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1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树立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中的统摄地位,了解民法的源与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和性质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二、民法的含义(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命名的法律,如法国民法典。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四)作为民法学研究对象的民法三、民法的性质目前,法学理论界对民法性质比较一致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民法为私法;(二)民法为权利法;(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民法加以规定,可以适用民法解决其中矛盾,冲突的特定生活关系。
具体指导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民事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或利益的社会关系,其特征为:1.主体地位平等.2.其客体是财产3.在自愿基础上发生4.其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和特定主体分离5.大都是等价有偿的(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事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为: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2.内容具有非财产性3.所体现的精神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二、民法的调整方法(一)法律调整的概念法律调整是法律凭借其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权威性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目的在于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二)民法的一般调整方法1.事前调整2.事后调整(三)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1.突出强调主体地位平等2.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3.解决争议方式的协调性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行为准(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立法准则的功能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3.克服成文法局限性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二、平等原则所谓平等,是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课程编号:B1052104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学时数:50执笔人:编写日期: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
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
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
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
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含义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一、宪法;二、民事法律;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五、地方性法规;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绪论部分授课大纲

民法学原理(一)授课大纲(民法绪论部分)授课教师鄢一美2013年2月教学参考书:❝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主要参考法律文件:❝1、《民法通则》;❝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3、《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4、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民法学结构体系:民法绪论,民法本论(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轮)民法学理论体系如同一棵枝叶繁茂的树形结构(画图)❝民法学原理(一)集中研究的问题是:❝一、什么是民法?(民法绪论)❝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什么?❝民法这一部门法的特点是什么?❝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二、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法律行为和代理。
❝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手段:诉讼时效。
第一章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思考问题: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这些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那么,民法调整的是哪部分社会关系?民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一、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什么?二、《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问题:如何理解平等主体(私主体)?什么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什么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一)什么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1、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私主体、民事主体)。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一、教学目标本门课程以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及各分论题为基础,旨在培养学生全面掌握民法理论体系和各条款,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具备扎实的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二、教学内容与安排第一讲民法总则1.民法总则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2.民法总则的适用与解释3.自然人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4.法人与非法人组织5.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6.民事权利和义务7.民法上的保护制度8.地位法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其他规定第二讲民法物权1.物权概述2.不动产权3.动产权4.其他财产权5.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6.物权保护第三讲民法合同1.合同的基本理论2.合同的成立与效力3.合同的履行4.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合同制度中的特别约定第四讲民法侵权1.民法侵权的概念和种类2.侵权行为人的责任3.侵权类型的赔偿准则4.侵权责任的限制和防范第五讲继承和赠与1.继承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2.继承权及其执行3.继承的组织和实际操作4.赠与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5.赠与权及其执行第六讲民法的其他专门规定1.合伙企业2.非营利组织和慈善事业3.存款和信托4.标的价值的货币5.交通运输三、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理论授课、案例研讨、课堂讨论、课外阅读等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通过讨论实际案例和资料,使学生掌握民事纠纷的解决和民事诉讼的程序。
四、考核方式1.平时成绩:出勤率、课堂表现、论文等。
2.综合测评:期中、期末考试。
五、参考书目1.民法总则及各分论题相关法律法规2.夏建民. 民法六编[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3.蔡新民.民法概要[J]. 社会科学, 2018(4): 48-50.4.王金祥,刘瑞玉. 民法通则初探[J].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学报,2018(1): 89-91.六、结语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学生将全面了解我国民法规则及其基本规定,了解民事法律规则的主要内容、精神和思想,具备在实际操作中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并能够培养出扎实的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2012版)(总学时165,其中授课学时147)第一章民法概述【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基本原则;了解民法的沿革、民法的任务。
学时数:5学时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概念二、财产关系三、人身关系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法的性质二、民法的任务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二、平等原则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三、公序良俗原则第五节民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民事基本法三、民事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四、法规五、规章六、判例与法理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八、国家政策九、习惯十、国际条约第六节民法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效力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三、民法对人的效力第七节民法的适用和解释一、民法的适用规则二、民法的解释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含义、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义务;了解权利的本质、权利的分类、权利的行使、民事责任。
学时数:3学时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民事法律事实第二节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一、权利的含义二、民事权利的分类第三节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一、民事权利的行使二、民事权利的保护第四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的含义与分类二、民事责任第三章自然人【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自然人的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了解住所和身份证制度。
