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该案例谈债权转让
法律债权转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乙公司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以获取资金支持。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分析。
二、案情简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2)货物到乙公司指定地点后,乙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3)如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货款的10%。
2. 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由于乙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经协商,乙公司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1)乙公司将甲公司欠其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2)丙公司应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3)如甲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有权代为追偿。
三、案例分析1.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本案中,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2. 债权转让的效力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后,通知了甲公司,因此该债权转让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3. 债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本案中,丙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甲公司应向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4.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债权转让无效案例

债权转让无效案例债权转让无效案例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转让争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一笔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欠乙公司一万元人民币。
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内,甲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甲公司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乙公司的债权全权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将相应的债务也转移给了丙公司。
乙公司得知此事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权转让无效。
他指出,甲公司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甲公司故意隐瞒了债务的本质和风险,没有向丙公司披露该笔债务未按时履行的情况。
其次,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实际债务金额,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最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没有经过乙公司的同意,违反了债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债权转让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甲公司故意隐瞒了债务的实际情况,给丙公司造成了误导。
其次,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实际债务金额,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最后,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就将其债权转让给丙公司,违反了债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因此,法院判决债权转让无效,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即向乙公司偿还一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个人债权转让引发的争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一笔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欠乙公司五万元人民币。
两年后,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资金,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乙公司的债权全权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将相应的债务也转移给了丙公司。
乙公司得知此事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权转让无效。
他指出,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甲公司需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债务,但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就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且未履行还款义务。
此外,债权转让协议中未提及乙公司的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
甲公司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未经乙公司同意就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违反了合同的法定程序。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案例分析在商业领域中,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它允许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以便获得迅速的资金流动。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探讨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
案例背景:某公司A因经营不善,面临着巨额债务的困扰。
为了解决资金压力,公司A 决定将部分债权转让给公司B。
公司B是一家专业的债权投资机构,经过仔细的尽职调查后,决定购买公司A的债权。
合同条款分析:1. 转让价格:根据合同约定,公司B同意以一定的金额购买公司A的债权。
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基于多种因素,如债务的金额、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以及债权的到期日等。
在本案中,公司B和公司A经过谈判,最终达成了一个合理的转让价格。
2. 债权转让手续:根据合同约定,公司A同意将债权的所有权和权益转让给公司B。
这意味着公司B将成为债权人,有权收取债务人的还款。
为了确保转让的有效性,合同中还规定了必要的手续,如签署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等。
3.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债权债务转让合同中,债权人享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债权人有权收取债务人的还款,并享有债权的利息和其他收益。
同时,债权人也有义务向债务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以便债务人能够按时还款。
4.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在债权债务转让合同中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有权获得债权人的还款要求和其他通知,并有义务按时还款。
在本案中,公司A同意将还款直接支付给公司B,以满足债务的偿还义务。
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的有效性: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的有效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如合同的书面形式、双方的真实意愿等。
在本案中,公司A和公司B签署了一份书面合同,并且双方都是自愿达成协议的,因此合同是有效的。
2. 债权人的优先权:在债权债务转让合同中,债权人通常享有优先权。
这意味着在债务人破产或违约时,债权人有权优先获得偿还。
在本案中,公司B作为债权人,享有优先权,并有权在公司A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上诉人A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04)X民二(商)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被上诉人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被上诉人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发生买卖、定作机械设备合同关系多年。
2001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截止2001年10月8日,需方(C公司)尚欠供方(B公司)货款136,252元。
……经双方协商,同意从A公司货款中划帐抵偿,具体收款由Z先生全面负责,需方出具收款证明。
”协议有双方公司盖章,在C公司公章下,有执行人Z签名。
Z原系C公司总经理,2001年10月18日Z书面向C公司申请辞职并离开公司。
嗣后B 公司多次向上诉人A有限公司催款未果。
二、2003年10月8日,C公司给上诉人A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截止2002年9月底,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493,170.77元。
