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才管理暂行规定
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暂行制度

领导联系⾼层次⼈才暂⾏制度2019-08-15⼀总则第⼀条为做好市级领导联系、服务和管理⾼层次⼈才⼯作,充分发挥和调动⾼层次⼈才在全市各项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创新型领军⼈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市级领导联系⾼层次⼈才⼯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才、尊重创造的原则,加强联系,强化服务,重视培养,营造氛围,充分调动和发挥⼈才作⽤。
第三条市级领导联系⾼层次⼈才⼯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事局负责⽇常联系服务、管理协调和督促检查⼯作。
⼆推荐和遴选第四条市级领导联系⾼层次⼈才的推荐范围,包括在⾏政区划内各种⾪属关系、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经济社会组织。
第五条市级领导联系⾼层次⼈才的推荐对象:1、列⼊⽢肃省“333科技⼈才⼯程”、“555创新⼈才⼯程”或“千名领军⼈才⼯程”的⼈选;2、列⼊省委直接掌握联系的专家;3、列⼊酒泉市“3251⼈才⼯程”的⼈选;4、在本⾏业、本领域有重⼤贡献、突出业绩或重⼤创新成果,并且得到国际、国内或省内同⾏公认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才、企业经营管理⼈才、⾼技能技⼯⼈才、农村实⽤⼈才、社会⼯作⼈才以及⽂化艺术、新闻出版⼈才。
第六条市级领导联系的⾼层次⼈才的推荐遴选⼯作,坚持以品德、知识、能⼒、业绩为主要标准。
推荐⼈选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认真学习贯彻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针、政策,遵纪守法;2、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3、热爱酒泉,建设酒泉,能模范履⾏岗位职责,业务精通,实绩突出,能积极为酒泉事业做贡献。
第七条市级领导联系的⾼层次⼈才的推荐遴选⼯作,每三年进⾏⼀次。
推荐遴选⼯作采取⾃下⽽上的⽅式进⾏,由各级组织负责推荐。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推荐⼈选进⾏资格审查、综合考察、评价遴选,经市⼈才⼯作领导⼩组审核后报市委批准。
第⼋条坚持以⼈为本,市级领导联系的⾼层次⼈才也可由本⼈书⾯向市委组织部⾃荐,经考察确实符合条件的,可纳⼊联系对象。
县级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县级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三章激励与约束第四章管理服务第五章附则××县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工业县、优秀旅游城、生态示范区”发展战略,切实加强对全县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ZG××市委办公室、××市人民ZF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委办发〔20××〕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人才管理服务的领导机构;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是人才管理服务的职能部门;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人才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一)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二)具有高级技师、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三)全国重要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入选国家和省各类人才计划的专家学者,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高成长性项目,我县重点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社会事业领域及其它领域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分为现有、培养、新引进三类。
现有类是指目前已在我县行政机关工作或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条件的人员。
培养类是指我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今后通过学习取得高层次人才评定条件的人员。
新引进类是指通过规定引才程序引进的我县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现有类高层次人才的认定。
由本人提供相关资质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材料报送县人才办,县人才办审查后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培养类高层次人才的认定。
各单位新取得评定条件的人员提供相应资质材料,按现有类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送审。
第七条新引进类高层次人才的认定。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要求,规范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建立健全邮政高技能人才使用、考核、激励相结合的机制,培养一支技能精湛、善做能成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有效支撑邮政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与资格考评分开,在规定的聘任职级和比例内,按照择优聘任、有效激励、动态管理的原则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邮政生产和服务等一线岗位上工作,具备邮政特有职业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员工,以及具备邮政特有职业高级工资格符合破格聘任条件的员工。
第四条职责权限(一)集团公司党组组织部是邮政企业高技能人才聘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高技能人才聘任、考核、激励等相关政策,负责评定聘任首席技师,并对各单位高技能人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各省分公司、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省级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是本单位高技能人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细化并落实相关规定,负责评定聘任技师、聘任高级技师,监督和检查下属单位对高技能人才聘期考核及待遇等落实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保障。
(三)地市级企业负责本单位高技能人才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报名申请、聘任推荐以及聘期考核等,并落实相关待遇。
(四)集团公司、省级企业分别组建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聘任资格评审和聘任数量、聘任人选的确定。
委员会主任由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业务部门、工会等相关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承办。
第二章聘任职级设置与聘任第五条高技能人才聘任职级设置为聘任技师、聘任高级技师及聘任首席技师。
(一)聘任技师1.设有技师资格的职业可同级聘任,原则上每个县级企业至少有1名聘任技师;2.设有高级工资格但未设有技师资格的职业可破格聘任,且只可高一个职级破格聘任,破格聘任人数应不超过该职业高级工总量的5%;3.在生产经营主管、业务检查等一线岗位上工作,且符合聘任条件的技师,应全部聘任。
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翠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区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正处级以上单位:经市委同意,现将《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20日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企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突出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中山市人才导向目录》、所学专业或专长与岗位相匹配、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实用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认定与评定两种方式产生。
对达到《意见》规定标准的一至六层次人才,可申请直接认定。
在《意见》所列六个层次的基础上,增加第七、第八两个层次。
对不符合《意见》规定标准的五至八层次人才,可按本办法申请评定。
