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支队
蔡保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保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云01行终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蕙菁黄红洪琳【审理法官】曾蕙菁黄红洪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蔡保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蔡保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蔡保全【当事人-公司】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冯燕、高祥艳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杨艳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陈建琼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燕、高祥艳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杨艳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陈建琼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燕、高祥艳杨艳陈建琼【代理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蔡保全【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规定,昆明人社局是本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具有对辖区内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蔡保全在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加班均会有加班工资,但2018年6月其并未领到加班工资,其主张事发当天加班无证据证明,事发时间不属于在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内。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规定,昆明人社局是本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具有对辖区内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涉案劳动者蔡保全的工伤认定依法属昆明人社局辖区内裁决处分事项。
中晨达公司是用人单位,依法应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
昆明人社局认为蔡保全同类岗位上班时间为8时至18时,2018年6月11日单位未安排其加班,从中晨达公司车间步行至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正常时间为20分钟,2018年6月11日21时30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
劳动作文之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

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篇一: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职责】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职责一、执法主体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执法依据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处罚(共110项)1、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昆明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04-0711:23来源:人事局昆劳社字[2006]81号一、为规范用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和专户资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和资金管理必须遵守“足额存储‘安全管理、优质服务、保障有力”的原则,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贷款质押或挪作他用。
四、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必须提供如下金融服务:(一)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代理业务的相应管理部门和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做到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严密,服务质量良好。
五、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应按照“高效、方便、快捷”的原则设置保障金账户及开展代理业务。
六、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按照“总户管理、分户核算”的资金管理原则,为缴款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帐户内的保障金开设明细账户并分户计息。
七、缴款单位办理完存储手续后,受委托的商业银行须及将缴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存储金额等情况及时反馈给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和缴款单位。
八、当发生农民工工资源共享拖欠后,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供的《支付工资通知书》、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名单和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从昆明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中发现金或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指定的其它方式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农民工。
并在事后及时将缴款单位保障金余额情况书面通知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九、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用工单位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依据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签发的《授权支付通知书》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累积利息划拨到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指定的账户。
十、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在发生保障金业务当日营业终了前,将昆明市市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的当日工资保障金存取款情况汇总后,以传真或其它方式反馈给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并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报送上月保障金专户银行对帐单。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公告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2.09•【字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的规定,现将昆明市2008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年审时间和内容年审时间:2009年2月16日至2009年5月15日;年审内容:审查各单位在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年审对象昆明市范围内2008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各类中介机构等),以及其他单位。
三、年审管辖规定由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审的单位是:昆明市市属公有制企业及其独立核算分支单位;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独立核算分支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级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
由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审的单位是:各区、县(市)所属公有制企业及其独立核算分支单位;在市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独立核算分支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区、县(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县(市)级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
由三个开发(度假)区人事劳动局负责年审的单位是:三个开发(度假)区所属公有制企业及其独立核算分支单位;在三个开发(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独立核算分支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三个开发(度假)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个开发(度假)区级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公告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存标准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交存标准可按照年度工程预算的3%计算。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与之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为其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可申请免交工资保证金。未依法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四、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拖欠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通知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交存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后,持相关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退回工资保证金本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就申请事项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工资拖欠方面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公告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建设领域各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突出,群体性、恶性讨薪事件大幅增多,严重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切实维护广大建设领域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昆明市建设领域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合作单位名录

工程类 工程类 工程类 工程类 工程类 工程类 工程类 工程类 工程类 工程类 工程类 工程类