2001年10月我公司将对贵公司债权的136,252元转让给襄阳胜新贸易公司(现已变更为B有限公司),……请贵公司接函后直接将款项支付给B有限公司。
”三、2004年5月10日,上诉人A公司书面告知B公司称,“贵公司多次持C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前来本公司要求付所谓C公司的应付款136,252元。
我公司认为一、不符财务手续;二、不符法律有关规定。
原因如下:一、我公司与贵公司无业务往来及帐务关系。
二、C公司单凭债权转让通知书由贵公司到我公司来取款不符财务有关手续。
三、关于我公司与C公司的业务,因该公司提供的压铸机质量存在问题,一直不能正常使用,故C公司的帐务问题应由该公司与我公司直接处理,与贵公司无关。
”四、2001年2月18日,C公司供给上诉人A公司J1150型压铸机一台,上诉人A公司“Y”在送货单收货人一栏签字。
2002年6月10日C公司开具给上诉人A公司江苏省常州市工业企业通用发票一张,货物名称J1150型压铸机,数量一台,单价48万元。
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标题: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案例概述:本案是一起涉及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的法律案例。
案件发生于2009年,涉及的主要当事人为甲方(债权人)、乙方(原债务人)和丙方(债权转让人)。
本文将从事件的经过、纠纷焦点以及律师的点评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事件经过:2009年1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明确了乙方向甲方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的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
协议生效后乙方按时向甲方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和偿还了部分本金。
同年4月15日,甲方接到了丙方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表明丙方将其对乙方的借款债权全部转让给甲方,并要求甲方向丙方支付相应的转让款项。
紧随其后,甲方向乙方提出了债权转让的要求。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债权转让通知,乙方表示从未与丙方进行债权转让协商,且并不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宜。
因此,乙方拒绝了甲方的债权转让要求,并继续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履行债务。
纠纷焦点:该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案中,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转让通知的有效性:丙方是否具备将债权转让给甲方的合法权益,以及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2.乙方的知情权:乙方在债权转让前是否事先获得了丙方的通知,并在同意债权转让前进行了相应的协商,以保障其知情权。
3.甲方与乙方的协议效力:甲方与乙方通过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了相关的借款事项,是否债权转让通知书能够单方面终止该协议的履行。
律师的点评:在这起案例中,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主要涉及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有效性和乙方的知情权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通知书的形式要求非常明确,通知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进行签字等操作。
此外,债权转让通知应反映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要及时送达到对方当事人。
对于乙方的知情权保护,则是保障债权转让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在债权转让前应遵循合同法的约定,及时通知乙方并进行协商,确保乙方能明确了解债权转让的后果。
债权转让的范例

债权转让的范例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在商业和金融领域,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它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变现和风险的分散,同时也为买方提供了获取稳定收益的机会。
本文将通过几个范例来探讨债权转让的不同情景和应对策略。
范例一:企业债权转让某公司A因经营不善,面临资金困难,需要进行债权转让以筹集资金。
公司A 与一家金融机构B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年利率为8%,期限为5年。
由于公司A的资信状况下降,B担心无法按时收回本息。
于是,B决定将债权转让给C公司,以分散风险。
在这个案例中,债权转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风险。
C公司作为债权买方,可以通过购买债权来获取固定的利息收入,并承担与借款人违约的风险。
对于B公司来说,债权转让可以帮助其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同时也能减少不良资产的风险。
范例二:个人债权转让在个人债权转让方面,常见的情景是债权人将自己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机构,以获取更快的现金流或分散风险。
例如,某个人A在购房时向银行B贷款100万元,年利率为6%,期限为20年。
然而,由于个人原因,A需要尽快变现,因此决定将债权转让给C公司。
对于C公司来说,购买A的债权可以带来稳定的现金流。
同时,C公司也需要评估A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以确保债权的价值和回报。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A的资金需求,同时提供给C公司一个投资机会。
范例三:金融债权转让金融债权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将自己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的行为。
这种转让通常是为了分散风险、优化资产配置或满足监管要求。
例如,某银行A拥有一笔贷款1000万元,由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A决定将这笔债权转让给B银行。
对于B银行来说,购买A的债权可以增加其资产规模和收益。
然而,B银行也需要评估A的信用风险和贷款的回报率,以确保购买债权的合理性。
在这个案例中,债权转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银行的资本要求,同时提供给B银行一个投资机会。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引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作为经济领域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转移。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债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可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债权转让合同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法律效力以及各方权益的保护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容易引发并且常常会发生纠纷。
本文将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主题,通过分析并回顾一些典型案例,探讨这一法律问题的深度和广度。
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理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分享个人对这一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正文1. 典型案例1:A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概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合同,A公司将其对C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B公司。
然而,A公司后来发现B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债务,引发了一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问题分析:在这一案例中,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包括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各方责任的约定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将决定债权转让的效力和法律效果。
合同中对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并得到充分约定,以及违约情况下的法律后果如何界定,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结论与启示:通过对这一案例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和启示。
债权转让合同应当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并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约定,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或发展。
在违约情况下,法律对违约方的责任和损害赔偿方式进行了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益的维护和补偿。
2. 典型案例2:个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概述:小明是一名普通投资者,他通过某平台购买了一笔债权,后来发现这笔债权转让合同存在问题。
