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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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的种类有哪几种

死亡保险的种类有哪几种

死亡保险的种类有哪几种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其中,死亡保险也分为很多的种类。

下面一起来了解死亡保险的种类及理赔知识吧。

死亡保险的种类1、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具体地讲,在定期寿险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亦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2、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要终身承担保险责任,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终身寿险最大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保障。

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退保金”)。

终身寿险按照交费方式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和趸交终身寿险。

(1)普通终身寿险。

普通终身寿险是指终身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终身寿险。

(2)限期交费终身寿险。

限期交费终身寿险是指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交付,期满后不再交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的终身寿险。

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的交纳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也可以规定交费到某一特定年龄。

(3)趸交终身寿险。

趸交终身寿险是指在投保时一次全部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

趸交终身寿险也可以认为是限期交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

死亡保险的理赔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无效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无效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书⾯
同意的⽆效
某图书公司采⽤赠送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的促销⽅案在某中学推销⾼考辅导书。

在办理保险⼿续时,投保⼈填写某图书公司,被保险⼈填写购书⼈。

保单载明:保险险种为⼈⾝意外伤害险;保险⾦额10万元;保险期限1年;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死亡全额给付保险⾦,伤残依⼈体伤害标准分级给付保险⾦。

在保险期限内,该中学组织学⽣外出参观途中发⽣严重车祸,死亡者中5⼈受赠此保险,伤残者中3⼈受赠此保险。

相关⼈在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为某图书公司;在投保单中关于“被保险⼈是否同意投保⼈为其投保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栏中,被保险⼈未签名;在保险单中“被保险⼈”签名⼀栏中,有被保险⼈的签名。

保险公司认为,该保险合同属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书⾯同意,保险合同⽆效,故拒赔。

众受益⼈和被保险⼈不服,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可保险公司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引发了我们的思考:被保险⼈在保险单“被保险⼈签名”⼀栏中签字,是否为书⾯同意?
律师点评:被保险⼈在保险单“被保险⼈签名“⼀栏中签字,并不是其书⾯同意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寿保险,不律师点评:
能视为其书⾯同意,因⽽保险合同是⽆效的。

保险法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书⾯同意并认可保险⾦额的,合同⽆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书⾯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母为其未成年⼦⼥投保的⼈⾝保险,不受前款的限制。

”。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八章 人身保险)】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八章人身保险一、概念题1.人身保险答: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从定义可以看出:①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人的寿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人的身体,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

②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或年老退休时,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人寿保险答: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和(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所承保的可以是人的生存又可以是人的死亡,也可以既有生存又有死亡。

人寿保险产品按照设计类型可分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

普通型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新型人寿保险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

3.健康保险答: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4.意外伤害保险答: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②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

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人身保险题库

人身保险题库

第一章一、单选1、虽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许多共同之处。

但是就实施方式而言,各国法律一般规定,社会人身保险遵循()。

A.自愿原则B.互助原则C.强制原则D.市场原则2、储蓄和保险一样,都具有以现在的积累解决以后问题的特点,但是与保险不同的是储蓄属于()。

A.互助行为B.他助行为C.自助行为D.群体行为3、以下保险基本原则中,人身保险不适用的是()。

A.可保利益原则B.最大诚信原则C.近因原则D.补偿原则4、按()分类,可以将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A.风险程度B.投保方式C.实施形式D.、保障范围5、与银行储蓄性表现不同,人寿保险的储蓄性表现为()。

A.保险费的积累B.本金加利息之和C.现金价值D.保险金额6、确立保险利益的原则意义在于()。

A.提供合理补偿B.防止赌博C.防止道德风险D.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二、多选1、人身保险合同按照投保方式分类,可以分为()。

A. 长期人身保险合同B. 短期人身保险合同C. 个人人身保险合同D.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2、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包括()。

A.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B.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C.履行对保险标的过去的情况,未来的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D.及时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3、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律和时间中的具体内容有()。

A.要约的邀请B.保证C.告知义务D.反要约4、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包括()。

A.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B.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C.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D.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三、判断1、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T2、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没有可保利益,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F3、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对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限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对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限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本条 二 款 是 对前 款 规 定 的除 外
,
即 明 确 父 母 为 其 子女 签 订 保险 合 同
、 、
不 受前 款 限 制

