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不同酬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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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工不同酬合法吗?

男女同工不同酬合法吗?

男女同工不同酬合法吗?公务员受《公务员法》调节,事业编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条例》调节,劳动合同人员(合同制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受《劳动法》调节,同一个法律体系下的才能同工同酬,也就是说《劳动法》要求的与正式人员同工同酬,指的是合同制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同工同酬。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常常遇到一个问题:在相同的工作单位,工作时间相同的情况下,却出现了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对此,很多网友发出疑问:男女同工不同酬合法吗?法律对此是怎么解释的,且听小编为大家答疑解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男女同工同酬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因此,对于同工不同酬现象,国家是不允许的。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但实际操作中也遇到很多问题,比如事业单位逢进必考,编外人员特别是基层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大多学历能力偏低,这种情况实行同工同酬一方面为一些人打开了进事业单位的特权之门,另一方面也会让十年寒窗苦读通过激烈竞争上岗的学子心寒。

▲二、同工同酬的条件1、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2、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

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3、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事业单位同工不同酬现象思考

事业单位同工不同酬现象思考

关于事业单位同工不同酬现象思考作者:方世杰摘要:同工同酬一直是人类社会的美好愿望,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也早已有同工同酬的规定。

同工同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消除报酬歧视、实现平等权的具体体现。

要想实现同工同酬,首先必须确立“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和主张“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

同工不同酬不但有悖于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以人为本”和“效率至上”的先进管理理念。

这种用工方式短期内虽能为用人单位减少费用开支,却无益于用人单位事业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同工同酬、编制、聘用人员、身份、按劳分配。

同工同酬一直是人类社会的美好愿望,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也早已有同工同酬的规定。

同工同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消除报酬歧视、实现平等权的具体体现。

要想实现同工同酬,首先必须确立“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和主张“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然而当前事业单位中同工不同酬现象并不少见。

笔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是安徽省土地勘测规划院,目前,我院单位职工分为三类人员:事业编制、单位所属企业编制、聘用人员。

但由于受国土系统人才引进政策的限制和编制人数的控制,编内人才引进对象仅限于高层人才,不能满足用工的需要。

因此,近年来对编制外用工的引进数量不断增长,截至目前,全局编制外用工人数已达110,占编制内人数的80%,涉及岗位十几种之多。

但由于编制外用工无正规渠道的经费来源,同工不同酬现象在单位内普遍存在,严重制约单位的合理用人土地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同工不同酬现象分析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进入转型时期。

从九十年代初到二十一世纪初,我国的事业单位进行了“精简机构,减员增效,政企分开”的改革,为严格编制管理,引进竞争机制,推行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新人事制度和社保制度。

于是,在市场化进程中,旧的固定用工机制尚未完全打破,新的用工形式又开始实行,这便出现了“同工不同酬”的“用工双轨制”。

在这种机制下,事业单位的人员供养途径一般分为事业编制人员与编外聘用人员。

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问题探析

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问题探析

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问题探析
徐晔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7(0)S2
【摘要】劳务派遣作为重要的辅助用工形式,不但能以其灵活性满足企业多变的用工需求,同时也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经济相对疲软的当前,劳务派遣受到广大企业的欢迎,甚至在某些特定行业,其有发展成为企业主要用工形式的趋势。

与此同时,劳务派遣背后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实践表明,同工不同酬现象既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更影响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能否实现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动合同工同工同酬,对被派遣员工权益保护、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及实现劳务派遣本身可持续发展,都至关重要。

【总页数】3页(P12-14)
【关键词】劳务派遣;派遣员工;同工不同酬
【作者】徐晔
【作者单位】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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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三方博弈的我国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问题研究 [J], 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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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问题 [J], 姚怡萱
4.劳务派遣关系下“同工不同酬”问题探讨 [J], 孙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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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不同酬概述

同工不同酬概述

中文摘要同工同酬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坚持同工同酬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平等、协调劳资关系与建设和谐社会。