他认为合同中对债务人的信用调查不详细,导致自己无法及时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从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问题分析:这一案例中,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债权人应承担的调查义务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债权转让合同判例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判例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啊,开了个小工厂,和老钱的公司有业务往来。
老钱的公司给老张的工厂供应原材料,这一来二去的,老张就欠了老钱公司一笔货款,总共是50万呢。
二、债权转让的发生。
这时候呢,老钱的公司因为自己资金周转有点问题,急需一笔钱来救急。
正好老钱有个朋友老孙,老孙就和老钱商量,说:“你看你那笔老张欠你的50万债权,转给我呗,我给你40万现金,你也能应应急。
”老钱寻思了一下,虽然少拿了10万,但是能马上拿到钱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就答应了。
于是,他俩就签了个债权转让合同。
三、通知债务人。
按照规定啊,债权转让得通知债务人老张才行。
老孙呢,就写了封信给老张,说:“老张啊,老钱把他对你那50万的债权转让给我老孙了,以后你就把钱还给我吧。
”老张收到信之后,有点懵,但是也没太当回事儿,心里想着:“这事儿还能这么干?”四、纠纷产生。
过了一阵子,老孙找老张要钱,老张就耍赖了,说:“老孙啊,我只认老钱,我和老钱之间的事儿,你掺和啥?再说了,我还怀疑你们这债权转让合同是不是真的呢。
”老孙一听就火了,这老张怎么这样呢?于是老孙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
五、法院审理。
法庭上啊,老孙拿出了债权转让合同,还有通知老张的信件副本等证据。
老张呢,就一直强调自己只和老钱有债务关系,对这个债权转让不认可。
法官就开始审理这个案子了。
法官首先查看了老孙提供的债权转让合同,合同条款写得很清楚,债权转让的金额、转让的双方、转让的债权内容等都明确无误。
然后又看了通知老张的信件,也确实是按照规定通知到了老张。
法官就说了:“老张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一致,并且通知到你这个债务人了,那这个转让就是有效的。
老孙现在拿着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合同来找你要钱,你就得还啊。
”老张还不死心,又说:“法官大人,我怎么知道他们是不是恶意串通来坑我呢?”法官就回答:“你要是怀疑他们恶意串通,你得拿出证据来啊。
你光这么空口无凭地说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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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从该案例谈债权转让案例A欠B款29380元,B欠C款4万元,C觉得对B追款无望,遂将其中的29380元债权转让给了好友A,A以此要求与B进行抵销。
B 则认为,A与C之间的债权转让没有征得其同意,且A与C之间根本就不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该债权转让无效。
观点在审判讨论中,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债权转让具有无因性,债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只要达成转让债权协议,且通知了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另一种则认为债权转让应在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某种可转让的原因,不可恶意转让,且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应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评析上述两种观点分别基于《民法通则》第91条和《合同法》第80条等有关规定形成的。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该债务人同意的效果,学术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同意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成立条件。
其理由是:债权转让在性质上是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债务人也是债权转让的一方当事人。
因此,债权人转让债权只有在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后,债权转让合同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是:债务人同意并不是债权人转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合同权利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理由是:“尽管合同权利让与要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让合同关系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合同关系。
但是,就转让合同关系而言,仅在作为转让人债权人与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之间发生,债务人并非转让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转让合同也不是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债务人的同意不应成为转让合同的成立要件。
从性质上说,债务人同意是法律为保护债务人利益而设定的规则,如债权人转让权利没有取得债务人同意,则此种权利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债务人依照原合同规定仍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而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其债务,债务人有权予以拒绝。
但在《合同法》第79条和第80条分别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则仅将通知债务人作为债权转让发生效力的要件,债务人的同意与否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除非在合同规定的3种情形下即使履行了通知义务也不得转让。
这样规定主要在于保障债权人行使权利,因为债权转让与否,债务人同样必须履行原合同义务。
由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要件等相关规定相互矛盾,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带来了难题,且均对债权转让规定不明确。
在此,笔者谈谈自己的拙见,以求抛砖引玉。
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
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
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
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债权转让合同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形成,渊源于原合同,但又与原合同有不同的地方,因此其转让的效果也呈如下特点:(一)、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风凛凛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
如:原合同标的为法律所禁止的,本身无效,那么债权人就此债权的转让也无效,则债权转让合同也部分无效,就原合同无效部分,债权转让合同亦部分无效。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债权转让合同的标的、金额、数量以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均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否则,则视为合同的变更,而非债权的转让了。
(三)、债权转让的条件限制。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转让除外的3种情形:“(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所谓合同性质主要指具有人身性质的诸如继承、身份权、人格权、肖像权及人身损害赔偿等;当事人约定指当事人就债权转让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债务人如果知道债权人转让给第三人就不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规定指法律明文规定了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或受让主体的限制。
如某些行业规定了特定的企业才可经营,或企业章程规定了经营范围,则相关的债权转让也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格与经营能力。
二、债权转让的意义《民法通则》第91条不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区分,一概以债务人同意为成立或生效要件,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的性质规定,而《合同法》对债权的转让与债务的转让作了区分,债权的转让只须通知债务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必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而债务的转让则须债务人同意为有效要件。
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合同法》的规定则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的价值取向不一,体现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80年代建立初和90年代完善过程中的利益选择,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三、对两种法律冲突的选择适用及本案的解决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则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法律适用。
本案中,转让方C与受让方A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且通知了债务人B,且不存在着债权转让的除外情形。
即依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及法律性质不得转让。
故A、C、之间的债权转让应发生法律效力,B应依法向A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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