KMXSHC.01-LDXG_KMXM-032014-04-0002
KMXSHC.01-LDXG_KMXM-032014-08-0001
KMXSHC.01-LDXG_KMXM-032014-10-0002
KMXSHC.01-LDXG_KMXM-032015-01-0002
上海尤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局
上海飞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经纬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三分公 司
昆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 管理办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顾问类
KMXSHC.01-LDXG_KMXM-022014-08-0002
顾问类
KMXSHC.01-LDXG_KMXM-022014-11-0001
78.5237 30,131.9599
8.2860 72.7200 73.6558 125.8400 25.4600 52.9100 87.0000 4.6500 42.3680 39.0000 39.0000 411.4396 70.0000
43 “香树花城”基坑监测方案咨询协议
马贺雅
44
五华香树花城(Ⅲ标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 北京国信鑫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
KMXSHC.01-LDXG_KMXM-032014-11-0001
KMXSHC.01-LDXG_KMXM-022015-05-0002
KMXSHC.01-LDXG_KMXM-022014-09-0001
KMXSHC.01-LDXG_KMXM-022014-02-000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汇报

回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2011年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汇报今年以来我局监察大队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的同时,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和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防止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今年5月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总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从5月份开始我局监察大队全体队员全部投入到此项工作中,边检查边宣传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知识,每到一个单位或建筑工地把法律知识宣传到每个地方,让每个劳动者懂得或基本掌握一些法律知识,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共检查建筑工地15家,没有发现有拖欠工资现象。
(1)今年5月31日发生在时代华城的跳楼事件,经我监察大队与开发商、建筑单位、劳务承包人几次协商,通过讲政策、法律说服劝导,事件得到圆满解决,此次共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18万元整。
(2)7月份解决处理大庆路内蒙古尖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燕莎玫瑰园二期项目A8、A10号楼拖欠农民工工资上访事件,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协调下事件得以圆满解决,共解决农民工工资230万元。
8月份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成立了回民区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组,由市信访、市建委牵头,市房产、回民区信访、回民区城建、回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的专项检查组,对辖区内的所有建筑项目建筑工地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监察大队全体监察员全力以赴投入此项工作中,并保证人员、车辆、燃油三到位,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经过一个月的检查,共检查了我区在建工程项目21个,检查施工单位33家,没有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进入10月份以来,投诉举报案件逐渐多了起来,几乎每天都能接到投诉举报案件,大部分为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讨要工资,农民工投诉案件呈上升趋势,监察工作非常繁重,为此所有监察队员加班加点努力工作,尽可能的为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让广大农民工及时返行。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指南(2013年1月11日更新)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检 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就业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核定及待遇计发、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劳动力资源管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就业帮扶、公益性岗位管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大学生创业园、就业 见习基地申报、大学生村官待遇发放、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奖励申报。
备注
居保局 劳动监察队
西山区马街春雨路369号(昆明 电机厂大门向西山(南)行40米 负责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联系电话:68018060 68018063
主要办理业务
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申报、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险的申报、核定及待遇计发。 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城乡居民)业务;办理公务员补 助,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报销;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审核;医疗费用结算;社会保障IC卡挂失、 补办、换卡。 人事劳动信访接待和调解,人事、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查和处理; 人事劳动信访接待和调解;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登记;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两定”机构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及费用审核拨付;信息数据处理、网络维护。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核定;养老金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和日常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军转 干部安置和人事调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教育培训、人才开发培养、人才流动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核定,退休的审核登记;全区参统人员退休的审核登记。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企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区属工人管理;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备案;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鉴定核发;职业培训学校审 批管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社区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检 查;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认定;信息规划。 全局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后勤保障、档案管理。 开庭审理、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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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支队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一、基本情况(一)部门整体支出概况2016年支队决算收入数为866.50万元,其中包括基本支出收入数751.07万元,项目支出收入数为115.43万元。
支队决算支出数为866.50万元,其中包括基本支出数751.07万元,项目支出数为115.43万元。
本年度收入数和支出数相等,收支平衡。
收入支出决算数为866.50万元,年初收入支出预算数为707.13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了159.3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决算数为751.07万元,比预算数增加159.37万元,主要是工资和其他人员经费的差异,产生的原因是:2016年人员工资公务交通补贴从七月份进入工资统发,并且2016年调整了改革性补贴的标准和全国性的工资调标,造成工资支出比预算增加较多;其他人员经费主要是由于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目标考核奖增加造成差异。
本年度收入为8,666,865.36元,支出为8,665,014.29,本年度非财政资金结余和结转金额为2719.44元,是基本账户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支队严格根据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积极组织并开展预决算公开工作,2016年度根据规定对2015年度支队决算和2016年度支队预算需要公开的内容和数据等信息按时真实准确对外进行了公开。
按照市财政局对存量资金情况进行了报送,并根据要求在2016年度将存量资金进行了合理的安排并使用完成。
支队根据年初新增固定资产预算安排完成了相应设备的购置。
在资产管理方面对支队现有固定资产进行了清理。
每月认真核对基本户和专户资金情况,并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完成资金支付。
支队按照年初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严格把关三公经费的使用,三公经费比去年总数上有所下降。
本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数较预算数减少近60%,特别是公共用车运行维护费下降近67%,原因是2016年初昆明市级机关开始进行公车改革,预算中的公务用车交通费上半年未下拨,下半年九月份才陆续下拨,并且公车改革后,车辆一直在封存状态,没有使用,所以下拨的公务用车交通费使用较少,支队职工一般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办事或者人数较多时租车,造成公共交通运行维护费下降。
本年度“三公”经费中的公务接待费较去年增加了4727.4元,增加幅度为35.06%,主要原因是云南省和昆明市相继出台了《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省外各地及省内个州市到支队进行调研,接待的次数较为频繁。
支队进一步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做到项目资金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制止项目资金使用的浪费,项目资金的开支始终坚持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制度。
