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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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业务问题咨询与解答

保险理赔业务问题咨询与解答

保险理赔业务问题咨询与解答1.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应支付保险金。

但因为被保险人外面有债务,法院发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冻结保险金。

保险金是否应属于受益人所有,不应被冻结?答:(保险金领取)被保险人为债务人,受益人如果是“法定”或存在明确的受益人,则根据保险法以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保险金属于受益人所有,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则法院不应冻结。

2.微信投保电子声明栏格式打印声明未患有癌症,是否属于询问,投保人如果投保后情况不实,是否属于未如实告知?答:(询问与如实告知;微信投保)声明栏声明的方式可以视为公司进行了询问,且表明公司承保条件要求不患有癌症。

客户确认不患有癌症,但与事实不符的是未如实告知。

但公司一定要对声明内容提示客户注意并确认。

3.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保监发(2015)90号文件),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目前理赔实务中,存在部分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18周岁前身故,本公司除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外,另累计给付死亡保险金额不超过5万元;被保险人18周岁(含)后,按保单所列明的身故保险金承担保险责任。

”的情形,此约定与保监文件相冲突,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一定推销难度,影响客户感受度,请问可否统一按保监会规定理赔?答:(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限额)特别约定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不超过5万元符合当时的保监会规定,现在保监会文件虽然修改限额为20万元或50万元,但之前的合同仍然有效。

当然,由于实际给付数额为5万元引起客户投诉过多,公司考虑放宽理赔规则,直接适用保监会新的规定,统一理赔尺度,有利于提高公司形象和声誉,也对客户比较有利。

人身保险核保专业知识 课后练习及答案

人身保险核保专业知识 课后练习及答案

人身保险核保专业知识课后练习及答案保险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之一单项选择题(共2题)1.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1416182.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多选题(共1题)3. 制定保险法司法解释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包括()。

注重防范道德风险注重保护消费者支持保险创新厘清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判断题(共2题)4.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正确错误5. 李某在投保车险与意外险之后,开车更加肆意妄为,甚至酒后驾车,为了获取高额赔偿金,甚至故意制造事故,这是一种消极的道德风险,也是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主要防范的一种道德风险。

()保险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之二单项选择题(共2题)1.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60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子女",其当时育有一子乙。

保险合同存续中,甲又再生一女丙。

不久甲因交通事故死亡,请问何人享有受益权而得请求给付保险金()。

乙丙乙或丙乙和丙2.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7;1515;3030;6060;90多选题(共1题)3.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可以指定()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的朋友被保险人投保人自己被保险人其近亲属判断题(共2题)4.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不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正确错误5.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正确错误展与作用单项选择题(共2题)1. 1794年,美国的北美保险公司核保评估的依据是()。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行政策
新政策Leabharlann 政策的制定引导合情、合理为爱投保 早投保,早享受保险保障;
牢记政策为客户选择合适、合规 的保障计划 我们要做真诚的告知,将选择的 权利留给客户。 我们的精通,是客户满意的基础
早投入,费用低;等成年后
再投保,享受同样保障,费用 更高。
我们的目的是: 让未知风险带给家庭创 伤最小
投保案例 分析
李爱芝为0岁的儿子张幸福投保康宁 终生(2012版)保险,20年期交 费,每年交5000元,保额312500 万元。请问这样我公司能承保吗? 为什么?
可以承保。因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 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 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如18周岁前发生身故返还所交保费, 未达到保险法及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 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 知》”中10万元的身故限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8•【文号】保监发[2005]108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8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提升全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提高保单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及可读性,保护消费者利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身保险保单册第一节保单册的构成第二节保单册各项构成的主要内容第三节保单册制作规格第四节分红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五节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六节万能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七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三章人身保险条款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一般人身保险条款的有关合同事项第三节分红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四节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五节万能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六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一章总则一、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提供给投保人的装订成册的整套材料(以下简称“保单册”)的制定工作进行标准化指导。

三、本指引重点对保单册两方面内容的制定工作进行指导:一是人身保险保单册的构成要件;二是人身保险条款。

四、本指引适用于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业务,包括个人人寿保险合同、个人健康保险合同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五、本指引为指导性文件,具体保单册的设计制作,各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自主决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未成年人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未成年人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未成年人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规定
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1999年3月22日发布保监发〔1999〕43号文件《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明确规定: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均应按此规定执行;已签发的保单继续履行其保险责任,直到保险合同终止。

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保监会于2002年3月22日发布保监发〔2002〕34号文件《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明确规定: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2、其他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办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业务,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仍应严格按照保监发[1999]43号文件执行。

由此可见,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是10万元外,在我国其他地区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仍为5万元。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合同无效案例有什么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限制。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投保人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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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Warranties)是被保险人对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或是否履行某项条件,或是否确认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的存在的一种承诺。

保证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

保证的事项必须切实遵守。

否则,不管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保证,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失,保险人就有权使整个合同无效。

保证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Warranties)是被保险人对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或是否履行某项条件,或是否确认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的存在的一种承诺。

保证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

保证的事项必须切实遵守。

否则,不管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保证,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失,保险人就有权使整个合同无效。

对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限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若干思考

对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限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若干思考

对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限制——学习《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的若干思考
池小萍
【期刊名称】《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1996(000)003
【摘要】<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投保人不得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
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 本文拟从法理解释、立法意图、规
范的适用及完善立法建议几个方面谈谈对该条款的认识。

【总页数】3页(P29-31)
【作者】池小萍
【作者单位】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相关文献】
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效力问题探讨 [J], 姚茂泳;徐福君
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保险金给付问题 [J], 代琳
3.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之保险金给付的多维思考 [J], 张庆侠
4.两岸保险法关于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合同订立与给付限制条件的比较评析——
兼论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07条对大陆《保险法》的借鉴作用 [J], 刘聪
5.死亡给付保险限制性规定之质疑——评《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J], 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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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身故险的法律问题探讨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身故险的法律问题探讨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身故险的法律问题探讨□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但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身故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已死亡,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保险。

这种保险不仅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也包括其他含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为防范道德风险,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作出了禁止规范,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身故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因此,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标准为18周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所以,既使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是未成年人。

父母可以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投保身故险,不用经过其同意并认可身故保险金额,但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就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其派出机构即各地保监局没有规定身故保险金限额的权限。

新《保险法》施行之前,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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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
各保险公司: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规范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二、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三项可以不计算在前款规定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

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

此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询问并记录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

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四、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五、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

六、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强化投保、核保等环节的风险管控,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保险保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中国保监会
2015年9月14日
来源:/fg/detail2009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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