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违法案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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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从一起草场纠纷案例看草原执法

案例选登——从一起草场纠纷案例看草原执法

案例选登——从一起草场纠纷案例看草原执法于俊平;朱树平;哈达;王补元【期刊名称】《中国牧业通讯》【年(卷),期】2001()7【摘要】一、案情贺某,系内蒙古乌盟四子王旗红格尔苏木乌兰忽洞嘎查牧民,于1984年与其次子迁往该苏木莫日图嘎查长子居住处。

1988年,草牧场承包到户,期限10年,贺某与其次子在户籍地乌兰忽洞嘎查分得草场64hm2,但因其家住莫日图嘎查,草场一直闲置至今,所养牲畜在莫日图嘎查牧民杨某所承包的120hm2草场上无偿放牧。

1998年,草牧场进行二轮承包,换发新证,承包期延长到了30年。

换证后,因牧民管理草场意识增强,草场实施了围栏管理,杨某牲畜无草场可放,于是要求贺某归还草场,盖房管理,贺某不还,由此引发纠纷。

旗草原监理所调查取证处理,协商未果。

随后,旗监理所依据《草原法》“草场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保护”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地方法规规定,对贺某下发了将所占草场归还杨某的行政裁决通知书。

贺某不服,向旗人民法院提起讼诉,把旗草原监理所推上了被告席。

旗法院取证认定1988年草场承包到户面积是以1983年家庭联产承包到户时牧民所分得的牲畜为依据而划定的,而此时原告贺某户籍在乌兰忽洞嘎查,草场二轮承包时,户籍和草场经营使用权仍在原嘎查,所以贺某应无条件将所占草场归还杨某,维持了被告旗监理所的行政裁决通知书。

接到判决书后,贺某不服,以在莫日图嘎查居住15年,一直交纳各种税费、摊派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运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于乌盟中级人民法院。

盟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取证和开庭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总页数】2页(P28-29)【关键词】草场纠纷案例;草原执法;案情;案例分析;发案原因【作者】于俊平;朱树平;哈达;王补元【作者单位】内蒙乌盟畜牧局乌盟前旗草原站【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5【相关文献】1.从一起案例看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J], 龙翼飞;魏振瀛;梁书文;江伟;;;;;2.从一起案例看“说理式执法” [J], 何云福3.从一维权案例看社保纠纷处理的政策执行——基于史密斯模型的探讨 [J], 周童4.从一则案例看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具体适用 [J], 邱国侠;张红生5.从一起草场纠纷案例看草原执法 [J], 于俊平;朱树平;哈达;王补元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草原资源保护法案例

草原资源保护法案例

草原资源保护法案例草原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维持生态平衡、保障生物多样性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草原资源逐渐遭受破坏和退化,导致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草原资源保护的法规和政策,并且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详细介绍我国在草原资源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其效果。

案例一:内蒙古自治区“贺兰山林草复合防护与保护工程”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草原地区之一,然而,过度放牧和人为开发等活动导致该地区草原退化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自治区政府实施了“贺兰山林草复合防护与保护工程”。

该工程通过植树造林、草地恢复等措施,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和草原保护工作。

首先,工程组织实施了大规模的植树造林项目,通过引种本土植物,增加草原植被覆盖率,减少了风蚀和水蚀现象,提高了土壤保持能力。

同时,在进行植树造林的同时,还加强了对放牧行为的管理,通过控制牧畜量和放牧时间,有效减少了草原过度放牧的问题。

其次,该工程注重草地的恢复和保护。

通过实施放牧轮换制度,合理安排放牧区域和放牧时间,保护了草地的生长和恢复。

此外,还加强了对草原退化地区的治理,通过机械除草、草皮覆盖等方式,促进了退化草地的恢复。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的贺兰山地区的草原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修复。

植被覆盖率得到明显提高,土壤侵蚀现象减少,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

同时,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得到加强,对防止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青海湖周边湿地保护青海湖是我国最大的内陆湖泊,周边的湿地生态系统对青海湖的水质净化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等原因,青海湖周边湿地面临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湖泊周边湿地,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政策和措施。

首先,政府加强了对湖泊周边湿地的管理和保护。

设立了保护区,划定了禁止开发区域,严禁任何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一、无定河镇巴图湾村蔡某某开垦草原案。

蔡某某于2018年3月,在乌审旗无定河镇巴图湾村实施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2018年6月3日,乌审旗森林公安局无定河派出所接到基层林工站案件移送发现蔡某某涉嫌开垦林地,经查,蔡某某开垦林地1.1092公顷(16.638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18年7月13日,由乌审旗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处罚金11092元。

二、乌审召镇巴汗淖村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李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在乌审旗乌审召镇巴汉淖村实施非法占用草原行为。