同工同酬建立在“同工”、“同酬”的基础上。

同工同酬包括同值工作同酬,也允许劳动报酬的合理差别。

中国同工同酬立法尚不完善,应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角度加强同工同酬权法律制度建设,强化劳动者同工同酬权的法律保护。

英文摘要Equal pay for equal work is a basic human right.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equal pay for equal work isconducive to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equality,coordin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and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E-qual pay for equal work based on “equal work”and“equal pay” basis. It is not only including equal pay for work ofequal value,but also allow a reasonable remuneration difference. China equal pay for equal work legislation is notperfect,so we have to strengthen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legal protection to the right of equal pay for equal workfrom the legislative,utive and judicial point of view.前言关键词同工不同酬第一章同工不同酬概述1.1 同工不同酬的概念同一工作岗位和级别,不同的人得到的报酬相差悬殊。

事业单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法律问题研究

事业单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法律问题研究

事业单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陈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7期摘要同工同酬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提倡的一项用工基本准则,也为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所提倡。

但当前在我国的事业单位中仍存在着一些同工不同酬现象,其奉行的工资制度并不十分合理,限制着公共事业的发展和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

本文通过对我国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进行剖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事业单位同工同酬以人为本作者简介:陈哲,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劳动法研究。

同工同酬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提倡的一项用工基本准则,也为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所提倡。

同工同酬,是广大劳动者的基本人权的表现,是排除社会身份歧视、实现公民平等的本质体现和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中同工不同酬现象并不鲜见。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对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进行了不断的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几经变迁。

现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薪酬除了国家按时发放的的标准工资之外,还包括津贴、奖金等收入。

职工总体工资逐年提升,但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因为岗位不同,编制各异,促使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普遍存在。

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同等劳动的劳动者有些情况下并未支付同等报酬。

因为身份差异和用工形式差异造成了同一个单位相同工作、相似岗位劳动报酬的差异。

一、事业单位同工不同酬问题的表现(一)我国事业单位同工不同酬问题存在的范围以及形式随着进入21世纪,劳动者同工不同酬待遇问题越来越严重。

一些外资公司、民营企业也有可能因为性别差异、地域差异、资历差异等形成工资层级,存在一些同工不同酬现象,但总体而言并不严重;而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同工不同酬问题比较严重,层级差别较大。

(二)同工不同酬现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行政事业单位中,劳动者的身份的差别和工资来源的不同导致其在报酬分配问题上,往往不是按岗位、技能、工作业绩、单位贡献要素来进行分配,而是按正式工职工(包括党政干部)、合同制员工、派遣员工等“职业身份”进行分配。

《资本论》解读(五):从同工不同酬说起

《资本论》解读(五):从同工不同酬说起

《资本论》解读(五):从同工不同酬说起——从劳动力价值到工资关键概念:工资——资本主义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价值,表现为劳动的价格,表现为对一定量的劳动支付的一定量的货币。

生活资料——即消费品。

其中属于日常生活资料的范围的、从而影响劳动力价值的生活资料叫作必要生活资料。

生产劳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劳动,是指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

同收入相交换的劳动则是非生产劳动。

计时工资——直接表示劳动力的日价值、周价值等等的工资的转化形式。

劳动由劳动的直接的持续时间来计量。

计件工资——劳动由一定时间内劳动所凝结成的产品的数量来计量的工资形式。

劳动生产力——即劳动生产率,劳动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

劳动生产力主要由社会生产的形态和发展程度决定,也和自然条件有关。

一、劳动力价值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中国的著名经济学家确实多了点,如同马克思说的那样,“平地上的一堆土,看起来也像座小山。

”),曾经给政治经济学提过七个问题,其余六个不说,第一个问题是:何以穷国和富国同工而不同酬?这位经济学家问道,几乎一切行业中,中国的从业人员所得到的待遇都远远比不上美国同行的待遇,不论是按货币收入,还是按实际生活水平。

