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_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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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首先,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步。

调解是通过协商的方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旨在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的优势在于快速、灵活,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解决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如果劳动争议调解成功,双方可以签订调解协议,解决争议并继续合作。

其次,如果劳动争议调解未能成功,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进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的优势在于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解决争议的根本问题,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仲裁裁决一般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对劳动争议的解决起到关键作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和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公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起到关键作用。

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可以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仲裁制度模板范本

劳动仲裁制度模板范本

劳动仲裁制度模板范本一、劳动仲裁制度概述劳动仲裁制度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作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1. 劳动仲裁的组织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分为四级: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县(市、区)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街道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社区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2. 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劳动仲裁的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

仲裁申请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 劳动仲裁的开庭和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5. 劳动仲裁的效力劳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 提高劳动仲裁公正性加强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劳动仲裁程序的监督,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2. 加强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完善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内容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内容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内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单位发⽣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意见不能达成⼀致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解决不了最后才能进⾏诉讼。

那么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内容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释。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内容⼀、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种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的纠纷;2、劳动者与⽤⼈单位因住房制度改⾰产⽣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匠与帮⼯、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之间的纠纷。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在争议发⽣之⽇起60⽇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申请。

由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7⽇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作出决定之⽇起7⽇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应当⾃收到申诉书副本之⽇起15⽇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通知送达当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内作出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1. 引言劳动争议是指雇佣关系中因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

本文将介绍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运作方式。

2.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由调解人员对双方进行调查、协商和调解,以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调解制度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调解人员的角色调解人员是指专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通常由政府机构、工会或雇主代表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机构负责任命。

调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操守,能够公正、中立地进行调解工作。

2.2 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通常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双方当事人提交劳动争议申请,然后由调解机构进行初步调查,并约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则签署调解协议。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机构可以采取进一步的调查、协商和调解措施,直到达成协议或宣布调解失败。

2.3 调解的效力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并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指将劳动争议交由仲裁委员会或机构进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由独立的仲裁员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仲裁员的任命仲裁员是指独立、中立的第三方人员,由仲裁机构任命。

仲裁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公正地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

3.2 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通常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然后仲裁机构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组织仲裁庭进行听证和审理。

仲裁庭在听证和审理的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观点进行评估,并最终做出仲裁裁决。

3.3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与仲裁机构管理制度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与仲裁机构管理制度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与仲裁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公正、高效地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与仲裁工作。

第二章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第三条企业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劳动人事争议的接收、审理、调解、仲裁等工作。

第四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下设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部门,由特地人员构成,负责日常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职责包含:1.接收、登记劳动人事争议申请;2.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双方达成全都;4.如申请双方不愿或无法达成全都,进行仲裁处理;5.出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看法。

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时应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职务设置包含正、副主任,秘书、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员等。

第八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如下:1.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正、副主任分别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总体工作;2.秘书负责帮助主任处理机构工作;3.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员负责具体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第九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包含以下环节:1.登记与受理: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向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提出劳动人事争议申请,机构接收并登记该申请。

2.调解:机构在接收到申请后,应立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尽力促使双方达成全都。

3.审理:如经调解无法达成全都,机构将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叙述和供应证据料子。

4.仲裁:如调解不能达成全都,机构将进行仲裁处理,依法进行事实查明、证据鉴定、法律适用,并作出仲裁决议。

5.发布处理看法:机构出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看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双方供应处理结果的依据。

第十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的时间限制为:1.登记与受理环节的时间限制为3个工作日;2.调解环节的时间限制为10个工作日;3.审理环节的时间限制为20个工作日;4.仲裁环节的时间限制为30个工作日;5.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时间限制可以适当延长。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平台,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重大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七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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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论文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韩晓龙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

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

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劳动争议 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 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也得到了一定的成效。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具体是如何实行的呢?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由国家层面来管理和负责的,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

在这个层面上,他们会派遣专业人员和一些仲裁员去负责具体的工作,来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能够稳定的实行。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实行包括了多个步骤。

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出现了争议时,他们会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功,双方就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一般而言,这一过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或者直接让律师代为申请。