2017年1月10日,乌审旗森林公安局乌审召派出所向森林公安局刑警队移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经刑警队调查,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0.3452(5.178亩)公顷。

调查终结后,于2017年5月8日,向乌审旗人民检察院移送诉讼,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乌审旗人民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谢某某非法开垦林地案。

谢某某于2012年4月,在乌审旗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实施非法开垦林地行为。

2014年4月1日,经乌审旗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谢某某非法开垦林地0.7690公顷(11.535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2015年3月6日由乌审旗森林公安移交乌审旗公安局办理,2016年11月1日乌审旗公安局将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08月14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6日乌审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审理判决,判处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内蒙古大杨树的事,真实案例

内蒙古大杨树的事,真实案例

内蒙古大杨树的事,真实案例被起诉人牛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58xxxx56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xx镇,现住鄂伦春自治旗xx农场xx队,无前科。

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大杨树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xx年9月22日被内蒙古大杨树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内蒙古大杨树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xx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没有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20xx年开始利用四轮车带三铧犁在大杨树林业局朝阳林场施业区60林班3、5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并一直耕种农作物。

20xx年10月25日,经大杨树林业局森调部门现场实地测量并比对20xx年二类调查数据认定,地块一位于朝阳林场60林班5小班,地类为有林地,面积为18.75亩;地块二位于朝阳林场60林班3小班,地类为有林地,面积为0.45亩。

上述地块均在大杨树林业局林权证范围内。

经鄂伦春自治旗自然资源局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显示,地块一部分为基本农田,地块二不是基本农田。

20xx年x月x日,经黑龙江晟源xx设计有限公司鉴定,地块一总面积为18.77亩,其中基本农田7.03亩,灌木林地0.05亩,其他草地11.69亩。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综上,认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河南郑州绿化带违法建设案:郑州市绿化带建设违规侵占了约1100亩耕地和草原。

法院判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恢复原貌,并赔偿被侵占土地的农民。

2. 黄河污染案:河南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污导致黄河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治,赔偿污染损失,并承担国家环保部门抽检费用。

3. 江西铜厂污染案:江西省铜厂违规排污导致当地水体和土壤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污染损失,恢复受损环境。

4. 四川盆地气候变化案:四川省一家煤矿企业违规开采导致当地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恶化。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5. 北京市大气污染案:北京市一家钢铁企业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改善空气质量的费用。

6. 云南垃圾围城案:云南省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7. 神华集团煤矿开采案:山西省神华集团违规开采煤炭导致当地水源和土地受到破坏。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8. 安徽鱼塘污染案:安徽省一家养鱼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9. 广东潮汕水污染案:广东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10. 上海垃圾围城案:上海市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草原法第十六条的相关案例

草原法第十六条的相关案例

草原法第十六条的相关案例草原法第十六条是指禁止在草原上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建筑工程和固体废物的填埋等活动。

下面列举了十个相关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草原法第十六条的具体应用。

1.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对一家企业进行了处罚,因其在草原上进行煤矿开采活动,违反了草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该企业被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治。

2. 在青海省某草原地区,一家企业在没有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草原上修建了一座大型工厂。

当地政府依据草原法第十六条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拆除违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3.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某县实施了禁止填埋固体废物的政策。

该政策基于草原法第十六条,旨在减少固体废物对草原环境的污染。

4. 在新疆某地,一家企业为了方便处理废弃物,将大量固体废物直接填埋在草原上。

当地政府依据草原法第十六条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清理草原并修复生态环境。

5.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对草原上矿产资源开采的专项整治行动。

在此次行动中,多家违法开采矿企被依法关停,并处以巨额的罚款。

6. 某草原地区的一家企业违反草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草原上进行建筑工程活动。

当地政府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恢复草原的原貌。

7.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加大了对草原上非法填埋固体废物行为的打击力度。

依据草原法第十六条,多家违规填埋固体废物的企业被关停,并面临高额罚款。

8.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青海省政府修订了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在草原上进行矿产资源开采。

该举措有效遏制了非法开采行为,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

9.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草原整治工作,其中包括禁止在草原上填埋固体废物。

此举有效改善了草原生态环境,促进了草原的可持续发展。

10. 某地区政府加强了对草原资源的保护,严禁在草原上进行建筑工程活动。

依据草原法第十六条,对违规建设的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拆除违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草原法第十六条的相关案例表明,各级政府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禁止在草原上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建筑工程和固体废物的填埋等活动。

适合牧区的法律案例(3篇)

适合牧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省的一个牧区,因近年来草原退化、资源紧张等问题,牧民之间的土地纠纷日益增多。

某日,牧民李某与邻居王某因草原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李某与王某均为当地牧民,同在一个村子里放牧。