,
是 由于 父 母 与其未 成 年 子 女 之 间 在 血 缘 抚 养 有利
,
教育
, ,

经 济等 方 面 都存在 非 常 密 切 的关 系

常 为 父 母 者 对 其 子 女 之 健 康成 长 怀 有 最大 善 良 愿 望
根 据 我 国 《民法通 则 》 规 定
,
,
8 岁 的 未 成年 人 或 通 常未 满 1
,
精 神病 患 者 属 于 无 行 为能 力 或 限 制行 为 能 力 的人
或 监 护 人 作 为 法 律 代 理 人 代理 民 事 活 动


他 们不 能 独 立 从 事 民 事 活 动
须 由其 父母
以 死 亡 为 给付保 险 金条件 的 人 身 保 险 是 指 保险 人 以 被 保 险 人 之死 亡为 保险 给 付 责任 的
法理解释

投 保人

是 指与保险 人 订 立 保险 合同并按 照 保险合 同规 定 负 有 支 付 保险 费 义 务 的 人



无 民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是 指 公 民 没 有 具 备 以 自 己 独 立 行 为 参 与 民 事法 律 活 动

,
从而取 得 民
事权 利 和 承 担 民事 义务 资 格 的 人
法 规 定 其 死 亡 给付 的 总 额应 受 金 融 监 管 部 门规 定所 限
立法意 图
本 条 款 是 防 止 为 图 谋 保 险 金 危 害被 保 险 人 的 道 德 危 险 发 生

对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限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若干思考

对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限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若干思考

对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限制——学习《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的若干思考
池小萍
【期刊名称】《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1996(000)003
【摘要】<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投保人不得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
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 本文拟从法理解释、立法意图、规
范的适用及完善立法建议几个方面谈谈对该条款的认识。

【总页数】3页(P29-31)
【作者】池小萍
【作者单位】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相关文献】
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效力问题探讨 [J], 姚茂泳;徐福君
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保险金给付问题 [J], 代琳
3.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之保险金给付的多维思考 [J], 张庆侠
4.两岸保险法关于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合同订立与给付限制条件的比较评析——
兼论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07条对大陆《保险法》的借鉴作用 [J], 刘聪
5.死亡给付保险限制性规定之质疑——评《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J], 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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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20秋《保险法》在线作业-1(参考答案)

南开大学20秋《保险法》在线作业-1(参考答案)

1.甲以其子乙(5)岁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并约定甲为受益人。

后甲与乙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一同丧生。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关于该保险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

A.因保险法规定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故该保险合同无效B.因为没有受益人,故保险公司不必给付保险金C.保险公司应与死者亲属商议,指定新的受益人,向其给付保险金D.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答案:D2.某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企业的厂房及设备,保险费2万元。

投保后的第二年,该企业谎称其厂房内的设备被盗,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对保险费2万元的正确处理办法是()。

A.不退还万元保险费B.应退还万元保险费C.只退还万元保险费的现金价值D.应退还万元保险费及其利息答案:A3.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原则。

A.流动性B.安全性C.合法性D.收益性答案:B4.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所作的保证是()。

A.默示保证B.确认保证C.明示保证D.承诺保证答案:D5.按照合同的保障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A.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B.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C.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D.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答案:A6.在订有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的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其保费垫交期间的保险合同效力状况是()。

A.继续有效B.效力终止C.效力中止D.部分有效答案:A7.在信用保证保险中,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

A.合同关系B.利益关系C.业务关系D.朋友关系答案:A8.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分摊赔款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列分摊。

该分摊方式叫做()。

A.比例责任制B.主要保险制C.限额责任制D.顺序责任制答案:C9.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称为()。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性的认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性的认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保险合同有效性的认定【基本案情】2014年3⽉,A为在其所有的船上⼯作的包括B在内的23名船员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为办理投保单等⼿续,并代为在投保单、保险资料签收确认单等材料上签字。

