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辨析
刍议刑法上“非法占有为目”必要性论文

刍议刑法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必要性摘要“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为构罪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需要从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的理解入手,并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分析而得出“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罪要件的必要性的观点。
关键词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a在我国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并非必要?可以从两方面分析来得出较为合理的结论。
一、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区别通过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区别来判断“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从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内涵和区别来看待。
犯罪目的系主观的、积极的(希望或追求)针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具有主观性、主动性、客观反映性和危害性的特征。
角度分析,动机出自人类的需求或者渴望,为满足自身的需求和渴望动机催生了实施某一行为的目的,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正常的人做某件事都会有有一定的行为目的,做这件事希望达到什么结果的发生或效果的产生就是目的,而动机则是你为什么要通过做这件事来实现你的目的的内心渊源。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关系亦是如此,“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促使犯罪动机的形成。
”生活困苦忍饥挨饿,为填饱肚子其实施了盗窃他人钱财的行为,其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愿望即犯罪动机,该犯罪动机促使了其盗窃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但是有了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愿望不一定要采用偷窃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向亲戚朋友借钱等寻求接济的方式来达成,也可以忍着不满足,或者可以通过抢劫、诈骗等其他犯罪方式来满足。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犯罪动机不必然产生某项特定的犯罪行为,但实施某项特定的犯罪必定希望实现其犯罪目的二、主观故意通过客观行为来表现客观行为是在主观故意的指令下作出的,即所谓的刑法上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分析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和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的后续行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是否前面的犯罪行为需要“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能构成犯罪。
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刑事审判参考最新文章)

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刑事审判参考最新文章)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14集。
(网络来源:芜湖奚玮刑辩团队)作者:虞伟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与其他采用欺骗手段实施的犯罪以及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点。
本文拟对此作粗浅探讨。
一、常见诈骗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难以被人们直接感知和把握。
但是,一个人的主观意识会通过其言行表现出来。
因此,判断诈骗案件被告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一是要看被告人供述,一是要看被告人实施的客观行为。
但被告人供述具有易变性,供述是否可信,仍要看供述与客观行为是否相符。
因此,被告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归根结底要根据其客观行为进行判断。
那么,根据哪些行为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呢?我们先对几类常见诈骗案件进行考察。
最典型的诈骗案件是针对陌生人的诈骗。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常见的丟钱分钱卖假“金元宝”、易拉罐中奖等街头诈骗,近年较为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都是针对陌生人的诈骗。
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不知道犯罪分子的姓名、住址,犯罪分子一旦骗得被害人财物就逃之夭夭,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
对这类案件的非法占有目的判断,在实践中不会产生争议。
在熟人之间也可能出现诈骗,较为常见的是以借贷为名实施的诈骗。
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取得“借款”的方式与民间借贷没有差别,但是,从被告人取得“借款”后的行为表现可以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被告人或者居无定所,取得“借款'后即携款逃匿,躲避被害人催债;或者将“借款”转移、隐匿,拒不返还;或者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等,致使款项无法返还。
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怎么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怎么理解以⾮法占有为⽬的怎么理解以⾮法占有为⽬的?现实中,我们也常常遇到⾮法占有的事情,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能有所帮助。
怎么理解以⾮法占有为⽬的以⾮法占有为⽬的是指将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认定⾏为⼈实施某种⾏为是否具有“以⾮法占有为⽬的”,⾸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法占有是指⾏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段,实施法律所禁⽌的⾏为,⾮法取得不属于⾃⼰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
其含义包括五⽅⾯的内容:1、取得和占有财物⾏为的⾮法性。
⾮法占有的前提条件是⾏为⾮法。
⼀是取得财物的⾏为⾮法,为法律所禁⽌,⼆是占有财物的⾏为⾮法,没有合法的依据。
2、⾏为⼈对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性。
⾮法占有的本质特征是占有,也就是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主要体现为对财物的直接掌握与管理。
这种掌握与管理必须是直接的、现实的,⽽不是间接的、想象的。
当然,在研究实际占有性的时候,也有⼀种⾏为⼈企图⾮法占有,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占有,或者⾏为⼈⾃动中⽌了⾃⼰的⾏为,不再实施实际占有⾏为的情况,也是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
3、对财物所有权的全⾯侵犯性。
刑法中的⾮法占有与民法中的⾮法占有既有联系⼜有区别,不能混为⼀谈。
就民法的⾓度⽽⾔,⾮法占有是指⾮所有⼈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财物的占有,这是针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之⼀的占有权⽽⾔的,⽽且有善意的⾮法占有和恶意的⾮法占有之分。
只有当占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财物的占有属于⾮法的情形下,法律才不予确认和保护。
4、⾮法占有财产⽬的的明确性。
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主观⽅⾯必须是直接故意,⾏为⼈必须具有⾮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的,这是刑法所明确规定的,不以⾮法占有为⽬的,就不能认定为刑法中的⾮法占有。
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些不是出于贪利性动机⽽实施了财产型犯罪⾏为的情况。
邢法“非法占有目的”论

