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之紧迫性》

合集下载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劳教制度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即劳动教养制度。

近年来,随着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劳教制度逐渐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最终于2024年被废止。

关于废除劳教制度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首先,劳教制度存在人权问题。

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对被教养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保护不到位,给予被教养人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这与现代社会的人权价值观念不相符。

劳教制度违背了保护人权的原则,成为了人权侵犯的集中表现。

其次,劳教制度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

原本制定和执行劳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往往滥用权力,将劳教制度作为打击政治异议和维稳手段使用,通过随意行政拘留来限制人们的言论和政治自由。

这种滥用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再次,劳教制度存在司法不公问题。

由于劳教是行政拘留措施,并不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因此,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这种情况下,决定是否执行劳教的标准容易受到执行机关的个人意志和偏好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因人而异,司法不公成为劳教制度的一大短板。

此外,劳教制度也存在改造意义不大的问题。

劳教对违法者进行强制教育,旨在改造其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但很多研究表明,劳教制度的效果并不显著,改造成效较小,与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不成比例。

相比之下,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更加注重人性关怀和康复辅导的刑罚方式,如社区服刑和康复矫治等,效果更加明显。

最后,废除劳教制度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

废除劳教制度是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推进法治进程的必然结果。

劳教制度的废除意味着更多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意味着国家治理理念的进步和方向的正确。

废除劳教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提升国家形象和社会的公信力。

总之,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主要包括:存在人权问题、滥用权力、司法不公、改造意义不大以及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等。

中国劳教制度分析和对策

中国劳教制度分析和对策

中国劳教制度现状,根源探析及应对之策12307110404 唐睿蝶自然科学试验班12307130320刘云技术科学试验班12300120104徐黎彤法语系一.劳教制度的现状1955年开始至今,劳动教养作为制度已经存在了近一个甲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它对公民权利的损害和对社会稳定的副作用正受到学界与大众的密切关切。

劳动教养美其名曰通过劳动对人进行思想改造,但那些被关在劳教所的人们是否真的通过劳动受到了教育,提高了思想觉悟?“劳教”真的是劳教?让我们来看看一个发生在马三家劳教所的真实案例。

一位从马三家劳教所逃出的叫刘玉玲的人叙述了她在劳教所的真实经历。

小号:惩戒室的俗称。

有多种形制,最窄的面积不到4平方米,稍大的约6平方米。

没有光线,日夜靠电灯照明。

没有窗户,有一透气窗。

如果关上,呼吸会有窒息感。

另外,由于不能自由上厕所,吃喝拉撒都要在这个空间中完成。

包夹:一种劳教所内特有的监护制度。

对于被严管的劳教人员,管理者安排表现好的劳教人员全时段监视控制,一同起居、劳动、休息,控制其行为并汇报其表现。

包夹者也会参与对被包夹者的体罚。

卡齐:劳教所里的教育方式俗称。

全体学员每天下班后到教室,在小板凳上坐齐,背诵劳教人员行为准则。

时间为一到二个钟头。

有时关小号者会单独被要求坐小板凳反复背诵行为准则,直到无法支持。

大挂:使用手铐将人固定在床、墙壁、门等物体上,拉伸四肢,或者将身体悬挂起来,使当事人承受超越其生理极限的重力或者张力。

老虎凳:一种用于长时间限制体位、姿式的椅子,铁制,有搭扣用于固定人的手脚,使其无法坐直亦非全然弯腰,长时间乘坐可造成肢体磨损伤害。

死人床:用于对绝食劳教人员灌食的专用床。

铁制,皮革面,两侧有多道搭扣和布索,可以从头到脚控制人体,使其不能反抗。

臀部有一方形铁铸口,为排泄孔。

绝食者下身或全身衣服被脱,灌食与便溺均在床上,被缚时间从数小时至数日不等。

这些都是她们日常生活中都要接触到的东西。

而且劳教警察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再加上无人管辖,便更加肆意虐待她们。

中国劳教制度的前世今生

中国劳教制度的前世今生

中国劳教制度的前世今生中国劳教制度的前世今生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初,当时中国刚刚解放,社会秩序混乱,犯罪率居高不下。