如特别优秀的,经专家组认可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认定为一至四层次人才。
第四条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遵循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动态性、定性与定量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以业绩为导向,突出专业水平、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衡量标准。
第五条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原则上采用计分核准制,对申报人实行多元评价、核准计分和综合评审。
第六条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局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市经信、科技、税务、财政、教体等职能部门配合开展。
湘南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湘南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大国(境)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我校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加强学校的学科建设,优化学术梯队和师资队伍结构,构建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基本原则科学规划、按需引进;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注重能力、德才兼备;科学评价、择优引进。
二、引进人才的类别根据我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需要,引进人才的岗位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教学骨干。
三、引进人才的条件(一)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团结协作精神强;所从事学科的领域符合我校专业调整和学科发展方向,为教学科研工作所需;服从我校的工作安排,并愿为我校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身心健康,能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承担主要核心课程教学和学科建设及主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二)具体要求(1)学科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教育部“创新团队”和“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国家级教学名师;其他条件相当的知名学者、专家。
学科带头人须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0周岁。
(2)学术带头人:湖南省“芙蓉学者”、省级学科带头人;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近四年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或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大)项目的中青年专家;获得过省级(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奖、普通高校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重大科技奖励的优秀专家;其他条件相当者。
学术带头人须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0周岁。
(3)学术骨干:具有博士学位、有高校工作经历的副教授;国(境)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学校紧缺的博士研究生。
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业绩特别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1996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应配套文件

事部关于印发《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199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1996年1月29日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以及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
第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培育、指导人才市场,对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人才市场活动。
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和其它社会化服务的专营和或兼营的组织。
第七条成立人才市场和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场所、资金和设备;(二)有专职工作人员5人以上,并接受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人事管理专业培训;(三)有健全可行的规章;(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京戏当以书面形成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说明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宗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办公场地、资金等情况,其中设立固定人才市场场所的,须作专门的说明。
符合条件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事可证);其中须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团,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由人事部颁发许可证;其它的由地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其它的由地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
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医疗水平,满足学科建设和人才梯队建设中高水平人才需求,医院决定在稳定、培养现有人才队伍的同时,加大吸引优秀人才来院工作力度,并在整合以往人才引进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形势和医院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人才引进工作要坚持以提高学科的整体水平、优化学科梯队结构为目的;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正确处理“引进”与“培养”的关系;坚持不拘一格、任人唯才、德才兼备、择优聘任、合约管理、医疗、教学、科研并重的原则;坚持充分尊重基层和相关学科专家意见,进一步多层次、多渠道汇聚高层次、创造性人才。
二、组织领导成立医院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培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管理科,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招聘计划制定、资格审核、等级及待遇认定、评价及考核工作。
三、引进对象和基本条件(一)引进对象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第二层次“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国家重点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具有相同学术地位和成就的海内外专家学者。
第三层次: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省部级重点项目主要负责人;省部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导师;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具有相同学术地位和成就的海内外中青年学者。
第四层次:在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或医疗业绩突出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主任医师;国内一流院校、一流学科及知名科研院所的优秀博士研究生。
同时具备在本专业公开发行医学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 论文至少2篇及以上,影响因子单篇不低于2.0;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一完成人;或临床业绩突出,担任省级学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外系能独立完成四级手术,且有一定的影响力。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地市级助理等。