学时数:4学时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三、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宣告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第四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特点二、监护人的设立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五、监护的终止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身份证一、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身份证第四章法人【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法人的条件、立法上的种类、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机关;了解法人的本质、学理上的法人分类、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用课号:(11090410)54 学时 63 学分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是法学学科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系统讲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等。
鉴于知识产权法和婚姻法、合同法另开课程,本课程不作具体讲授。
本学期课程任务为民法总论、债法概述两大部分。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1、对能力培养的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侵权责任,各部分均以现行的民事立法为依据,吸收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3、先修课程及基本要求民法学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通过法理学的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对于民法学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宪法学的学习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构及其各自地位、相互关系有所了解,知道民事权利的具体分类、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三、课程内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教学基本内容认识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与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2、课外作业1、如何正确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2、简述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教学大纲编写者:民商法教研室负责人:王建平、吕彦二0 0四年十一月八日第一章物权原理第一节物权的界定一、物权的概念所谓物权,即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从而得以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物权,物权是这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二、物权的性质物权的性质,即物权的本质,物权表现为人支配物的权利,它的本质在于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国内教科书,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来论述物权的本质,因为法律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意志关系,物权人在享有支配其物的权利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作为义务。
因此,物权的本质,实际上也是人与人之间,针对特定物之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物权的特征及效力(一)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客体是物。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为支配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因法律赋予其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不同的特殊法律效力。
自罗马法以来,为确保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作为物权人保护其权利的具体手段,各国法律都赋予物权以某些特定的效力,这些特定的效力的总和,称为物权的效力。
须明确的是,物权的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一项确定的物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该项确定的物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能否优先实现的问题。
1.物权请求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尚有争论,有以下几种观点:(1)物权作用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乃物权的作用,并非独立的权利。
(2)纯债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系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为行为请求权。
(3)准债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与债权类似,但此项请求权又从属于物权而存在,并与之共命运。
(4)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效力所生的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
(5)物权派生之请求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系由物权派生,并常依附于物权的另一种权利。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一、引言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法作为一门基础性法学课程,对于培养和提升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教学的核心内容和方法,以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
二、民法教学内容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1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2 民事主体和法律行为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2. 民法的主要分册2.1 物权2.1.1 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种类2.1.2 不动产和动产权的取得和保护2.1.3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行使和限制2.2 债权2.2.1 债权的设立和变更2.2.2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2.2.3 债务人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2.3 侵权责任2.3.1 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 2.3.2 损害赔偿和救济措施2.4 亲属关系与继承2.4.1 亲属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2.4.2 继承权的产生和行使2.4.3 遗产的认定和分配2.5 合同2.5.1 合同的要素和效力2.5.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5.3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转让3. 案例分析与实践教学3.1 案例分析方法的介绍和应用 3.2 实践案例的选择和分析3.3 法律实务和模拟操作三、民法教学方法1. 理论讲授1.1 系统化的课堂讲解1.2 理论知识的概念讲解和分析1.3 实际问题的案例分析和讨论2. 实践教学2.1 司法实习和模拟法庭2.2 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2.3 探索性实验和实践项目3. 学术研究3.1 研讨会和学术论坛3.2 学生研究成果的发表与评价3.3 科研课题的立项与实施四、民法教学能力与素质1. 法律基础知识1.1 民法理论体系的把握1.2 重要法规和典型案例的熟悉与理解1.3 民法领域的新动态和前沿问题的掌握2. 法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2.1 法条和案例的分析与运用2.2 民法问题的判断和解决思路2.3 法律意见书和文书的写作能力3. 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3.1 合作与协调能力3.2 表达与交流能力3.3 跨学科合作与协同学习能力4. 法律伦理与职业素养4.1 法律职业道德和操守4.2 法律职业规范和监管要求4.3 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五、结语民法教学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系统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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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民法分论1是在民法总论的基础上开设的高等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内容包括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人身权法,是必修课。
本课程系统讲授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人身权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物权概述、所有权、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人格权、身份权。
通过对本门课程的教学应使法律专业学生较为准确、完整、系统、全面的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物权立法的主要内容,掌握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掌握人身权法的基本内容,重在使学生能够围绕现行法律渊源层面的规范体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生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要求、内容及学时分配(讲授课时50课时)第二编物权(24课时)第一章物权概述(6课时)基本要求: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变动的概念。
理解: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的标准及意义,物权行为。