为了恢复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中国政府于1954年开始实行劳教制度。

劳教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改造”罪犯,使其回归社会,实质上是一种封建意识形态的残余。

中国劳教制度的实施,主要以劳教所(简称劳所)为主要实施机构,这些劳所通常由公安局管理。

在劳所中,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通过进行体力劳动和心理辅导,以改变其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

然而,由于缺乏权威监督和规范,劳教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的问题。

一些劳所存在境外劳工非法拘留、拷打致死等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

劳教制度不仅较为普遍地针对犯罪分子,还经常用于对一些社会问题进行处置,比如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轻微违法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等。

长期以来,劳教制度的广泛运用使得中国社会对该制度产生了许多争议和质疑,主要关注其侵犯人权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随着中国不断开放和进步,劳教制度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批评。

人们开始质疑劳教制度是否符合法治原则,是否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政府于2024年12月决定废止劳教制度,成立了替代性的管理手段,收容教育制度。

收容教育制度是劳教制度的替代者,旨在修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者的行为和心理问题。

收容教育所主要承担改造妓女、吸毒者、小额贩毒者等特定群体的功能。

与劳教制度相比,收容教育制度注重行为心理转变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承诺要依法办理案件,防止不当扣押和虐待等违法行为。

然而,尽管收容教育制度的出台被视为一个重要的,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收容教育制度与劳教制度有相似之处,可能重蹈覆辙,导致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问题。

其次,收容教育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监督机制,存在实施漏洞。

最后,收容教育制度面临一系列社会认同和舆论困境,有些人认为应该彻底废除这样一种集体管教方法,完全依法打击和教育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劳动教养废除后的替代制度研究

劳动教养废除后的替代制度研究

劳动教养废除后的替代制度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重要进步,这也意味着我们需要探索一种替代制度来处理犯罪行为。

目前,国内外已经出现了多种替代制度,以下是一些案例。

1. 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是指采取非监禁手段,对犯罪人员进行社区居住和监管,以达到犯罪再教育和防止再犯的目的。

该制度适用于轻微犯罪和少数犯罪,如刑事拘留罪、占道经营等。

同时,社区矫正制度也需要配备专业人员,对犯罪人员进行个性化的矫正,帮助他们重建自我,逐步融入社会。

2. 电子监管制度电子监管制度是指将犯罪人员的行踪、家庭情况等重要信息收集起来,交由计算机追踪和分析,一旦发现犯罪人员有违规行为,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该制度适用于重罪犯,如强奸、杀人等,适用外逃和暂时离开社会后的矫正。

由于电子监管可以实现无人机、智能监测等高科技手段,因此相比传统的监狱制度,电子监管制度可以有效节省国家财政开支。

3. 其他替代制度除了以上两种替代制度外,还有诸如东京的“公益警务”制度、美国的“庭外和解”制度、法国的“谈话法”制度等。

这些制度大多针对轻微犯罪或个别案件,强调以社会正义为中心,从长远利益出发,引导犯罪人员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自觉接受惩罚,感悟到罪行背后的人性和社会价值,以期达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犯罪的目的。

在未来,我们可以结合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适时推出新的替代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治理体系。

总之,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也体现了人权与法制的进步。

然而,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并不意味着对犯罪不再加以制裁,而是需要我们探索出更为科学、人性化、有效的替代制度。

这些案例,尽管每种制度各有不同,但都反映出人性化刑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强调的是矫正、预防和社会服务,推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实践证明,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惩治不只是一项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

在新的社会环境下,我们需要借鉴国内外的关于替代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建立更为完备的法律治理体系,进一步推进人性化刑事司法,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社会和谐。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

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一、劳教制度的起源劳教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7年。

当时,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期,面临着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195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劳动改造工作并建立劳动改造改造营的意见》,标志着中国劳教制度正式开始运行。

