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71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71题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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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甲、⼄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的妻⼦、⼉⼦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B.甲、⼄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丙因昏迷⽆法继续履⾏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是指夫、妻、⽗、母、⼦、⼥、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诉讼法》第九⼗九条第⼀款规定,被害⼈由于被告⼈的犯罪⾏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死亡或者丧失⾏为能⼒的,被害⼈的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此可知,丙的妻⼦、⼉⼦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选项B错误。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或者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从其他共同犯罪⼈处获得⾜额赔偿的除外。
选项C正确。
《刑诉解释》第⼀百五⼗五条第⼀、⼆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为造成被害⼈⼈⾝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付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被害⼈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等费⽤;造成被害⼈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
据此可知,“因昏迷⽆法继续履⾏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72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72题
72、公安机关获知有多年吸毒史的王某近期可能从事毒品制售活动,遂对其展开初步调查工作。
关于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监听
B.查询王某的银行存款
C.询问王某
D.通缉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B.C正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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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52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52题52、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B. 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C. 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D. 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
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
在打击错误时,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只要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则犯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完全一致时才成立该罪的既遂。
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选项C正确。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 丙乘机逃走”,此时对乙构成偶然防卫,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选项D正确。
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可能白己对白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1 / 2。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正确答案:D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正确答案:C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
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正确答案:A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正确答案:C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23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23题23、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该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据此可知,选项AB的情形均不属于监狱侦查。
选项C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据此,“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的说法错误。
选项D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2016年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2016年(总分:150.00,做题时间:18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总题数:50,分数:50.00)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分数:1.00)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解析] 选项A,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真正不作为犯一样,作为义务既可以源于法律的叫文规定,也可以源于先行行为。
选项A错误。
选项B,所有不作为犯的成立均要求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
选项B错误。
C选项,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
选项C错误。
D选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选项D正确。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分数:1.00)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解析:[解析] 选项A,按照刑法因果关系相关理论,当介入异常因素时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乞丐取走王某财物的行为,只是利用了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的客观后果,属于他人的异常行为,其介入已导致甲伤害王某的行为与工某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甲无需对王某财产损失负责。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52题

2016 年司法考试真题分析卷二第52 题52、甲、乙共同对丙实行严重损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趁机逃脱。
对于本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依据详细切合说,建立成心损害罪既遂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依据法定切合说,建立成心损害罪既遂C.甲误打中乙属有时防卫,但对丙建立成心损害罪未遂D.不论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仍是有时防卫,乙都不行能建立成心损害罪既遂【正确答案】CD【答案分析】选项 A.B 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看作乙对象加以损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表现同样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法组成的状况。
打击错误,指因为行为自己的偏差,致使行为人所欲损害的对象与实质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害的对象与实质损害的对象表现同样的法益。
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行严重损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
在打击错误时,法定切合说则以为只需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后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法组成,则犯法既遂。
详细切合说以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后被打击的对象完整一致时才建立该罪的既遂。
依据详细切合说,甲想要打中丙,可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建立成心损害罪的未遂,对乙建立过错致人重伤罪。
选项 C正确。
有时防卫,是指成心或许过错损害别人法益的行为,切合了正当防卫的状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成效。
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趁机逃脱”,此时对乙组成有时防卫,对丙组成成心损害罪的未遂。
1 / 21 / 2选项 D 正确。
“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行能自己对自己建立成心损害罪的既遂。
2 / 22 / 2。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8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8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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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于该规定的适⽤,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赌博为业,但⼿⽓⽋佳输掉200万元。
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挪⽤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退赔500万元
C.丙向国家⼯作⼈员李某⾏贿100万元。
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财物30万元。
因⼆⼈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各追缴30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般认为,赌资就是参与赌博者⽤于赌博的财物。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所有的专门⽤于赌博的资⾦、交通⼯具、通讯⼯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因此,“责令甲全额退赔”的做法错误。
选项B正确。
“挪⽤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责令退赔。
选项C错误。
贿款“100万元”应当追缴,这⾥丙并未不存在违法所得,因此⽆需退赔。
选项D错误。
丁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对退赔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但这⾥是总计退赔30万元,不是分别退还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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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收起解析|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D,回答正确统计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23次,正确率为52.63%,易错项为A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危害行为笔记编辑笔记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收起解析|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C,回答正确统计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98次,正确率为59.06%,易错项为A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C项:丙酒后开车,与石某撞车身亡之间,介入了交警指挥不当的因素,而此因素的介入具有异常性,足以中断丙酒后开车的行为与石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以,C项正确。
A项:甲重伤王某,甲的行为与王某的昏迷存在因果关系,乞丐的介入属于较为异常的介入因素,中断了甲的行为与王某财产损失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A项错误。
B项:乙纠集他人持凶器将李某逼至江边,在此种情况下,李某跳入江中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B项错误。
D项: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在汇款过程中的失误,并不妨碍丁敲诈勒索的行为导致陈某的财产损失,所以并不中断二者间的因果关系。
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笔记编辑笔记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
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收起解析|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A,回答正确统计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13次,正确率为42.17%,易错项为D解析A项: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甲作为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第一次吸食毒品会产生幻觉或短暂神志异常而仍自愿吸食,并因此伤害了伍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吸毒后产生幻觉伤人不属于法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甲对伍某的伤害并非主观故意和积极的追求,因此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所以,A项正确。
B项: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已经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主观状态为故意,根据具体符合说,乙是在精神病状态下杀害的陆某,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意外事件;根据法定符合说,乙有杀人的故意,且发生了其希望发生的死亡结果,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项中丙触犯爆炸罪,且有证据证明丙已满15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所以应当追究丙的刑事责任,C项错误。
D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丁实施砍杀行为是在14周岁生日当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丁某并未达到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笔记编辑笔记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收起解析|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C,回答正确统计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91次,正确率为84.88%,易错项为A解析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包括①假想的犯罪;②假想的不犯罪;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假想的不犯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C项: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由于甲认识错误而误以为不构成犯罪,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所以,C项正确。
A项:农民甲醉酒后,认为拖拉机不属于机动车,而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所以,A项错误。
BD项:处理“假想的不犯罪”的情况,原则上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
甲只是主观上认为,不存在确实不能知晓的其他情形,其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所以,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犯罪主观要件笔记编辑笔记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
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收起解析|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A,回答正确统计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92次,正确率为83.56%,易错项为C解析A项:吴某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且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所以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吴某开枪,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所以,A项正确。
B项: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吴某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一行为犯数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应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所以,B项错误。
C项: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是杀人的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所以,C项错误。
D项: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行为犯数罪,不应数罪并罚,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犯罪主观要件笔记编辑笔记6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收起解析|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D,回答正确统计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72次,正确率为77.21%,易错项为C解析D项:根据《刑法》第21条前两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若保护的个人利益大于损害的公共利益,可以进行紧急避险。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为保护国家利益的防卫行为,并未要求防卫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所以,A项错误。
B项: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仍然成立正当防卫。
所以,B项错误。
C项:首先摆脱的是合法追捕,且侵入他人住宅,不成立紧急避险。
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正当防卫笔记编辑笔记7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
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