如果一切财富都是劳动创造的,劳动是财富唯一的泉源。

根据这一理论,质量和数量相同的劳动应该创造出相同的价值,可是政治经济学从来没有对富国和穷国同工不同酬的事实作出任何最起码的解释。

在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他偷换了两个概念。

首先,财富是使用价值,劳动不是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

生产资料和劳动一样都是使用价值的源泉。

即使质量和数量相同的劳动创造出相同的价值,使用价值的数量(或者通俗地讲,商品的数量)也可以是不一样的。

使用价值的量和价值的量没有比例关系,前者是具体劳动创造的,后者是抽象劳动创造的。

如果美国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比中国工人高很多,同样数量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多,所以就算美国人赚的钞票和中国人一样多,可以生产的从而可以购买的使用价值也可能多一些,也应该能比中国人生活得更好。

基于三方博弈的我国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问题研究

基于三方博弈的我国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问题研究

基于三方博弈的我国劳务派遣中 同工不同酬问题研究
宋 磊
( 重庆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重庆 4 0 0 0 4 4 ) 摘要: 首先阐述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并对其原因进行剖析, 然后对劳务派遣中同工不 同酬问题进行三方博弈分析, 最后提出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派遣员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等维护 派遣员工同工同酬权益的措施。 关键词: 劳务派遣; 同工不同酬; 三方博弈; 同工同酬权益 中图分类号: F 2 4 0 文献标识码: A 劳务派遣指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 订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 管理下提供劳务, 派遣机构从用人单位收取派遣 费, 并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 福利等的一种特殊 劳动关系。虽然这种劳动关系发生在派遣员工与 用人单位之间, 但实际上劳动合同关系只发生在 派遣员工与派遣机构之间, 这样就从某种程度滋 生了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之间的同工 不同酬问题
宋 磊: 基于三方博弈的我国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问题研究
表2 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博弈矩阵 派遣员工 用工单位 同工同酬 同工不同酬 积极表现 5 , 5 6 , 1 消极怠工 1 , 6 3 , 3
3 3
以降低服务费的形式向其输送劳动者, 但他们都 是以同时降低派遣员工的工资为隐性条件的, 这 样就构成 了 派 遣 机 构 与 用 工 单 位 之 间 的 博 弈 关 系, 但其实最终受害的还是派遣员工。
派遣员工在和派遣机构的博弈中, 或者选择 沉默, 或者破坏博弈规则去极力维护自己的权益。 派遣机构面对派遣员工的这两种不确定行为, 可 能会选择持强硬态度也可能选择妥协。派遣员工 选择破坏规则的行为往往表现为辞职、 罢工等, 这 些行为对自身利益可能也会带来损害。从表 1可 以看出, 派遣机构和派遣员工双方最为理想的选 择就是派遣机构选择妥协并且派遣员工选择不破 坏规则, 这样的结果对双方都有利。但是这样的 组合不符合“ 纳什均衡” , 因为作为经济理性人的 双方, 首先都会选择从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派 遣机构对 选 择 破 坏 博 弈 规 则 的 员 工 可 能 不 予 理 会, 变相剥削派遣员工的福利。但是由于派遣员 工没有可靠的组织力量来与派遣机构抗衡, 这样 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后, 派遣员工就会选择破 坏博弈规则, 以求改变自己的劣势地位。劳动派 遣涉及到三方主体关系, 派遣员工如果选择破坏

同工不同酬案例

同工不同酬案例

同工不同酬案例同工不同酬,是指在同样的工作岗位上,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员工的工资待遇存在差异。

这种现象在职场中并不罕见,甚至可以说是比比皆是。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同工不同酬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现象的具体表现和影响。

案例一,性别歧视导致同工不同酬。

在某家大型企业中,男性和女性同样担任销售主管的岗位,但是男性的薪资明显高于女性。

经调查发现,公司高层存在性别歧视的观念,认为男性更有能力更有担当,因此在薪资分配上存在明显的偏见。

这种情况下,女性员工明显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导致了员工士气低落,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引发了员工的不满情绪和离职潮。