劳教制度主要以无期限的劳动改造为主要形式,旨在通过劳动努力,改造和教育犯有轻微罪行的人员,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新人。

二、劳教制度的演变1.1957-1978年:初期发展劳教制度在这一时期主要是通过劳动改造营来实施。

劳动改造营为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学习和文化教育,并通过整顿、改造、感化来完成惩罚和教育任务。

除了严格限制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还对劳教人员实行了一系列的管教制度。

2.1978-1996年:制度偏废开放以后,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劳教制度逐渐偏离初衷,变得僵化和滥用。

一些地方劳教机关开始过度依赖和滥用劳教手段,不仅劳教的范围扩大,同时也导致了一些不当的情况发生。

此时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了质疑。

3.1996-2003年:修改和完善面对劳教制度存在的问题,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劳动教养办法》,对劳教制度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该办法加强了对劳教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劳教人员的权益进行了一定保护。

此时劳教制度又得到一定程度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4.2003-2024年:进一步演变2003年,为解决劳教制度滥用和不当使用的问题,公安部决定对劳教制度进行。

公安部门首次提出减少同时物质劳教人员数量的目标,并大力推进依法办案。

此后,一系列措施相继出台,使劳教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逐渐得到改善。

三、废止劳教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中国国务院正式废止劳教制度。

废止劳教制度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劳教制度的滥用、不当使用问题一直存在,并导致了一些严重的不法行为;二是中国政府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意识到劳教制度与宪法法律的要求存在冲突;三是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劳教制度进行了质疑和批评。

政治学原理论文

政治学原理论文

政治学原理论文第一篇:政治学原理论文关于劳教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随着2013年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劳动教养制度迎来终结。

作为一种中国特殊的行政处罚制度,其无法律依据长时间禁锢公民人身自由长期以来为人民所诟病。

那么现行劳教制度的在历史上如何演变,给社会带来了怎样的不良影响。

同时,该制度废除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背后又带给我们什么样的思考。

关键词:劳教弊端废止原因法制一劳教的历史发展劳动教养制度中国独有的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发轫于1955年的政治“肃反”运动。

作为一种政治斗争的工具,劳教为保障当时政权稳固,维持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

195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指出劳教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法乱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试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在文革过程中,劳教制度被打倒,暂时废止。

文革结束后,社会管理趋严,重新恢复劳教制度。

197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将1957年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

此后,国务院和公安部又相继制定发布一些关于劳动教养的法规文件。

其中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和1982经国务院批准转发的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被作为决定是否劳教的主要依据。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同时,随着各种文件法规的颁布,劳动教养的性质从开始的政治斗争工具到带有“安置就业”和教育改造相结合,再到单纯成为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

199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外发布《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再次强调将劳教定性为行政处罚。

二劳教的弊端2.1被劳教人员权利被侵犯,被创收劳教强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无相应有效的监督机构监管下,公民自身本应享有的权利甚至是生命权亦无法获得保障,而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的救济渠道形同虚设。

劳教制度

劳教制度

本文共有11894.5字,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目录第一篇:劳教制度第二篇:中国劳教制度第三篇:劳教制度被废止第四篇:废除劳教制度之我见第五篇:劳教制度改革路在何方正文第一篇:劳教制度劳教所死法千百种,制度为何不死政发学院09公管090107003付媛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特定的政治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至今已走过了近五十年的风雨历程。

本文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与弊端进行阐述,结合现状事实浅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必要性。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监督,法治,人权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自萌芽、发展到成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解放初期至1956年这一阶段是新中国初始建立的时期,政府着重改造社会“渣滓”和旧社会妇女,被收容的对象大都是旧社会遗留下的散兵游勇、乞丐、灾难民以及小偷、妓女和贩毒或吸毒者及惯偷和诈骗者。