李某家的草原位于村子东北方向,而王某家的草原位于村子西南方向。

两家草原相邻,中间有一道土路。

近年来,随着草原退化,李某家的草原面积逐渐减少,王某家的草原面积逐渐扩大。

双方因草原土地权属问题多次发生争执,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草原土地权属问题。

双方各执一词,李某认为王某侵犯了自己的草原土地权属,要求王某退还侵占的草原;王某则认为自己并没有侵占李某的草原,双方的草原边界线一直都很明确。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对双方的草原土地权属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以下事实:(1)李某家的草原原面积较大,但近年来草原退化严重,导致草原面积减少。

(2)王某家的草原原面积较小,但近年来通过围栏、种植等措施,草原面积逐渐扩大。

(3)双方草原边界线一直都很明确,但在草原退化过程中,部分草原边界线出现了模糊现象。

2. 庭审辩论在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律师分别就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了辩论。

李某律师认为,王某侵犯了李某的草原土地权属,要求法院判决王某退还侵占的草原。

其理由如下:(1)李某家的草原原面积较大,但近年来草原退化严重,导致草原面积减少。

(2)王某家的草原原面积较小,但近年来通过围栏、种植等措施,草原面积逐渐扩大。

(3)双方草原边界线一直都很明确,王某侵犯了李某的草原土地权属。

王某律师则认为,王某并没有侵占李某的草原,双方的草原边界线一直都很明确。

其理由如下:(1)双方草原边界线一直都很明确,李某家的草原面积减少是因草原退化所致。

(2)王某家的草原面积扩大是因王某自己努力,与李某无关。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李某家的草原原面积较大,但近年来草原退化严重,导致草原面积减少。

新疆昭苏县发生的法律真实案例

新疆昭苏县发生的法律真实案例

新疆昭苏县发生的法律真实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韩某琦非法占用农用
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案草场修复近日通过验收。

韩某琦系昭苏县胡松图哈尔逊蒙古族乡居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承包经营。

2003年至2013年间,韩某琦4次从同乡牧民那里承包围栏草场993亩。

草场承包方式均为草场经营权一次性转让,承包期限均截至2046年12月底。

合同均约定草场只用于牧业生产,韩某琦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可在围栏内放牧、打草,并享受国家各项草场优惠政策及补贴。

韩某琦承包后,未按照草场流转承包合同约定使用草场,擅自将其中大部分草场用于种植小麦、油菜等农作物。

2015年4月17日,昭苏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非法开垦草场植被恢复方案通知,胡松图哈尔逊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与韩某琦签订了《开垦草场恢复种草责任合同》,合同要求韩某琦分阶段进行草原恢复治理,至2017年合同期限止。

恢复种草责任期限届满后,韩某琦仍然承包围栏草场种植小麦等农作物达663亩,持续享受着国家给予的草场补贴。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
中心鉴定:被占用草场等级为二等二级,草原生态环境破坏价值共计98124元,2017年种作物效益价值487661.69元。

2018年7月,韩某琦退缴占用草场种植农作物违法所得487661.69元。

昭苏法院认为,韩某琦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在有关部门通知限期恢复草场植被后,仍然继续改变承包的663亩草场土地用途种植
农作物,造成草场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在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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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违法案件案例
案例1:四川省康定市何某某非法占用草原案
2016年3月,康定市农牧局与国土局、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对新都桥镇一处正在修建的酒店进行了调查。

调查表明,该酒店系何某某私圈新都桥镇集体草原与他人合伙修建,何某某以地折资,占40%的股份。

随后,康定市有关部门依法对非法修建的酒店进行了拆除,市检察院以何某某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向康定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5年-2015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占用营关村、瓦泽村集体草原,在明知所占草原属于集体农用地,本人无所有权和使用权,且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将该草原出资与他人合伙修建酒店,造成25.11亩草原被毁坏。

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草原生态环境,2016年9月,康定市人民法院对全州首例非法占用草原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万元。

案例2:黑龙江省方正县杨立学非法开垦草原案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方刑初字第91号:被告人杨立学,男,1950年2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汉族,小学文化,系方正县畜牧局畜牧场工人,住方正县松南乡红星村。

2007年8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方正县公安局取
保候审。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杨立学未经任何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用自家的机动车,非法开垦国有草原20.9亩(14000平方米)予用于种植农作物。

方正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立学违反土地管理法,擅自开垦国有草原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杨立学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立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案例3:冬尕、冶洒海非法开垦草原案
2014年11月,当事入冬尕将自己承包的部分草原转包给冶洒海。

同年12月,在冬尕同意的情况下,冶洒海非法开垦草原345亩。

2015年3月23日,格尔木市农牧局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涉嫌犯罪。

3月24日,格尔木市农牧局将此案移送格尔木市公安局。

2015年11月30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冬尕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冶洒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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