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合集下载

民法分论简答

民法分论简答

民法分论简答
本文介绍了民法中的几个重要分论。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也是权利人对其财产的绝对支配权。

民法中规定了物权的
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等。

此外,物权还受到民法中的诸多关于物权的一般规定的制约。

二、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的权利。

债权的主体分别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相应地,民法中规定债权的种
类及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

三、继承
继承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在其死亡时依法转移到另一人名下的制度。

继承受承人既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也承担了被继承人的债务。

民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资格、继承权的种类及继承的过程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四、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即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害,需要依法给予赔偿的责任。

侵权行为的类型多样,例如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等。

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等。

以上分论涉及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和制度,对于深入理解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一级建造师考试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重点总结 《葵花宝典》完整版

一级建造师考试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重点总结 《葵花宝典》完整版

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重点总结陈老师《葵花宝典》完整版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2014年葵花宝典(精讲班)建造师考试命题基本规律及有效的学习路径陈印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自2004年举办至今,已历经九届。

考试范围及考查重点日渐清晰。

结合考试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学习路径,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取舍:(一)严肃的执业资格考试,尤其是标准化考试,为确保命题客观、答案确定唯一,每一道题必定应以指定教材上的具体论述为依据,努力避免超出大纲和指定教材的范围,这是命题的根本原则,只有掌握这一原则才可能防止命题人和答题人各自自由发挥、才可能存在没有争议的“标准答案”。

因此,学习自始至终应围绕指定教材进行,答题也必须始终根据指定教材上的具体论述来作答。

看到一道题,首先要坚信它是在考你书上某个角落里的某句话,而不是在考你的工作经验和生活经验,如果想不起来它是在考书上哪一句话,这道题做对的可能性基本上就很小了。

(二)考试四门课,指定教材自300页到400页不等。

即使按3个月时间准备,每天2小时,总共180小时,分到每门课45小时,共2700分钟。

如果书有300页,则每页教材9分钟必须消化。

读完都费劲,何况还必须对相关考点透彻理解,各种题型都已熟悉。

显然,如果把每一句话都当作重点来学习,是不可能完成上述任务的,也没有必要。

(三)因此,学习的首要任务是把书读薄,在第一时间找到重点章节,和各章节的复习重点,即“考点”。

从历年真题来看,也存在着“重者恒重,轻者恒轻”的规律,各门课程的考核重点虽不是一成不变,但也是相对稳定的。

以法规为例,需要重点学习的考点约有2、300个,其中许多考点往往又有多种考核方式,称之为“题型”。

学习备考的全部核心内容就是:对重要的点,要从考点出发熟悉所有相关题型,从题型反过来更深刻地理解考点,反复进行,不断深化。

而在此范围外的点,则大可以一眼带过。

(四)对各门课程的重点每个人可能都有自己的理解。

公基 笔试 策略类 《“葵花宝典”——法律记忆口诀之民法(一)》郭洪梅 编撰 20150123

公基 笔试 策略类 《“葵花宝典”——法律记忆口诀之民法(一)》郭洪梅 编撰 20150123

“葵花宝典”——法律记忆口诀之民法(一)郭洪梅2015年的春天来的着实快了些,华图小编还在沉醉在2014的冬天,抬头一望,漫天星星,因为商家都在为新年新一轮的商战开始了准备。

话说各位小主也顾不得这打折的绝好时机去血拼,都在认真的备战2015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作为各位小主的备战的得力助手——华图小编,我岂敢怠慢,遂在空余时间又给大家整理的一些记忆口诀。

这次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民法的记忆口诀,请各位小主收好了。

1.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等价有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记忆口诀】自平城等公公【口诀解读】来自平城的一位女子正在等自己的公公。

在本口诀中,华图小编还是采用打乱顺序重组、截取重点的方式,把众多知识点串联在一起,形成朗朗上口的一句话。

自——自愿原则平——平等原则城(诚)——诚实信用原则等——等价有偿原则公——公序良俗原则公——公平原则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年龄及其精神状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X≥18 18>X≥10 X<10精神状况且正常或间歇性精神病人或完全精神病人其他18>X≥16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但在实践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在考试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一直是考试的一个重点,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重中之重,经常会出一些混淆你的视线的题目来考察你,比如17周岁就是一个常考的知识点,那我们怎么来辨别呢,华图小编有妙招。

【记忆口诀】年岁已18,完全已成人,脑门没问题;16到18自己赚钱自己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复习笔记(word文档良心出品)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复习笔记(word文档良心出品)

物权法复习笔记Ps 査阅历年司考真题,学习不同题型的答题技巧•物权的槪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是指物权人能够享有的权利,也称为物权的权能,分为实际使用权和价值取得权。

实际使 用权堤指一切可以控制、利用物的本体的权利。

价值取得权是指将物进行处分(如变卖、出租等)从而取得 物的价值上的利益的权利。

• 物权的特征 /以特定物为客体:/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要么能够控制、利用物的本体,要么能够处分物以实现物的价值;/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实现其权利仅需凭借自己的意思,无需请求他人协助: "物权具冇排他性,物权人在实现权利时,要排斥他人的总思和权利。

•物权的效力【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性质标准:限定性物权优先于并赖以设立的45础性权利(如所有权之上设定的抵押 物/使用权,优先于所有权;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ps 物权法188:未 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时间标准:先成立的物权优先实现(-)物权对债权的效力:通常,物权优先于债权。

(除几种特殊情况,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权 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三)物权对占有的效力:任何惰况下,占有都不能对抗本权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地域中,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 律明确规定的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二自物权),且不能有不相容的多 个他物权。