熟悉并能够运用:物权变动的原则以及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公示、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基本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第二节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主义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本权与占有)第三节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的原因(物权的取得原因物权的消灭原因)物权行为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登记及其法律效果)第四节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的概念物权的保护方法(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第二章所有权(6课时)基本要求: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的概念,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客体、保护,集体所有权的概念、主体、行使和保护,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的内容。
理解:所有权的内容、种类,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主要的相邻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所有权概述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其他法人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的管理权(业主的管理权的范围物业服务合同)]第四节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处理相邻关暴的原则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附合混合加工)先占第三章共有(2课时)基本要求:了解:共有的概念、特征,准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
理解: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的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的基本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准共有的概念第二节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共有物的处分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共有物的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第三节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合伙财产)第四章用益物权(4课时)基本要求:了解:用益物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地役权的消灭。
熟悉并能够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法律/教育网/整理授课内容: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的特征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的权利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第五节地役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人的权利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的消灭第五章担保物权(4课时)基本要求:了解: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消灭。
理解:抵押权的设立、实现、终止,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
熟悉并能够运用: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特殊抵押权,动严质权、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消极条件,留置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
授课内容:第一节抵押权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登记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要件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清偿债权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抵押权的终止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法律/教育网/整理第二节质权质权的概念和特征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留置权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义务)留置权的消灭第四节担保物权的竞合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第五章占有(2课时)基本要求:了解: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理解:占有的种类,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熟悉并能够运用:占有的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本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占有概述占有的概念和性质占有的种类(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推定(事实的推定权利的推定)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的保护(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占有的取得(直接占有的取得间接占有的取得)占有的消灭第三编婚姻继承法(20课时)第一章婚姻家庭(8课时)基本要求:了解:结婚的概念和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含义和相关规则,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相关规则及离婚的法律后果,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及收养的基本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结婚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围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概念请求撤销的程序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第二节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离婚登记的撤销)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时的债务清偿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望权(探望权的概念与主体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的恢复行使)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法律i教育网-编辑整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过错的内容承担责任的内容)第三节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二章继承概述(2课时)基本要求:了解: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的一般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继承与继承权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保护第三十章法定继承(4课时)基本要求: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继承人范围与顺序、代位继承及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的相关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的条件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第三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4课时)基本要求: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及其效力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第二节遗嘱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有效遗嘱的无效)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遗嘱的执行(遗嘱执行人的种类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对附有义务的遗嘱的执行)第三节遗赠遗赠的概念和特征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的执行第四节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第三十二章遗产的处理(2课时)基本要求:了解:遗产的法律特征、范围及其认定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继承的开始及遗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基本规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与处理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继承的通知遗产的保管)第二节遗产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遗产的范围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第三节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遗产分割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概念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第四编人身权(6课时)基本要求:了解:人身权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人格权、身份权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人格权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的特征)具体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第二节身份权身份权的概念亲权(亲权的概念亲权的内容)配偶权(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的内容)亲属权(亲属权的概念亲属权的内容侵害亲属权的法律后果)三、课程教学方法该课程主要以课堂讲授为主,同时采用演讲、辩论、报告、讨论、写作、文书制作等多种形式鼓励学生互动式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