保单注明投保⼈为A,被保险⼈为23名船员,险种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额是每⼈30万,保险期间⾃2014年4⽉1⽇-2015年3⽉31⽇,同时特别约定“如果船舶⽤于海上运沙、运⽯,则在出险时,被保险⼈意外伤害最⾼给付限额以保险⾦额的50%为限,保险单附带了格式条款和保险⼈名单。

2014年6⽉25⽇,A所有的船舶装运⽯料后启航运往上海,船员B在船右侧过道清理碎⽯时摔倒掉⼊海中溺⽔死亡。

2014年6⽉30⽇,经当地⼈民调解委员会调解,A与B的法定第⼀顺序继承⼈签署调解协议赔偿94万元,分三期⽀付,其中第⼀和第⼆期共计80万,第三期14万元。

在A⽀付了第⼀期和第⼆期赔偿⾦后,B的法定继承⼈签署了权益转让书,将意外伤害险可得权益全部转让给A⾏使;第三期赔偿⾦在B的法定继承⼈配合A办妥保险理赔⼿续后⼀个⽉内由A⽀付。

2014年7⽉15⽇,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船舶⽤以运输⽯料,只能赔偿保险⾦额的50%,A则认为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向其进⾏明确说明,因此⽆效,保险公司应⽀付30万保险⾦。

双⽅协商未果,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书⾯同意并认可保险⾦额的,在被保险⼈死亡之后,是否应认定⽆效?【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31条第1款第4项:投保⼈对下列⼈员具有保险利益......(四)与投保⼈由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规定,A对B具有保险利益。

⾄于B⽣前并未书⾯同意本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额,⾄于其主观意愿,因其已⾝故不得⽽知,但从其继承⼈签署调解协议及转让保险权益的⾏为可推知其继承⼈对保险合同⽆异议,在被保险⼈已经⾝故的情形下推定其不同意本案保险合同,不利于保护其继承⼈的利益;其次,船舶所有⼈为船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是该地区的通常做法,是为了船员在遭受⼈⾝意外时能得到相应的赔偿,通常情况下船员对此都⽆异议;再者,投保单虽为保险公司员⼯代签,但A 缴纳保险费的⾏为,视为对签字⾏为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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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效力问题探讨刘涛 戴杰 刘永涛1摘 要: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现行《保险法》与新《保险法》都作出了规定。

但是,在现行法的规定下对该条如何适用出现的争议,新法仍然未能解决。

因此,应当在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明确法律的适用。

关键词:保险法 保险合同 效力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法律对合同的评价。

根据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的内容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

一般来说,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违背法律的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除了应当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生效要件外,作为保险合同还应当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一、现行《保险法》与新《保险法》关于此问题的规定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并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调整规范保险法律关系的虽然仍是现行《保险法》。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新《保险法》发生效力指日可待,因此,我们现在讨论保险法律问题,就不可避免地要将新旧两部保险法进行比较研究,唯有如此,才能深入探讨问题,借此查明新法较现行法的进步之处,并探讨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问题的应对措施。

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现行《保险法》在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新《保险法》则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就此问题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比较上述两个法条不难看出,新法1本文作者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

较现行法律的唯一修改之处就在于新法将原来的要求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改为要求被保险人同意,即放宽了对被保险人同意这一意思表示的形式要件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合同内容和保险金额如未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则合同无效。

言外之义,如果被保险人口头同意该合同,合同仍然无效。

但是,新《保险法》生效后,被保险人口头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同意合同内容和保险金额的,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有效。

这样就放宽了对被保险人同意这一要件的形式限制,更加追求实质上的被保险人真实意思。

这可以说是新法较旧法的一大进步。

二、实践中此规定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上述新法法条虽然在立法上体现出了进步,但在实务操作中,新法仍然无法解决关于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该条规定所存在的诸多争议。

实务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非一人的情况下,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合同是否一概无效?从法律规定来看,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合同就应当是无效的。

但是,实务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到投保人或保险人单方或双方的过错问题。

例如,投保人在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被保险人签字同意,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具有较大的过错,为避免道德风险,应当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在另一种情况下,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字同意,而保险人对此知情并接受的情况,此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存在过错。

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合同效力问题,有观点认为,在保险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在知道该情况时未提出反对,即构成了对主张合同无效而拒赔的权利的放弃,根据弃权和禁止反言的原则,保险人对其已经放弃的权利就不得再行主张。