— 公示公信原则:V 公示原则•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消灭】❖垒本原则: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登记:物权法9-1: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辻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耒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 刃冇规定的除外 甥记本类型:初始记;他项权利宜记;变更、废止物权野记;预告登记;异议甥记、更正甥 记(一)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顺位制度的规则:若对同一权利有数人提出登记申请时,以登记机关收到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登记顺序:在同一y登记的权利,其顺位相同(顺位制度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动产交付【指动产的占有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直接交付简易交付:"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辻前,笫三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彳亍为生效时发生" 指示交交付的类型:付:”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替代交付” 占冇改定:"…..…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善意取得【是指出让人无权处分一项财产,而受让人对此为善意时,受辻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要件:出辻人无处分权,且占冇标的财产:受止人善意:受让人通过交易取得财产,并已支付合理对价;动产已完成交付或不动产已完成变更登记•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危险时,物权人有权请求国家专门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返还请求权【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物权人要求国家专门机关确认其物权的请求权】原物返还:现时占冇人若不能返还原物或时期恢复原状,要承担相应责任:善良管理使用人不承担责任;孳息返还:通常孳息应返还给物权人或合法占有人,特殊情况除外。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

• 物权法提交审议意见.docx
•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12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 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 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公布之日起施 行。)
•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6〕5号(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 行。) • A不动产物权归属纠纷可打民事官司
•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 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 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 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 第三条和第一条内容是否重复?第三条第一、 二款是否必要?

梁慧星: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 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文化教育事业、 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 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 共利益。 • 德,华特克莱恩:公共利益是受益者尽 量广、对受益人生活尽量有益的事物。
• 二、物权法定原则 • • #5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担保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239条
可以同时并存
有特别约定,从特别约定。 乙取得甲质押物的质权,保管 期间,标的损坏,拿去丙出维 修,不付维修费,丙能否留置
• 三、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 1、支配权——请求权 • 2、绝对权——相对权 • 3、优先性——平等性 • 在建建筑抵押给承包商,又发售的,业 主利益在承包人和农民工后。

民法分论期末重点

民法分论期末重点

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2.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3.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4.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内优先效力和对外优先效力)。

5.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概念和区别。

6.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7.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8、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

9、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和时间、区分抵押权的生效和抵押合同的生效)10.动产质权的设立。

11.人保和物保的关系。

12.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13.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和本人的义务。

1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区别。

如何确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15.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6.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7.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18.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19.监护人责任。

20.动物致害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民法分论葵花宝典(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

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6、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特定动产的占有于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移转占有的特定动产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并就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17、占有:指占有人对物有管领力的事实,即占有人对于物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与支配。

18、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

如无主物的先占。

遗失物的拾得。

抢夺物的占有。

19、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

主要有让与和继承。

20、占有的让与: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于他人,受让人因此而取得占有。

2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2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23、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5、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现实行为或当事人的给他人人身或财产带来损害危险的行为。

26、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27、征用:是国家在有紧急需要的情况下,动用行政权力,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而不必征得所有人的同意。

2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9、过错: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40、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简答题:1、简述物权优先效力的表现。

(作业题)答:第一,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指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第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并不是绝对的,如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的特征:答:(一)支配性;物权人处分标的物无须其他人的同意或介入。

(二)排他性;指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是可以完全排除他人干涉的。

(三)利益性;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体现为一定的利益。

(四)目的性。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具体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之。

(二)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物权公示的方法因物权的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动产物权以占有和占有之移转(交付)为动产物权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之变更为不动产物权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

物权的公信,指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为其表征,则信赖此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一物一权原则。

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但并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

4、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答:(1)根据侵害人所为侵害行为的不同,可分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2)根据物权请求权产生基础的不同,可分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与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5、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了解)答:根据物权变动原因的不同,可以将物权变动区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其中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又可区分为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多方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及基于决议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原因有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是法律行为。

第二类是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例如继承、公用征收等。

其中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物权变动中最为常见的原因。

6、物权效力的内容答:物权的效力包括(一)优先效力,指物权有优先于债权以及其他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请求权效力。

(三)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四)追及效力,是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7、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答:1、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5、无线电频谱资源;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7、国防资产;8、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8、用益物权的种类:答:(1)国土土地使用权,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耕作、养殖或者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4)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9、用益物权的特征:答:(一)、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二):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三)、用益物权是一种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四)、用益物权大多是一种独立物权;(五)、用益物权一般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实现条件;(六)、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10、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二者同属于限制物权范畴,具有支配权、绝对权之性质。

但是也有区别:(一)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内容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是以占有和利用标的物的实体为目的的权利;而担保物权不以取得对物的实体的利用为目的。

(二)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担保物权是从属物权;(三)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同时;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实现与权利的取得不能同时发生,二者之间有时间间隔。

(四)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

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权依其性质必须占有标的物外,其他担保物权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五)标的物灭失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无论因何种原因而灭失其标的物,都将使用益物权确定地、根本性地归于消灭,用益物权人不能要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来替补。

(六)二者的客体范围不同。

用益物权的客体即标的只能为物,且大多为不动产,不包括权利。

而担保物权的客体不限于物,也可以包括权利。

1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答:包括出让与划拨两种方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用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一般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等。

(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通过审批方式取得。

1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答: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以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

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发包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通过参加竞标、竞价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13、地役权人的义务。

答:(1)维护设置的义务。

地役权人对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

(2)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进行。

(3)允许供役地所有人使用设置物的义务。

如供役地所有人欲使用设置物,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地役权人应允许供役地所有人使用其设置物。

(4)支付费用的义务。

如设定地役权时约定是有偿的,地役权人应依约定支付费用。

(5)恢复原状的义务。

地役权消灭后,地役权人应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14、简述相邻关系的种类。

答:(一)用水、排水关系。

(二)通行关系。

(三)邻地利用关系。

(四)通风、采光、日照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