重大项目、大项经费的开支必须经办公会研究决定报财务审核后,上报专题请示,按程序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支队加强了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并强化了内部审计职能。
支队根据自身的工作范围和职能职责,年初设定了项目绩效总目标和阶段目标为:一是做好举报投诉工作,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确保举报投诉查处率100%,结案率达到100%,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二是实时开展各种专项检查,包括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专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和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
三是推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准备金制度。
四是推进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建设。
五是完善劳动监察“两网化”管理制度,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覆盖率达到95%,力争达到100%。
六是加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力度,做好全市劳动保障一级诚信单位评定工作。
七是加大社会广泛宣传我市劳动监察工作力度,极大地提升了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八是加强对新形势下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克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等课题的调查研究。
九是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组织监察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这九项目标截止2016年底已全部完成。
(三)部门整体支出或项目实施情况分析支队2016年预算资金和追加经费全部到位。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做到项目资金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制止项目资金使用的浪费,项目资金的开支始终坚持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制度。
重大项目、大项经费的开支必须经办公会研究决定报财务审核后,上报专题请示,按程序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支队加强了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并强化了内部审计职能。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根据昆明市财政局绩效评价文件相关要求,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通过自评,了解分析衡量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使用是否有效,项目管理是否可持续。
支队整体项目的绩效评价目的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探索建立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财政预算编制方法,并为以后年度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审核、预算安排提供决策依据;通过绩效评价使我中心树立绩效意识、成本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二是全面了解各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执行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和综合效果,有利于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管理,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讲,绩效评价工作的目的就是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
(一)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成立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支队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开展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163号)、《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昆财绩〔2011〕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3号)等规定,结合我支队的工作任务和预算绩效管理实际,制订了《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支队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细则(试行)》(昆人社监通〔2016〕17号),并成立了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支队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由王正军支队长为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施国文副支队长、孙建才副支队长、杜东专职副书记、办公室李应伟主任、施晓明副主任及会计组成。
(二)全面实施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管理一是加强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强化项目绩效目标,每年对单位申报的预算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加强审核、合理保障,所有项目必须有明细的资金测算。
虽然目前支队尚无50万元以上的预算项目,但支队依然高度重视预算管理绩效工作,根据支队的职能职责及工作任务,制定了支队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将所有劳动保障监察项目纳入整体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内容包括:任务名称、子任务内容或用途、资金测算数、计划实施时间等。
根据各目标任务,建立个性化的评价指标,涵盖了数量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社会效益、可持续性发展影响、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二是完善项目绩效管理责任。
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年度预算后,支队办公会和中层干部会议通过规范格式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支队作为预算执行主体,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严格按照年初预算绩效管理申报目标,确保圆满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三)积极推进项目绩效评价支队在加强预算编制环节的基础上,注重加强预算执行监管和执行结果评价,将财政监督渗透到预算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
一方面,对预算执行结果开展监督审查。
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通知要求,按季度、半年度上报支队的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预算支出进度,并做好支队的部门决算工作,集中时间开展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审查。
主要内容是对照年初预算确定的项目绩效信息,重点审查资金是否符合规定支出范围;预算执行进度是否及时、合理;部门单位是否完成年初确定的预算绩效目标等。
另一方面,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在普遍开展单位自我评价基础上,选择一些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金额较大的项目开展再评价,并逐步扩大再评价范围和数量。
以绩效评价促进加强支出管理和下年度预算编审工作。
(四)按照年初申报的预算绩效目标,切实完成各项任务2016年度财政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项目资金102.81万元,支队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如下: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日常巡查、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专项检查、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以及对各种督办件进行专查等方式,共发放宣传资料 3.9万份,培训用人单位2245户,在《春城晚报》刊登“劳动监察每周谈”专栏34期;共对71148户用人单位及职业介绍机构实施了劳动监察,涉及劳动者118.96万人(次)。
其中,日常巡查6290户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19.88万人(次);发动和组织辖区6.01万户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保障执法网上年审,涉及劳动者89.37万人;专项检查4619户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9.9万人;接听劳动保障维权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16875个;受理立案处理举报投诉案件1577件;处理突发事件238件;查办各种督办件165件。
通过上述行动,清退童工16名;清退157名劳动者被收起的风险抵押金23.73万元;追发2.98万名劳动者工资3.23亿元;督促用人单位与4122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督促6户用人单位为1921名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12.32万元;实施行政处罚405件,处罚款93.95万元。
切实维护和保障了我市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为我市2016年度的社会维稳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圆满完成年度预算绩效目标。
在项目经费使用流程控制方面,支队形成了切实有效的流程规范。
项目经费的使用除了日常正常办案经费使用需经过处室人员申请、处室领导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和支队长审批外,对于使用的项目经费超过1万元以上的,需提交请示报支队办公会讨论后上报局机关分管领导审核。
对于项目经费使用,支队始终坚持做到每一笔款项都有据可查,每一分经费都落到实处,真正用于劳动保障监察的每项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总的来看,支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还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一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虽然我支队绩效评价工作已经开展,但评价项目数量和资金数额占全院项目总量和财政支出比重还不高。
二是评价指标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财政支出评价对象多,项目之间差异性大,从指标评价体系中较多为共性指标,但真正能体现项目效果的个性指标,由于设置难度较大,还不能满足目前工作开展需要。
三是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时间较短,加上缺乏系统的培训,工作人员对预算绩效管理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充分,对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不了解、不熟悉,对工作重点把握不到位。
三、下一步打算和建议1.逐步扩大绩效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