案例二,学历差异引发同工不同酬。

在一家外企中,担任同一职位的员工,由于学历不同,导致薪资待遇存在差异。

虽然公司规定学历不应该影响薪资,但是实际上,拥有硕士学位的员工往往会比本科学历的员工薪资更高。

这种情况下,本科学历员工会感到不公平和不满,甚至会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薪资政策产生怀疑,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案例三,工作经验不同引起同工不同酬。

在一家IT公司中,担任同一职位的员工,由于工作经验的长短不同,导致薪资待遇存在差异。

虽然公司规定工作经验不应该成为薪资的唯一标准,但是实际上,拥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员工往往会比新人薪资更高。

这种情况下,新人员工会感到自己的努力和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影响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团队合作意愿。

综上所述,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职场中并不少见,但是这种现象却会严重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士气和忠诚度,甚至会引发员工的不满情绪和离职潮,对企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企业在薪资分配上应该更加公平合理,避免因为性别、学历、工作经验等原因导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出现,从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团队合作意愿,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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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同工同酬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坚持同工同酬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平等、协调劳资关系与建设和谐社会。

同工同酬建立在“同工”、“同酬”的基础上。

同工同酬包括同值工作同酬,也允许劳动报酬的合理差别。

中国同工同酬立法尚不完善,应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角度加强同工同酬权法律制度建设,强化劳动者同工同酬权的法律保护。

英文摘要Equal pay for equal work is a basic human right.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equal pay for equal work isconducive to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equality,coordin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and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E-qual pay for equal work based on “equal work”and“equal pay” basis. It is not only including equal pay for work ofequal value,but also allow a reasonable remuneration difference. China equal pay for equal work legislation is notperfect,so we have to strengthen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legal protection to the right of equal pay for equal workfrom the legislative,utive and judicial point of view.前言关键词同工不同酬第一章同工不同酬概述1.1 同工不同酬的概念同一工作岗位和级别,不同的人得到的报酬相差悬殊。

1.2 同工不同酬的常见类型第一种是同一种工作在不同地区,所定的工资水平是不一样的,这是地域造成的差异。

比如重庆和北京,同样是做一名销售部经理,重庆的工资可能只有3000元,而北京可能就是近万元。

第二种是同一种工作在不同的单位,所获得报酬是不一样的,这是不同单位经营状况不同造成的收入差别。

比如同样是做一名教师,在重庆巴蜀中学,一名新进教师的工资就是4000元起价,但是在区县,却只有1000元左右。

第三种是同一种工作在同一个单位,所获得的报酬是不一样的。

由于很多企业,尤其是私有企业更为明显,对员工的工资没有公开化,出现了做同样的工作,在不同时期进来的工人收入差别较大,即使是同期进来的人,由于各自要价不同,也会出现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第四种是在同样的工作岗位上,进来的时间也相同,男人和女人的工资不一样,这就是常说的性别歧视。

第五种是同性别,同工作,同级别,同一个地点,后到的员工待遇与先到的员工工资不同。

第六种是中国很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内部比较存在按"身份"分配薪酬的劳动分配制度,同一个单位,同样的工作,但因为"身份"的不同,收入就相差好几倍,这就是所谓的身份歧视。

1.3 同工不同酬现象产生的原因“同工不同酬”问题由来已久,但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内涵。

就其本质而言,同工不同酬是身份社会的遗毒,是契约社会的身份印记。

1.3.1 同工不同酬的历史发展同工不同酬源于我国解放初的城乡分割制度。

那时就已形成了工农差别,城乡差别,户籍身份管得极严。

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大批农民涌入城市打工创业。

然而,由于城市资源的紧缺和出于对“城市人”利益的保护,户籍制度成为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的门槛,“农民工”遭到了严重的身份歧视。

这也为实行“同工不同酬”埋下了种子。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不再适应,社会进入转型。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指出,“要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

”从1990年代初到21世纪初,我国又开始了国企改革;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也进行了改革;为严格编制管理,引进竞争机制,推行了新的人事制度和社保制度。