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主张合同无效而拒付保险金。

事实上,这种观点是对合同无效这一法律概念的误解。

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的无效,任何人均可主张。

2自始无效,是指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无效,是指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

绝对无效,是指民事行为在2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 版,第84页。

开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因此,因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无效的保险合同,不论合同双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如何分配,对合同的效力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当然,过错的分配可以影响到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

2、被保险人的同意行为是否可适用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63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可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知道,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同意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针对这种行为是否也适用代理的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商事法律行为自然适用代理。

但是,这种代理必须符合严格的要件限制才能有效。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此条规定已经明确了被保险人同意的内容,即至少应当包括对合同条款的同意和保险金额的同意,二者缺一不可。

因此,在被保险人授权他人代理其为同意行为时,被保险人的授权至少也应当明确包括其授权的险种、合同的受益人、合同的金额。

否则,不应当产生代理被保险人同意的法律效力,合同仍然应当认定为无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和金额,被保险人的同意行为不能适用代理行为,而只能由被保险人亲自明确的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的同意行为也不会对合同的成立产生影响。

因此,被保险人的同意行为并不是一种订立合同的行为。

探究保险法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如果被保险人的同意行为也可适用代理,无疑将会增加道德风险发生的机会。

此外,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适用代理。

《民法通则》第63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通说认为,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而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同意行为实际上是对受益人从被保险人死亡的事实中获得利益的认可,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另外,如果适用代理,在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自始就绝对无效的合同,这与《保险法》的规定之间产生的矛盾将无法协调。

3、被保险人是否可以事后追认合同和金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如果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但在事后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回访中或通过其它途径又对其明确表示了承认,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死亡给付部分的保险金额往往比较大,这往往容易诱导被保险人产生道德风险。

例如,被保险人罹患不治之症死亡的,被保险人为了让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可以获得较大的经济补偿,就会对该保险合同作出追认。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在实务中,有法院以保护弱势群体为由,支持了受益人主张合同有效的请求,从而判决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前面已经论述,合同无效应当是自始的、绝对的、当然的无效。

法律对合同的效力作出完全否定的评价,其主要目的并不是保护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本意。

个体的利益可因该个体的意思表示而放弃或作出让步,但是,社会公共利益则不容以任何理由进行侵犯。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要求被保险人对合同和保险金额作出同意方能使合同有效,其目的主要是防范整个社会的道德风险,而不是保护某一个人的利益。

因此,对于此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不得在个案中随意作出例外解释,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和严肃,也才能够体现出该条规定坚决禁止危及整个社会诚信风气的鲜明态度。

4、合同无效后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理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3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如双方取得,则应双方返还。

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

对方给付的财产,无论返还时是否存在,原则上应当按原数或原价返还。

如果原物存在,应当返还原物,否则应当作价补偿;如果原物有损坏,应予修复后返还,或付给相当的补偿;如果对方给付的是金钱,除了返3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63页。

还本金之外,还应当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对方给付的是劳务、无形资产或者其它不能返还的利益,则应折算为一定的金钱,予以返还。

根据以上原则,具体到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是金钱形式的保险费,予以返还是较为容易的。

但是,投保人自保险人处获得的是无形的保险保障服务,这种保险服务是对不确定发生的风险的一种保障,对于这种服务应当如何作价和返还,尚有待探讨。

此外,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单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如何界定保险人的损失?在保险人单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否主张保险金额为自己的损失?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又如何界定双方的过错大小和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一系列的问题同样有待仔细研究。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这里所说双方取得的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在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是否也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被保险人。

同样道理,因为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如何准确界定双方取得的财产?订立合同时不能够确定是否赔付以及赔付多少的保险金额是否属于合同双方约定取得的财产?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是应当收归国家还是返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这些问题尚有待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述,新《保险法》虽然放宽了要求被保险人同意的形式限制,但是,上面讨论的问题在新《保险法》生效后仍将会存在。

要解决上述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在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否则,司法实务中对上述问题众说纷纭的混乱局面将难以改善,这同样也将不利于对《保险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作者单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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