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现场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2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港口、码头、航道、浮筒等。
第三条水上作业是指在水上进行的一切工程、施工、运输、救援、勘测等活动。
第四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第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管理者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接受过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第十二条在进行水上作业前,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根据具体的水上作业内容和条件,全面分析潜在的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考虑到水上作业的各个环节和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工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水上作业中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应当考虑到水上作业的特点和现场环境,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操作规程的制定、紧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等。
第四章人员安全培训和岗位安全责任第十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事水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确保其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船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工程船作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全员参与”。
第四条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工程船船长是工程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船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工程船船长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工程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程船船长应当加强对工程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工程船船长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工程船船长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船在航行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问题,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工程船船长有权对工程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工程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第十二条工程船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工程船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工程船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程船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
第十五条工程船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工程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出警示和提醒。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工程船员工的安全生产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08•【文号】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4月21日经第六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9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企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物;(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船舶航运安全管理规程

船舶航运安全管理规程第一章船舶航运安全管理总则 (3)1.1 管理目标与原则 (3)1.1.1 管理目标 (3)1.1.2 管理原则 (3)1.1.3 管理机构 (4)1.1.4 职责划分 (4)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4)1.1.5 责任主体 (4)1.1.6 责任内容 (4)第二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1.1.7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原则 (5)1.1.8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5)1.1.9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 (5)第三章船舶设计与建造安全 (6)第四章船舶检验与维修安全 (7)1.1.10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7)1.1.11 检验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7)1.1.12 检验后的工作 (8)1.1.13 维修前的准备工作 (8)1.1.14 维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8)1.1.15 维修后的工作 (8)第五章船舶配备与人员管理 (9)第六章船舶航行安全 (10)1.1.16 航行规则 (10)1.1.17 航线管理 (10)1.1.18 船舶安全检查 (11)1.1.19 船舶交通管理 (11)1.1.20 船舶应急救助 (11)第七章船舶货物装载与运输安全 (12)1.1.21 货物装载前的准备工作 (12)1.1.22 货物装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2)1.1.23 货物装载后的检查与处理 (12)1.1.24 运输安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12)1.1.25 运输安全风险的识别与防控 (12)1.1.26 运输安全应急处理 (13)第八章船舶污染防治 (13)第九章船舶应急管理与救援 (14)1.1.27 应急预案的制定 (14)1.1.28 应急预案的演练 (15)1.1.29 救援行动 (15)1.1.30 救援协调 (15)1.1.31 信息收集 (16)1.1.32 信息处理 (16)1.1.33 信息发布 (17)1.1.34 信息交流 (17)第十一章船舶调查与处理 (17)1.1.35 报告 (17)1.1 发生后,船舶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及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船舶建造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建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船舶建造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船舶建造项目,包括船舶设计、原材料采购、建造、调试、交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船舶建造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船舶建造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船舶建造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船舶建造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一)总经理:全面负责船舶建造安全管理工作;(二)副总经理:分管船舶建造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落实安全措施;(三)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船舶建造安全管理工作;(四)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船舶建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宣贯船舶建造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船舶建造现场安全状况;(二)技术部门:负责船舶设计、原材料采购、建造、调试等环节的技术安全审核;(三)生产部门:负责组织船舶建造生产,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安全要求;(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安全技能竞赛;(五)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船舶建造所需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一)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二)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三)对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建造现场安全管理(一)现场施工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三)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四)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原材料及设备管理(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采购原材料及设备,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二)对原材料及设备进行验收、检测,不合格者不得使用;(三)对原材料及设备进行分类存放,防止混淆、损坏。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海上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上施工船舶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体系1. 组织机构(1)成立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设立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责任(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依法承担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责任。
(2)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船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船舶安全。
三、安全操作规程1. 船舶检验与维护(1)船舶应定期进行检验,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船舶维护保养应按照船舶制造商和船舶检验机构的要求进行。
2. 航行安全(1)船长负责船舶航行安全,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2)船员应按照规定值班,认真执行各项航行操作。
3. 施工安全(1)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区域、施工内容、安全措施等。
(2)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4. 应急预案(1)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搁浅、触礁等紧急情况。
(2)船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操作技能。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培训(1)船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入职船员应经过岗前培训,掌握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2. 安全检查(1)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船员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
3. 安全奖惩(1)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由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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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
海上船舶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实现各类施工和交通船舶动态管理,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事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施工及交通船舶。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各类船舶应随时与项目部工程部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1.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分体吊装船、海缆铺设船,双体船、交通船、驳船、浮吊、起锚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1.3各类船舶要与项目部工程部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3.1.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3.1.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3.1.6严格按核准吨位和规定乘员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1.7各类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海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3.1.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
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工程部报告。
3.1.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
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3.1.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3.1.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相互碰撞。
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了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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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
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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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各类船舶资质要求
3.2.1各类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2.2各类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
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3.2.3各类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
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分体吊装船、双体船、浮吊、驳船、拖轮、海缆铺设船、交通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3.2.4各类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水手等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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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要求
应听从工程部指挥,按照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3.3.2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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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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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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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按照各施工船舶抗风等级避风。
3.4交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
3.4.1按照工程部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3.4.2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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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3.4.5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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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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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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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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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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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船舶的检查、保养和维修船,确保运行安全。
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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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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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船舶登记记录管理制度
3.5.4安全生产部负责所有船舶人员上下登记、安全交底及每日人员在船情况检查;负责对其他船舶人员上下登记情况进行抽查。
附表1:上下船登记表
船舶人员上下登记表
天气:风速:风向:船舶:船长:
序号日期登船时间下船时间单位名称姓名备注
附表2:航行时间记录表
交通船航行时间记录表
序号日期启航时间结束时间航行时间船长签字中电投签字
附表3:交通船加油记录表
交通船加油记录表
序号日期加油数量(T)加油船舷号加油车签字船长签字中电投签字
工程名称交底地点
交底人接受交底负责人
人员上下船安全交底记录
交底内容:
1、进入施工现场(船艉黄线以外)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上下船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
2、一律不准坐在船舷两旁的栏杆上或带缆桩上,以防落水事故发生。
3、夜间不要在甲板、船舷等处停留,应回到指定的地方休息,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4、乘船人员应积极配合,听从和服从船长指挥,严格按指令上下船。
5、登船人员应文明乘船,严禁穿拖鞋、背心乘船。
6、登船人员须经岸上管理人员交底后方可乘船,交通船安全员负责对上、下船人员进行登记。
7、等船人员须待交通船靠稳且缆绳系绑牢固后上下船只,不得随意在船间或船与码头间跨越或攀爬,服从交通船安全员指挥。
上下船时应互相协助,先上船人员应扶帮后续上船人员。
8,登船后须服从船长统一安排,不能随意行事。
9、如感身体不适应,立即报告船长,如有必要及时撤离到陆域。
10、所有人员必须在指定吸烟点吸烟,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11、船上作业及生活时不准随地大小便,厕所使用后应自觉冲水并遵守船上相关的保洁制度。
12、禁止向大海抛洒各类杂物、垃圾。
13、登上吊装作业船后,吊装过程中,严禁吊装物下停留。
14、未经许可,严禁进入机舱、中控室等操作间及船员宿舍。
15、乘坐吊篮时,待吊装钢丝绳直立时方可乘坐,站在吊篮外侧,两脚分立,双臂紧抱住缆绳。
16、严禁登船人员酒后乘船。
17、患有晕高、晕水、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或感觉身体不适时,禁止登船。
18、必须服从船上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记录人交底日期年月日被交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