对 非法 占有 目的 的不 同理解反 映到各 国立 法上 , 便 体现 出不 同的 法律表 述 。德国刑法 第 22条把 “ 4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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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 (9 2 )男 . 16 一 , 广西灌阳县^. 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治与社会学 系副教授 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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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自 己不 法 所 有 ” 为 盗 窃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 英 国 作 而 11 9 6年 盗窃 法则 把永久 取 得他人 财 物 的意 图作 为盗 窃 罪 的 成立条 件 ; 瑞士 刑 法把 。 自己或第 三 人不 法 为 之利益” 作为 盗窃 罪 的成 立要 件 ; 罗斯联 邦 刑法 典 俄 则 把“ 以贪利 为 目的 作为 盗窃 罪的要 件 。 也有 国家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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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 、 骗 、 占等 非 法取 得他 人 财 产犯 罪 的构 成要 诈 侵 件 , 仅刑法分 则 将 “ 法 占有 ” 不 非 作为 叔明罪状 的内容 直 接 写入法条 , 内各刑法 名家 的著 作及教 科书 更 _国 1 是 在论 及此类犯 罪时 , 不把 “ 无 以非 法占有为 目的” 作 为构 成 此类 犯罪 的前 提 。 不仅 如 此 , 法 占有 目的 非
略论“非法占有目的”

略论“非法占有目的”略论“不法占有目的”一.德日学说关于盗窃罪的目的,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大多数国家明文规定盗窃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德国刑法第242条明文规定,盗窃罪必须“以使自己或第三者违法地占有”为目的。
日本刑法则未就非法占有目的作明文规定,但学说通说和判例主流均承认盗窃罪应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超过要素。
1.德国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虽然德国刑法明文规定不法占有目的,但学说中仍就不法占有目的的客体和不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存在争议。
不法占有目的的客体主要有物质说和价值说,前者认为被占有的是财物的物质本身,后者认为被占有的是财物的价值,但自帝国裁判所的判例并用两个观点以来,折衷说或者统合说成为通说。
关于不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主要区分为消极方面和积极方面,前者是指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支配,后者是指对财物确立类似于所有权的支配关系。
12.日本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1)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日本方面,学说通说和判例主流都承认盗窃罪应该具有不法占有目的。
就不法占有目的的客体方面,日本讨论的不多,但结论上坚持统合说(团藤重光)。
2不法占有的目的的含义方面,判例认为是“指排除权利人、与自己的所有物一样根据其经济用法来利用或处分他人之物的意思”。
3判例的理解可以认为坚持“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方面。
“排除意思”是指将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人进行支配的目的;”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目的。
虽然判例就“不法占有目的”坚持“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方面,学说方面还有分歧。
“不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内部有三个学说,只要“排除意思说”,只要“利用意思说”,“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统合说。
团藤重光坚持只要“排除意思说”,认为盗窃、诈骗罪的本质是侵犯所有权,所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应是作为所有人进行支配的意思。
4小野清一郎认为,即使以毁弃·隐匿财物为目的,但暂时完全排除权利人,将其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来对待时,也认为存在不法占有目的;而使用盗窃如果没有完全排除权利人,不构成盗窃罪。
论“非法占有”的认定