为妓女治愈性病、帮助妓女转业、保证妓女不转为暗娼,成为当时转化妓女工作的主要指导方针政策。

以1951年11月到1958年的上海为例,7513名妓女和街头暗娼先后接受了教育改造,她们全部转变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旧上海的娼妓制度被铲除。

第二阶段:1956年至1957年1956年,党中央清查出暗藏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反革命分子10800多名,对其中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留用的人员处理成了难题——放到社会上会增加失业人口;继续留用又有风险。

为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于是将他们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改造教育,由国家发给一定工资。

此阶段的劳动教养对象是根据政治需要,确定什么样的人应该被劳教。

1956年,党中央专门就劳动教养发出指示,要求各省市立即筹办一个相当规模的劳动教养机构,此后,各省市陆续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办起了劳动教养。

第三阶段:1957年至今195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正式成立。

当时的法制环境是国家没有出台《刑法》,因此刑事政策上需要一个对应性的措施;劳动教养对象单一,仍主要限于内部肃反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只有轻罪不够判刑的其他坏分子。

湖北省部分重点中学武汉1中3中6中11中等六校2024_2025学年高一历史下学期期中联考试题含解析

湖北省部分重点中学武汉1中3中6中11中等六校2024_2025学年高一历史下学期期中联考试题含解析

湖北省部分重点中学(武汉1中、3中、6中、11中等六校)2024-2025学年高一历史下学期期中联考试题(含解析)考试时间:2024年4月23日下午14:00—15:30试卷满分:100分一、选择题(30题,每小题2分,共60分)1.“古之人民皆食禽兽肉。

至于神农,人民众多,禽兽不足,于是神农因天之时,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农耕,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故谓之‘神农氏’”。

我们能从中得到的合理的历史信息是:A. 古代的人主要是吃肉的B. “神农氏”是被神化了的一个人C. 古代的人口增长得很快D. 农业的出现适应了社会的需求【答案】D【解析】【详解】据材料“至于神农,人民众多,禽兽不足,于是神农因天之时,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农耕,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故谓之‘神农氏’”等信息可知,是因为“禽兽不足……教民农耕”,因此农业的出现适应了社会的需求,D正确;据上分析,A错误;“神农氏”是被神化了的一个人,与材料主旨意思不符,B错误;材料没有反映古代的人口增长,C错误。

2.“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兽工、草工,典制六材”,由此来看:A. 这一时期手工业由政府干脆经营B. 手工业内部有森严的等级C. 天子的手工业可以处理全部材料D. 这一手工业只天子服务【答案】A【解析】【详解】据材料“天子之六工……”信息可知,中国古代手工业附属于中心政府之下,受其管辖,名曰官营手工业,A正确;据材料可知,手工业内部有细致的分工,不是森严的等级,B错误;材料不能看出天子的手工业可以处理全部材料,C错误;官营手工业是特地负责制造官府专用和皇帝私用的物品,因此D片面。

【点睛】官营手工业是特地负责制造官府专用和皇帝私用的物品,如军用的兵器和装备等。

3.春秋时期,孔子的学生子贡“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

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

”越王勾践甚至“除道郊迎,身御至舍。

”这说明当时A. 商人地位堪比国君B. 大商人的实力雄厚C. 商业成为百业之首D. 子贡是最有钱的商人【答案】A【解析】【详解】据材料“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之紧迫性》摘要: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中国特有的一项教育改造制度,自1955年创立以来,在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和预防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项制度发展到今天,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不断暴露出了诸多法理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并严重影响着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进一步实现。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建立、健全合法合理的劳动教养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

关键词:劳动教养/作用/缺陷/改革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1955年下半年,我国在取得全国范围内的镇压xxxxxx运动重大胜利的基础上,又在机关内部开展了大规模肃清暗藏xxxxxx分子的运动。

中共中央于1955年8月25日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xxxxxx 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xxxxxx 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

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

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该指示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从此,劳动教养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诞生。

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又于同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xx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在xx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xx年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xx年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的决定》,这些规定进一步对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扩大。

此外,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工作作出了补充规定,如xx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上述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指导、规范着我国的劳动教养工作。