2. 受理申请。

在收到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分析,然后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他们会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够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互相妥协来解决问题。

4. 仲裁裁决。

如果调解失败,仲裁员就会出面进行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仲裁裁决,经过评审后,最终确定结果。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实行还需要在一些细节方面进行规范和实践。

例如,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处理时,需要及时保留证据,并选择合适的方式提出诉求;用人单位则需要在管理和培训方面加强工作,以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而且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员工的权利,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我们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渐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规范和流程,使其更加科学、公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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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在我国,劳动争议预防是指:劳动关系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双方自觉地履行承担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双方之间在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和争议苗头及时相互协调,在劳动法律、法规基础上取得共识和妥善解决。

劳动争议预防说到底,是指预防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享受超越规定的权利以致发生对另一方权益的分割行为。

因此劳动争议预防绝不是不讲原则、不分是非的息事宁人。

离开了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确定或维护,就不能称为劳动争议预防。

当事人一方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又无自知之明,经他人指出后仍坚持不改的,被侵害一方就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这样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斗争,以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正常的民主及法律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也是劳动争议预防应有的含义。

2.预防劳动争议的措施
预防劳动争议,须企业、工人、政府及社会等多方面协调配合。

预防措施具体如下:
(1)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
无论什么经济类型的企业、发生什么样的争议,都是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享有和义务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产生的。

因此,应加强劳动法律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教育。

既要对企业行政领导及有关人员、企业工会干部进行培训或采取其它方法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法律意识,使他们在处理问题时能依法办事,走上依法治厂,依法管理的道路。

同时还要加强对工人的普法教育,使广大工人都能懂法、遵法,在职工中形成互相监督的良好风气,这样许多争议都可避免。

(2)修改、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细则等
在立法贵宽、执法贵严以及法贵能行等原则指导下,应该尽早、尽快修改、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规范并应尽早地颁布实施。

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等是预防劳动争议必不可少的,是有法可依的基础。

(3)劳动关系双方应尽量避免外力介入
劳动关系双方在某一问题上产生分歧时,任何一方都应避免借助外力来达到目的。

企业一方不得凭借自己的优势要求政府参与,政府也应保持自己的行政中立地位,政府官员不能因自己的偏私而发表言论公开或暗中支持企业,工人也不得借此煽动使不明真相人介入,有些工人也不得借自己的某些特殊关系威胁企业。

尤其是集体争议,双方更应慎重,应就事论事,不能过分渲染争议,也应避免罢工、闲厂等行为的发生。

因此,法律对恶意地介入劳动争议的人或行为应该采取措施。

(4)应建立职工申诉制度
申诉是职工对企业用人单位、企业行政领导及同事所发生的一种不满、不平而希望得到公正、公平及合理解决的一种意见表达方式。

这种制度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不同。

协商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争议,但争议当事人之间的面对面可能造成彼此心理的介蒂。

而实行申诉制度,职工向专门的部门倾诉,不仅可以防止管理人员专权滥权,而且工人因管理上所承受之压力与挫折,往往可能过申诉方式得到渲泄及反驳的机会,从而使职工的工作心理与情绪获得平衡,有助于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因此,在我国,工会应当承担起这一任务。

工会作为工人自己的组织,其成员来自群众,又生活在群众之中,由他们倾听职工申诉,发现争议苗头,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和教育,防患于未然,把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可以有效地
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5)实行劳动合同鉴证制度,防止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能引起的争议。

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业和工人之间形成一种劳动合同关系。

目前,由于许多当事人对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缺乏了解,不懂得当事人之间应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不考虑自己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实行情况,因此,签订的劳动合同很草率,有的合同条款很不具体,很不完备,有的企业还搞了一些附加条件?如在合同期内不准结婚、生孩子等。

经过合同审查鉴定,可使不完善的劳动合同得到完善,对那些与劳动政策、法规有矛盾的劳动合同予以纠正,这样就可以防止因实施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同时,劳动部门还应加强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单位和职工遵守劳动政策法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争议隐患,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切实保障党和国家的各项劳动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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