1234(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4.保费规模1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2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2.保费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团队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上述各级机构班子职数,均为达到相应保费规模时的最高限配置数;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班子职数,均含纪委书记、工会主任;选拔任用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无论其是否任党委成员,班子成员总数均不得超过最高职数限制。
第七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八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公累计32年以上。
第十条第十一条管人员。
选拔任用第十二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任用,可以采用委任制和聘任制。
(一)对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实行委任制;(二)对经营管理层成员实行聘任期。
第十三条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一般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逐步扩大对经营管理层成员的市场化选聘。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年龄结构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要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合理梯次结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郑政文[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9〕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改变我市高层次人才短缺状况,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结构,为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生态型、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市政府同意引进,能为我市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难题和科研攻关项目,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人才。
主要包括:(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级知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学者等国家级人才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三)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四)曾担任国家重点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能创新企业管理方法、解决企业生产工艺、技术研发、产品质量等方面关键问题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五)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会展、金融、物流、信息工程、文化宣传和我市支柱产业、新型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相应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国家教育部认可,包括留学回国人员);(六)在某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其他具有特殊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发、企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能解决我市科研、管理方面相关难题的外籍专家;(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原则是: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实际需要与人才储备相结合,引进国内人才与引进国外智力相结合。
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各级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校工作,激发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创造力,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及条件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分为四个层次,引进对象及条件如下:1.第一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2.第二层次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3.第三层次人才: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百人计划”人选、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含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等,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紧缺或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4.第四层次人才: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博士、博士后,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紧缺或急需专业可放宽到45周岁。
二、高层次人才待遇1.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待遇参照《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唐发〔2015〕17号)执行,特别急需的人才可按照一人一议的办法单独签订协议确定待遇。
2.第四层次人才待遇⑴博士安家费。
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人才一般给予30万元安家费,紧缺或急需专业优秀人才安家费最高可增至50万元;安家费首次发放50%,其余部分分5年等额发放;⑵博士科研基金。
引进和培养的博士到校工作后可向学校申请博士科研基金作为科研启动经费。
理工类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科研基金10万元;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科研基金5万元;科研基金首次划拨总额的30%,其余70%根据年度考核情况5年内逐年划拨;学校培养的只有学位证的理工类博士可申请科研基金6万元,只有学位证的社科类博士可申请科研基金3万元,划拨与考核办法参照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博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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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才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快建设高素质优秀人才队伍,构建公司优秀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规范高级人才管理,进一步调动各类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科学持续发展,特制定《李生晓梦高级人才管理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1 、本规定的高级人才特指经营管理人才、工程技术人才、生产技能人才;高级以上职称或国家高级专业资格。
2 、公司员工在工作岗位上所取得的高级职称和国家高级专业资格证书,由公司出资或报销学习培训费的;
3 、公司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和国家高级专业资格证书的员工。
二、培训经费
1 、公司公费委派的学习培训,培训前必须对培训人员的忠诚度和平时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评并签订学习培训协议和保密协议,培训费由公司先于支付,差旅费另行报销。
学习培训结束后未能取得相关证书的,应退还全部培训费和已报销的差旅费。
2 、个人自费参加的学习培训,在取得高级职称或国家高级专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凭证书、发票和单位证明向李生晓梦办公室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