二、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发挥的作用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自1955年创立以来,迄今已走过了50年的历程。

50年来,这项制度在预防犯罪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仅使那些处于犯罪边缘的人避免了继续违法和走向犯罪,而且通过改造也使那些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认识到罪错,及时纠正了自己的不良行为习惯。

据调查显示:经过改造的人员返回社会后,他们中的90%左右的人都能够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有的甚至还被评为“先进模范”,成为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才。

主要表现在:预防、震慑作用。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劳动教养的性质、适应的对象、劳动教养的期限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使得劳动教养的适用有了一定的规则和依据,这些规则和依据会有效指引行为人的行为,使行为人能够及时根据相关规定了解和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属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会受到劳动教养处罚,并有意识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通过劳动教养的适用,不仅使得违法行为能够得到相应处罚,起到有效遏制、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也能够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敢挺而走险。

尤其,劳动教养最高处罚四年的规定,更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2、教育、改造作用。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开宗明义:“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三条:“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

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

依照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教养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违法犯罪,而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强制性的教育改造。

实践中,劳动教养的教育、改造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如:为有利于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不少劳动教养管理所办有电脑、裁剪、缝纫、电器维修、木工、烹调、理发、汽车驾驶和维修等职业技术培训班;劳教人员学习文化和职业技术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社会承认的文化或技术等级证书;劳教所还积极与劳教人员的家属、原工作单位和原居住地的政府及有关单位建立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以及签订“联合帮教协议”等方法,对劳教人员共同进行帮助教育;这些都使广大劳教人员体会到党和政府及社会公众对他们的期望和要求,增强了改正错误的信心。

三、我国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的尴尬勿容置疑,劳动教养作为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也曾经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立下过汗马功劳。

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该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

尤其,随着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出台,更将劳动教养制度推上了不合法的境地。

劳动教养制度违反《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据此规定,我们可以推出:长时间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应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否则,均应认为是非法(从国外立法来看,长时间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也无不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监控之下)。

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来审查批准的(实际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又是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依此程序来对行为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较长的劳动教养显然严重违反《宪法》规定,背离《宪法》和法治精神。

2、劳动教养制度违反《行政处罚法》、《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xx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无权设定,而作为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基础性法律依据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在性质上至多属于行政法规(有人认为其更像似政策性文件)。

因此,以行政法规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这样重大的行政处罚已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规定。

3、劳动教养制度不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我国已于xx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明文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

因此,从该规定来看,公约要求任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都必须始终处于司法机关的合法监控之下。

而与之相比,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显然差之甚远。

4、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不明、且期限过长。

劳动教养制度自创建以来,迄今为止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提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之规定,劳动教养的性质是一种强制教育措施,而根据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之规定,劳动教养的性质又是一种行政措施,另外,实践中有的学者根据劳动教养期限的长期性,更将劳动教养制度看成为“准刑法”性质。

虽然根据我们目前的司法实践,可以推断出劳动教养的性质应为行政处罚,但根据现行法规,作为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又是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这一性质不明的机构作出,这让我们又难以自圆其说。

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期限,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也作了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

必要时可延长一年。

节日、星期日休息。

”,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

”。

根据这些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以达到四年,如此长的期限规定实际上与剥夺自由的有期徒刑无异,甚至比《刑法》所规定的管制、拘役、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还要重。

而劳动教养所适用的对象,却仅为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者,并且从程序上来看,劳动教养也不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而直接由劳教委就可作出决定,无怪乎实践中有些违法犯罪人宁愿被定罪处刑也不愿被劳动教养。

四、改革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劳动教养作为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自1955年实施以来,确实在感化人、教育人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立下过汗马功劳。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民经济突飞猛进,社会主义法制也日臻完善,依法治国作为一项重要的国策写进了十五大,再加上当前面临着某些地区存在严重司法xxxx和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xxxx问题的指责,使我们不得不对我国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进行改革完善,使之更适合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