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环境信息公开管理程序

环境信息公开管理程序1 基本要求1.1 重点排污企业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1.2 企业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强制公开,其余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及时、如实地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公众公开企业的相关环境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规定】。
2 工作程序2.1 项目建设前阶段2.1.1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公开下列信息:——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2.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
2.1.3 依照.2.1.2 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 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 次;——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 2.1.2 规定的信息。
呼伦贝尔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呼政公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伦贝尔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202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强规范、补短板、优服务,不断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为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一、围绕助力市域治理现代化,推进政务公开(一)推进重要决策公开。
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开发布机制。
对目录所列决策事项除依法不予公开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起草说明等材料,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健全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常态化机制,准确公开会议决策事项,第一时间解读会议精神,释放权威政策信号。
(二)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
动态调整公布权责清单,各级行政机关要对照法律法规,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持续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通讯地址、办公时间、官方网站、主要负责人等信息,全面展现政府机构权力配置情况。
本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完成后,比照行政机关标准,规范编制发布事业单位机构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冀环规范〔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规范〔2019〕1号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第三、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6月2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行为,推进批准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第五条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受理环评文件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4•【文号】环办[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环评公众参与,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11月14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开力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
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目录

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目录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审批 6排污许可证行政审批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一、服务事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二、审批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20__年4月24日修订公布,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五十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1号令,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7号令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十三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6号令,1999年12月25日发布)第二十八、四十三条;(五)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18日实施)第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五条;(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七)《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2号,20__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八)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20__年6月1日施行)﹙九﹚《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2008年2月3日修正)第十、十一、十四、十五(十)《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__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__年第17号,20__年3月16日实施);四、审批条件:(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篇一: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1、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答: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规定:所谓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公正、公平、便民以及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情况;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环保部门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不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环境行政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受到相应行政制裁的法律后果。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追究违法者的环境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危害结果;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中,行为人有过错及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结果及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信息公开工作报告8篇

信息公开工作报告8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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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辽环函〔2023〕124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的通知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环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单位需严格落实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一)重点单位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包括: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重点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年度排放情况。
(三)重点单位应将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包括全埋式和半埋式地下储罐、地下储存池等)信息报所在地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新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重点单位应在1年内完成备案;重点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于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备案。
(四)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等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监测指标、频次等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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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办理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确定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是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二)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局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提交书面申请,由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依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原则上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申请处理
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的,应当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1.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2.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转交有关部门答复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单位应当于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3.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5.不属于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办理时限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延长答复或者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生态环境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承办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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