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财产类犯罪,大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以及各种财产经济类案件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显得愈发重要。
并且,正确地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仅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同时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因此,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工作中显得意义重大,也逐渐成为各类法学人士热议的话题。
[1]【关键词】非法占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实践中的认定要想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应该理解什么是“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手段,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
其含义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内容:1、取得和占有财物的非法性。
一是取得财物的行为违法,为法律所禁止,二是占有财物的行为非法,没有合法依据。
2、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性。
非法占有的本质特征是占有,其指的是实际直接地控制管理,而并非想象的、间接的。
若行为人企图非法占有,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占有,或是行为人自动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不再实施占有行为的情况,是属于刑法中的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3、对财物所有权的全面侵犯性。
从民法角度来看,非法占有是指所有人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财物的占有,这是针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权而言的,并且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之分。
只有当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对财物的占有属于非法时,法律才不予确认和保护。
然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对财产权四项权能的全面侵犯。
行为人希望获得不属于自己财产的占有权,而且意在行使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因此,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的危害性明显比民法中的大得多。
4、非法占有财产目的的明确性。
由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是刑法上做明确规定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无法构成非法占有。
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一、引言财产罪作为刑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或破坏财产秩序的行为。
其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罪最核心的特征之一,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在财产罪行中,犯罪主体所追求的利益和行为的动机。
在罪名成立的过程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加以推论的。
根据我国刑法,财产罪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种方式,其非法占有目的也有所不同。
三、直接占有类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直接占有类财产罪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其非法占有目的一般是为了获取他人的财物或者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非法占有目的就是直接获取对方的财务利益。
抢劫罪是指以胁迫、暴力等方式,通过直接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强制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非法占有目的在于通过对方的财产获得利益。
而诈骗罪则是指以欺骗方式,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以达到自己获取利益的目的。
这些直接占有类财产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都是明确而直接的。
四、间接占有类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间接占有类财产罪主要包括侵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其非法占有目的相对复杂。
侵占罪是指在占有他人财物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处分或使用他人财产的行为。
其非法占有目的一方面可以是暂时占有,通过挪用他人财物获取对应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是长期占有,以获取对方财产的永久性利益。
职务侵占罪则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隐匿、挪用、侵占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非法占有目的是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对方财产的经济利益。
挪用资金罪是指为达到个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他人财物从原用途上撤销,转为个人使用的行为。
其非法占有目的是通过挪用资金获取个人利益。
五、非法占有目的的社会影响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作者:王国乂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6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非法取得、控制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至关重要,其不仅关系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
对此,本文通过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在贪污罪中的构成要件要素、司法认定标准等,并以拆迁征地骗取补偿款为例,研究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笔者认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
由于该文件对贪污罪的主观目的解释存在模糊性,在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等情形时出现不适应的问题。
关于非法占有含义的理解,非法占有目的中的犯罪行为可以归因于无辜的受害者,也可以归因于被害者的主观行为。
而占为己有则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行为必须以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为前提,而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必须由受害者行使。
通过研究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其可以分为“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利用处分的意思说”和“折衷说”,它们各自代表了一种独特的思想。
“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规定,一方可以通过排斥另一方的拥有,阻止另一方获得或控制他方的财产,达到保护财产的目的。
“利用处分的意思说”规定,在获取财物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财物的实际用途和目的,采取适当的措施,而不应仅仅依靠强制手段。
“折衷说”旨在排除权利行为人转移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并且按照财物和经济物质用途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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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辨析
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立法都表明,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当某种犯罪明显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
盗窃、诈骗、抢夺等罪就是如此。
以金融诈骗罪为例。
刑法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相混淆,而各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他金融诈骗罪一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刑法条文省略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以下主要以盗窃罪为例进行说明。
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二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具有这两个方面的机能。
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用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只是擅自将他人的自行车骑走一会然后又返还的,属于盗用行为;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另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中的“占有”(与作为侵犯财产罪客体的“占有”不同)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也不是仅指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
因为如果将不法占有理解为单纯事实
上的支配或者控制,那么,盗用他人财物时,行为人事实上也支配或者控制了该财物,于是盗用行为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成立盗窃罪,这便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
又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时,具有支配、使用该资金的目的,但由于准备归还,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就无法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
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行为人具有事实上支配或控制他人存款的意图,但由于其准备归还,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除了事实上支配、控制他人资金外,还不准备归还,即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图,所以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事实上的支配目的,那么,就不可能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可见,只有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不法所有的目的,才能使这一主观要件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具体地说,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首先,盗窃等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
这一要素的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其次,行为人还具有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这一要素的机能是,将盗窃等取得财物的犯罪与毁坏财物的犯罪相区别。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并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原来的用法,只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即可。
例如,为了取暖,将他人衣柜盗走后用于烤火的,也应认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显然,这里的“处分”不包括单纯的毁坏。
明确这一点,对于司法实践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直接消费公私财产的行为,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如有的(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连续使用公司资金私自出境10余次,花掉几十余万元;有的(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私自在娱乐场合使用单位资金消费。
行为人主观上将公款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了公款的经济用途,因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导致单位丧失财产所有权。
理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不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不法占有的目的。
其一,刑法规定或者刑法理论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是要表明行为人是为了永久性地剥夺他人的财产,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从而说明行为对法益(财产)的侵犯程度,标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但不管是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还是
第三者非法占有,都同样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
例如,甲为了自己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其行为侵犯了丙的财产。
同样,甲为了乙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后当场无偿交给乙使用,甲的行为也无疑侵犯了丙的财产;如果甲为了单位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后立即无偿交付给单位使用,甲的行为仍然侵犯了丙的财产。
由此看来,行为人是为了本人非法占有还是为了第三者非法占有,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并不产生影响。
从刑法的目的来说,丙的合法财产是受刑法保护的,不能说甲为了第三者或者某单位而盗窃丙的轿车时,丙的财产就不受刑法保护了。
其二,刑法规定以及刑法理论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没有限定为“以本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既然如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然包含以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三,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包括使第三者或者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能够使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前述两个机能:由于盗窃他人财物是为了使第三者或者单位不法所有,因而与盗用行为相区别;由于盗窃他人财物是为了使第三者或者单位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因而与毁坏财物相区别。
其四,其他国家的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都没有将不法所有的目的限定为本人不法所有。
例如,奥地利刑法第127条以下规定的各种取得财产的犯罪的主观要件都是“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不限于本人的利益;瑞士刑法第137条以下所规定的取得财产的犯罪的主观要件都是“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他许多国家的刑法也是如此。
明确这一点,对于认定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从宏观上说,不要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要件,便认为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获得利益。
实际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定罪与量刑从根本上考虑的是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
当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与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出现不一致的现象时,司法人员应当注视的是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而不是行为人是否获取了利益。
从微观上说,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使第三者或单位非法占有,可以解决许多具体问题。
例如,当行为人为了单位利益而指使他人或者直接实施盗窃行为时,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认定为(自然人)盗窃罪。
再如,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包含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窃等行为并不限于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而是包括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又如,在共同盗窃案件中,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人,只要明知他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实施盗窃的帮助行为的,也成为盗窃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