部分证据与我会通过行政调查程序取得的证据相互印证,据此采纳上述证据
单位:元 虚增利润总额 年报利润总额
占比
2015年 2,242,745,642.37 1,646,394,204.42
136.22%
2016年 2,943,420,778.01 2,302,302,157.51
127.85%
2017年 3,908,205,906.90 2,912,397,452.52
外销业务虚假及虚增利润金额
• 证据充分,足以证明相关违法事实 • 资金循环是证明业务虚假的一个维度,但不是唯一路径。针对外销业
务,我会调取的证据包括从公司内部以及从客户、货运代理商、银行 等外部主体取得的言辞证据、书证等主客观证据
请求不予处罚
• 康得新案是系统性财务造假案件,除上市公司管理层参与外,还有经营层,甚 至大量员工参与造假,是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一起实施的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04
听证会
03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0〕56号)
2020/6/24
2020/8/3-8/5
05
调查、审理终结
2020/9/24
4
违法事实(一)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2018年12月,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 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增。
处罚其责任人员的先例。康得新财务造假是原管理层部分成员凌驾于内 控之上所致,现康得新已由新任管理层接手,请求对康得新不予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11
证监会复核:康得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内销及电子产品业务资金循环问题
• 根据调取的资金平账底稿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可证实相关资金由康得 新或康得集团转出,经中间多个银行账户至配合造假的客户,最终以 销售回款的形式转回康得新
支付设备采购款
宇龙汽车2.79亿元
将收到的资金转付
指定供应商
经过多道流转
Ø 2015年和2016年,康得新以非公开发行方
01
式分别募集资金净额298,226.92万元、
478,422.59万元,用于向康得新光电增资,
建设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
项目、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及
归还银行贷款
1,482,700,000元 1,463,050,000元 1,463,050,000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0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Ø 康得新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其签订担保合同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Ø 康得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单位:元 银行存款余额 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
2015年 9,571,053,025.20 4,599,634,797.29
2016年 14,689,542,575.86 6,160,090,359.52
2017年
2018年
17,781,374,628.03 14,468,363,032.12
10,288,447,275.09 12,209,443,476.52
• 根据康得新负责出口业务的经理、境内及境外货运代理商的笔录及货运提单、 放弃货权申明等证据,康得新报关出口的货物没有交付给15家外销客户,而是 在运送至香港(销售合同目的港)后,由香港货运代理商根据康得新的指令转 运至印度,或是在康得新出具放弃货物权利申明后交香港货运代理商处置
• 前述从康得新内部及外部取得的证言相互印证,且有客观书证足以证实
虚构业务资金平账记录
工作台账 情况说明
电子邮件
货运提单
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
银行账户资料
质押合同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担保合同
委托采购协议
合同文件 财务账册及凭证 银行流水 相关人员笔录
9
申辩及处罚
康得新: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内销业务和配套电子产品业务
• 在证监会对全部内销和电子产品业务资金循环完成穿行的情况下 • 康得新对该两部分业务属于虚假业务予以认可
Ø 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已使用
03
募集资金总额36.88亿元,全部用于建设年
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和
年产1亿片裸眼3D膜组产品项目,报告期
不存在募集资金变更用途情况
Ø 康得新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导
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8
违法事实:相关证据
相关公告
虚构业务工作底稿
134.19%
2018年 2,436,193,525.40 342,503,029.62
711.29%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
5
违法事实(一)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续)
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 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796、3863、4181、5278账户 (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账户组)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258的账户。康得新北京银行账 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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