于是,在市场化进程中,旧有的固定用工机制尚未完全打破,新的用工形式又开始实行,这便出现了“同工不同酬”的“用工双轨制”。

1.3.2 同工不同酬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是二是三是1.4 同工不同酬带来的危害性1.41 从经济角度看, 人为产生贫富差异并形成累积效应,加剧两极分化。

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原来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市场,户籍大门放宽后,这两个市场的差别逐渐消失,但由于人力资本投资不足,低端劳动力过剩,城市劳动力市场内部出现了二元的劳动力市场。

一个是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正式编制的体制内人员组成的一级市场,另一个是由包括农民工和城市临时工的体制外人员组成的二级市场。

在一级劳动力市场里,有正常的升迁,分享单位全部利益,包括单位的创收和福利;而在二级劳动力市场里,人才实际上流动不了,也没有升迁机会,分享不到剩余利益。

近年来,正式编制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根据国家政策不断提高,而编制外人员的权益却得不到保障。

显然,这种收入差距的加大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感,使两极分化日益严重,并且由于累积效应而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使社会矛盾激化,社会环境恶化。

1.4.2 从政治角度看,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和实现长期以来,同工不同酬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份地位的不同和经济收入上的差异,更深层的是政治上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由于用工双轨制,用人单位往往没有把体制外人才当作“自己人”,因而在诸如选举、评优、表决,以及单位重大事件的知晓权等方面采取两套不同的作法,甚至剥夺了他们这些最基本的权利。

因为不是正式编制,即使他们最出色,也享受不到晋升、再教育和参加培训的机会;因为没有编制,不但户口、人事档案等无法解决,而且自己没有稳定感,甚至子女教育也成问题。

1.4.3 从社会角度看,引发民众对政府和社会产生不满情绪,甚至仇视心理。

同工同酬,不仅仅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更是劳动价值的体现,可以最大程度地激励人们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按身份等级而不是以工作能力或工作业绩的差别来确定同等劳动报酬的高低,属于典型的不公不义,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妨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受歧视的劳动者由于很难通过自身的努力去改变境遇,往往会产生剥夺感和抵触情绪,对社会不予认同,部分人甚至在不平衡心理支配下铤而走险,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第二章同工同酬权的保护2.1 同工同酬概述2.1.1同工同酬概念的法律解读中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2.1.2 同工同酬须具备的条件及内容一、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在相同的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相同的劳动量(三)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二、同工同酬包括以下几方面(一)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且难以根治。

(二)不同民族、种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

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三)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四)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种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五)在管制中的犯罪分子的同工同酬我国《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2 保护同工同酬权的必要性(一)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赖于社会进步观念的支持。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涵,也是社会发展的首要价值选择,同工不同酬显然与其要求背道而驰。

2、人类历史发展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经验均证明,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打破身份束缚,劳动者“从身份到契约”,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的过程。

只有彻底打破二元对立格局,建设城乡一体的、同工同酬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才能进一步深化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

3、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当一个国家处于人均GDP1000美元至3000美元时,是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社会矛盾激化的高风险期。

我国现在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必须警惕出现那种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因为一部分人的利益得到满足,但更多人的利益受损而出现的两极分化和赤贫化,从而产生严重的社会动荡。

(二)同工同酬是落实我国国内法规定的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得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第46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另外,《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就业和职业平等各方而问题都作了规定。

因此,在我国,实现同工同酬、保障和促进公民平等就业是实现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平等权和劳动权的一项国家义务。

(三)同工同酬是我国政府必须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

在当代,《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确立了平等原则和禁止歧视原则。

我国于1990年和2005年,分别批准了《同工同酬公约》及《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加入以上公约,即表明了中国政府在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方面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2.3我国法律对同工同酬的保护2.3.1 《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的保护2.3.2 《劳动合同法》对同工同酬的保护2.3.3 其他法律对同工同酬的保护2.4 外国法律对同工同酬的保护第三章运用多种方法完善对同工同酬的保护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关于同工同酬,我国并非没有法律法规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原《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的原固定工应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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